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哈博神学解释圣经法律十大普遍性原则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这十大原则分别来自圣经中的律法书、先知书和福音书,是正确看待、解释和应用上帝的律法的大原则。注意这十大原则,就不会在对待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这一重要问题上出现大的偏颇。
(1)上帝主权原则:“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1:1);“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赛33:22)。“你若论断律法,就部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1-12)。上帝所启示的法律的本源来自上帝自己的属性和旨意,是不随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认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也就是否认上帝的主权,就是把上帝架空为抽象的概念,乃是大逆不道的狂妄之举。否定上帝,就否定了法律的最终本源;否定法律,也就否定了设立法律的上帝,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无法无天的狂妄和混乱。
(2)文化使命原则:“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你们当记念我仆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在何烈山为以色列众人所吩咐他的律例典章”(玛4:4)。“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行,我就在所有的日子里一直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成全”(太28:20)。上帝赐律的目的从来就不是让人通过遵行法律得生命,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够遵行法律。上帝之所以赐给我们法律,乃是作为我们生活的标准和治理的工具。简言之,法律既不是上帝,也不是救主,法律不过是法律而已。我们既不需要抬高法律的地位,但也不能贬低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使命的角度来看待上帝的法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这人的基本常识。离开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不管有多么善良的愿望,最终我们也是难免一事无成,枉然建造。
(3)主体责任原则:“耶和华上帝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上帝明确地赐给我们法律,乃是因为他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我们,使我们具有一定的自我选择的自由和能力。也就是说,上帝把人视为具有一定责任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的责任主体。上帝并没有把人视为没有任何自由的工具,而是把视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并用法治的形式与人相交,这就凸现了人性的尊严。不管是在教会中能够,还是在社会上,承认上帝和上帝的法律,才会有真正的法治;否认上帝和上帝的法律,最终导致就就是各种形式和人治和暴政。
(4)人命优先原则:“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5-6)。“不可杀人”(出20:13)。上帝赐给我们法律并设定刑罚,首先是要保护我们的生命。作为具有上帝的形象的人,我们生命的安全胜过财产、权力和其他任何受造物。上帝设立国家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任何人都不可假借国家之名,僭越家庭和教会的权柄,藐视上帝的次序,盲目地为实现某种政治理想、道德诉求和经济目标而残害他人的生命。
(5)家庭传递原则:“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行我的道路,秉公行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创18:19)。“以色列阿,你要听。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上帝。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无论你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谈论。也要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又要写在你房屋的门框上,并你的城门上”(申6:4-9)。“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传递法律的首要责任在于家庭,教会所发挥的只是教导性辅助作用,国家所发挥的只是执行性辅助作用。教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在于父母,教会和私立学校都是辅助性的角色。国家不可僭取教育的职分。最重要的教育乃是个人品德的培养,在个人品德的培养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善恶的意识和分辨的能力,要培养善恶的意识和分辨的能力就必须教导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家庭不教导上帝的法律,乃是家庭解体、教会软弱、社会解体的重要原因。
(6)圣约责任原则:“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圣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出19:5)。“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约8:31)。“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启14:12)。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乃是圣约的标准和尺度,并不是在圣约之外的孤立的机械性的字句和规条。对上帝的法律的解释,不可脱离上帝立约的框架,也不可脱离选民成圣的范围。常有基督徒借口说律法不能够使人称义而轻看上帝的律法,上帝从来没有说律法使人称义,律法本身也没有在任何地方声称自身可以使人称义,这不过是来自罪人自己的杜撰和借口。改革宗神学所强调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就是上帝所特别启示的律法在基督徒分别为圣的生活中作为标准的规范性作用。
(7)法律排除原则:“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18:1-5)。“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弃了上帝的诫命。假冒伪善的人啊,以赛亚指着你们所说的预言是不错的。他说: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6-9)。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可把人的风俗、传统、或所谓的自然法凌驾于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之上。基督徒必须以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为衡量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高标准。
(8)法律整全原则:“以色列人哪,现在我所教训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从遵行,好叫你们存活,得以进入耶和华你们列祖之上帝所赐给你们的地,承受为业。 所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好叫你们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命令”(申4:1-2)。“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我们无权废弃、改变上帝的法律,更无权对上帝的法律随意取舍。并且,只有把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视为一个整体,我们才能够在整体上明白何谓上帝纯全、善美、可喜悦的旨意,也才能够充分地发挥上帝的法律对我们个人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9)以爱释律原则:“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 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位安息日设立的”(可2:27)。上帝赐给我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祝福我们,我们既不要妄自测度,认为上帝赐给我们法律是为了辖制我们;更不要利用上帝的法律,随意论断别人,却不体贴别人的处境和软弱,不积极地帮助对方去遵行上帝的律法。
(10)合法适用原则:“我们知道上帝的律法原是美好的,关键是要用合法的方式应用”(提前1:8;圣约本)。上帝的法律都是好的,关键是如何解释和应用。因此,基督徒伦理学不能浮浅地停留在形上的层面,毫无意义地谈论上帝的法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而是应当把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解释和应用上帝的法律上。教会传统上把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划分为道德律、礼仪律和民刑律,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这种概念性、抽象性、机械性的划分并不能够取代我们对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的精心研究,因为最起码道德律和民刑律有相当大的交叉的部分,要明白哪一条诫命为仍然有效的道德律,仍然需要回到圣经最初具体的考察。另外,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是特别复杂的专业问题,绝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讲清楚的。上帝所特别启示的法律有的因为处境的不同,不再适用于所有的人,比如上帝在伊甸园中能够吩咐亚当不可吃生命树上的果子的诫命对于今天的我们就不再能够直接适用,哪怕我们想吃伊甸园里生命树上的果子,也吃不到,因为我们已经不在那样的处境中;有的因为人身份的不同,对某些人并不适用,比如上帝赐给女性的诫命对于男人不能直接适用,上帝赐给男性的诫命对于女人也不能直接适用,上帝当初赐给祭司和君王的诫命对于今天我们大多数人也不能直接适用。因此,如何适用上帝的法律,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技术性的法律识别问题,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一概而论。坦率地讲,没有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上帝的律法,并且取得一定的资质,就不可妄言上帝的律法,正如使徒保罗所警告的那样:“想要作教法师,却不明白所讲说的所论定的”(提前1:7)。我们所能够说的就是,上帝所特别启示的律法,作为上帝的圣言,显明上帝的旨意,仍然“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