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理论

箴言: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精神所有权。


 

 


一、精神所有权说


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自然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所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到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其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


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以此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即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内容,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单独研究的一个问题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学派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该学派认为生产力发展使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知识不是独立的物质财富主体而只是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必须应用在生产实践活动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使用价值。现代资本主义已基本解决了科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一系列问题,开拓了科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途径,使科技与其在工业方面的应用结成一体。由于知识在生产中改变和优化创造价值的生产的形式、规模、效率和质量等内容及关系而创造出比原有生产力更大的生产力,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虽然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没有消失,但它们已成为次要了,而正规专业化的知识则被视作关键的个人资源和经济资源。


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就要进入市场并接受市场选择。但由于知识自身的属性使知识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流转。首先,知识具有抽象性。知识是“自然界的思想物”(马克思语)。知识包含双重抽象:一是事物(自然物,社会现象或他人)的抽象。知识是客观物质结构形式在人的意识中的观念存在;一是形而上学化的抽象,即通过人脑的创造性思维以一定顺序形成之思想体系。其次,知识具有可复制性。一个母本知识可以复制无数次、无数份,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第三,知识具有可共消费性。它建立在可复制性基础上,知识可为无数消费者同时共同消费。知识不同于其他物质,知识没有形体损耗,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再现,可为人们共享,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为不同的人同时利用。知识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许可给他人使用。现代知识借助于各种先进的电子设备传递的速度非常快,更易为大家分享。知识的上述属性决定知识的非排他性。对于物质资源而言,排他性是其自身的属性,所有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占有、使用而排除他人占有、使用的可能。知识很难通过自然的使用实现排他,无法通过占有来控制对它的利用,先掌握的人并不能完全占有,也不能阻止他人进行同样的创造性活动,加上知识的迅速传播、易于掌握的特点,使得他人可轻易地获得别人创造的知识而进行利用和收益。因而知识一旦被创造出来并予以公开就提供了人们共享该知识的可能,他人可以不受限制无偿利用该知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必须具有与物质同样的商品属性,才能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有用的资源成为商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使用性。二是专属性(稀缺性)。当资源处于共享状态时谁也不会花钱去买。如果资源无须付费,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资源利用主体。知识的非排他性等特征使其不能进入市场,知识不能作为商品流转。知识要形成使用上的排他性成为解决知识的市场流通问题的关键。


 


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解决了生产力发展对经济基础的矛盾。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殊的意义。产权描述的是对资源的行为权力,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般来说,产权的形成是市场博弈的结果。产权赖以成立的条件是取决于他人的认可。只要他人和社会认同你的行为,不对你的行为发生异议,就表示产权的成立。知识使用上的排他性决定市场不能形成产权机制,知识使用上的排他性要通过私人产权制度安排解决,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的属性发生变化,知识从共享品转入私有制下从而形成排他性。


只有在特定的法律意识面前,知识产权才不是一句诳语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