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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钱伯斯诉佛罗里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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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Chambers v. Florida (1940)

钱伯斯一伙四个黑人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作为一个抢劫杀人案嫌疑被逮捕,该案有一个白人被杀。在他们被捕入狱到法庭审判之间的一周期间内,他们被关在一个牢房里,被整日整夜不间断地轮流单个提审。审讯室里四至十个白人围住一个嫌疑犯审问,其中只有一个是法官,其他是警察和白人民众。一个嫌疑被审问一段时间后,被送回牢房,另一个又被押到审讯室审问。四个黑人坚持说自己无罪,但在一周高压审讯下终于精神崩溃,承认了有罪。整周内嫌疑犯没有时间与律师和亲友会面,他们被判死刑。美国最高法院审查此案,推翻该案判决,认为该审判过程使用了逼供。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法庭对这四个黑人的审判没有遵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保障正当程序。佛罗里达州法庭这种逼供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本法院推翻州法庭的判决。

 

三、讨论

逼供违宪。不给睡觉时间,不给辩护律师,不给亲友会面,这些是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虽然医院检查找不到皮肉损伤,但还是构成折磨。

 

不过,今天布什政府认为水板刑不是折磨,因为没有皮肉损伤,所以布什认为美国中情局使用水板刑是合法的。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为了保护美国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这个保护对象的唯一标准就是公民,无论该公民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把这个权利提高到人权的范畴(美国指责其它国家人权问题往往用这些标准),那么,人不可不经过正当程序被剥夺自由和生命的唯一标准就是“人”,无论这个人是“恐怖主义分子”还是无辜嫌疑。

 

人权是有普世价值的,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对关押在关塔纳摩监狱里的囚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是美国政府违反人权的行径。(参见【参议院听证《恐怖总统职位》】一文)。

 

四、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9/227/case.html

http://www.injusticeline.com/chamb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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