张维迎:吴英案表明中国离市场经济还有200年

文章来源: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 次)

  

  2012年2月4日-6日,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在黑龙江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图为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会上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张维迎在会上发表演讲称,“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张维迎在演讲的最后呼吁。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维迎:我要讲的题目是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我们最近知道一个很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吴英案,他向11位亲友集资7亿资金,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也会。好比在17世纪的时候法国路易十四时代,一次性就杀了16000多个企业家,他们的唯一罪状是因为他们进口了棉纺织品,制造了棉纺织品,而这违反了当时的财政部长COLBERT的产业政策,由此看来我们市场经济要多元,至少有三百年,至少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那么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自由是我们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他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就如同生命一样,不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我们需要自由,因为没有自由我们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喝水、不让我们上厕所一样,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自由,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技能、劳动,自主地决策,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梦想,从消极的方面讲,每个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我们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由的合作才能够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个人创造财富,才能自己获得收入,只有让个人幸福自己才能够幸福,这是我讲的市场的逻辑,而且只有自由才有竞争,只有有了竞争我们才有了创新,而只有有了创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我觉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在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争斗,没有自由,就只有斗争,计划经济下我们有好多的斗争,但是没有竞争,斗争是毁灭财富的,只有竞争才是创造财富的。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不是特权,它是rights,不是特权,所谓权利就是理通天下,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而特权,它是凡事对人,一部分拥有,另一部分没有,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那个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但部分的奴隶享受不到,再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好比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金融,甚至你成立基金会,成立大学,这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由享有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这些仍然都是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创办一个企业,你有好多审批的程序,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够成功,另一部分则成功不了,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使得我们在歧视着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审批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我们最近看到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但是如果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公民有自由成立经营机构的权利,我们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的手里,最后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而且我们还有很多创办非盈利机构,是没有自由的,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和政府附属部门,不是你想干好事儿就可以干好事儿,因为你得不到批准,这个好事儿也就没有办法干。

  我这里讲的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组织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门槛进入,任何的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是一视同仁的,不论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所有的单位,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但是我们国家所有这些限制都不是一视同仁的,是人格化的,仍然是有特权,一个经营机构,如果你认识吴晓灵,认识刘明康主席,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的提高,所以这就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

  我特别强调一点,思想市场的重要性,人类以自己的智慧和理性探索真正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有科学的进步,才能够有技术的进步,我们拥有思想市场,意味着任何思想都不应该取得垄断地位,我们看到美国之所以成为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为什么?因为它明确规定,这个国家不能有国教,这个国家不能以任何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我们看一下中国的言论,我们的出版,仍然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如果你要办一个出版社,你要办一个杂志,你要得到批准,这是很难的,除非你有非常特殊的关系,事实上就我所知,过去十多年里面,我们的新闻出版署不再扩大任何期刊号,所以大量的学术研究活动没有办法进行,更不要说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成立好多的自由的学术团体。没有思想市场的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二,市场的基础是什么?是产权。产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老百姓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产权也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我们大家相互尊重产权,如果不信,我们看一下,如果一个超市里面,谁都可以进去乱拿东西的话,那么这个超市马上就会混乱。

  产权也是我们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我们尊重个人的权利,我们才必须通过为个人创造价值而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我们看不到一个社会不尊重产权的情况下,可以有很好的道德,虽然我们国家目前道德的衰落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能够很好的尊重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财产。产权也是我们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没有产权,没有企业考虑长远,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我们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产权也是我们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他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东西。我要强调无形资产的产权同样的重要,像我们国家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现在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

  既然都不是新的理论,我举一个重实际的神学家威利姆,他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被自己统治的财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制度,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就讲过,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对政府产权保护一个重要的限制约束,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我们不可能有真正受到很好的产权制度保护,中国企业家论坛的岑科研究员说过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1215 年英国《大宪章》,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不能任意的征税,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一种严重的侵害。

  第三个基础,谈一下企业家,企业家他是市场当中的灵魂,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有交换,有物的交换,也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是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我们人口当中,自然人的比重是相对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来,在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我们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200年人类的历史,可以说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的,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我们才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所以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限制企业家活动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的老百姓,是消费者,企业家所有的东西都是伺候人的东西,如果我们不允许谷歌进入中国,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数亿的网民,而不是谷歌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致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会出现很多强盗性的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

  我总结一下,市场的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改革的路还很漫长,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的逻辑,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前的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创业自由,赚钱的自由,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展,调动中国人的创业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在92年之后中国经济出现了高速的发展。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特权基础的经济,而不是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200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生活当中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所以我们最后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他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但是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erdoslily 发表评论于
传染病 “政府如果觉得吴英没给面子,搅了局就算了,何必杀人呢?”所以说杀吴英的背后必有不可告人的黑幕。
erdoslily 发表评论于
请大家讨论吴英是不是死罪,不要讨论她是不是犯罪,她犯了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不是死罪,请大家明鉴。
吴英该不该判死关键在于她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恶意诈骗。
erdoslily 发表评论于
一个人偷了东西,被抓到官府,官老爷收了曾经与这个贼有仇想让这个贼死的人的银子,为他除掉这个贼.可是偷东西不是死罪,怎么办?好说,找个死罪给那个贼栽上,就说他杀了人,不就结了。这就是吴英正在面临的灾难。
法律向来先定性后量刑,而吴英案的定性尚有争议,就急急量刑,何以服众。那11个给吴赢钱的人都明明白白知道吴英在做什么,他们自己在做什么,他们是认为有巨额利润可图自愿把钱给吴英的,何来诈骗。判吴英死刑的法官,往高了说,是不学无术,庸碌无为,往低了说,是贪赃枉法,为保护权贵而草芥人命。
法官固然无需被舆论所左右,但在权大于法的中国,他们时时被权贵和金钱所左右,所以对于他们能否公正执法,老百姓右100%的理由置疑。正如我在上几行说,他们不是根据事实去给吴英定罪,然后量刑,而是为了让吴英死,硬赛给她一个死罪,何以服人?反正万难服我。
加州鱼郎 发表评论于
张教授说中国距离市场经济200年,应该是故意夸大的言辞,与刘晓波说殖民300年类似吧。
加州鱼郎 发表评论于
erdoslily讲得不错。不过我觉得吴英案的确是庞氏骗局,关键是利率太高到了不可能的地步,与是否有实业无关。

很详细看过吴英案报道,我猜测吴英很可能只是前台的傀儡,后面可能有人。
加州鱼郎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要讲的题目是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

讲得很好,尤其是中国经济领域的特权垄断很严重,应该限制了,否则中小私企会越来越艰难了。

但是,他把吴英案拿来说事,似乎不妥。吴英案争议很大,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是否判死刑,而不在于是否违法。中国的“非法集资罪”是否是恶法,我看应该不是,况且,既然有法,依法审判也没有什么不对。但是,是否死刑,是否掩盖其他人的违法,要弄清楚再判不迟。

中国的恶法是颠覆政府罪,或者叫“煽动颠覆政府罪”,其实是反革命罪的变种。还好,胡温没有因此关押太多的人,比老毛时期的恶法“反革命罪”温柔多了,算是很大的进步。
erdoslily 发表评论于
一个人偷了东西,被抓到官府,官老爷收了曾经与这个贼有仇想让这个贼死的人的银子,为他除掉这个贼.可是偷东西不是死罪,怎么办?好说,找个死罪给那个贼栽上,就说他杀了人,不就结了。这就是吴英正在面临的灾难。
法律向来先定性后量刑,而吴英案的定性尚有争议,就急急量刑,何以服众。那11个给吴赢钱的人都明明白白知道吴英在做什么,他们自己在做什么,他们是认为有巨额利润可图自愿把钱给吴英的,何来诈骗。判吴英死刑的法官,往高了说,是不学无术,庸碌无为,往低了说,是贪赃枉法,为保护权贵而草芥人命。
法官固然无需被舆论所左右,但在权大于法的中国,他们时时被权贵和金钱所左右,所以对于他们能否公正执法,老百姓右100%的理由置疑。正如我在上几行说,他们不是根据事实去给吴英定罪,然后量刑,而是为了让吴英死,硬赛给她一个死罪,何以服人?反正万难服我。
cal2011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 好文章!
qlmj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绝对是变着法在为贪官,为奸商说情。世界上哪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贪官是处死的?以后所用经济案件,不管是庞氏骗局,金融诈骗,传销,票据诈骗,挪用公款,挪用私款,行贿,受贿,贪污,走私,洗钱统统不设死罪。或者把价码提高。吴英不是7.7亿吗,以后所有经济案件10亿以下免死,估计中国的马多夫们,成克杰们,沈太福们睡着了都要笑醒了。欧,对了,有些成克杰,沈太福们是再也醒不来了,有些也就千八百万一样掉了脑袋,估计张维迎们要追认他们成烈士了。
可怜无数山 发表评论于
公众是凭着直接的观感,普通的经验来判断,所以对某一个案一部分公众就有这样的判断,另一部分就有可能相反的判断,尤其面对活生生的人,晕轮效应的作用超出想象。所以不可以根据民意来判某一个案。比方说,著名的辛普森案,要搁在中国绝对骂翻了天,什么权贵有钱人等等。
可怜无数山 发表评论于
erdoslily:

1. 太同意了!
2. 据说,据说。。。
3. 有实业的并不意味着不是庞氏骗局。东北的蚂蚁也是有实业的。麦道夫也是有投资的。另外,我不同意中国法律的一点是,退还赃款不可以作为减罪的条件;
4. 还是那句话,有杀人的没抓起来,不是可以抢劫的借口;
5. 只要依法可以判,那就是法官的合法工作;
6. 猜测,猜测。。
7. 8. 9. 10. 都可以给麦道夫辩护;
erdoslily 发表评论于
1。所谓的杀一儆百完全不符合法律精神。该杀就是该杀,不该杀就是不该杀,不存在为了儆百而胡乱杀人的道理,这和黑帮里杀人祭旗有什么不同。
2。据说为了减刑,吴英在狱中检举了很多人,各位大侠,你们可曾听说有任何当地官员因吴英案而受到处置了吗?没有。吴英被减刑了吗?非但没有,反而加速了她被杀的进度,除了用杀人灭口来解释这种结果,其他都不用多说。
3。吴英和庞氏骗局不同,她是有实业的,这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有人连这一事实都要否认,我认为他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胡搅蛮缠了。事发后,她还了一半欠款。被捕时,她的不动产仍然值很多钱。法院本应妥善管理和处置这些财产,变卖后还款。但可惜的是,这些财产却不不知去向。法院在这一点上不但严重失职,甚至触犯了渎职罪,应加以论处。
4。民不告,法不究,固然不对,但在中国,如果犯法的是官宦之家,或有官宦做保护伞的人,民告了,法不究的比比皆是,楼下很多人已经给了例子。
5。大家争论的不是吴英该不该抓而是该不该杀,请参加讨论的先该清楚这点,否则讨论起来很没意思。
6。吴英被抓,是因为她挡了某些官宦们的财路,他们认为一个草根怎么可以和他们平分秋色,甚至抢夺读属于他们的辉煌,所以他们就动用了所谓的国家机器实际上是他们的私家机器将她象只小鸡一样关入牢中。当他们得知吴英在狱中写了很多揭发材料后,担心自己被牵连,又要动用国家机器其实是他们的私家机器将她杀人灭口。
7。关于集资,我的一位浙江朋友说在他们那里,大部分的生意是靠民间集资搞起来的,而且非常有效,信誉很好。浙江之所以成为中国经济的龙头,政府要感谢民间集资这种方式的贡献。大家都不否认,国家贷款远远不够满足商业的需求,而且还会被那些贪官污吏们盘剥。从目前的定义上看,这些集资都是非法的,但因为没有出事,所以就无所为合法与非法,而吴英因为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成了非法,不但被关,甚至要被杀,这符合情理和法理吗?
8。那11个吴英的下线,即使把她绑架了,也没有告官,他们至少遵守了行规,在这一点上,我对他们表示敬佩。因为那是他们的生存之道,是不可自作孽去毁掉它的。
9。所有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那些投资的人拿到利息时,恨不能叫集资的人爷爷,而风险来临时,都说自己是被骗了,这是不公平的。你当时不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交的钱,从这个意义上说,你仍然是自愿的。重赏之下,必有莽夫,是也。
10。吴英作的项目都是很普通的商业,没有拿什么神蚂蚁来骗人。她是想作一番事业的,但因年轻气盛,缺乏各种混事的经验,最终失败了。这是她个人的悲剧,但如果她因此被杀了,这是中国的悲剧。这种貌似坚决捍卫法律,但实质是为了保护那些贪官污吏而动用神圣的国家机器杀人灭口们的行为,是对法律的玷污和践踏,是全人类文明的污点和倒退
11。如果说,集资是非法的,那么吴英无疑是犯了法,依法将她拘捕,没有半点错。但要让她死,就远远不是一个法字能解释得了了。那是将国家机器私有化,用国家机器来达到个人目的的阴谋了。这不是中国的悲剧,不是人类文明的到退,不是中国百姓的无奈,还能是什么。每一个但凡有点公正心,有点鉴别力,有点正义感的中国人,不应该坐视这种事情发生。
12,也许所有拯救吴英生命的努力都会白费,但其引起的中国百姓对政府的失望,冷漠甚至对立,会象火山下的岩浆一样积蓄下来。人们也许什么也不作,但会从心里疏远她,或离开她,实际上人们已经在那么作了。
14,有人说中国好不容易用了一次法,还遭到这么多人的反弹。错!,遭到反弹正是因为人们不但呼唤法律,而且呼唤
公正的而不是滥用的专门保护贪官污吏而草芥人命的法。
15,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用国家机器杀人灭口,时中国的奇耻大辱,是百姓的巨大灾难。
vc07 发表评论于
既然判了刑,这就是个法律问题,法律明摆在那儿,违法必究,没什么好争论的. 而且民意只能做参考,有法不依,法律岂非虚设,天下大乱则不远以

当然你认为法律本身有问题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探讨修正,那是另一回事.
nanxun 发表评论于
不懂。难道麦道夫所在的美国不算是市场经济?
油炸响铃 发表评论于
中国的所谓教授,这个家那个家逻辑很奇怪。首先法律规定这个是违法,如果你认为吴英做的对,那应该去设法改变这条法律,而不是企图论证某个个案应该凌驾法律的独特性。如果那时候法律说投机倒把是非法,你几十年后说它是个joke,等于没说,因为那条法律已经早废除。更说明法律的重要性。所以根本是中国离法制国家还有很多年。

至于私人集资是否合法,我妈就被私人集资骗了一把,我的另一个亲戚更惨,几百万没了,当然很多是所谓的利息。
可怜无数山 发表评论于
陈佩斯:
法制完善包括司法和立法。
事实上,张维迎可以公开指责司法,这已经是社会的重大进步。但张维迎的中心观点,“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这至少说明,张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法律本身,应该修改“非法集资罪”。立法是需要民意和舆论,但必须遵循立法途径。但修改的法律不能回溯。
诸如所谓的“恶法可以不尊"恰恰是对法制的践踏,这种民间的观点是中国难以成为法制社会的障碍之一。
总的来说,判决没啥问题。
allemodel 发表评论于
此时杀一个吴英,可以将来挽回的是几百上千个被骗的“吴英们”/

中国如果放开私人集资。用不了几年,中国的不仅金融体系会崩溃,也会发生私人间借钱不还的死套。

到那时中国会死更多的人。。

中国的人的劣根性决定了。绝不能全面开放中国的金融体系制。否则美国的悲剧会在中国放大十倍百倍。

吻血城 发表评论于
又一个叫兽。张叫兽左一个恶法,又一个恶法。那怎样的才是好法呢?在中国有法吗?
权贵怎么说的,那就是法。
洞顶乌龙香 发表评论于
向张维迎致敬。
可怜无数山 发表评论于
司法不应该因民意而改变,社会舆论不应该左右判决。有没有贪官不是犯罪的借口。民不告官不究是中国几千年的陋习
若平 发表评论于
咬吧,咬吧,互相起劲地咬吧。哈哈
NY七嘴八舌 发表评论于
这个张维迎是帝国金融资本在华的首席发言人,如果张维迎之类掌权,大家看到的中国金融业就如隔壁日本一样成为某西方金融集团的二级附庸任人宰割。对民间集资的解决办法应是引导到法律的规范内,是对目前国有金融业进行更专业化的改革,主要是解决民企的借贷难问题,在此点没配套搞好之前,全面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那些帝国金融资本借壳垄断中国的局面就回象现在中国某些行业那样发生,在中国民族金融资本做大做强前帝国金融资本对中国最核心的经济领域--金融业的渗透对中国的未来将会是毁灭性打击!!中国的国有金融企业现在是大而不强,面对西方的跨国资本航母舰队,中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最多也就是条巨型游轮,请大家看清这个局势!!
gushen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是位真正有学者精神的经济学家。向他敬礼!==> 举双手双脚赞同!
bmw330i 发表评论于
吴英案的最大资金来源的公务员的灰色收入 ,奇怪的是那些出资者并没有受到调查和任何形式的刑责 ,非法融资入罪融资方和出资方不都因该的有罪的吗 ? 更何况资金来源如此晦暗 ,这也让我们理解为什么她一定要死 ,因为如果她不死 ,要死的人就多了 ....
xixi~~ 发表评论于
向张维迎敬礼!
mysan 发表评论于
nasastar read this:

如果吴英被判死刑,还有多少人该被审判?

显然,吴英当初本是一起绑架案的受害者,最终却让吴英反过来面临死刑。其主要罪名有两条:一是非法集资;二是诈骗。就前者来说,如果民间借贷属于非法集资,那么温州市政府正在救的那些老板,一个都不该获救。在非法集资方面,吴英与温州市政府正在拯救的民营老板,唯一区别在于:今年温州老板主要是由于经营无以为继而选择民间高利贷,而吴英当年却是为了迅速扩张规模而选择民间高利贷。此外,在“非法集资”性质上,两者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吴英如果因非法集资被判刑,那么在高利贷泛滥的今天,该有多少人被判刑呢?

再来看诈骗。诈骗罪成立的首要前提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当年吴英毕竟是在经营自己的实业,而不是将这些钱全部拿来挥霍。是的,吴英借债的利息是很高,让人怀疑其经营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是,在高度自信的冲动下,一个不成熟企业家像经验老到的前辈们一样,犯下盲目扩张规模这种商界常见的错误,又有什么不可理解呢?他们不像铁道部那样动辄可以向国家索要8000亿,方便但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自然成为首选。还是举温州老板的例子,他们借债的利息同样远高于正常利润,他们是否也该被判诈骗?而且他们很多事实上“跑路”了,情节比吴英更符合诈骗,怎么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现在却在齐心救助他们?

鸥翼 发表评论于
讲得非常好!赞成他的观点!
shuguangt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说得太好了!而且敢于说真话。希望政府要人能认真看看,想想。
现在实际情况是,也只能靠再出一个邓小平了,否则吴英没救的。
finesse 发表评论于
市场经济 和民主自由人权一样, 是西方用来威胁欺诈中国的手段
finesse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美国离市场经济还有20000年。

张维迎应该去农村劳动!
finesse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美国离市场经济还有20000年。

张维迎应该去农村劳动!
yuhaian 发表评论于
【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 谁说吴英没有【侵害他人】,她的存在让很多人集不到资。-开玩笑了,钻字眼的话,不对的也对了。

对吴英,不该判“非法集资罪”,而该改判诈骗好点。

【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银行还是没有开放嘛。

【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就是霸权合同,你又能怎么样?你买的房子都是不到一百年的“借”住而已。还是有无数的人叫着喊着要买。要不,你睡大街上?哈哈。

【“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那样的话,开放银行就有望了。
finesse 发表评论于
欧债违机表明欧洲离市场经济还有2000年
benzihex 发表评论于
bernard madoff 骗了70多亿美元,是吴英的60多倍,也没判死刑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这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基本原则。
nasastar 发表评论于
谁说中国不能民间融资,法律规定民间可以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官方利率的4倍。比如现在三月期存款利率3.1%,那融资利率应该在三个月12.4%。吴英当初给的利率是三个月50 - 80%,靠搞实业甚至任何金融操作都不可能实现,唯一可能就是后洞补前洞,漏洞越来越大。各位如果认为这样做无不可,那美国为什么不容许这样的做法?各位还是先说服奥巴马先这么干吧,反正中国别去趟这种浑水。
再说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你这边用谎言圈走了钱,那些需要真正融资的企业就不可能找到资金。最后的结局是各个地方的钱高度集中垄断,这是张公知乐于见到的吗?恐怕是吧。
冷眼看洋 发表评论于
"L1:----那些说吴英是庞氏骗局的根本就没了解实际案情。庞氏骗局是要不断靠发展新人来填前面的坑。吴英搞了这么多年,才11个人投资了。".....

知道吴英案11个人有多少下线有多少吗?这11个人每一个人名的背后,都隐含着无数下线。这11个人本身是二级的"吴英".

沙海驼铃 发表评论于
对于网友djeuitro0 的观点:
其实如果djeuitro0 网友认真阅读张维迎教授的演讲的话,他已经回答得非常明确了,两点:
1. 现有的非法集资罪是恶法,严重阻遏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该废除,吴英案是个很好的锲机,如同当年刘志刚案成为废除恶法城市收容管制法一样。
2. 即使出于维护法律的角度,吴英也就是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她借来的钱绝大部分用于企业投资和生产,而不是个人挥霍。并且她的借贷对象明确,被借人也都清楚钱的去向与目的,他们也都没有提告。退一万步,吴英该死,那拿同样的标准,又有多少人更该死呢?!
沙海驼铃 发表评论于
非常赞成张维迎教授的观点!
在这里攻击他的人,如果理解了他的观点,有基本的判断能力,还如此胡言乱语的话,必然有很隐晦的动机问题?
djeuitro0 发表评论于
免她一死似乎并不难。

可是,中国的骗子实在太多。即使杀一也很难警百。

那11个不想告她的人,是为了拿回自己的投资钱啊。可惜,拿不回来了。如果拿不回来,11 个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了。

都说中国不按法律办事。那中国这回按法办一回,又这么多人来说情。

中国没有个人集资法,那你集资了,就是违法了。除非中国改法在先。如没改法,就先按未有之法办案,那也是违法的啊。

如照有些人的说法,中国开放私人集资,那不知有多少人会家破人亡。那时又会有跳出来反对政府为何不限制私人集资呢?还嫌中国骗子少吗?

不能睁眼说瞎话,一个26岁的女孩子,会有效运作几十亿资金。明明已经造成巨大亏损,如果不是政府早期发现并制止,后果可能更恶劣。

总不能骗人钱了,还有理了不成??是死是活,按法办事,别造网络舆论压法。会哭会闹的孩子不能总有奶吃。吃了,也要让她吐出来。

最后记信一点:骗子从来不会正大光明说自己是骗子。被骗的,一般也很少愿意承认自己被 骗了。因为一双“2B”.怪谁呢?

但政府的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有序。不能看着骗子行骗不管。否则,一样会有人骂政府不做为。


L1 发表评论于
那些说吴英是庞氏骗局的根本就没了解实际案情。庞氏骗局是要不断靠发展新人来填前面的坑。吴英搞了这么多年,才11个人投资了。

骗局是要“欺骗”,至少是后面的人觉得被骗了。但是11个人都没告她骗钱。而且当局也没说她骗钱,而是说她非法集资。问题是在中国有合法集资的规定吗?我google、baidu的半天也没找到合法集资的法律、条例、规定。只要你不通过官方,私下集资了,就是非法集资。就象当年,只要你不通过国营集体商店买卖东西,就是投机倒把。
一棵柳 发表评论于
感觉像政治论坛,不像经济论坛。张维迎离死不远了。
Sam大树 发表评论于
骗钱判个死缓够了,马上改吧。
地球客旅 发表评论于
再次呼吁刀下留人,但不是说吴英无罪,而是说不至于判死刑!
wubufu 发表评论于
这种案子不管罪大小应当先判死缓,或暂时不判。急于判死刑就有问题了。
karthiković 发表评论于
东阳的官员急着要把吴英灭口,这才是此案的关键
FastTurtle 发表评论于
那些称"wu ying's case is a ponzi scheme."的人知不知道这个吴英是以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来集资的??她的所谓企业根本没有这个盈利的能力,是靠拆东墙补西墙过日子,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这不是ponzi scheme,神吗是ponzi scheme?? 死刑与否是按法处置,有人说那XXX没死刑啊?那大家就去呼吁XXX也该死刑,而不是吴英无罪!!
MovingTarget 发表评论于
话说回来,经济案判死其实不一定有必要。
MovingTarget 发表评论于
吴英这个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搁哪里都会是犯罪。是否罪至极刑,值得商榷。但张维迎以融资自由为之开脱,不知是何用意。
庞氏骗局里不是每个参与者都亏钱的,但这一点不能让骗局成为正当生意。拿出11个下线否认这是骗局的话来辩解,太荒唐了。
clm3600 发表评论于
这么有争议的案子,为什么要判当事人死刑?
webtan 发表评论于
there is the freedom to get financing. but there should be no freedom for ponzi scehme!

wu ying's case is a ponzi scheme.
zhifei 发表评论于
张大嘴满嘴跑火车,胡说什么没有邓小平保护吴英了。笑话!要是邓活着,吴英早就被严打了。
zhifei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张嘴就胡说八道。市场经济不一定好,今天世界的经济危机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造成的。计划经济在中国实行30年,非常成功。
小小老猫 发表评论于
觉得老张这次的话很有分量。中国人到底有什么权利呢?只有迎合权贵的权利,如果你做了什么违背了权贵的特权(含政府官员,银行,证监会,国企等),那么就是非法的了。当然,你离牢狱之灾也就不远了!
青铜骑士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是位真正有学者精神的经济学家。向他敬礼!
kik 发表评论于
吴英是英雄。此案一定会载入史册!
Rotwood 发表评论于
张维迎有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