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小时候就知道宪法就是根本大法,仅此而已。后来到了加拿大,遇上加国当时的宪法危机,我多少感到困惑,不明白一个生活富裕,日常一切运行正常的国家怎么会有根本大法的危机。真正搞清楚西方宪法还是从一篇题为“与美国人民的合约”的关于美国宪法的文章。

虽说历史上的政权常常是枪杆子里面出来的,但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权威,也就是立国之本,人们总觉得还需要有一种解释才行。比如说,历史上人们对君王在一个国家的绝对权威的解释往往是皇权天赋。那么在没有了绝对权威的君王之后,一个国家的让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的权威是哪里来的呢?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的一个解释是,在民主的国家里,既然大家名义上都是主人,就没有任何人具有制定管制他人的法规的天赋的权力,所以宪法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签订的一个合约。这就好比全国人民共同在做一个大生意,为了一起做好这个生意,大家一起来签一个合同。这样一来,宪法因为名义上是全国人民共同签订的合同,就具有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

那么怎么能让全国人民一起来签一个合同呢?首先,让全国人民一起写一份合同是不可能的,所以要由极少数的人先起草一份合同也就是宪法草案,然后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来模拟全国人民一起签的效果。一种是全面公投,然后严格地按人头来算是否有过半数的同意该宪法草案,另一种虽然也是全面公投,但并非每个人的票都具有同等的有效性,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算(比如,把全国分成几个地区,虽然在每个地区内采取过半数的计票方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要求所有地区都通过才行等),还有一种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由人民的代表来替大家来签订该合约。严格的说,人民代表的选出以及如何来代表人民本身也应该是全民签订的合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国家的这一制度并非是由全国公投决定的。而当年的加国宪法危机就是全国各省除了纽芬兰一省的代表各省人民的权威人物(好像就是省长)都在宪法上签了字,但是纽省的代表不愿签字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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