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媒体:中国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图)(ZT) (图) (图)







法院大楼好壮观呀!

不可否认,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受到的质疑也是较多的。尽管我们说司法不公是个别现象,并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样严重,但也绝对不可小视。

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复杂,将其归咎于哪一种都会失之偏颇。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大致是由如下原因引起的:

1.由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来,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2.由于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如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检查,主要是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形成的。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

3.由于司法体制引起的司法不公。这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还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权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执法者个人的弱点而陷于不公正。

4.由于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我们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干警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专业知识结构。

5.由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这类司法不公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是相关联的。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从现在披露的有关案例来看,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涉及到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多数是收受司法案件当事人贿赂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司法不公就可想而知了。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作者:周友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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