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负责人徐静村教授被评为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
经中国管理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香港)评审,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负责人徐静村教授被评为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列入政法管理学部院士名录。同时入选该院终身院士的有两院院士刘承坦教授、工程院院士周永茂教授、科学院院士王补宣教授、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等。另外,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入选该院资深院士。
据悉,中国管理科学院(CMAS)是管理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高层综合性研发、教育、培训、咨询、评价和策划机构。该院的专家主体为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他们主要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其他机构和重点大学的在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领域取得社会公认业绩和成就的精英人才。他们分别被安排在该院所属的68个学部中。(相关链接为http://www.cmas.cn/b9/xujingc.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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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主编。
从教24年来,徐静村教授已出版法学著作32种,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著述总字数约1000万字。他的著述拥有广泛的读者。他被12所大学聘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1989年被国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199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著述中有18项获得省市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其生平及学术成就被列入《中国法学家辞典》、《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学者大辞典》、《当代中国教育家大辞典》、《亚太地区名人辞典》和《世界著名学者辞典》、《中国百科专家人物传集》、《中国百科学者传略》、《中华英模大典》、《科学中国人丛书-中国专家人才库》、《二十一世纪人才库》、《中国当代社科精华》、《中华成功人才大辞典》等辞书。
人才培养
徐静村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招收硕士研究生,1995年春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已有86人获得硕士学位、19人获得博士学位。他的教学活动的特点是:善于把科研和教学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吸纳博士研究生参与自己主持的前沿性课题研究的方式,培养学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学术个性。其突出成绩是: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中已有两篇分获2001年和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2001年,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2003年,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他是迄今为止全国法学界惟一一位两次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成就
一、在诉讼法学领域
20多年来,徐静村教授主要致力于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80年,徐静村教授执笔编写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和《民事诉讼法概论》两本教材,是当时全国仅有的诉讼法学教科书,为相继恢复法律院系的许多大学所采用,产生过重大影响。徐静村教授在教学实践中深感程序法的教学必须具有“直观性和生动性”,为切实解决学生“应知应会”的问题,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他于1982年5月主编《刑事诉讼实习题集》直接用于教学,并创导摹拟法庭教学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教学质量。他认为,大学法律本科学生,不只要了解现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还应通晓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了解程序法的发展历史。1980年10月,他发表《〈吕刑〉初探》一文(《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就《吕刑》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这部文献中有关罪刑规定、诉讼制度、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指出西周宽法慎刑的思想和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办案的精神,对现代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周初的立法技术对后世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影响,《吕刑》作为周初司法改革的重要文献,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标本。该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篇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吕刑》的文章,填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该文1984年获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此后,徐静村教授对东西方主要国家奴隶制、封建制诉讼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从分析古代诉讼的历史发展和制度演变,总结出若干新鲜的见解,订正了不少前人的错误结论,这些内容用于教学引起了学生的浓厚兴趣。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徐静村教授在研究生中开设“古代诉讼制度”课程,使学生从历史角度全面了解诉讼制度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道德、宗教、伦理观念、社会意识、价值取向诸种因素的联系,扩大了学生知识领域,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深度,深受学生欢迎。
徐静村教授尤其注重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教学。1992年,他在参加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的编写时,主张加强理论原理的阐述,并独立承担此书一至五章的撰写,首次将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诉讼结构、诉讼价值等理论问题写进教材,这些内容总结了当时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1994年他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时,除专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外,还将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系统地写进该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1996年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1995年夏,徐静村教授自己设立《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改革研究》课题,在总结本学科教学经验和研究心得的基础上,通过编写一套新型教材,为本学科构建了新的理论体系,设计了新的教学方法。由他主编并同博士生共同完成的这套“两本制”《刑事诉讼法学》新教材,其上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从历史角度和世界范围论述了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理原则和中国特有的原理原则,充分吸收了国内外学者在这一学科领域的理论成果,角度广、信息量大,具有开阔学生眼界,启迪学生思维的作用。此书作为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必读教材,须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进程进行自学。其下册《刑事诉讼案例教程》,则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其具体程序的运行机制为线索,将教学内容分为十个单元,每单元首先阐述有关的法律规定,之后列置阅读案例、讨论案例和作业案例。教师依据本教材进行课堂教学,以指导学生讨论案例为主要教学方法。课堂讨论后,教师通过小结,把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同有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有机地联系起来,让学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获得全面的知识。全书设计体系新颖,独具匠心,是一部创新之作。这套教材首先为司法部采用,被列为国家“九五”规划教材。1997年7月出版后为国内数十所大学采用,受到法学界普遍好评,被誉为“新中国第三代教材的首创之作”,1998年8月该课题获司法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2年该课题获教育部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为了使这本教材的理论体系和它所体现的新的教学模式更为完善,徐静村教授同课题组自1997年9月至1999年1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中,采取逐步扩大实验范围的做法,开展了使用这本新教材和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的实验,与此同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力量,对该教材进行大幅度修订。修订本1999年12月出版时,被冠以“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新型教材”,在国内和境外高校获得普遍赞誉和广泛采用。这本教材的特色,在于它是一种新的教材结构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设计的蓝本。实践证明,新的教学方法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过去“填鸭式”的传统授课模式,更主要的是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由被动听讲转变为积极进行自学和准备课堂讨论,由课堂教学的对象转变为课堂教学的主体,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教学内容因采用讨论分析案例的教学形式而得以“活化”,不再是抽象的理论加呆板的法条,使学生对本门学科从理论把握到实际应用都产生浓厚兴趣。这一课题的成功,开辟了法学学科教学的一片新天地。
徐静村教授非常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早在1990年就著文指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人犯”、“被告人”是不科学的,只能定位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因有犯罪嫌疑而被立案侦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应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做法应予废除。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应当废除收容审查的学者,该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在诉权理论方面,徐静村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控辩双方请求公正裁决的权利,刑事诉权对于控辩双方来说在任何诉讼阶段上都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确立刑事诉权是保护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理念。在1994年11月北京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徐静村教授作为中国著名学者在大会发言中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不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进行某些补充和调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提出了以下改革建议: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动;法官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审查;增强辩护权对控诉权的制衡能力,使控辩双方的攻防手段趋于平衡;改变先判后审、上判下审、错案无法追究的状况,确立法官责任制;废除免予起诉,将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公诉上来,以强化控诉职能。以上观点被后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全部采纳。此外,徐静村教授还对刑事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关于案件管辖问题主张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应予调整;关于辩护问题主张犯罪嫌疑人在侦控阶段就应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应该增加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判决中对疑罪应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观点也全部被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
1996年1月,徐静村教授应全国人大邀请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几年,徐静村教授在程序法研究方面十分活跃,且有重要建树。1995年10月徐静村教授应台湾大学邀请参加“海峡两岸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在会上作了题为《审判集中性之比较研究》的学术报告,他在评析两大法系审判制度不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加强我国刑事案件审理的集中性的一系列独到见解,受到海内外学者好评。1997年在深圳召开的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上,他发表了《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文,强调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诉讼时,应具有辩护人身份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1998年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徐静村教授发表了《论对美国刑事程序之借鉴》一文,引起强烈反响。他认为,“我国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固然要借鉴吸收外国包括美国的刑事程序,但是绝不能原样照搬”,“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结局的模式,只能是非驴非马,而不是非驴即马或非马即驴。也就是说,我们的最终选择,不可能要么是不折不扣的职权主义,要么是不折不扣的当事人主义”。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规定明确具体,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能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同时又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但缺乏像美国那样对警察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的细腻规定,也不实行司法令状制度,这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我国刑诉法没有证据展示制度,审前程序中也没有听证制度,应适当改造我国的诉讼程序,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证据展示制度,等等。他的借鉴主张既思想解放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体现了务实而科学的态度。1999年7月他在参加大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执行中的问题研究”会议中,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评析”的发言,提出了“司法解释单一化”的独特建议。1999年11月,应香港法学界邀请,徐静村教授出席“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较研讨会”,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的演讲,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和目标、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司法改革的步骤作了精辟的阐述,受到与会专家的好评。徐静村教授主持的立法课题《国家赔偿法实施程序研究》,经过数年努力,已于1999年10月完成,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和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作立法参考。该书已于2000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对于21世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前景问题,徐静村教授给予了充分关注。他在题为《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展望》一文中,提出“应以‘审判中心主义’和‘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来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框架”的主张,并对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具体构想。在《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展望》一文中,徐静村教授指出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重点应是解决审前程序的改造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审关系两个问题,并对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如何改革作了系统、深入的论证,提出了按照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司法警察负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义务,但其侦查行为受检察机关的节制和指挥的理念来理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公诉权的本质是犯罪的诉追权,检察权就是公诉权,不应再作延伸解释;应当设立预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等重要思想。“基于法律人的良心和责任”,徐静村教授倾注了三年的心力,主持完成了《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这一具有开拓性的重大课题。在该课题中,徐静村教授主持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构建。在对课题进行论证的《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一文中,徐静村教授高屋建瓴地对刑事程序改革与法治建设、宪政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宪政建设的原动力之一。而宪政制度中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政治体制等宏观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样将影响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只有理顺宪政、法治与刑事程序改革之间的关系,才能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确的方向。该文是我国系统、全面研究刑事程序改革与法治建设、宪政制度之间关系的第一篇文章;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一文中,徐静村教授对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动因、整体思路、框架设计、制度构建等作了全面的论证;在《现实与前瞻:重构我国公诉制度的若干思考》和《程序的理性与嬗变——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等文章中,徐静村教授对我国公诉制度、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基于对司法腐败问题的关注,徐静村教授在《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一文中,对如何建立、健全对法官的制约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是倡导在我国建立司法弹劾制度并进行系统论证的首篇文章。徐静村教授主持完成的《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这一课题,可以说是我国在新世纪进行刑事程序改革的一个建议蓝本,在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引起了立法机关、诉讼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
二、在律师学方面
徐静村教授对律师理论与实务进行了长期而系统的研究。早在1980年3月,我国律师制度尚未恢复的时候,徐静村教授就发表《略论我国的辩护制度》一文,对我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体现和执行,作了透辟的论述,此文对律师理论研究起了推动作用,对当时的诉讼实践产生了指导性影响。此后徐静村教授陆续发表了《怎样做好律师工作》(《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刑诉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地位作用》(《法学季刊》 1982年第1期)、《对民诉代理几个问题的意见》(《法学季刊》1982年第4期)、《律师怎样为你服务》(重庆出版社1982年1月版)等文章和书籍。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徐静村教授于1981年1-4月期间写成《律师工作知识》一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最早关于律师理论与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著述,本书出版后对律师业的恢复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徐静村教授十分关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的实务运作情况,并随时给予理论指导,又陆续在报刊上发表了《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发挥律师的配合制约作用》(《法学季刊》1987年第1期)、《法庭辩论中的若干技巧问题》(《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等重要文章。为了深化律师理论,指导实务操作,徐静村教授在总结自己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1987年10月写成《律师学》一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律师学专著。徐静村教授在《律师学》一书中首次为这一新学科的性质和内容作了界定,指出:“律师学是关于律师这一社会分工产生、发展、存在条件及其功能的科学”,属于“职业法学”范畴,它以“律师理论、律师制度、律师实务、律师道德、律师艺术和律师作用为研究对象”,它的任务应包括如下方面:“探讨律师制度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关系;研究律师法与国家法律制度之关系;寻求律师活动之真谛及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实现社会职能之方法;讨论律师执业活动之得失,总结有益之经验;提出健全律师制度及改进工作之设想”。这些观点奠定了律师学这门新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学术界评价此书是“开创新学科的开山之作”,指出“徐静村教授《律师学》的问世,使律师理论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它表明这一学科的研究已由零星、分散的状态进入了系统的、整体的全面阶段”。常怡教授在题为《律师理论的深化与体系化》的评价文章(《当代律师》1991年第2期)中指出:“要构建和开创一门新学科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非艰苦探索不可。《律师学》一书可以说是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学进行的科学尝试,基本构筑了律师学体系的框架。”“作者在理论上的研究具有开拓性和探索性,也具有严肃性和科学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总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上去把握律师改革的方向的。”罗德银教授则从律师实务角度评价此书为“律师业的向导”,认为它“是中国法学界和律师界首屈一指的研究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的书籍,又是律师的向导,堪称我国全面、系统地研究律师学的第一部力作。”(《云南法学》1990年第2期),为了给广大律师提供具体业务指导,徐静村教授于1987年6月出版了专为律师编写的工具书《法律事务常用文书》和介绍律师技巧的译著《法庭演说艺术》,这两本专著对律师实务指导起过重大作用。前者曾获重庆市1988年优秀科研成果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围绕律师的性质和律师体制改革问题,徐静村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主要有《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律师体制》(《现代法学》1988年第4期)、《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若干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89年第2期)、《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点、法律地位及发展趋势》(《法制建设》1989年第l期)、《关于律师学的几个基本问题》(《政法论坛》1992年第5期)等。徐静村教授认为,我国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不当的,律师应定性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律师业则是一种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的以法律事务为内容的社会服务行业。”他的提法反映了律师活动的独立性和非公务性,基于此,他认为律师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是建立一种国家监督之下的律师自治体制,这种体制将为律师业带来新的生机;他主张司法行政机关同各级律师协会间应建立一种一般领导与监督关系,实现律师协会自主管理律师事务;主张发展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作制、合伙制等形式;合作制(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自愿协商、自由组合、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特征。他的这些见解均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律师立法和律师体制改革所采纳和验证。
三、在证据理论方面
徐静村教授认为,“证据制度概念只应界定在法官判断证据确认事实的行为规则这一范围之内”。以此为基准,他对证据制度的历史类型提出了与通说完全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奴隶制诉讼证据制度不能笼统地叫做“神示证据制度”,“誓言”仅是当时诉讼中使用的一种证据,而且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某项事实的场合法官才允许当事人以“盟誓”为证;至于“神明裁判”则是一种裁判制度而非证据制度,当法官限于认识能力或者两方均无有力证据证明事实时,便把裁判权委诸于“神”,让“神”来裁判谁是谁非,因此也不能把这种“神明裁判方法”叫做“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在分析东西方奴隶制诉讼中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共同特点的基础上,徐静村教授认为奴隶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证推断”的证据制度。同时,徐静村教授认为将封建诉讼的证据制度概括为“法定证据”制度是以偏概全,指出东西方封建诉讼的共同特点是实行“口供主义”,因此,应将封建诉讼的证据制度概括为“据供定案”的证据制度。徐静村教授认为,将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定名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也是不当的,他指出,“我国诉讼中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因为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判决‘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即要求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要达到主客观的完全统一,不允许有任何的疏忽与差错,只要是法官确认的事实,在任何环节上都必须持之有据,并且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因此,将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准则,名之为‘据实确信’应是比较确切的”。他的这些见解澄清了法学界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在其他著作中系统地论述了证据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对每一种证据制度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为我国证据学理论体系的更新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我的证明标准观》一文中,徐静村教授提出我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标准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指出证据间的相互映证性和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惟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结合在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作出了全新的界定。
对于诉讼法学界较为关注的证据立法问题,在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或者单行证据法的情况下,徐静村教授力排众议,提出了再度修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修订行政诉讼法,在修订各部程序法的同时,在各部程序法的框架内分别完善其证据制度的独特创见。徐静村教授指出:证据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其所生存的法律土壤。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不适合全面效仿英美法国家的证据制度。由于三大诉讼各自的任务不同,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因此诉讼的方式、诉讼主体对证据的收集规则、举证责任和法庭的采证原则都各不相同,在中国三大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存在的前提下,将三大诉讼法当中的证据法抽出来合在一起搞统一证据法的设想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徐静村教授认为,将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抽取出来,各自单独立法也不可取,指出:每部程序法的精髓都在于证据,每一诉讼程序都与证据有血肉的联系,程序与证据分开立法,程序法将成为支离破碎残缺不全的无用之物,不仅支解了诉讼法,而且难免出现立法上的重复,既容易导致法律的冲突,在应用上也容易引起混乱。徐静村教授主张: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放到诉讼法修改的大视野中来进行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新的程序法中对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规则单列为一编,而对于证据运用,则在设计具体程序时加以规定,从而在诉讼法的框架内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和完善的证据制度。只有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程序法的前提下,在程序法的框架内去完善证据制度,才是证据立法的正确选择。徐静村教授关于证据立法的方法论问题的科学见解,已经从“一家之言”转而得到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认同。最近,徐静村教授又提出“证据是蕴含了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新证据概念,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四、在法学边缘学科研究方面
徐静村教授为法情报学和侦查辩证法研究起了奠基和开创作用。1984年发表了我国法情报学的第一篇论文《浅论法学的情报研究》(《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1986年获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在此文中他系统地论述了信息论、情报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情报研究的意义;法学情报系统的组织与服务方式;法情报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前途。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此文在“人大内参”上转载呈送党和国家领导人参阅。有关专家评价说:“该文预示在法学与情报学之间将会产生一门新的学科,即法情报学。该文实际上勾画了我国法律情报组织网络化的体系框架”。此后,他与其他同志合作出版了《法律情报学概论》一书。该书系统地研究了法律情报原理、法律情报交流以及情报计算机网络,分析了情报的资源、检索分类方法、用户服务和情报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中很多关于法律情报体系的设想已经逐步成为现实,有的已经开始起步。在法律情报事业高度发达的今天,再回头看20年前徐静村教授的设想,更能看出其远见和预测的正确性,也可以看出建立法情报学的重大意义。
在侦查辩证法研究领域,徐静村教授于1990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侦查辩证法》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版),作者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结合自己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对犯罪发展规律、犯罪的不同特点、侦查范围和嫌疑分子的推断、真相和假相的矛盾、侦查和犯罪心理、案情分析和侦查设计、侦查逻辑规则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该书运用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总结了侦查工作的特殊规律,为解决侦查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在侦查实务界获得广泛好评。
五、在普法教育方面
徐静村教授认为,在我国公民中进行普法教育,是法学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20多年来,他自己撰写出版或组织编写和审定出版的普法书籍共20余种,主要有《怎样打官司》(1985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什么是法律》、《民法基本知识》、《刑法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涉外经济合同法基本知识》、《税法基本知识》、《婚姻法基本知识》、《继承法基本知识》、《兵役法基本知识》、《治安管理基本知识》等(以上均于1986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1年,应中宣部之约,徐静村教授为中国农村文库丛书重编《怎样打官司》一书(1991年9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多次重印,深受读者欢迎。1993年应广西人民出版社约请主编出版了《中国股票债券买卖与法律实务》一书。1998年应四川辞书出版社约请主编的《公民权利保护指南》一书已于1999年出版,《公民常用法律文书》和《打赢官司的学问》两书也于近期出版。徐静村教授认为,法学家撰写普及读物服务广大群众,是一种功德无量的事情,他自己身体力行,并不只是注重研究高深理论和法学前沿问题,至今仍在努力挤出时间撰写适合广大群众阅读和运用的法学读物,这一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他在这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
代表作简介
著作
《律师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该书是我国第一本关于律师制度理论与实务的学术专著,分“总论”和“分论”上下两篇,首次对律师学的性质和内容作了界定,对律师学的基本原理和实务运作进行了深入论述,总结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经验,指出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前景。该书奠定了“律师学”这门新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被誉为“开创新学科的开山之作”,学术界评价“《律师学》一书是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学进行的科学尝试,基本构筑了律师学体系的框架”。
论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该文是我国第一篇明确提出应当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再次修正并就此进行了深入论述的论文。在指出1996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倡导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动因、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总体思路、框架设计、制度构建等作了全面的论证。在立法部门、理论界、实务界尚未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该文的发表充分体现了徐静村教授宏远的学术前瞻性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附录一
徐静村教授主要作品目录
著作
1.《律师工作知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律师怎样为你服务》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
3.《怎样打官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法律事务常用文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法庭演说艺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6.《律师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侦查辩证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9.《法律情报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律师学》(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刑事诉讼法学》(上、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刑事诉讼法学》(第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国家赔偿法实施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15.《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6.《走向法治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论文
1.《吕刑初探》《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
2.《略论我国的辩护制度》《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
3.《浅论法学的情报研究》《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
4.《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律师体制》《现代法学》1988年第4期
5.《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发挥律师配合制约作用》《法学季刊》1987年第1期
6.《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若干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89年第2期
7.《关于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思考》《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8.《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法制月刊》1990年第7期
9.《法律体系新议》《现代法学》1992年第2期
10.《关于律师学的几个基本问题》《政法论坛》1992年第5期
11.《证据制度辨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
12.《刑事审判模式之比较与改革》《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13.《对改革刑事审判程序的几点意见》《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
14.《“一次审判”与“集中审判”——关于审理集中性之比较研究》《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出版社1996年版
15.《简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制度的调整》《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6年卷)
16.《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诉讼法论丛》第1卷,1998年版
17.《论对美国刑事程序之借鉴》《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18.《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中国内地、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展望》《中山大学法学评论》2001年第1卷
20.《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21.《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22.《关于证据立法的方法论问题》《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3.《我的“证明标准”观》《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4.《动态的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25.《论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地位和权力》《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卷)
26.《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公法研究》2004年第1期
27.《现实与前瞻:重构我国公诉制度的若干思考》《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8.《程序的理性与嬗变——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中国刑事发杂志》2003年第5期
29.《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30.《“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
31.《劳动教养,何去何从》《检察风云》2004年第3期
32.《我的证据观》《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2卷,2004年7月版
附录二
徐静村教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一览(共23人)
谢佑平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论文《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龙宗智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2001年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洪浩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论文《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孙长永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主编。博士论文《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2003年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杨建广
现任中山大学教授。博士论文《生效刑事裁判纠错系统研究》
高一飞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论文《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方正出版社2002年8月版)
蒋石平
现任广东商学院副教授。博士论文《侦查行为研究》(即将出版)
陈良文
现任公安部处长。博士论文《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梁玉霞
现任广东省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论文《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
李昌林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论文《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
王学成
现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博士论文《民事检察制度研究》
牟军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论文《自白制度研究》
熊志海
现任重庆邮电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论文《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即将出版)
张述元
现任中央政法委研究室主任。博士论文《论刑事审判监督二重性及制度创新》
阮丹生
现任中国检察出版社副社长。副教授。博士论文《审前程序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潘金贵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博士论文《刑事预审程序研究》
黄文
现任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论文《刑事诉审关系研究》
张步文
现任重庆邮电学院副教授。博士论文《侦查权论》(即将出版)
林劲松
现任浙江大学副教授。博士论文《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
陈迎新
博士论文《刑事诉讼理性的思考——从历史的角度》
尹丽华
博士论文《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毛建平
博士论文《起诉裁量权研究》
郭天武
博士论文《保释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