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论”宗教之下,何言多元民主?

知天乐者,无天怨,无人非,无物累,无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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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论”宗教之下,何言多元民主?

秦戈


【摘要】值得世人引为关注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英、美两国的主要领导人有回归宗教保守主义倾向。今日西方大国政治领袖的“返祖”现象,应视之为对文艺复兴以后所建立的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危险倒退,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悲剧。然而人类毕竟经过了中世纪的黑暗和殖民主义的残酷时代,多元文化下的民主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理想,尽管有那么几个“神”还在争夺“一神”至尊,尽管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



教会民主制度是出现于后宗教时代的理念;它以普选权和对言论自由的宽容为基础。从该理念出发的一个结论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是不可能成为较宽容的多元民主社会,除非其社会中的宗教成份得以弱化。能对这一论点提供佐证的经典范例者,大概要数发轫于英国的工业革命过程--其结果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大批民众在宗教信仰方面的世俗化。

如果此结论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的话,那么我们就有下述推论:

I. 在一些亚洲伊斯兰国家里越来越多的神职人员或直接进入国家政治机构,或间接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就其本质而言,这与在美国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试图对国家政治机构的加紧操纵和控制是同样的,都是对全球民主发展的威胁。
II. 土耳其多年来力图加入欧盟的美梦,迄今为止,屡屡因欧盟所谓“不光彩的人权记录”的指责而惨遭破灭。冠冕堂皇的理由据说是因为土耳其不是民主国家,故难以加入这个由“民主国家”组成的联盟。其实,世人都清楚,与近年入盟的10个新成员国比,土耳其的困难不在于是否“民主”,而在于她纯粹的伊斯兰宗教文化基因。在欧盟各国的统治阶层和主流社会的意识里,欧盟是一个以基督教为宗教特征和根基的国家联盟,非我“教”类,必在被排斥之列。由此引起的是世人对欧洲民主体制的困惑和质疑。

III. 反思二战以来现代化的进程,相对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所幸的至少有一点,那就是从未有过因极端宗教所诱发的大规模社会群体的冲突和对生产力的破坏。而自改革开放以来蔓延于中国各地(尤以偏远落后的农村为甚)的“洋教”扩张,就其根源来说,有贫富悬殊扩大,弱者无助的内因,但其中不可忽视的是西方所企图的长期文化渗透以达到“颜色革命”目的的外因;就其性质而言,这是一种与科学发展观相悖的社会退化,一种与振兴中华文明相背的文化争夺。从长远来看,它滋生着一股对未来中国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具有威胁和破坏的力量。



人们在欢呼和拥抱民主时常用的最经典的一个口号是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在葛斯底堡著名的演说词末尾的一句话:(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林肯的观点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特定地理实体(位置和范围)形成了国家;生活在这个实体上的人们之所以有其共同的理想和一致的利益,是因为偶然的因素使他们聚居在这个国家里。

然而,林肯的观点大有商榷之处。人们不会忘记这样一个事实:《独立宣言》所宣称的“天赋人权”并不包括土著美洲人和奴隶。

的确,贸易商和奴隶主是以当时居住在北美土地上的人民的名义向远在英国的国王倾诉了他们的忿忿不平,从而获得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权。然而,后来所发生的大量事实证明:那些当时以人民的名义鸣冤叫屈者的根本意图并非是为北美奴隶谋利益,而是为从法统上争取到杀戮北美土著人的刀柄。甚至连当时最具蛊惑力的“没有代表权就没有纳税义务”的主张,是否真的与普罗大众的利益有关,在今日看来都值得怀疑。

林肯的口号也许给了当时的民主追随者一些启示,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给民主的实践提供任何具有操作性模式和程序。民主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的真谛是指社会各个阶层对社会事务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妥协,以期获得对公共政策和优先次序的共识。实现这个目的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各方在绝对立场上不存在冲突,并且,任何妥协的结果不是在高压下达成。经济史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说过,在根本价值取向存在不可让步的前提下,任何妥协都是一种自残和堕落。北美土著人的“妥协”和美国所谓的“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以北美土著人近乎灭种为代价的。基于上述,我们得出另一个结论:
如果一个社会的内部存在着根本价值取向不同的势力,那么这个社会是无法实现民主的。



作为一个后宗教时代的产物,民主社会的存在要求社会各方对一些有关民主基本理念的认同和相信。否则,由于对这些基本理念上的分歧所引起发的社会冲突将会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个实现妥协的必要条件是允许讨论和争议的合法存在,即“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 ”。理性的争议必须建立在这样一程序之上:(1)以证据来证明观点,(2)对证据进行公开检验。如果不需要证据或证据只显示给一小部分人看,或者就像有些宗教所要求人们的那样无条件地相信上帝存在,那么民主所要求的这一必要条件就不会存在。

从英国的历史看,民主不仅仅是个理念,更是一个利益界定和瓜分的实践;而创造民主生存的条件是一个内生的,世俗化的,且充满流血争斗的漫长过程。

大众的宗教信仰是教宗与国家政府赖以共存,并保证封建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封建富豪的财产权需要得以合法化,皇室封赐就是用来达到此目的的。皇室以上帝的名义来行使权利;在信众的眼中,只要是合法的统治者,无论他们如何专制暴虐,万能的上帝会对他们施以适度的惩罚,足以使他们的行为不至于太过分。对宗教教条的绝对相信,和对神职人员连同他们对教义的解释心存敬畏不可置疑,宗法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社会意识基础之上。在这种制度下,牧师以上帝的名义培植和监护着芸芸众生的信仰;君主代替上帝行使权力――“替天行道”;至于那些由于出生时手气不好,生来命运多舛,占生灵大多数的“迷途羔羊们”,也只能虔诚地接受这一“上帝的安排”,把全身心交给上帝以便死后被带入天堂,由此也算获得一种释然和自慰,懵懂地了其一生了。

就理论而言,神职人员可以从君主那里收回上帝的成命;然而在实践中,鲜有此类事情发生。因为,政治的稳定性只有通过神职人员与和皇室之间通过划分各自势力范围的契约才能达到;一旦这种默契被打破,教会与皇室间的矛盾就会显现,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譬如,罗马教廷拒绝认同的国王的性偏向,就成为日后教廷与亨利八世间的血战埋下了祸根。这一矛盾最后以国王于1531年断然宣布自己为基督教英格兰教会的主宰,并与罗马教廷彻底决裂的结果而告结束。

宗教要求人们对其教义必须毫无疑问地全盘接受。如果一个社会是建立在要求其成员对某种力量的无条件忠诚、盲目信从,和随时随地被敬畏和恐惧所包围这样一个的基础之上,那么生活与其中者,就会有种与生俱来的压抑与不安之感,无论这种力量来自于政治还是宗教;这样的社会是不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在这种社会里,由于其信仰的唯一性与排它性,不仅在不同的宗教间,即使同一宗教中也由于存在不同的派别及其不同的教义,因此,相互抵触、冲突会在他们之间频频发生。

当对教义和信仰规范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而妥协成为不可企及时,采用专制手段夺取对上帝旨意的解释权就成为一种斗争的焦点和必然。因此,在16世纪,英格兰的世袭君主曾试图提出一套统一的基督教信条,用以规范基督教教义中的核心主张,为此通过了一个《统一法案》(The Act of Uniformity);但这一努力并没有成功。随后又在1650年出台了试图包容不同意见的《包容法案》(The Toleration Act),显示一种妥协的姿态。然而,随后不久,又颁布了《亵渎法案》(The Blasphemy Act)来界定可忍耐的范围程度和实施惩罚时的残酷的量刑标准。后一法案实际是对前一法案的否定,是向宗教保守势力的一种妥协和回归。

今天说到英国,人们的观念中总把她与绅士淑女相联系;其实,工业革命前的英国社会根本就是一个周期性地围绕对基本教义理解的分歧而以暴力争斗为特点的粗野社会;其程度和特点与今天的伊斯兰教内部纷争相比,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妥协无异于天方夜谈;各派认为,任何妥协只能使自己“神圣”的宗教信仰残废和堕落,而革命和战争(如有名的三十年战争)就成为异教徒的必然诉求。

在宣称“一神论”为基督教信条的同时,战后的罗马天主教会还是不得不与基督教异教徒达成了某种妥协,即承认和包容了所谓的“异教徒”作为其宗教一部分的存在。然而,基督教改革派并不领情,他们视天主教会的偶像崇拜为教堂里的赝品,对其坚持反对立场。因此,一段时间里,由宗教改革派发起的对教堂的破坏和暴力冲击频频发生。所谓的《统一法案》并没有达到它力图统一信仰的目的;而所谓的《包容法案》,却由于受随后出台的《亵渎法案》的限制,也没有起到提倡包容的效果。教徒们在关于基督教基本教义核心问题上的四分五裂,使得教派之间的争斗时起时落,但从未平息过。

善良且无知者总被平安夜教堂的歌声所迷惑;其实,翻翻欧洲的历史,方知暴力不是今天卡伊达的专利,人类最血淋淋的“吃人”的历史充斥着西方宗教的全过程。杨小凯们把“光荣革命”吹捧成所谓的“最完美的政治设计”其实是用阉割历史的手段来为美化今天的“和平演变”“阴谋论”;殊不知所谓的“非暴力”其实是经历了从理查一世,克伦威尔(及其儿子),理查二世,詹姆士二世长期的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之后的和平阶段;而这种君主立宪制又是以300多年来爱尔兰人和其他天主教信徒变为二等公民为代价,以十七世纪以降的第二次殖民主义野蛮征服和血腥扩张为动因为补偿的(华人读者大概不会忘记两次鸦片战争吧)。如果说“光荣革命”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话,那么它的显著性就在于,从此以后,以对殖民地的掠夺转移了宗主国的内部冲突。

基于上,我们得出的再一个推论是:在一个宗教矛盾突出,教派纷争不断的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



正是工业革命和伴之而来的科技进步,极大地弱化了宗教和神职人员的社会功能,才带来了近代文明的曙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城市转移,使得教会开始失去了对封建农村的思想控制。到19世纪中叶,英格兰教会的势力范围大幅度的缩小,其时它可影响的对象约占小于三分之一的贫穷的劳动阶级和市民,这些人多生活在位于英格兰北部的工业大城市里,住在破旧简陋且拥挤的工棚中,过着贫困、无助、悲惨的生活。昔日曾在封建农业社会的教区里颐指气使,放牧那些“迷途的羔羊”(农民)灵魂的牧师们,面对城市赤贫的无产阶级 “破罐子破摔”的彻底的大无畏背弃,第一次感到了“上帝万能”的局限性。

在封建豪绅和地主的特权由皇室以上帝的名义得到了保护或授予的同时,为社会政治稳定起见,新兴的工商新贵的产权也必须得以合法化,因为这些人中不乏一些来自于不同宗教背景但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人物。为使大众能普遍接受和容忍社会的不平等,还必须建立一套长期的制度,以便使特权和财富被极少数人占有的“不义”现象得以某种程度的正义化。

经济利益的转让与买卖需要一种对契约与产权的信用制度。随着这种交易活动的发展,显然,上帝一己的背书就变得越来越苍白无力。恰好,自由资本主义理念应运而出,填补了这个空白。自由资本主义认为:个人能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的利益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和保障;国家利益所代表的应该是公民的利益,而并不必然是皇室的利益。个人应该是自己利益的仲裁者,而不是教会。自由资本主义思想最大的历史贡献,并不仅仅是建立了经济契约制度,而是利用这一制度摧毁了以“君权神授”为标识的社会宗教根基,造就了一个被称之为“中产阶级”的社会阶层;这一切又启发了“以人为本”和“普选权”这些民主理念,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正如经济学家凯恩斯所观察的那样,这种“张扬个人的目的就在于废黜皇室和教会”。

基于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结论:没有宗教势力在公共生活中的大幅度弱化,就不会有英国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伴随着18世纪经济的发展,一批知识分子试图以合理考量自我利益为基础,来建立一套新的道德规范。这批自由思想家中,包括一些非常著名的学者,如苏格兰历史学家哲学家休姆(David Hume),英国法学家哲学家本瑟姆(Jeremy Bentham),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ames Mill)和其儿子斯图亚特,米尔( John Stuart Mill),英国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等。除了亚当·史密斯在宗教上稍有别异外,其他几位都是今日所称的“无神论者”。至19世纪中叶,这些人的思想体系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渐臻炉火纯青之境。

工业革命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迅速上升,与此相伴的是个人主义理念的同步膨胀。个人主义要求建立一套宪政系统;在此系统的架构下,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应通过公民行使他们个人的选择而实现。当个人主义理念逐步被接受时,以普选权为基础的现代选举民主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虽然在其争取过程中始终遭遇来自既得利益的统治阶级对这一理念的抵制,和对人权定义及其涵盖范围等方面和限制。

一位也许算20世纪最具社会主义理念的思想家,英国资产阶级政治家拉斯基(Harold Laski,1893-1950)曾说过,国家权力的范围“应视公民所同意给予其国家对公民施行权力的大小而定”。时至现代,有关民主论争还在围绕着有关民主概念本身所涵盖的诸多方面及其施行过程等议题各说各话;但至少有一点进步,那就是争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是否符合上帝的意愿。

正如社会学家贝拉(Robert Bellah)在描述1960年代的美国时所说的那样,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看,在现代工业社会中,上帝也许只具有一种文化的象征意义,且仅是一个被剥下了宗教的显赫外衣,以其文化象征意义的本真而长期存在的符号。这一点上,英国皇室在英格兰教会中的作用也许就是一个好的说明。自十六世纪英国国教-基督新教赢得了从罗马天主教中独立出来的地位后,皇室一直承袭着具有行使统治社会精神意义的(宗教)权杖,而国家所属的英格兰教会却屈尊于皇室与首相府,成为接受国家资助,始终不渝地捍卫皇室利益,维护皇室这个社会象征物的宗教承办者。当代英国社会统治力量的神秘,可由下面的一个循环圈来解析:皇室统治教会,教会从社会的基础层面来操控选民的社会意识,选民选出(并由议会监督)政府,而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养活皇家和教会。这个圈就是一个利益链条,一个利益共同体。

为了标榜教会民主的理念超越于宗教信仰的神学要求这一作为社会基础的重要性,皇室在任命红衣大主教时,必须征求她的首相的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首相之职由各类选民共同选出,故应超然于某一宗教信仰之外。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个非基督徒担任英国首相一职(邓肯·史密斯担任过两年在野的保守党领袖,算是英国有史以来首位天主教徒担任的最高职务);在可预见的将来,估计也不会出现。布莱尔不但没有超然,反而以基督徒身份来影响国家政策的事却时有发生。



如前所述,从时代发展的角度看,科技进步和民主意识的普及,既以极端宗教的弱化为前提,也必然给传统宗教带来不断且严峻的挑战。现代民主制度必然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宗教对国家事务和政治决策的直接干预。

宗教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的组织形式。它历来与政治有着不解之缘,并影响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在历史上,宗教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历来被统治阶级用来作为操控弱势群体的意识,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压迫者用来作为排解烦恼寄托精神,统合民众力量反抗压迫的组织武器。当世界仍处于民族国家的阶段,宗教作为文化的一个主要部分,仍是民族精神大厦的主要支柱之一。当人类面对诸如贫困、疾病、遗传差异、自然禀赋差异等问题而往往束手无策时,宗教就有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宗教的社会作用似一把双刃剑:它不敢直面问题而教人们以盲从与迷信去遁世自慰的特点,决定了它只可能是一种“安眠药”“摇头丸”,也许马克思描述地更精辟-“精神鸦片”。它不但不可能指引人们朝认识、解决问题的方向努力,而且其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秉持“一神论”的宗教从根本上不可能接受甚至容忍“多元文化”的思想,却往往充当着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瓜分世界的急先锋或第五纵队;剥去其政治正确的言词时装,“一神论”宗教所传承的精神霸权的本质迄今未变。

历史一再证明,世界必须允许多元文化的存在,各民族文化在价值观上可以相互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趋同;就人类文明而言,单极一元的世界几近于“核冬天”,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当今世界上,由于各种力量的制约,全球范围内某种形式上的文化多元是有可能企及的;而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以多元文化为特点的民主制度是不可能达到的;非主流文化必须服从于主流文化。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在“一神论”宗教主导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文化多元的;进而,是不可能实现西方所标榜的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平等”的。

近期发生的“校服事件”也许是对上述论点的最好脚注。现年17岁的贝古姆(Shabina Begum),其父母是孟加拉籍英国人。她于2002年9月因拒绝换下全套回教服装改穿校服而被伦敦北区登比格中学开除。为此贝古姆起诉校长和校董,指控他们违反《人权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侵犯她“接受教育和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英国最高法庭枢密院于2006年3月22日裁定:校方完全有权执行这项校规,判贝古姆败诉。在2006年3月23日晚BBC的“提问时间(Question Time)”节目中,各界政要和参与观众基本上一边倒地支持枢密院的最后裁决。笔者看来,这个裁定本身无所谓对错,它只是说明了一个也许残酷的现实,那就是所谓的“多元文化下的民主、自由、人权”这块牌坊是不存在的。

值得世人引为关注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英、美两国的主要领导人有回归宗教保守主义的倾向。美国总统布什和英国首相布莱尔不但多次以自己虔诚基督徒的信仰来为自己赚取政治资本,而且以上帝的名义把其国家带入侵略战争,并抬出“上帝”为其战争的失败和罪恶开脱。布什在伊战初起时自比“十字军”;在2005年10月,宣称是上帝命令他入侵阿富汗和伊拉克,还命令他帮助建立巴勒斯坦国,这些都是“受上帝使命的驱使”。布莱尔于2006年3月4日晚接受英国独立电视台采访时以“上帝和历史将裁判决定对错”的说法,来暗示他的决定同时也就是上帝的决定。

今日西方大国政治领袖的“返祖”现象,应视之为对文艺复兴以后所建立的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危险倒退,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悲剧。然而人类毕竟经过了中世纪的黑暗和殖民主义的残酷时代,多元文化下的民主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理想,尽管有那么几个“神”还在争夺“一神”至尊,尽管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

200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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