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之四)——美国宪法的通过

解读美国(之四)——美国宪法的通过

自由民主不仅是一个理念,不仅需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更需要诉诸相应的操作规程,而且必须经受实践的打磨。


独立不仅是一纸对外宣言,它应当落实到生活中。
自由不仅是一种人生价值,它应当成为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
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理想,它应当在实际中可以操作。
——作者题记

1787年9月,太平洋彼岸,一部人类 历史上具有现代文明精神的成文宪法诞生,即将下达美洲新大陆十三个州讨论通过。

“我们,美国人民,為建构更完善的合众国、树立公义、保证国内治安,建设公共国防,增进人民福祉,并稳固们与子孙后代的自由之福佑,特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颁行此宪法。”

这是两百多年前落于纸上的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这开宗明义的语句,最初是以所有十三个州代表的第一人称落于纸上的:“我们作為马里兰州、新泽西州……的代表……”。然而美国当时十三个州之一的罗德岛州并未参加制宪大会。此外,所有55位与会者所代表的十二个州,都為制定此一宪法相互作出过重大妥协,没有任何代表认為这一宪法完整体现了自己的意志并全然感到满意。更重要的是,代表们无人能确信这部宪法能够获得各州的一致批準并付诸实施。宪法草案人称上的这一改动,智慧地避免了在洲际层面可能引发的争端。站在两百年之后的历史高地,人们能够确认,从各州的第一人称的“我们”,改為新大陆全体统称的“我们”,实际上是美国第一次依据多数原则,确认自己是一个国家而不是十三个州的松散联邦、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而不是各州地方居民。这个改动也可以这样理解,整体的人民,而不是各州居民,才是是制宪的主体、国家的主体。这是一个征兆,当制宪大会“文本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f Style)的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落笔修正这第一个句子為“我们,美国人民”的时候, 一个称為美利坚合眾国的新型国家已经在北美的海岸城市费城临盆了。

宪法大会决议将宪法草案提交国大,由国大审议后,提交各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次审议批准。一俟会通过批準新宪法的州累计到九个,宪法即取得合法地位,落地生效。

制宪会议上,55位制宪代表有33位在新宪法签名表示认可,其余22位代表中,有12位不认可而未签署,9位因為提前离去未能签署。有鉴于此,美国建国者中最年长者富兰克林在大会最后一天签署宪法文件之际,当众宣读他的期望。他希望即将回到本州的各位代表支持新宪法在本州的通过,最低限度,不要抵制它。他希望各位以大局為重。他实际上的期待是,宪法大会会议期间的“全体委员会原则”继续生效。他希望以此保证宪法落地,成為新大陆建构中央政府的法律。



四月怀胎,十月生产


新大陆和全世界看到的是一份省略背后激烈争端而达成妥协的宪法草案。但是,这份草案一经问世,费城独立大厅内由妥协消弭的论辩乌云开始密布新大陆上空。曾经携手打败英国殖民统治的新大陆人们,第一次被自由理念和未来国家社稷分裂為对立的两派:
新宪法将重新整合新大陆,挽救其岌岌可危的未来。
新宪法将导致专制统治,将剥夺人民由独立战争所获得的一切权力。
对新宪法的态度涇渭分明。美国人们為自己的未来忧心忡忡,各抒己见,互不相让。各州代表大会相继开始大辩论。这是新大陆所经历的第一次激烈大辩论。辩论时间比制宪会议辩论时间长出两倍半:宪法制定用了四个月时间,通过则历时整整一年。

1787年底,德拉瓦州首先批準通过新宪法。此后有新泽西州、宾州相继跟进。1788年初,新宪法在乔治亚州和康乃迪克特州获準通过。2月,麻萨诸塞州通过新宪法。接下来到6月,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和新汉普郡州(New Hampshire)相继批准新宪法。——按照制宪大会的意志,美国作為一个国家终于越过重重籓篱障碍,可以合法存在了。

然而欢呼声响起处,焦虑依然如故,足智多谋的制宪大会代表们截至此时,似乎意识到他们的严重疏漏:
这个国家的诞生不仅维系于少数服从多数理念,也不仅依赖各州名义上举手通过,实际上与人口总数和地理位置密切相关。一个州通过新宪法,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数字累计,它意味著这个州加入合众国成為成员之一,等于这个国家人口总数的累积;同时更是(对)一个民族立足之地、生存空间的确认,是这个这个国家资源占有、管理方式的先决条件。

未来合众国面临的困难是,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州的通过,新大陆作為一个国家,将举步维艰。维州当时新大陆最大的州,人口占新大陆人口总数五分之一,西部边境线一直延伸至密西西比河。纽约州的地理位置则将新大陆其余十二个州一分為二。当时美国各州分布在东海岸,几乎成一字排开状,纽约州的北部有马萨诸、罗德岛、新汉普群(新罕布什尔),南部则有新泽西、德拉瓦、马里兰、维吉尼亚、宾州以及南卡和北卡。既难想象缺失五分之一人口大州的美国将如何存在,更难想象没有纽约州作為链接,这个国家将如何在缺乏现代化交通与电讯设施情况下实现对南北两半的协调管理。

上述事实意味深长:自由民主不仅是一个理念,不仅需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更需要诉诸相应的操作规程,而且必须经受实践的打磨。停留在理念阶段、徜徉于启蒙时期,并承担认知功能的民主,仅仅是手中的旗帜和心中的理想,要将这旗帜插上人类生存的土地、将这理想变成人类的现实,需要的不仅是热血和勇气,还需要时间、耐心和实践能力。新大陆上美利坚合眾国的诞生,必须面对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著手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美国的民主才能落地生根并逐步向前推进,自由才能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并日益完善。

新大陆的命运曾经在制宪期间因各州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而受到过极為险峻的威胁;因為同样的原因,美国的民主自由追求在通宪期间再度受到相当严峻的考验。1788年夏季,新大陆全地和它们的血缘邻邦欧洲,不约而同把眼光集中在维吉尼亚州和纽约州的通宪大会上。

维吉尼亚州是制宪会议的发起者,而且参与制宪代表多达七位。以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和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為首,他们都是是新大陆著名的政治知识精英。维州代表大会六月开始。有两位更加著名的人物没有到会,却以其它方式参与大会辩论始终:杰弗逊,其时人在巴黎做美国特使,对美国宪法的热切关注从始至终,并不断从至交麦迪逊及其他与会代表那里获得本州代表大会的讨论情况,并参与意见;华盛顿,其时在自己的弗农山庄,依靠一位专程传递大会辩论情况的马背信使了解情况,并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大会。

紧张激烈的三周辩论之后,投票即将开始。以公开坦言坚决反对新宪法而著称的帕特里克•亨利,要求最后阐述自己的意见。他做好了失败的准备 ,表达了对新大陆独立精神之延续的严重关注和对新大陆人民福祉的深切期望:“如果大会批准通过这个宪法,我将感到我的反对理由充分……不过归于失败。”他说,“如果宪法通过了,我将等待,并报以期望。我将期望美国革命的精神不会丢失。我将期待政府的此项新计划得以改变,以便保护美国人的安全、自由与幸福。”全世界都听见了亨利的肺腑之言。

维吉尼亚州代表大会旋即投票表决。6月25号,维州通过新宪法。维州人相当自豪,他们不仅是宪法草案的提交者、是这部宪法从无到有的创始州,而且认為自己為宪法草案落地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维州人认為他们是新大陆批準宪法通过的第九个州。然而并非如此,在他们举手表决的前几天,新罕布什尔州已经举手通过了宪法,成為第九个州。

维州的误解意味深长。人类陆上交通以马代步固然快捷,在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下,管理一个如此幅员辽阔的国家谈何容易?多年之后,美国还闹过比维州更大的笑话。由于英国对美国的领土、经济权利等无理要求而导致的美英两国战争,接下来又由于美国的强硬政策和战场上的胜利,英国政府接受自己的军事指挥官的建议,不再进行军事威胁和对抗,并于1814年夏季被迫放弃对美国的领土要求,同意坐下来谈判。美国则因此撤销其对加拿大领土的要求。至此,双方剧烈利益冲突实际上已经结束,战争已经失去前提。嗣后,双方于当年圣诞节前夕在英国签署和平协议。然而这一重大事件和两国战争局势结束的消息,受限于当时的通讯原始条件,迟迟不能抵达美国。于是產生了下面的荒唐故事:对和平协议之签署一无所知的两国军队在美国密西西比河口新奥尔良地区继续交战。结果美军以13人死亡的极小代价,赢得战斗。英国军队死伤超过两千,被俘五百。这是美国对英国长期作战以来最辉煌的一次战斗,然而这却是一场完全不必要的战斗——战争早在两周之前就结束了。类似的荒谬歷史还有不少,基本原因正是信息不畅达,管理方式比较原始造成的。

在工业革命之初,通讯迟缓,纽约州在地理政治上的存在,是美国建立一个领土完整、管理便利的国家的物化前提。纽约州支持新宪法的代表们以驍勇善战、天赋过人、主张以君主立宪看护独立自由的政治家亚歷山大•汉明顿(Alexander Hamilton)为首。面对几乎等于半数的反对声音,汉明顿们不仅晓之以理,而且使出浑身解数,不断抻长会议发言,在不违反辩论规则的前提下尽量拖延,以便推迟大会表决的时间,等候维州的结果。

新大陆各州举手表决通过新宪法初期,对于美国的诞生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即认可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当越来越多的州表决通过,这一理论意义越来越具有现实性:通过宪法,等于加入这个合众国,这个理论上成立的国家,因此就拥有了自己相应的土地和人民。通过的州越多,合众国所辖国土面积越大,人口越多。这大约是为什么毫无胜算把握的纽约州代表大会,在获得维州通过新宪法的消息之后,要将大会继续延期的原因,他们要争取充分的辩论机会,以便赢得足够的票数,保证成為合眾国成员之一。纽约代表大会的辩论延续到七月末投票表决,汉明顿和他的同仁们等待判决一样等待结果。结果是,反对与支持的票数非常接近,30对27。美国是幸运的:纽约州以微弱多数通过新宪法,加入合众国,等于拆除了横亘在新大陆南北之间的屏障。

在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宪法的举国大辩论,将新大陆一分两半。美国教科书说,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在漫长艰难的努力之后,一个获得人民授权以管理辽阔土地的的中央政府终于临盆。据说,宾州独立宣言签署人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在获悉国会宣布新宪法将在1789年3月第三个礼拜三生效时,他拿起鹅毛笔,写下了八个字:“It is done, we have become a nation”(尘埃落定,吾国已成)。



少数人意志促成重大结果


现代暴政產生之前,欧洲人类已经饱受其苦,逃到新大陆的人们总结过鲜血淋漓的经验:“事后确立罪状,或对原先并不违法的行為进行惩罚并任意拘禁公民,历来是暴政所善用的和最恐怖的手段。”故而,布莱克斯通关于滥用拘禁权的话,在新大陆各州通过新宪法时,多次被美国先民引用:“不经起诉、审判而剥夺一个人生命或强行没收其财產,乃是粗暴恶劣的行為,必须立即引起全国对暴政的警惕;但是秘密拘禁、匆匆将人投入监狱,其痛苦即不為人知或被人遗忘。因為这类事件不公开、不引人注目,故为专制政府更为危险的手段。”(布莱克斯通《评论集》第一卷第136页,转引自《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八篇)不少反对新宪法的新大陆政治精英认為,联邦制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势必威胁个人权利,其总统则可能演变為君主国王一类独裁者。著名的独立革命领袖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认為,新宪法的最大的缺陷就是危害个人自由。他直言不讳问道:“為了你的自由,有必要以采纳这个系统而放弃那些伟大的权利吗?……自由,一切现世中最伟大的祝福——给我们那无价的珍宝,拿走其余的一切吧!”远在巴黎任特使的杰弗逊给自己的好友麦迪逊写越洋信件,他对新宪法的拥护是勉强的,“半个面包总比没有强。如果我们不能够保护我们的权利,让我们保护我们能够保护的。”乔治•梅森由于新宪法缺少保护人权条款,曾拒绝签上自己的名字。

十一个通过新宪法的州中,有四个是有条件通过的。这个条件是,新宪法必须补充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马萨诸塞州是美国打响反抗英国统治第一枪的州,在美国歷史中,是个人自由权利坚定的守卫者。在这个州的代表大会上,新宪法遭到严重挑战。激烈争辩之后达成的妥协是,以未来修改新宪法,加入保护公民权為现在批準的前提条件。马里兰州部分代表表达了下列忧虑,如果新宪法中的政府权限不修正,人民的自由和幸福将受到威胁。维吉尼亚表达的同样的意愿。以微弱多数通过新宪法的纽约州,则明确要求新宪法加入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

此建议遭到多数派领袖汉明顿(Alexander Hamilton)的反对。理由是:第一,若干州的宪法,已有保护人权条例;二,新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美国人民为……增进人民福祉,并稳固们与子孙后代的自由之福佑,特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颁行此宪法。”,“与若干州人权法案成篇累牘文字相比,此语是对民众权利更好的承认”,故没有必要多此一举;第三,“就严格意义而论,民众不交出任何权利,即等于民众保留全部权利,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人权利。”

对此少数派的反驳是:虽然大多数州拥有自己的人权法案,但是宪法是未来国家的最高法律,必须在国家最高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权利的各项保障。他们同时提出:新宪法在许多方面既然沿用英国“习惯法”和“成文法”,在人权法案上也应该参照英国“大宪章”及其“人权法案”。但是汉明顿解释说:英国相关的人权法律是君主立宪体之内设置在君主与臣属之间的规定,意在限制和削弱君权,扩大臣属特权,“考其原意,并不能适用于已公开宣称基于人民权力、由人民直接代表、公仆执行的宪法之中”(以上引自《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汉明顿及其他联邦党人认為,英国的“习惯法”(社会法则)并未定义或确量“自然法”(天赋人权),鉴于此,他们相信:在宪法中写明需要保护的诸项权利,将导致对那些权利的限制,并可能意味著对其他未申明权利的忽略。

但是少数派的意见付诸实施了:新国会首次会议最重要的议程是提出并讨论宪法修正案,加入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条款。自美国宪法1789年3月生效不到三个月之后,麦迪逊开始起草宪法修正案。再过三个月,9月25号,草案提交新国会首届会议讨论。三天之后,国会签署通过。再经过全美四分之三的州通过,这个被称作公民“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这个国家此前和此后的管理中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前提——人民权利优先:举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都归于人民;嫌犯无罪推断:在人证、物证、言证,证明一个人的罪行之前,对嫌疑人做无罪推断。

但是开国在即,立法在即,他们宁肯重复申明各州法中的内容、宁肯在人民优先的原则之上和之后再加一道保险、宁肯对政府做“有罪推断”。宁肯在明确以人民福祉為前提的最高法令中,多此一举地以明确的文字,具体申明公民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们硬是把人权保障写进了已经通过的宪法。整体地、历史地看,这是这个国家在最初的分崩离析危机之后,立即回到自由理念,警惕权力扩张的证明。



再度体现的合作与妥协原则


在任何公共事务中,意见最终未获通过的少数派,永远有一条道路可以继续走下去:我事不成,俱事不成。他们可以设法砸烂一切价值,退而谋求对方失败。但这不是新大陆新宪法反对派的做法。包括新罕布什尔州在内的四个对新宪法不满意的州,他们尊重多数派的意见,同时在此基础上内部协商,达成协议,继续努力,在批準新宪法时写信给新国会,请求修宪。

如果对新宪法不满意的四个州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对新宪法投反对票,那么新宪发就不会获得通过。新的国会不会產生,他们的意见——公民“权利法案”就不会获得讨论的机会,这个法案就不会存在。如此,他们反对新宪法是成功了,但是他们保护人民权利的意见也不会实现。

国事争辩与讨论中,合作原则另一个体现者是麦迪逊(James Madison)。他是新宪法草案的起草人,是新宪法反对派的力敌,是论战少数派的系列文章(后称《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他反对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的理由非常具体,他担心一旦在宪法中引入公民权利条款,会引第二次全国大论战。新宪法秘密讨论和公开通过期间的大辩论已经歷时弥久,新宪法的通过来之不易,在此基础上再添新内容,引发的辩论可能最终牵扯新宪法的内容,导致在艰难中获得通过的新宪法彻底覆灭。麦迪逊对英国宪法了如指掌,他持与汉明顿同样的看法:自然法不受习惯法约束,无需列举各项基本人权,此举不仅画蛇添足,而且可能危及那些列举的权利。他甚至写信给自己的朋友杰弗逊警告说:有些州里的权力野心家,正要促成第二次制宪会议,以便借矛盾把所有的事情搅混,从而推翻刚刚通过的新宪法。但是為了顾全大局、保护已有成果起见,也为执行少数人意志,他再度执笔,起草了他认為没有必要的人权法案。

他参照1776年维维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同时认真考虑各州的相关建议。他尤其寻求各州共同的建议,以便避免引发争论,尽量照顾到这一草案通过时的可能发出的反对声音。这个草案不仅是麦迪逊政治妥协与宽容精神的体现,也是他欧洲民主传统学识的体现,他起草的权利法案,不仅体现了美国革命独立自由原则,而且反映并容纳了英国几个世纪以来的法律核心。

独立战争之后,这个国家未来道路上每一步都是不同意见双方相互妥协、合作的结果。宪法前十项修正案列举公民需要保护的诸项基本权利,是少数派意志的体现,然而在以下的论述中,读者将会看到,权利法案的语言方式和后来对它的解释,同时体现了联邦党人的意志。权利法案诞生于对新宪法的论争和不满,不仅是多数派自觉妥协,采纳少数意见的结果,也是少数派通力合作的,败而不隳不恨,持续努力的结果。

这表明了美国先贤的民主素质,也向全世界昭示了美国式的民主的要义之一:不仅维护少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意志。这意味著多数人向少数人的妥协。这种妥协是一种自觉的妥协,表现了民主理想的宽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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