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鹏晚年怒揭周恩来在林彪事件中真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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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9月13日,毛泽东的副手、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的林彪在出逃途中机毁人亡。作为林彪“四大金刚”之一的李作鹏因此获罪。自1972年直至2009年1月去世前,李作鹏对他认为是莫须有的罪名一直耿耿于怀,未停止过申辩。李作鹏在其回忆录“第四十四章 自辩和沉默后的话”,详细披露处理“九一三事件”的全过程。在多年的关押与反思过后,李作鹏坦言“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又陆陆续续的看了不少相关的书籍和有关的文章,更证实了我当初的看法和判断是正确。”



1965年,林彪在毛家湾接见李作鹏


公审就这样结束了。我被特别法庭判了刑!要坐十几年大牢!我被剥夺了一切!我被流放他乡!

转眼已然过去了二十多年。尽管把我打入了地狱,但我的内心是坦然的。我自信,我的所作所为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问心无愧。

在隔离审查和狱中的十年中,我经过长期的苦思与分析,对“九·一三”事件的前前后后,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又陆陆续续的看了不少相关的书籍和有关的文章,更证实了我当初的看法和判断是正确。

一、对“最关键罪行”的自辩

在隔离审查期间、公检预审期间和法庭上,在提供给我的一切机会中,我都尽最大努力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实事求是地给予答辩。但对于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声称“九·一三”事件“是李作鹏最关键的罪行!”我采取了沉默。在法庭上,我只讲了一句话:“承担责任,保存资料,保留意见!”

现在我要说出深藏心中的话。1971年9月12日晚上和13日凌晨,我到底做了什么?我为什么沉默?

二十多年过去了,那天晚上的情景对我来说仍然历历在目。但是对于读者来说,可能就是混沌一片了。过程我在前文(第三十八章)中有所叙述,现在我举出事件中最关键的几点问题来做分析,以表明事实的真相。

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共33页,约一万五千字左右。从第20页开始,就是当庭十名被告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一章。其中第17页中的“第(八)条”就是对我的判决(上一章已全文抄录并附有影印件)。

对“九·一三”事件的描述,在《判决书》中共出现过两处。

第一处在第15页至16页间,全文如下:“当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我在此处文旁注: “林彪潜逃并非‘一起’或未‘一起’引起的结果”。

第二处在第17页的“第(八)条”中,全文如下:“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我在此处文旁注:“触犯了刑法那一条?”

在《判决书》中,保留了三处最关键的问题:一是“两次篡改”总理电话指示;二是“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三是“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下面我分别阐述。

1,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一,就是“两次篡改”总理电话指示。我如何“篡改”的呢?就是将总理“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指示,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这是李万香的证词原文)。

这里,核心的问题是:总理在电话里所做的四点指示中,到底有没有“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明确表述?

真相很简单:总理的电话指示中根本没有这句话!总理电话指示的原话是:“空军那架飞机的行动,要听北京我的指示、黄总长的指示、吴副总长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飞”。

当时总理在电话中的口气平和,没有强调“四个人一起”,更没有提到“命令”两个字。

我是军人,是从战火硝烟中拼杀出来的军人。在你死我活、枪林弹雨的无数次战斗中,锤炼我处处严谨的军人素质。紧急状态、危机时刻,训练我时刻保持军人的职业敏感。我是作战参谋出身,在千钧一发的战场上,在炮火连天的轰鸣下,我准确无误地接听和传达过无数次上级的电话命令,准确无误地执行过无数次上级的作战命令,我绝对相信我的耳朵,也绝对相信我的记忆。当年刚进入东北,我在林彪身边做参谋处长时,他要求我们“传达上级命令,报告下级情况,你们一个字都不能错!”,几十年来,这一直是我作为军事指挥员的工作准则之一!假如当时总理的电话指示中有“命令”二字,有“四个人一起”的明确要求,我会有极深刻的记忆,绝对不会有丝毫误差或模糊。

在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经提到,我纪录下总理的四条指示后,曾向总理两次复述(逐条复述和全文复述),不仅得到总理的首肯。而且加深了我对总理指示的记忆。第二天(9月14日),我亲自阅改了包括总理电话指示在内的呈总理的报告。更加深了我对总理电话指示的记忆。

公检预审和法庭上,多次审问我这个问题,我几十遍地重复总理电话指示,并依据事实坚决不承认总理在电话指示中说过“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这句话(在巨大的压力下,我只能用“不记得”来回应,这样的回应就是不承认的态度)。

2,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二,就是“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

从始至终,包括场站站长潘浩在内的所有山海关机场给我的电话报告中,根本没有人提到机场有任何异常情况。潘浩“强行起飞怎么办?”的报告有什么根据?到底是真实情况?还是场站的推测?我一点情况也不了解,更无法判断与确定。《判决书》中说:“……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他“已经发现”了什么“情况异常”?他根据什么“情况异常”就能断定林彪专机要强行起飞?他为什么不立即向我报告?当晚,在周总理与我多次通电话时,并没有指示飞机强行起飞该怎么办。是阻止?还是不阻止?采用怎样的办法阻止?周总理不作指示,谁敢擅动!我不敢决定,也无权决定。

这里,我还要提一提《起诉书》中所说:“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推脱说:‘可以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起诉书》所说此段话的用意,是指责我有意“拖延时间”, “趁机”放跑林彪(事后,我看到的一些公开出版的作品中也是这样描述)。飞机强行起飞是意外的紧急情况,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能果断地指示机场场站‘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这不正是分秒必争地向最高指挥员请示处理紧急情况的最快速、最有效的措施吗?战争年代的四野部队中,越级指挥和越级报告是兵贵神速克敌制胜的法宝,和平年代越级指挥和越级报告也是处置紧急情况的最佳办法。“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怎么是“推脱”?是“拖延时间”呢?请问:还有比“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更好、更快的措施吗?

据我所知,专机强行起飞的当时,山海关机场场站对 256号专机没有提供必要的塔台指挥系统、通讯系统,也没有打开必须的跑道照明系统。事发九个月后的中发[1972]24号文件中,这样说:“在没有夜航灯光和一切通讯保障的情况下,便在一片漆黑中,于零点三十二分,强行起飞,仓皇逃命。”1【注1中发[1972]24号《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第83页,标题为《林彪、叶群等仓皇逃命目击记》一节。】没有塔台指挥,没有通讯保障、没有跑道照明,这么专业的禁飞状态,这么明确地要求专机飞行员停止起飞,就是采取的阻止起飞措施!怎么能说“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呢?

3,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三,就是“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关键是12日23点35分和13日0点06分两次通话的电话记录。

第一次通话,向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传达周总理指示时,我补充说“四位首长中,其中任何一个首长指示均可放飞”,第二次通话时,我修改了第一次通话中我的补充讲话,我说:“空军那架三叉戟飞机要经北京周总理、黄总长、吴副总长和我四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不管是谁的指示要报告我,你们要切实负责”。

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说到我前后两次在电话中补充的内容不一致,是有自己的思想活动的。我意识到我的两次指示有不一致之处,但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里有什么大的失误。我是在一次比一次加深对周总理电话指示的理解和传达指示的准确性。何错之有!

问题的关键是,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李万香根本没有听清楚我0时06分的电话指示,而只是将23点35分的电话指示重新追记一遍,这样就完全不符合我在通话时讲话的原意了。对不准确地记录我的话,我不仅必须要修改,而且有权力修改。何错之有!将不正确的电话记录改为正确的,仅此而已,我不知道在掩盖什么“罪行”?

《判决书》中所谓“两次篡改”、“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涂改电话报告记录”的用意,无非是让不明真相的人们相信:其一,周恩来曾“下命令”阻止林彪专机起飞;其二,林彪是我李作鹏有意放跑的。

下面谈谈我的认识和想法:

第一、劝阻林彪夜航是周总理电话告诉我的。但“九·一三”当晚,北戴河、山海关发生的所有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我希望所有关注“九·一三”事件的人们注意:林彪的三叉戟飞机是强行起飞的!不是“放飞”的!当时不要说“四人一起命令”,就是四十人一起命令也挡不住!有周总理的电话指示,飞机就能停下来了吗?林彪就能走下飞机吗?有场站要求停止起飞的措施,飞机就能停下来了吗?林彪就能走下飞机吗?

机场发生的一切情况都是突发的、不正常的和出乎意料的!是我无法控制的!周总理的电话指示不起作用,场站禁止起飞的专业措施也不起作用,难道专机强行起飞的责任就应该由我来负吗?

第三、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没有任何理由不如实传达总理的指示。我两次所补充的话,是我对周总理指示的理解和对机场执行周总理指示的再强调。实际上,在“九·一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我只起了“传话筒”的作用!

第四、我为什么要放林彪逃跑呢?当时,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没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苏联。我也可以断定,黄永胜、吴法宪也决不会放跑林彪的。在我们的心目中,忠于毛主席、忠于党中央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举动,我们不会跟着跑。事后,毛主席怀疑我们,是因为他自己丧失了自信。

第五、我请事后“诸葛亮们”给我出个主意:当时我应该怎样采取“阻止起飞的措施”,你们认为才是对呢?我估计答案是:怎么做都不对。阻止成功,林彪说不对,阻止不成功,毛泽东说不对。结果是阻止起飞是我的 “罪”,不阻止起飞也是我的“罪”,强行起飞还是我的“罪”。实际上我接受的是一件死路一条、死罪难逃,且无法完成的任务。为什么周总理要交给我无法完成的任务呢?

当我将飞机强行起飞的情况立即报告总理后,总理直至毛主席、党中央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拦截措施,谁又追究他们的责任?

第六、法庭应该是公正的,公正的基础是最讲究证据。《判决书》中“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是采用场站值班员李万香错误记录0点06分我的电话指示的原文,是唯一在法庭上出示的孤证。法庭可以采用李万香的孤证作为定罪证据,而我多次提出的人证、物证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呢?为什么我向总理呈送的、最原始的、有总理圈阅的报告全文不能在法庭上拿出来公布于众?为什么要隐匿最为重要的证据?为什么帮助我处理机场问题的秘书,这个最直接的证人不能出庭?这不正大光明的行为本身就能说明很多问题。

第七、请不要忘记,我当时只是一个普通的政治局委员,海军政委。在政治局常委、在军委副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面前,我只是执行和落实各项指示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大事、国家最高级别的领导人面前,我没有权力自作主张,除非领导授权!

二、谁是真正的责任人?

周恩来是处理“九·一三”山海关机场问题的总指挥,到底应该如何认识他采取的处置措施呢?

在公检预审时,在特别法庭上,为了维护周总理的领导威信,我没有一句涉及到总理的指挥措施,我咬紧牙关保持了沉默。现在,我想把自己的看法公之于众:

第一、周总理有没有处置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我的回答是:周总理可以算是中国共产党高层内,处理紧急情况的第一高人!

第二、周总理事先是否知道内情?众所周知,林立衡在飞机起飞前几个小时就向中央做了报告,总理是完全知道内情的。

1998年,我看了《汪东兴回忆录》,他这样记述: “晚上9点20分左右,张宏、姜作寿听到林立衡的报告,姜作寿立即打电话报告给在北京的中央警卫局副局长张耀祠。张耀祠立即赶到我的办公室,说:‘情况很紧急,林彪要走动,怎么办?’我马上打电话找周总理。”又说:“他(指总理)打电话给我,要我不离开电话机,随时掌握北戴河那边的情况。”1【注1见《汪东兴回忆录——毛泽东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斗争》第203、204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2007年,我看了《吴法宪回忆录》,他是这样记述的:(1)“9月13日零时左右”,吴到达西郊机场。这与总理当晚给我的电话指示第四条是一致的。(2)书中说:“我要秘书张叔良打电话到山海关机场,找到三叉戟驾驶员——空三十四师副政委潘景寅。我在电话里命令潘景寅:‘要绝对忠于毛主席,飞机绝对不能起飞,不管什么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飞’。当时在电话里,潘景寅满口答应”。(3)书中又说:“但是,当我打电话把潘景寅的表态报告周恩来时,他却告诉我说,林彪、叶群已经上了飞机,而且飞机已经起飞了。这大约是九月十三日凌晨一点钟”。2【注2见《吴法宪回忆录》下卷第863页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汪东兴、吴法宪在回忆录中的这几段话,我认为起码表述了这样二层意思:一是周总理不仅在给我打电话前一个半小时,就掌握了北戴河的情况,而且让汪东兴“不离开电话机”的随时掌握北戴河情况;二是周恩来在当天晚上,通过吴法宪控制专机驾驶员。

第三、所谓四条电话指示是阻止飞机起飞的最佳措施吗?这个指示是很模糊、很难执行的,甚至是根本无法执行的。

“四人联合指示”到底应如何执行呢?发生紧急情况后,究竟是由山海关机场负责人先报告周总理,由总理分别征求黄、吴、李意见呢?还是由山海关机场负责人先报告我,由我再报告总理,并分别请示黄、吴的意见?这怎么能够称为阻止飞机起飞,不“拖延时间”,不“使林彪得以趁机外逃”的最佳办法呢?这完全不是总理处理紧急重要问题的作风和风格,是一种推诿和搪塞的托词!

第四、周总理为什么不直接打电话给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力劝林、叶不要夜航呢?当得知林立衡的报告后,为什么不采取拦截的措施呢?

据汪东兴回忆录说:“晚上11点半钟,周总理亲自打电话给叶群。”1【注1见《汪东兴回忆录——毛泽东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斗争》第205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汪东兴在另一篇文章《毛主席在粉碎林彪反革命政变阴谋的日子里》再一次说:“晚上11点半钟,周总理亲自打电话给叶群。”2【注2见《回首“文革”》下册1063页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0年1月北京第一版】吴法宪回忆录中也透露,12日夜,周总理与叶群通了电话,叶说林彪要到大连“转一转”,“要吴胖子调飞机来”。叶又给吴打电话,要调飞机,吴说:“调动飞机的事情,我不能决定,要请示总理”。3【注3见《吴法宪回忆录》下卷第862—863页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周总理大约是12日23点15分左右,在电话中对我做的四条指示(23点35分,是我第一次向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传达周总理指示。那么,周总理与我通话的时间,肯定在此时刻的前十五分钟至二十分钟。这个时刻判决书是认定的)。而23点30分周总理才给叶群打电话,此时的林彪、叶群并没有离开北戴河驻地。为什么周总理不直接与林彪通话力劝不要夜航,反而先于叶群,在电话中对我说:“他要飞夜航,你就告诉山海关机场,待他到达机场后,请他给我来个电话”。不在北戴河驻地与林、叶直接通话,而舍近求远地要到机场让别人传话后与林彪通话,如果汪东兴反复说的周总理与叶群通话时间是正确的(他在当时的地位、权力,完全可以掌握周与叶准确的通话时间),总理这样的做法也太不合情理了,我真的无法理解!

暂且把汪东兴的话放在一边。事后,我一直在想:第一,周总理曾打电话给北戴河的叶群,力劝不要夜航,但是劝住了吗?第二,如果没劝住,有没有第二方案?第三,到机场后林彪能听场站的传话,给总理回电话吗?他不给总理回电话又该怎么办?

林彪驶离北戴河驻地前,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这是9月 13日上午的政治局会议上,我才知道的。当夜周总理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向我透露半个字,而他却告诉了吴法宪。吴法宪的回忆录中透露,周总理告诉他:“林彪已经和叶群、林立果乘车离开北戴河,车正往山海关机场方向开去,临走的时候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1【注1见《吴法宪回忆录》下卷第863页香港北星出版社 2006年9月版。】

林立衡向中央的报告和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不仅足以证明林彪要离开北戴河的决心,而且完全说明事态的严重并不象叶群所说林彪要到大连“转一转”这么简单了,此时的周恩来,不但不向汪东兴下死命令在北戴河拦截住林的专车,而且仍没有立即采取拦截林彪的第二方案,即向我下死命令关闭机场。如果当时周总理下死命令关闭机场,不准专机起飞,我会拼着老命,指挥机场场站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拦截飞机,因为时间还来的及。但周恩来却语气平和地做了“待他到达机场后,请他给我来个电话”的指示,再次失去了拦截的机会。

总理为什么要那样做?总理一生独自处理许多国内外、党内外的紧急重大问题,他完全有资格、有权力、有能力、有经验独自专行处理这个问题,根据当时他所掌握的情况,他只要向我下达:“立即关闭机场,不许任何飞机起飞!”这一条死命令就足够了,根本无须什么四条电话指示,完全是多此一举。

第五、事后我一直在反复思索,周总理用电话遥控我来传达他的指示,但又不把当时他所掌握地全面情况告诉我(总理告诉我的情况还不如告诉吴法宪的多),是为什么呢?周恩来是真想在山海关机场拦截林彪的专机吗?是对我的不信任吗?是退身之策吗?还是另有其他的目的呢?

第六、“九·一三”凌晨,总理面临着十分棘手的问题,内情深处太复杂了!把林彪放跑了,不管林彪跑到哪里,都不亚于爆炸一颗原子弹,对国家、对党中央都是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对毛主席的权威是极大的损害。但是如果硬拦下来,林彪是还没有倒台的党中央副主席,是还没有否定的接班人,如果林彪怪罪下来:你周恩来有什么权力限制我的行动自由,总理又怎么解释?真是左右为难!周恩来心里很清楚,这是一件怎么做都不对的事。

但林彪跑不了比跑了好的多,这是大局!我认为周总理在当晚有充足的时间权衡利弊。但他两次贻误了拦截时机,最终也没有下最后的决心。

2003年底,我看了一本高文谦写的《晚年周恩来》(书中记载,高文谦曾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周恩来生平研究小组组长)。书中这样写:“如果周恩来当机立断的话,一竿子插到底,直接下令把山海关机场控制起来,林彪是根本走不成的。”文中又说:“这种明显的举措失当,对为人行事一向精细周密的周恩来来说,实在是有些反常,不免让人感到其中可能另有玄机。”1【注1见高文谦着《晚年周恩来》第348页香港明镜出版社。】我在文旁注:“对!”

第七、汪东兴是否与我同罪?《判决书》说我“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我因此犯了“大罪”。那么汪东兴在明确得知林立衡的紧急报告、得知叶群等人整理行装,调动专车和开枪打伤警卫人员的情况后,并没有指挥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8341警卫部队果断地拦截林彪专车。拦截汽车比拦截飞机容易的多,办法也多,如设路障、关大门、慌称专车故障等。同时时间也很充裕。既有办法,又有时间,却没有挡住林彪,为什么汪东兴没有承担丝毫责任?汪东兴在“九·一三”事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周恩来是领导处理此事件的总指挥,他的指示是否得当?他的措施是否有效?对于最后发生的不可挽回的后果,他应负什么责任?退一步说,包括周恩来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不能力劝林彪不夜航,都不能阻止专车,都不能阻止专机强行起飞的话,怎么把“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的罪名强加在我的头上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周恩来在全面掌控北戴河林彪、叶群的动向和企图,全面掌控山海关机场和256号飞机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更符合历史的事实。

当然,他未能采取果断措施,可能还有更深的原因和背景。林彪“得以趁机外逃”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到底林彪趁的什么“机”?到底是想“真拦”还是想“真放”?为什么要放?谁又是真正放跑和希望放跑林彪的人?这个事件的背后是不是还有文章?历史最终会解开这重重谜团。

周总理的人品我历来是敬佩的,但是,对这样一件惊天大事的处理,是失误的。他在掌握了大量情报的前提下,不是同林彪“叛逃”做坚决斗争,而是出于自保的需要,在犹豫和权衡个人利弊之间,错过了最佳拦截时间和最佳方案,同时还找了一个垫背的,把我当作替罪羊。我毁于一旦是小事,让林彪跑了、毁了国家的声誉、毁了共产党的威信是大事。

谁应该在“九·一三”事件上,负第一位的、最主要的责任呢?事实面前,史学者和读者们自有评判吧。

三、我的沉默和其他“罪行”

在法庭上我为什么沉默?公审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对处理“九·一三”问题的认识,采取了全部承担的态度,在法庭上我选择了沉默。我选择沉默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过去我认为林彪是在山海关机场“叛逃”的,山海关机场是海军的机场,我是当时海军第一政委和党委第一书记,并且又是遵照总理指示处理山海关机场“九·一三”事件的,因此山海关机场发生的问题,不管性质多么严重,我不但有领导责任,同时也有直接责任,我不能把责任推给山海关机场场站,更不能把责任推给周总理身上。总理在处理“九·一三”问题上,不管我觉得有什么样的不妥,宁愿我自己承担,多吃亏,多受委屈,也不要涉及到总理。况且总理已不在人间,更不能把错误推在死人身上。我的骨头虽已老朽,但应当担负的责任,即使压得粉碎也不推脱。

第二,我是工农出身,是军人,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几十年。从朴素的阶级感情出发,我热爱共产党,热爱毛主席,敬重周总理,也同样信任与尊重老首长、老上级林彪。“九·一三”事件,我虽早已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但种种不合道理的迹象表明,在“九·一三”事件的背后,还有常人、常理无法解释的谜团。面对这宗悬案,我宁可相信这是责任问题,由我来承担,也不愿意、更不敢相信在谜团的背后还隐藏着什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是将我的看法在法庭上公布于众,还是不公布于众?处于这样非常矛盾、非常痛苦的复杂心理中,我在法庭上选择了沉默。

结果是林彪跑了,总理、汪东兴免责了,我被判刑了。

现在我认为这种沉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是违背事实真相的,是说明不了问题的,更是对历史不负责任的。

有一本书叫《重审林彪罪案》,书中有王年一写的《对林彪集团的再认识》一文,说:“伍修权在一篇文章中说‘李作鹏的要害问题,我们抓的是913事件中,由他放跑了林彪的座机问题。”1【注1见丁凯文主编《重审林彪罪案》上册第11页香港明镜出版。】那么请问伍修权:专机明明是强行起飞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放跑了林彪的座机”?又请问:我处理山海关机场问题的做法,触犯了《刑法》哪一条哪一款?

我终于明白了,有人想隐瞒真相,让我来承担“九·一三”事件的历史责任是早已安排好的。特别法庭的任务就是不顾一切历史事实,把“最关键罪行”强加到我的头上,把我打成“最关键罪人”,使我成为真正责任人的替罪羊。然后“宜粗不宜细”的一了百了,盖棺定论。

以上所述,就是我的“最关键罪行”的全部真相与我的认识分析。对于《判决书》中我的其他两条“罪行”,我又应该怎样认识呢?

一条罪状是:“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 ‘篡军反党’”。这个问题我不想多说了,凡经过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庐山会议的中高级干部和中央委员都应该知道,只要毛主席一点名,党中央一决定,再召开个中央(或军委)会议,与其划清界线的人是争先恐后,所谓“诬陷材料”就会成百上千、铺天盖地。贺龙问题,早在1967年1月,经毛主席批准,周恩来就代表中央向贺龙宣布中央对他进行隔离审查的决定,从此贺龙就被打倒了。高喊贺龙“篡军反党”并“揭发”的人还用等到1968年吗?

只认定我写的就是诬陷材料,而其他人写的就不是诬陷材料,这不是在法律面前的双重标准吗?仅举三例:其一,1966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工作小组会议上,叶剑英、杨成武、萧华等人分别做的长篇批判罗瑞卿的讲话,是不是“诬陷”?其二,1966年秋,众多各总部、各军兵种的高级领导被有组织的到叶剑英家,看几十份有关贺龙问题的材料,是不是“诬陷”?其三,1968年10月,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是不是“诬陷”?文革中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罪”的人,何其多?

另一条罪状是:“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不再提了,“直接”和“点名”的含义法庭都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但可以肯定“点名”不同与《起诉书》中所说的“直接诬陷迫害”。我曾要求法庭提供被“诬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名单和证据材料,法庭没有做出任何答复。“直接”也好,“点名”也罢,法庭既不提供被“诬陷迫害”的人证,又不出示“诬陷迫害”的物证,以至我根本就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我坚持认为,不看特殊历史背景,不加客观分析区别,不讲实事求是,甚至这一百二十人是谁我至今都不知道,就统统都归罪于我“诬陷、迫害”,我认为是极不公正的。

四、什么叫“审罪不审错”?

我认为,定罪判刑的依据是两条:第一条是犯罪事实、情节;第二条是法律依据。没有犯罪依据,没有犯罪情节,无限上纲,强加罪名,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的。

我反复地看了中央[1972]24号文件和十年后的《起诉书》、《判决书》,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反党集团”变成了“反革命集团”。

但是,无论是24号文件,还是《起诉书》、《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给我定的所谓“罪行”之上再大大的扣上几顶钢铁帽子,因为没有这几顶钢铁帽子,仅凭所谓“罪行”是无法“审罪”而量以重刑。这一共同点十年(1972年-1981年)没有变。请看:

在中央[1972]24号文件中,是这样的提法:“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林彪反党集团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失败后叛国投敌的罪行”等等。

《起诉书》是这样的提法:“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等等。

《判决书》是这样的提法:“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等等。

在特别法庭最终判决我的三条“罪行”中,哪一条与这些钢铁帽子有丝毫联系?其实我心里很清楚,所谓“罪行”多几条少几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扣上钢铁帽子。

这里,我还要提到一个情况。那就是中央24号文件和《起诉书》、《判决书》中全部提到了“九·一三”事件山海关机场问题,但对周总理电话指示却有不同提法,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中发[1972]24号文件中,这样记载:“当晚十点半左右,中央根据林立衡向八三四一部队的报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飞机调到山海关机场的情况,并由中央下达命令,必须有周总理以及军委办事组的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的联名指示,256号飞机才许起飞。但是,李作鹏在向驻山海关机场某部下达命令时,竟两次篡改中央命令,将四人联名指示放飞才放飞,篡改为‘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飞才放飞’”。1【注1中发[1972]24号《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第77页,标题为《十八、李作鹏篡改中央命令的阴谋和山海关机场值班记录、值班员的说明》一节】

请特别注意,该文中的“中央”就是指周恩来。该文中两次出现“联名指示”。如果中央文件是准确的,那么与我所说的“联合指示”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在1980年后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在同样的事件描述过程中,再也找不到“联名指示”的字迹,却改为总理说:“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到底是中央文件说的对,还是《起诉书》、《判决书》上说的对?

2007年春,我看了一本书,叫《特别辩护》,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周恩来的讲话出处在这里。书中是这样写的:周恩来总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这段电话记录内容,在旁边批示:“我说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周注。”2【注2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第183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972年7月发的24号文件为什么不引用1971年10月9日周恩来亲批的“一起下命令”的“标准讲话”呢?周恩来看了此文件后,为什么不修改或统一他的讲话呢?为什么周恩来的讲话又突然在十年后出现在《起诉书》、《判决书》上呢?

但现在可以肯定,“我说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话,是周恩来在“九一三”事件发生后近一个月,我已被隔离审查两周后才说的。这就说明,我反反复复强调的总理电话中只说了“四人联合指示”,而从来没有说过“四人一起命令”,是正确的!

为什么会出来“一起下命令”和“联名指示”两个不同版本的“中央说法”?可能解释只有一个:“联名指示”的说法是“错”,而“一起下命令”才能称得上“罪”吧。

还有,为什么会出来“在没有夜航灯光和一切通讯保障的情况下,……强行起飞,仓皇逃命”和“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两个不同版本的“中央说法”?可能解释也是前者说法是“错”,而后者说法是“罪”吧。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推定,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能推定。有罪无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推定被告人无罪,罪轻罪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罪轻。我承认我是法盲,但根据我所叙述的事实和真相,请史学家、法学家和读者们分析:我是有罪还是无罪?

什么叫“审罪不审错”!罪与错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谁定的?根据什么定的?这样的问号可以罗列一大堆。说到底,那就是一块遮羞布!想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限上纲的所谓“罪”,把我们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以此掩盖其政治斗争的虚伪与残酷!不要以为号称“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义。

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诬陷为“叛徒、内奸、工贼”,难道当时党中央不是号称“证据确凿”吗?在八届十二中全会讨论时,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董必武副主席等一大批老革命家不都举手同意吗?邓小平被诬陷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及“走资派还在走”,难道没有相当“证据”吗?结果又怎样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最终只有“事实和证据”才是决定一切的根据,只有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客观分析才能得出公正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出来的。有的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实践和思考时间,才能做得出来。

很多在文革中负有相当责任的领导人,很多在文革中推波助澜想浑水摸鱼的领导人,需要一个卸下自己责任的机会。他们迫不及待地利用这个掩盖历史真相的机会,将一切自己的错误甚至罪行的脏水统统泼在我们身上。利用把控的权力,篡改历史,颠倒黑白,掩盖真相,撒弥天大谎,遮挡其不光彩的一幕,欺骗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不能否认,在长期封闭的社会里,对我们进行公开审判,是有“进步”意义的。公审唯一的“进步”表现在,将某些人的态度公布于众,将某些人的表演公布于众,将我们的所谓“罪行”公布于众,将法庭的“公正”和法律的“应用”公布于众,这样就可以直接接受亿万群众的审视与分析。今天,我将真相和自辩词也毫无保留地公布于众,同样是接受亿万群众和千百年历史的考验。

这篇《狱中人的心声》,写的是十七年囹圄时期,前十年的实际情况。一般地说,关押起来坐大牢,完全失去了自由,除了吃饭、睡觉、拉屎拉尿三件大事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什么活动。其实不然,监狱就是学校,监狱就是考场,监狱就是战场。

我的态度、我的原则就是两条:第一条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二条是“不怕死、不怕苦”。我始终坚持这两条原则,实事求是,光明磊落,没有做错的事情,不是我犯的罪行,坚决不承认。我运用这两条原则,同那些诬蔑诽谤、无限上纲、强加罪名、嫁祸于人的恶劣行为,进行我认为是正义的原则斗争。

但最使我羞愧不安的,是由于我遭受毁灭性打击后,有许多干部、家属、群众被牵连,遭受苦难;我的家人,我的亲属,也无端地被隔离审查,失去自由,遭到迫害。我有难言的痛苦和惭愧,无地自容。我宁愿自己一人坐牢,不愿他们为我受折磨,我宁愿自己一人走上刑场,不愿他们为我陪斩。但这不是主观愿望能办到的,特别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思想指导下,更只能对天仰叹,终生遗憾!

我还要大声疾呼,我李作鹏一辈子跟着共产党,一辈子信仰不要封建主义,不要资本主义,不要修正主义,不要帝国主义,不要霸权主义,不要剥削、压迫制度,而要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民主、平等、文明、富裕的共产主义,不管天翻地覆、天塌地陷、山穷水尽,海枯石烂,我的世界观是永远如一的,我的信念是永远不动摇的,不管向我身上泼多少脏水,强加多少罪名,我还是我!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我没有倒在敌人的枪炮中,没有倒在我的工作岗位上以身殉职,而是最终成为党内斗争的牺牲品,这真是天大的冤枉,这真是千古的悲剧!我想给世人留下的,正是这悲剧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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