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哲学的基本问题

讨论人的性与性的人, 性与人生,性与社会,性与历史,性与文化,性与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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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哲学是对与性有关的哲学问题进行研究的性学分支。 从历史上来看,这是性学中最早的分支之一,因爲在我国周秦时代的哲学家,在西方古希腊的哲学家等等,都有关於性的哲学论述;然而,从现状上来看,虽然性哲学的领域和专门著作确实存在,但却还不是一个体系和内容业已成熟的性学分支。在学科名称上,也未尽统一。例如Soble编《性哲学∶当代文选》(The Philosopy of sex : Contemporary Readings,修订本,1991)用的是"philsophy of sex"(性哲学)R.Baker和F.Elliston合编《哲学和性》(Philosopy and Sex,修订本,1984)用的是"philosophy and sex",Vern Bullongh和Bonnie Bullough合编《人类性学百科全书》(Human Sexuality: An Encyclopedia, 第一版,1994)中所用的词条也是"philosophy and sex",并没有用"philosophy of sex"或"sexual philosophy",在Robert Francoeur 主编的《性学大全字典》(The Complete Dictionary of Sexology,增订版,1995)中,以上几个片语都没有成爲词条,而用了另外一个新词"sexosophy"(性哲学)。 本世纪性学著述最丰富的美国性学家莫尼(John Money,1921-)教授提出∶"sexology"(性学)处理的是有关性的科学证据,而"sexosophy"则处理有关性的信念和教条。sexosophy也可译爲性哲学,却比philosophy of sex所包含的更广,即包括了不同个体的、人群的、文体的性信念和教条,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代的性信念和教条。 就像哲学和伦理学(道德哲学)、美学(艺术哲学)等有从属交义的关系一样,性哲学与性伦理学、性美学等也有从属交义的关系。本条目将尽量不把性伦理学、性美学的内容包括在内,以突出更一般的性哲学问题。 (1) 性是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 有关"性"的第一个哲学问题,是带有"本体论"性质的基本问题∶"性"是不是一种单纯的、并不一定要和别的概念掺和在一起的、独立存在?自古以来,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文化,多半实际上给予了一种否定的回答,而治疗性或者只应和生殖连在一起,或者只应和爱情连在一起,或者只应和婚姻连在一起,或者和另外的什麽玄学的东西连在一起,光爲性而性,是低级的、堕落的,非法的,或反道德的,等等。近年来,一些性哲学研究从不同的观点论证性是一种单纯的存在("plain-sex philosophy"),例如,A.Goldman在1997年发表《单纯的性》(Plain Sex)一文,认爲"性只不过是一个人想和另一个人的身体相接触并因而産生快感而已",R. Vannoy在1980年出版了一本书题爲《性不伴有爱∶一种哲学探讨》(Sex without Love: A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主张性的本质只在於体验"性感受";法国著名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J. P. Satre),美国性哲学研究者T. Nagel(1969)、R. Solomon(1984)等则将"性"的本质加以扩大,认爲性的惟一或主要目标,只是人际沟通交流的一种复杂的形式,并不一一致接受的,一时恐怕也不会有定论。 (2) 性应该受到肯定还是应加以否定? 概括起来说,不同个体、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定要有性交的存在,等等。到现在爲止,并没有任何一种对"性"的本质的界说或定义是被、不同宗教、不同时代、不同文化对於"性"的信念、态度和评价,可以大别爲"性否定观"(Sex-positive)和"性否定观"(Sex-negative)两种。 性肯定观以一种积极的、正面的观点来看待性欢乐、性亲密关系和性行爲,将其看成是人类生活极其自然的一部分。性否定观的核心在於承认性欢乐和对这种欢乐的追求,乃是一种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建设性力量,而不是破坏性的坏事。 性肯定观指一种社会的评价、文化的态度、宗教的传统,或一种个人的价值观念系统,把人类的性行爲看成是需要加以限制和压抑的,常常谴责任何异性之外的、婚姻之外的、生殖之外的性欢乐,甚至对其加以治罪。性否定观基於一种信念,认爲性冲动、性欲、性驱力,乃是一种危险的、有潜在的破坏性的力量,需要加以压抑,加以升华,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控制以维护社会。 由於客观上的复杂性,在一个民族、一个社区、一个社会、一种宗教、一个学派、一种文化,对於性的态度很少会百分之百全持否定观或肯定观,因而判断起来,也会遇到困难,必须多做具体分析,抓住主要的、本质的倾向。例如,对於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来说,一向常被指斥爲对性持保守、压抑和否定的态度。其实,这种指斥是缺乏具体分析和充足论据的。就原初的儒家学说来说,即以孔子和孟子爲代表的儒家经典中,人们可以看到的倒是一种性的肯定观。孔子的门生编成的《论语》中说∶"子不语怪力乱神"(述而第七)。在这里"不语"带有不同意、不支援的意思。孔子的学生们只举出"怪"、"力"、"乱"、"神"四样东西是孔子不赞成的,其中并没有列举"色"(性)。孔子倒是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子罕第九),承认人们普遍地喜欢"性"。在《礼记》中,更以肯定的态度直接指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把人们对性生活的追求和饮食一样加以并列,指出这两者乃是人类两个最大的自然欲望。《孟子》中"食色性也"这一论断,是广被引用的。虽然这话并非孟子,更非孔子,而是告子的话。但,孟子对告子的这句话,并没有反对,而是默认,进一步在《孟子》中还有"好色,人之所欲"《万章上),还有孟子正面爲齐宣王自称"好色"的有力辩护,说"当是时也,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加"男女居,人之大伦也"等等许多关於婚姻、家庭的论述,可以说孔子和孟子所代表的儒家,把性看是自然的正常欲望,应该说是一种很有力的性肯定观。 把儒家看成是"非性"的谬见,不仅见於中国,也见於海外。值得指出的是,四书的英译者James Legge在1894年译《论语》时,他竟有意将"食色性也"中"色"字不译成sex,而译成顔色(color)。他的翻译影响很大,一直到现在还不断重印。可说是他把儒家经典四书变成只有"顔色",没有性欲的"三青教徒"著作,使人误以爲儒家乃是"无性"的或"非性"的了。诚然,南宋以来,主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以程颐、程灏和朱熹等爲代表的"新儒学"或道学家,应该说是性否定观的鼓吹者。他们关於"存天理,减人欲"的教条,自然是近千年来中国社会性压抑、性蒙昧的哲学根源。 (3) 性权利是不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政体、不同文化、对於"人权"、"基本人权"所赋与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但是"人权"和"基本人权"的概念本身是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与承认的。但是,"性权利"是不是"人权"或"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则有待确定,即便确定"性权利"应爲"人权"甚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对於"性权利"中包括一些什麽内容,又会有很大的争议。不同国家、不同政体、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但会有不同的回答,甚至有完全相反的看法。例如,"性权利"应该包括有"性自决权",即自己决定自己的性指向与性行爲的权利。 这就派生出诸如"同性恋"作爲一种性指向应该不受歧视,不受不平等对待,更不应受迫害与惩罚的权利。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特别是一些地方立法)就逐步地反映了这一观点。但更多的国家(包括在某些地方立法中承认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的西方国家),则仍对同性恋持反对以至惩处的态度。近几十年来,一些研究性权利的著作,甚至文件、纲领屡有出现,反映出人类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面对"性权利""作爲""人权"或"基本人权"一部分这一重大而艰巨的课题。 1976年,在美国旧金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承认的可以授予三种博士学位的性学专业高等院校"高级性学研究院"(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of Human Sexuality),作爲一种专业的基本信念,该院确认"性权利"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研究院提出的"基本的性权利"(Basic Sexual Rights)共十条,可以看成是一个"性权利"纲领,全文如下∶ 1.每个人均可享有任何有关性的思想、幻想或欲望的自由。 2.享有得到性娱乐的权利,可在市场上自由地得到包括直接显示性行爲全部情节的性商品物资。 3.享有免於看到性商品物资或性行爲的权利。 4.在性方面自由决定的权利。 5.享有寻求并参与相互同意的性活动。 6.享有进行不论什麽类型的性行爲或性活动,只要这些性行爲或性活动乃是相互同意的行动,没有暴力强迫、没有强制约束、没有 虐、没有欺诈。 7.享有私人性行爲,不受迫害或社会干扰的自由。 8.社会应确认,每一个人,不论是有配偶的或是无配偶的,都有权利追求满意的、相互同意的社交--性生活,不受政治、法律或宗教的干预;并且,社会应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种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可能∶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处於监禁中的囚犯、住在医院等设施中的病人、因年纪而在性生活中处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体吸引力的人、缺乏社会技能的人、穷人、孤独的人。 9.所有性功能有障碍的人都有得到不受指责的性保健的基本权利。 10.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 这一文件的中译本由阮芳赋译出,最早刊于在美国发行的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後收入1987年在台湾出版的《性的社会观》一书中,并爲台湾教育部发行的"性教育"(主题辅导工作坊研究手册)一书(郑玄藏教授主编,1994)全文引用。 显而易见,这十条只不过是美国性学界一些持性肯定观的前沿人物的理想而已。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政府,没有一个宗教,没有一个社会,现在可以接受所有条文,也没有一条,在世界上不引起强烈争议。例如,第十条"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毫无问题的,在这里,控制生育已经不仅是权利,而是义务,法定的义务了;但在美国,即便在今天,控制生育的手段,例如人工堕胎,仍然受到许多民衆,许多宗教力量,许多政治力量的反对,强烈到屡用暴力,枪杀人工堕胎门诊医生,控制生育仍然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人身权利。更不用说像第二条、第五条等,在不少国家是直接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惩罚的。 性哲学问题,看来很抽象,因爲其抽象,却无所不在,很具体。上面举出的三个性哲学问题,如何回答,如何解决,就非常直接地和许多性态度问题、性行爲问题、性社会问题、性道德问题、性法律问题、性文化问题紧密相关。随著性哲学研究的深入,将会有更多的问题,在更大的尺度上爲人们所认识,所认同,必然会有助於现代性文明的建设,有助於增进社会和家庭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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