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相对成熟的人本法制有多远--也谈一个老师地震时的逃跑事件


我们离相对成熟的人本法制有多远

--也谈一个老师地震时的逃跑事件

作者: Canuck

(文章较长,感谢阅读耐心,欢迎拍砖)

5.12地震中一位中学老师在课堂上丢下学生,从教室中自行逃跑,并在事后通过博客在网络上宣扬逃跑无过,逃跑有理。事件经媒体反复炒做,早已令俺生厌。不过既然当事老师仍然在大言不惭地诡辩,媒体仍然在兴致勃勃地挖掘新思想、新理念,俺也干脆浪费些时间笔墨,谈些个人愚见,供大家参考。

首先,经由非抽样调查所见的至目前为止的评论中,俺看到不少概念的混淆和误读,所以决定由此入手。

本能 vs. 社会角色,责任和法律

先谈谈本能。没想到在学术界早已势微的本能论居然在这一事件的评判上担当了如此重要的角色。

当事老师称逃跑是本能,当事校长、许多网友和"专家"也据此认为逃跑无错。这一说法真的正确吗?逃跑是本能吗?"本能行为"本身是否可以,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是非评判的标准呢?

在此先掉下书袋子,在生物学和心理学界,简单而言,本能被定义为先天遗传的无需习得的行为方式。所以它的判定标准和特征应该是该物种的所有个体所普遍具有的、无法被压制改变的(应激)行为,并且具有可重复性,比如蜜蜂采蜜,某些鱼类的洄游等等。学者们所认可的人的本能,或说具有本能特征的行为包括吃喝拉撒、睡、性、趋利避害和利他行为等等。

但是在研究具有较发达的神经系统的高等动物,比如人时,研究者们意识到原先许多被认为是本能的行为,其实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的认知过程而改变的,从而严格地说,这些行为不应被称为本能。甚而一些社会学家们认为人没有符合上述严格定义的本能。抛开学术游戏,一般人所谈论的本能显然是泛化的概念,比如在此逃跑事件的讨论中人们所谈的本能其实是指可以通过认知改变的人的瞬间反应行为,是个体的瞬间自主选择。从生物和心理研究角度而言,这种瞬间反应行为可以通过学习训练而改变:面临相同的地震,我们看到了逃跑与救助他人的不同的本能行为选择。

其次,本能行为本身是否可以,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是非评判的标准呢?如果本能行为本身可以成为评判标准,为什么同为性本能,会有夫妻恩爱与强奸犯琅铛入狱的不同后果?为什么同为睡眠本能,疲劳驾驶(开车打瞌睡)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会被依法制裁呢?

显然,人类社会中本能行为本身基本上不足以成为是非判断的充分条件,只有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对象等因素,行为的正当合理合法性才可以得到初步解释与判定。

而这就需要引入基于社会分工的社会角色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概念。社会中的每个人一般都有多重角色。每一种角色必有与之相应的一套规范来定义其权利义务与责任。这套规范除了法律界定,也因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在不同社会中有所差别。

人们对社会角色及其规范的实践和期待成为一个社会正常运作的基础之一。在此逃跑事件中,当事者的身份角色包括丈夫、父亲、儿子、朋友和职业身份教师等等。而地震发生时在工作现场,当事人的职业身份成为主导角色,老师的弃学生自行逃跑行为,本能与否,有悖于公众对教师角色的行为期待,有悖于公众所理解的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对公众而言,这是明显的缺乏职业道德的失职行为,所以要求逃跑老师离开教师队伍的呼声是坚决而明确的,是首先基于责任判定的。

但是判定失职与否的依据何在呢?当然首先是法律。翻开 我们看到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这些内容显示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老师关心爱护和保护学生,而逃跑行为显然与此相悖。但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并无具体指示来界定老师的行动,逃跑老师因此辩称其行为无过。

目前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法律问题暂且留给相关部门。但如上所述,法律并非行为规范的唯一来源,历史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都在社会角色的规范和期待上有不可否定的诉求。它们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多以自律和公众认可的约定俗成为特征,但它们的作用是不应也无法忽视的。尤其在一个转型期社会,法制远未发达完善,历史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有效补充和持续依赖。

所以那些一提道德便称礼教和伪道德的说法有失偏颇。试问当今全球,法律和道德的交集或大或小,但又有哪一个社会只有法律而没有道德约束呢?当然法律和伦理道德本身也随时代演进而发展。同时法律和道德的相背离也时有发生。

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留给了我们以人伦为核心的丰富的定义与调节社会角色与关系的伦理遗产。人们对教师责任的理解也就包括了诸如"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园丁","人类灵魂工程师"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当人们指责逃跑老师没有"师德"时,其实所指的并不仅仅是狭义的道德,而是人们心目中与教师身份相对应的品德行为,即人们不认为老师有权利丢弃学生擅自逃跑。

那末这些对教师角色的社会规范和要求是否是中国社会因"礼教"和"伪道德"的存在所独有的苛求呢?就逃跑事件而言,老师应该在多大程度和限度上救助学生呢?俺个人以为全力以赴尽力而为应该是份内职责。不过俺的个人意见不足为信,大家不妨先看看现今公认的民主法制社会对教师责任的规定吧。

以加拿大阿尔伯塔省教师协会(ATA)的"教师的权利,职责和法律责任"中第3章教师的法律责任为例,文中规定阿尔伯塔省的教师受加拿大刑法、学校法、阿尔伯塔省的规章条例,所在学区的教育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条例和所在学校的政策条例的管理。

文件中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在诸多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了课堂内外诸多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有兴趣者请自行查阅)。

文件中提到失职行为包括一个审慎而理 性 的人应为而未为之行或不应为而为之之行(not doing something a prudent and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do or doing something that a prudent and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not do)。失职存在于教师方面的活动或行为举止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机会之处(Negligence exists where the activity or 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teacher creates an unreasonable chance of danger)。当教师忽略危险或对危险应视却未见从而造成了有人受伤的结果,他们便可能被控失职 (When teachers ignore the danger or do not see the danger when they should, they may be held negligent if someone is injured as a result)。

同一章中文件还对法律所认定的不同程度的失职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再以BC(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教育部1989年6月颁布,2000年12月重印的学校地震安全指南为例。BC省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安全指南中提到在过去近百年间BC省发生的若干次5级以上大地震和它们所造成的校舍毁坏,旨在提高所有与学校相关人士的防震抗震安全意识水平和能力。文中从地震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地震演习时包括老师和学生在内的各方面人员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到如何减轻校内校外的因地震引起的次生危险隐患,乃至对处于地震发生前中后不同阶段(时间),室内户外不同地点场所(空间),校方、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人员)的行动职责都有具体细致的建议和要求。

其中对老师的建议要求包括:

地震演习和地震时发出躲避命令并和学生一起在课桌或讲台下躲避60秒、远离窗户、安慰学生、评估撤离措施,指定2名学生班长在老师受伤时有权发出指示等等。初震过后指示学生撤离,带领全班到指定地点集合,带上花名册、身份证件和急救包,需要时提供急救处理,安抚学生等等。

可以想见,逃跑老师的行为若发生在有类似上述法律法规制约之地,根据行为后果的不同,法律约束、职位解除和舆论谴责都是不难想象的可能结果。根本无须道德大辩论,依法办事即可。

再举网友 " 不鸣则平 " 观点:

教师范美忠从 “ 自由民主尊重人权 ” 的角度对自己在教课当中意识到大地震来临之时不顾学生独自(第一个)逃生的行为作了 “ 自由主义 ” 的释义、为其 “ 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 ” 作出了 “ 理性 ” 铺垫,自然毫无悬念地收回了一片鄙夷之声。有意思的是,范美忠在这篇堪称一绝的宣言里,开篇明义第一句竟是: “ 我曾经为自己没有出生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而痛不欲生! ” 一些替他辩护的人也把对范跑跑的道德批判看成是中国特色的 “ 道德杀人 ” ,还有在美国生活的人言之凿凿地宣称范跑跑的行为在美国根本就不会是个问题,甚至还很符合美国的行为标准。这的确是极大的 “ 误解 ” 。本人在美国当了十几年的全职教师,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诉大家,在美国,教师在上课期间对学生的安全当然负有责任,尤其是在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我在危难之际作出了范跑跑式行为,肯定会被校方辞退,恐怕在同事、学生和家长们的鄙视之下也会无法在社区继续混下去,如果学生当中有伤亡,还有可能被公诉人刑事起诉或家长民事起诉。
以加州 Claremont 校区为例,其 “ 紧急状况职责 ” 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 “ 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 ” 。( “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 )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 “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 )大家在网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国校区的此类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表述。除去个别词汇的区别,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间教师对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
看来范美忠及一些人对美国的衷心崇拜并非建立在对美国的理解之上。其实这已是老生常谈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从这点来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是不可能以 “ 很多人都那么做,为什么偏要针对我? ” 、 “ 我对他们负责?那谁对我负责? ” 、 “ 当官的那么坏,有本事你跟他们干? ” 、 “ 如果你也身历其境,你就能做得更好? ” 诸如此类的借口来推卸干净的。

不厌其烦地例举如上,只想说明1)老师对学生的责任几乎可以称为"普世标准",有兴趣者可查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师行规以及不同法系的各相关法律条文;2)他人的经验教训措施法规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当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不意味着全盘抄袭。拿来主义之后的本土化过程需要科学与智慧。具体措施如老师带跑或让学生先跑,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是可以探讨的并依据行为科学和灾难研究学科的成果而实施的技术性问题。唯独抛弃学生自行逃跑是无法抵赖的失职。

前面的例子还使我们看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细致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带来的好处:一方面增加了执法的公平性,失职行为无论声张与否,都会因 为 行为本身受到制裁,避免了有些人因只做不说甚或言行不一的伪善而逃避制裁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教师、家长、教育机构等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及公众有认知共识,从而不会发生在此次事件讨论中所见的相当一部分人因困惑于道德自律性和对道德标准的认同差异而对一个失职行为只做道德评判时的纠缠不清。

因此促进和推动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使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化是当务之急。

逃跑老师声称从来没有人给过他地震培训,也从没有参加过任何地震演习。俺认为此若属实,虽然不能成为失职的借口,却可以是责任老师追究校方和相关部门的失职和法律责任的有效观点。

俺看到国务院十部委联手颁布的于2006年9月1日生效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可以说这部2年前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内容颇详尽具体。其中也包括了对学校危险建筑等安全方面的涵盖。俺认为可以作为对学校"豆腐渣"建筑相关责任方的法律处理依据之一。由此看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否仍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所有相关方是否应当就此反思改过?

其实很多事情并不需要什么大道理,只需要将心比心、本份做人、尽职尽责。如果每个人都做到了,相信这个社会的面貌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至于逃跑老师事后的诸多辩解,以一个在法制社会生活多年的人的眼光看来,实在是些经不起推敲的诡辩。在此简单例举评论如下:

1)"地震时老师也是弱者"

评:概念上的偷梁换柱。全人类在大的天灾人祸面前都是弱者。强与弱只是相对比较的结果。一位年轻力壮动若脱兔的男老师面对一群大多18岁以下法定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自称弱者令人汗颜。

2)"生命权平等"

评:生命权的平等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恰恰相反,它是人道主义和道义伦理所主张的抛开人的差异,将人抽象类化后实施的对个体人的诸多尊重之一。在此基础上,现代法制社会的权利责任和道德规范与原则才得以实践。它是起点而非终点。

3)"要求我冒生命危险去履行责任是残忍的""不后悔地震时率先逃跑的行为,因为那是八级地震"

评:首先,履行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牺牲自己。而救助他人的目的恰恰在于保卫更多的生命;从进化角度看,也是符合同类种群的生存需要的。研究者们发现和公认的人类"本能"行为包括利他行为恐怕也与此有关。在某些情况下,救助他人和履行责任是需要冒生命危险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和规范化尽量减少降低危险,并完善保障补偿和奖惩赏罚机制;另一方面尽责本身即是美德。而法定责任之外的救助他人甚或冒生命危险的利他行为在所有社会中都是崇高美德。其次,责任履行如果有先决条件,在法制社会是需要明确界定的,也即有法律依据的,否则个体的任意解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再者,残忍与否是价值评判,责任的履行与否是是非评判。混淆二者,或用价值评判代替是非评判,本身意味着否定现代法制社会的基石。逃跑老师这一借口的真正表达其实是极端利己者的"我的生命重要于你们所有人"。

4)运用目标转移法称美国学校肯定没有"豆腐渣"工程,并会有经常性救灾演习,从而地震发生时,老师救助学生不会有生命危险,那种情况下肯定不会惊慌失措地逃跑。"。

评: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如前文例举所述,责任的定义和履行是以签约上岗时的契约为据的,并无额外条件。其次,他人的失职无法掩盖自身失职的事实,也无法成为自身失职的借口。再则,虽然尽一切努力降低风险减少伤亡是毋庸质疑的目标,在天灾人祸面前任何国家都没有人可以保证绝对安全。所以这是个伪命题。

做个简单类比,有兴趣者请查阅所有国家的法律,看看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在飞机遇险时是否必须采取措施组织撤离,而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是否有权擅离职守,机长是否应当最后撤离。按照逃跑老师的逻辑,机长说"生命权是平等的"、"要求我冒生命危险去履行责任是残忍的"、"我跟你们一起死没有意义"。并且在独自逃生后质问道"为什么不从制度上反思,检查从设计生产到保养维护方面的所有问题,排除飞机的机械故障,就不会造成生命危险,我也就不会惊慌逃跑了……这是第一次经历,是经验和技术问题…"法律和社会如果可以接受这种逻辑,这个社会离崩溃解体已经不远了。

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道德

逃跑老师前期的自我辩护还打出了自由人权的大旗。在此就简单谈一下主义和道德的关系吧。

自由主义关心的是个人权利。如前所述,权利的另一面是义务。在社会实践中的自由主义何时有过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分离呢?

其次,自由主义并不排斥道德。自由主义是对专制专权的批判。它主张个体自治(autonomy)或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实践,追求以思想自由和言论权利为核心的个人基本权利(rights)的实施。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必然应该是一个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一方面自由主义主张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行使道德;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因看重的是对道德的选择权利而非道德本身而使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道德困境。这就使得那句格言"自由主义致力于平等,但它需要优秀;自由主义致力于自由,但它需要美德”(Liberalism is committed to equality, but it needs excellence. It is committed to freedom, but it needs virtue)成为入木三分的描述。

一个自由主义者既可以选择作一个利己主义者,也可以选择成为一个舍己救人的利他主义者。自由和权利与利己或利他的选择不在一个逻辑层次,所以自由、权利与利己之间根本不具必然性。

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向善的道德观念,引导个体做出选择并不与自由主义相悖。而人的理性能力使得道德实践成为可能。因此自由主义绝不是自私的遮羞布;个人主义也不等同于利己主义;个人权利更不是道德缺失的挡箭牌。

诚实 vs. 伪道德

毫无疑问,诚实在我们所知的任何社会中都无一例外是美德。它是我们从小被培养灌输的基本品德之一,也是个人和社会信用的基础之一。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情境中,诚实如果没有和它的兄弟姐妹们,比如同情心、爱、勇敢、信念和公正等等共同行动,诚实也有可能陷入偏执被动而致荒谬。美德的正当施展是艺术。

以那个著名的寓言式故事为例,当人家摆庆生宴时,俺认为来宾们既不必称孩子将来必定升官发财(如果你不把这话只当成吉利话或不同意不喜欢此说此行等等原因),更不必称孩子将来必定会死的。叫真儿的人认为前者是阿谀献媚的说谎者,但后者的诚实值得称道吗?如果有同情心和爱,有移情把握(empathy)这些研究者们公认的人所具有的能力,心怀善意,来宾们可以表达对婴儿的憨态可鞠,娇小可爱或其他体貌特征的善意评价,真心祝福孩子的未来,诚实而有礼。

在几万同胞瞬间殁灭幸存者损伤惨重举国倾力以助悲丧哀悼之时,"精心设计"刺激言语挑衅公众情感,并自以为是的举动缺乏对同类的同情、尊重、爱和推己及人的移情感知能力,诚实与否,无异于在邻人举丧之时风言冷雨甚或蓄意欢庆一类的恶意变态行为。逃跑老师如果诚实面对自己,扪心自问后确认自己的事后言行完全是出于诚实和坦白而无任何其他企图,那么以怜悯之心看来,这种诚实和暴露狂的病态"诚实"如出一辙,可怜而可悲,急需帮助。

这也就是为什么,抛开法律责任道德不谈,不少善良的人感到逃跑老师的事后张扬无法被接受,是"往伤口上撒盐"并反对辩护声中的诚实之说。一个人诚实地记录下自我怀疑,反思和探索的历程和自以为掌握真理而口出轻狂的差别还是显见的。这种所谓诚实的借口实际上试图解构并进而否定人的全面心智能力。

其实,从逃跑老师事后辩解的自相矛盾中可以看到,一个自称有"道德和智力优越感"的人在一个突发事件面前的表现与这种自诩的反差实在太大。当事人事后无论是想合理化这一行为或出于其它动机,自以为找到了一套先进理论外衣,选择为自己批上,做一个讽刺者来为一个转型期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揭丑,从而证明自己言行的(一贯)正确和自身形象的"持续完美"并继续保持优越感。这一做法恰恰显示出当事人不能诚实面对自己的内心,缺乏自省能力。而揭丑的讽刺者行为的最明显特征在于其不加掩饰("诚实")甚至不惜假装丑化自己(设计不救母亲的刺激性语言)而争取吸引最大的注意力,从而证明社会规范道德和标准的不足和无效之处。讽刺者通过这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获得满足,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有兴趣者可查阅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方面的有关论述)。

对社会现行规范认知等等的讽刺行为我们其实常常见到。但是本身与共识程度较高的道德法律规范相悖的行为是很难得到讽刺者所希望见到的效果的。很显然,有些人不熟悉这种行为方式,人们或者为其所谓诚实性而迷惑,或者为当事人的不知耻而震惊。可笑的是,逃跑老师甚至未能正确理解他所依赖的理论,那些理论其实并不支持他的行为,他唯一可以抓住的半根稻草便是现行法律的相对粗糙和疏漏。当一个社会为一个失职无德的讽刺者的所谓诚实唱赞歌时,俺认为这个社会恐怕病得不轻。

在俺所生活的民主法制社会中,很难想像会有人有逃跑老师这样的事后言行,所谓以耻为荣。因为那不仅提供了受法律追究的行为的佐证,而且舆论的压力会使其被社会唾弃,所谓身败名裂。用暴露狂式的方式蓄意挑衅基于共识的道德和基本人伦的讽刺者,无论真伪,如果确认没有精神疾病,会被认为是为追求一时之名而不择手段的小丑 (desperate attention seeker for 15 minutes of fame)。换个角度看,这也可以称为相对成熟的社会的相应的保守与稳定性吧。

部分媒体和网友对所谓诚实的迷思还令俺想到所谓"真小人"和"伪君子"的比较。俺以为"真小人"更具无赖性而"伪君子"更具欺骗性,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恕不浪费笔墨详细分析了。

至于伪道德,想来应该包括以道德的名义行不道德之举,比如以今日眼光看来父权制社会中违背人性的妇德礼教的推崇实施;或言行不一的满口道德却行无德之举,以及对人对己实施不同的道德标准等,概称为伪善一类的行为。

如前所述,道德本身随社会发展而演进。俺个人认为老师对学生的责任是符合道德对等性等诸原则的,绝非伪道德。言行不一的伪善者们为了保持他们的道德形象隐藏了他们真实的动机并试图获得他们不应得的认同与称赞或逃避他们应得的惩罚和谴责。这种有意识的操纵和欺骗行为不但破坏了信任,而且实际上凌驾于道德规范之上,藐视了道德本身,损害了道德基础,令人痛恨与憎恶。以此标准衡量,在事发前,只有那些明知自己会自行逃跑却声称肯定会救助学生和要求别人做到(或不做)某事而自己却有意识地不去做(或做)的人才能被称为伪善;在事发后,试图掩盖自身的丢弃学生自行逃跑行为,却披上道德外衣批判他人的类似之举的行为也应被称为伪善。但是,这些人如果事前没有有意识的欺骗,这类伪善在很大程度上是扭曲的心理投射的结果,他们内心是顺应承认道德的约束力的。

因此,在此次讨论中伪道德的帽子满天飞,这里面其实有很大的概念混淆。

谈谈对事件的几个主要参与方的看法:

逃跑老师:

逃跑老师能言善辩,勤思好学。不过如前所示,其对一整套西方哲学思想和社科理念的理解很成问题。其事后侃侃而谈的对诸多事物的看法,俺也实在不敢恭维。这些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把一知半解甚至无知误解当成真知灼见则于人于己殆害无穷;囿于道德盲区和缺乏自省精神,也会使其进一步的提高受到制约。听其言观其行,当看到逃跑老师的如下说法,俺着实体会了一把黑色幽默的荒诞。

“…我是多么喜欢教书,如果能够培养出中国未来的思想,文化巨人我会觉得多么幸福,当然是给学生传播现代公民意识,爱的观念,自由的理念,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也是我的目的之一。”

媒体:

在这次事件中众多媒体的表现令人玩味:将一个失职无德行为反复炒作直至面目全非,以貌似宽容公允的态度行混淆视听之举。俺怀疑这倒底是能力水平的局限还是别有用心?

当某主持人宣称逃跑老师没有因逃跑行为而(被迫)离开教师队伍是社会的进步时,俺想问他是怎么从古今中外的横纵对比中得出的这一结论。俺想请他再思考一下,这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言论自由的范畴到底是什么?言论自由是否是评判此事的唯一标准?用言论自由作为评价标准能否正确反映此事件的本质?

当某门户网站用幼稚的命题和非科学的调查手段得出逃跑老师颇受欢迎的结论;当事件发展到逃跑老师声称要起诉国家侵犯公民权的阶段,同时不少媒体有意以所谓网民和政府的对立斗争来总结此事时,俺想问:媒体是否在滥用新闻权力和公信力?媒体是否有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以及背后的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作法?媒体是否有为了一个预设命题的成立而不惜绑架舆论的嫌疑?媒体是否应该反思在此事件中表现出的综合素质?

如果媒体希望借此事件高举"自由民主人权法制"的大旗"启蒙"民众,一位对现代西方自由民主人权法制的概念一知半解,对民主法制社会充满误读,一位理性选择作自私的懦夫并拒绝责任担当的无力自省者不仅无法扛起这面大旗,而且这位不称职的旗手还可能极大地误导了一些人对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权法制的理解,这对中国社会走向人本法制的努力又会是积极作用吗?

心理专家:

俺很不能苟同那位心理专家的言论。当当事老师坦称他文章的目的在于不满震后媒体铺天盖地的悲情渲染,从而不惜用极端言语刺激公众以引起反思,并自认为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时,心理专家大可不必用辩术中惯用的诉诸可怜法称没有经历过此次八级地震的人都没有发言权。对灾民的关怀与关爱并不意味着公众必须放弃任何与灾民有关的思考与质疑,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灾区的失职无德行为仍然是失职无德行为,这些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俺认为,一个称职的心理专家应该看得出当事老师在近期言论中所表现出的某些病态人格特征,希望专家能用专业知识真正地治病救人。

校长:当校长认为逃跑无过并称对逃跑老师不会"因言制罪"时,俺确实颇为惊叹:惊的是这位校长对教育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的理解以及对事件本质的认识水平(也不排除出于某种目的的有意为之);叹的是不知这样水平的教育工作者在中国还有多少,他们会教育出怎样的学生呢?

网友:

无论是那些发自肺腑的义愤填膺,那些话糙理儿不糙的嘻笑怒骂,还是那些躬身自省反己诸人后的质疑,那些对伪道德的深恶痛绝,都让俺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希望。而另一些网友对问题的深刻见解和一针见血的评论则令人拍案与微笑。但是,网友们参差不齐的水平也让人看到了太多盲人摸象式的评论。

关于反思

5.12地震留给我们的创痛和冲击难以磨灭,希望今后,每当我们回想起来,记住的不仅是那些曾经触动了我们心灵最深处情感的悲痛惨烈的场景,那些付出的血汗泪水,那些勇敢、坚强、团结、奉献与爱,而且希望我们可以有告慰罹难同胞和福泽子孙后代的反思和作为。

对地震中(甚至抗震救灾以及日常生活中)暴露出的问题的反思应当是全方位的。反思我们没有做到(缺少)什么、为什么没有;我们做到了什么、是不是最好、可不可以做得更好;有哪些方法措施可以改进提高或者避免错误或不幸的发生,如何实施;其他人(国家、地区)有什么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等等。比如对"豆腐渣"工程的反思应当包括从建筑行业专业角度的思考认识,到对相关政府和社会管理功能缺失的教训总结。

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每个人的情感认识、思想观念、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息息相关。

当我们的媒体兴致勃勃地追捧一个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民主法制社会中都会被认定为失职无德的行为;当我们社会的一些有影响力的话语权拥有者们对契约精神和自由、人本、民主等诸多概念相当陌生;对个人责、权、利、义的认识相当糊涂;对道德失范无动于衷;对构建社会共识缺乏兴趣;热衷擅长于娱乐解构一切有意义的公共话题或者只关注自身利益,我们对自身反思的需要已迫在眉捷。

看到在一个曾经有那么辉煌悠久的历史、以"仁义礼智信”为念的文明古国的今天,相当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念需要重塑,法制观念需要培养,公民意识需要唤醒,责任担当需要觉悟;在一个有崇尚自律自省的文化传统的社会,相当一部分人需要提高独立思考、分辨是非的能力,我们自身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Canuck 草于2008年6月14日,贴于2008年6月30日5.12地震49日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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