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ipcity 按 :中国历史上并不缺乏法律和法规,但立法,司法过程人民参与度很低或几乎没有;法律被认为是皇帝和政府管理规定人民行为道德范畴的手段,而没有西方早在西腊文明时就提出的个人权力的概念。柏拉图早就以严格的逻辑证明了一个社会只有从上到下,没有从下到上的勾通反馈是很难公正的。由于立法属于皇帝专有,立法的过程也就不属于人民可关心的范围,于是就有历史上“刑不上大夫”之类的不合理规定。为保证立法和司法本身的公正,人们才想到制定宪法的必要,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立下前提规定,从而保证法律制定和实施本身的有法可依。宪法是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宪法在中国的法律权威很弱的,正是中国历史长期以来法律属于皇帝专有的集体意识的反映,至与产生现代的行政命令高于人大通过的法律也就不奇怪了,因为逻辑上,行政命令就是最高统治者的代言。
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的建立对怎样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就有重要意义。美国早期关于宪法的讨论可以帮助认识宪法应该有的地位和宪法应有的内容。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的国家。从美国1776年7月4日宣布独立后,美国宪法历经十一年的公开讨论,于1787年8月提出草案,经过最早九州的认定,于1788年9月生效。又经3年的认定和修改,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于1791年12月被加入宪法中。
早期宪法的讨论散见在一些读者来信中,阅读这位1776年最早提出宪法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最高法律的匿名作者关于宪法的思考,今天仍然可以给我们启迪。下面是该作者1776年发表的读者来信简要。
译文:
“在发表的关于宪法的许多文章中,我还没有看见一篇对宪法有恰当定义的文章。宪法,通常和一种政府的形式连在一起,或被用为政府形式的同义词。但这两者不仅不同,而且是为不同目的而设。所有国家都有政府形式,但很少,或没有国家有真正的宪法。英国政府采取君主,上议院(贵族组成),和下议院(平民代表)的形式,但如果你问一英国人什么是英国宪法,他不会知道答案。真实情况是英国没有固定的宪法。国王或官员的命令,虽然有些限制,但对立法的权力,包括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却没有限制。不论什么议案,无论多么苛克严酷或专制任意,只要他们通过,就成为法律。同样,英国宪法也有其他三方面的缺陷。国王,因由国王的专利,可按自己喜好而增加上议院人数;同样因由国王的专利,他还可以任意组建城镇村庄,无论大小,并指定可进入下议院的代表人数。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的所拥有的立法权力又可进一步让他们按他们的喜好通过解散任何州,城镇的形式,缩小下议院人数。
容易理解,当人们同意成立政府时,为了他们自己的安全感,需要放弃有些个人自由。宪法应该决定放弃多少这样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没有宪法,因为英国人民放弃了所有的自由。除了陪审团审 理制度,英国政府的立法 权力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没有国家可以被叫作自由国家中,如果他的人民被绝对权力所控制,这国家就不自由,因为不管是绝对的皇家权力,还是绝对的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对他的人民都是同样效果。没人否认,英国是后一种政府形式。但它却还没有一个对政府说“这是你的最大限度,不能再大” 的宪法。如果没有任何权力限制,像下议院终身制, 费城公司(Corporation of Philadelphia)由指定人填补空位这样的法律就可以获得通过。一句话,国会议员们除了不能造人,就什么都可以做。
宪法应解决下面两个问题:1。政府形式,2。政府权力范围。而又以后者远为重要,宪法应该包括什么情况下国会没权行动的条款。
政府的形式有无数,或许最简单的才是最好的。那种提议组成许多议会,权力互相限制的方案,仔细酌磨,就会知道没什么分量,而且会阻碍效率。问题是一个议会应该限制另一个议会的那些权力呢?而那个议会更可信呢?一个议会可能因为形式和先例而和另一议会打架;也可能因其他人的名誉,脾气而恼火和仇恨。而一个简单政府就不会有这些弊病。两议会制也有些方便的地方,但同样可以说二十个议会也有,关键是它们是否利大于弊。议会越多,涉及的团体越多,可能跟土地利益有关的团体会控制一个议会,而商业利益团体会控制另一议会,于是形成永远的,危险的对立,最后一事无成,无法通过任何提案。分成两议会还使议员们不能了解全部论点,而一个每年聚集一次的由不同团体代表平等组成的大议会,每位代表都可听到另一代表的论据和论点。正因为有两种利害关系,才更应该组成一个包括所有利益的议会。以前英国上下议院是合一的,明显的,分开议员们会减少他们的知识,增加做事的困难。尽管如此,政府形式还是该怎样就怎样,只要它完成它人民同意的功能,人们就会高兴。适合一个国家的形式未必适合另一国家,如果已经每人都高兴,不管程度多么不同,我们就不用讨论了。没有真正的共和党人不会为公共大众而放弃他个人的意见。他可能保留私人意见,但服从是他的责任。
两个议院的主要方便处是,第二个议院可能有机会修改一些其它形式不能发现的小失误,但这里也有同等机率使情况更遭。那种单一议院可能变得专制任意的假设对两院制可能适合,因为两院制更有力量。如果把所有两院制的缺点加起来,它的缺点比优点多。把单一议院分成两部门不会拖延阻碍效率,而两院制却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大概大部分附属国都会采取两院制,政府相似的好处是,如果你不喜欢一政府,你可到另一国家,你可以试验不同的政府形式,不久就会发现最好的形式。
政府通常分为很不同的三部分,执法,立法和司法,但可能字面的不同比实际上要大。当君王点头同意某法律时,他是进行立法而不是执法;英国上议院既是立法机构又是司法机构。简单的说,它们间的区别是复杂的,无论我们怎样仔细区分,详加定义,任何政府不可能有多于俩种的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在最高掌权者也是第一裁决者时,司法只是执法的一部分。
宪法还应该固定议员代表和人民的比率不变,保证将来代表人数可随居民人数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因为代表权是人的天然权力,不应该因为将来立法机构的好恶和意愿而变化。同理,个人良心的自由,反对非法关押的担保,所有法律审判程序和形式,也应该通过宪法固定不变。简单的说,就是所有人们不愿牺牲的天然权力,都该被宪法保障而不是赐予,因为被某法律赐予的权力,也可被另一法律改变。陪审员们应该有权既决定法律条款的意义又裁决案件的事实,因为他们即使犯少数错误,也可能是因为对案件的某种同情,而这也往往是正确的处理。人不可能因做好事而犯罪,如果案件的事实需要证明,而陪审员们没权做出他们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决定,那长此以往,可能连人们上教堂和举行聚会也会变成是犯罪。
至于在案件审理时,是12个陪审员,一致同意好;还是25个陪审员,大部分同意好,则需要考虑。反对前者的认为,一致同意可能压制陪审员的言论自由,可忍受饥饿24小时的强硬陪审员可以迫使其他陪审员同意他的意见,从而不得出能自由裁决;喜欢后者的认为在最少多数是13时,陪审员可没有压力的发表看法和不同意,从而更有机会得到公正的结果。
宪法应指明选官员的方式,他们的权力,年限和他们的工资。政府官员可很容易的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麻烦的是议会的,因为他们是主管立法的。选举议会应象自由组合一样尽可能自由,那种将排除军人排除在外的观点并不明智,因为这会促使他们另成一党。一个固定的宪法是最好的议会权力限制。一年一选举,再加上间歇排除,可以最好的防止滥用权力;比如规定连续三年当选后,必须间歇三年后才能再次参加竞选。这样可以加快知识循环,促使人们行为小心,防止因意见不一而粗鲁,还为有才能的新人提供更多发挥机会。对总统和州长的位置应该做相似规定,他们在连任一定次数后,就不应再参加竞选,因为没有人在担当了这个职务后,可以再降低到其他职务而能品质行为一致。这样他们应享有丰厚的退休福利,因为他们的退休就意味退出世界。深思一下,无论谁都可看到这样做是有很多优点。
可授予他们非继承性的,无立法权的,光荣的荣誉,这很有用,它表明功劳;任何大度的人都追求公众的热爱。
第二件事是如何保持维护宪法,因为一旦立法机构违犯不遵守,其结果与有皇权一样,宪法将受到致命伤而成为摆设,只存留政府的形式”。
译自> edited by Michael Kaumen, Penguin Books, New York ,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