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

善良员工的朋友 不法老板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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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美国国会于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该法第七章要求雇主不得有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血统、年龄及残疾的歧视。美国国会还通过了1963年《同工同酬法》、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1972年《公平劳动机会法》、1973年《复职法》等法律,严格限制劳动领域内的各种歧视,保护劳动权益,这些法律中的规定构成了美国劳动领域的公平就业与职业机会标准。

  法国:《法国劳动法典》不仅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为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还规定了数条禁止性条款来对女性进入劳动市场给予保护。此外,1983年7月13日的《男女职业平等法》明确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性别或家庭状况为由拒绝聘用,否则,雇主的行为就构成性别歧视,将受到罚金或者监禁的刑法处罚。

  加拿大:加拿大平等与不歧视权利在两个层面上受到保护,首先是1982年通过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该宪章具有宪法的地位,适用于议会、各省的立法机构、政府的行为。其次是《加拿大人权法》和各省的人权法,就业歧视是人权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加拿大法院关于歧视案件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以就业为背景的。消除就业歧视是过去一个世纪推动加拿大人权立法和司法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爱尔兰: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律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或间接歧视。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和平等事务局,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裁决的对歧视的补偿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起草相关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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