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概念的发展历程简述
“性权”, 即“性权利”(Sexual rights,或sex rights),不是“性权力”(Sex and Power, or Sexual power)。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性权利”是更为新近才提出的、是非常根本而重大的、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带有革命性的概念。由於“性权利”和“性权力”在汉语中是同音词,在口语中难以分辨。所以建议在口语中把Sex(ual) rights 译为“性权益” ,或简称“性权”,以示区别。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使得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较为具体地对人权进行了列举,构筑了一个大致的人权体系框架。尽管到目前为止,国际人权文书中尚未出现“性权利”一词[2],但人权的发展,确实为性权提供了必要的人权学基础。
随著西方性革命的展开和人权运动的高涨,人们也致力於性权是基本人权的确认。 例如, 1971年,在纽约,出版了拉默尔(L.V. Ramer)写的书《你在性方面的人权法案——性抑制有害後果的分析》。这本书共有十章,章名依次如下∶
性恐惧的後果;
根源於性恐惧的社会问题;
有关人“性”的基本事实;
性驱力是侵略和暴力的中和力;
有关同性恋的基本事实;
青少年和成人性活动的危险被夸大了;
性恐惧的宗教起因;
教士对性的无知;
许多关於“性”的法律是对隐私的违章侵犯;
清除我们的性恐惧。
从书名和章目,便可以看出,拉默尔把“性”看成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他说∶
大多数性恐惧是没有理由的恐惧。人在根本上是‘性’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运转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赖於一种没有性的犯罪感和性恐惧的生活。我们称之为”性革命“的,实际上并不是革命,只不过是对於加之”性欲望”的反自然的压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将要包括全新的、现实的性道德标准,确认人生来便是‘性’的,确认‘性’乃是上帝为了人的欢乐和幸福而赋予人的一种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将对於那些和现代生物学及心理学的事实与原理相冲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条文加以完全而彻底的修改;它将废除那些把既不损害他人、亦不干扰公众福利的性活动也看成罪恶和犯罪的学说;它将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耻、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惧;它将确认性紧张得到充分释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条件;它将确认性驱力乃是整个人类之爱的根源,这种爱将平衡以及中和来自人类天生驱力的侵略攻击行为;它将确认人类在生物学上便造成了是一种‘性’生物,性驱力乃是其生存的核心。
这段话大体上也表明了“性的权利”是什麽。简单地说,性的权利就是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公众福利的条件下,有权表达和满足其性爱和性欲,不必存有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耻感、不道德感和恐惧感。
1976年,在美国三藩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承认的可以授予三种博士学位的性学专业高等院校,"高级性学研究院”(IASHS, 网址 http://www.iashs.edu)。这个与传统方式有别的研究生院,获加州政府的批准(美国的高等院校全部由所在的州政府审批管理),招收研究生,可授给“性学硕士”“性学教育博士”、“性学博士”、“性学哲学博士”等高级学位。最近,又新开了“性公共卫生学硕士”学位。这所以性学为唯一专业的研究生院,至今在全世界仍然是独一无二的。但从这里开始的性学方面的硕、博士学位,後来在纽约大学等十多所美国大学开设了,说明这一学术领域已得到广泛的承认。
这个专门研究人类“性”方面的高等学府,有一些伦理学上的信念,是基於确认“性权利”乃“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这个研究院提出的“基本的性权利”(基本的性别的权利),共十条,可以看成是一个“性权利”奋斗纲领,全文如下∶
基本的性权利
高级性学研究院的伦理学原则,是基於“性权”乃“基本人权”的信念。(该院的创办人和院长 Ted Mc Ilvenna教授,曾任世界性学会人权委员会主席。在三藩市市高级性学研究院的正门上方,曾多年写有巨幅口号∶“性权乃是基本人权”。)
1。 享有任何有关性的思想、幻想或欲望的自由。
2.享有得到性娱乐的权利,可在市场上自由地得到包括直接显示性行为全部情节的性商品物资。
3..享有免於看到性商品或性行为的权利。
4.享有性自决权。
5.享有寻求并参与相互同意的性活动的权利。
6. 享有进行不论什麽类型的性行为或性活动的权利,只要这些性行为或性活动不包含非相互同意的行动,没有暴力强迫、没有强制约束、没有??虐、没有欺诈。
7. 享有私人性行为不受迫害、责难、岐视和社会干扰的权利。
8. 社会应确认∶每一个人,不论是有配偶的或是无配偶的,都有权利追求满意的、相互同意的社交-性生活,不受政治、法律或宗教的干预;并且,社会应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种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机会∶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处於监禁中的囚犯、住在医院等设施中的病人、因年纪而在性生活中处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体吸引力的人、缺乏社会技能的人、穷人、孤独的人。
9. 所有性功能有障碍的人,都有得到不受指责的性保健的基本权利。
10. 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
这十条“性权利”,看来有些是某些社会或某些个人所难於接受或做到的。但是,可以认爲,这些“性权利”确实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似乎也可以说是反映了“性革命”所要达到或已达到的成果;并且,也可以说它是公平的,例如它既反映了色情品的赞成者的权利(第2条),也反映了色情品的反对者的权利(第3条)。
这一文件的中译本,由笔者译出,最早刊於在美国发行的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後收入1987年出版的《性的社会观》一书中。台湾教育部发行的《性教育》(主题辅导工作坊研究手册)一书(郑玄藏教授主编,1994),全文引用。
显而易见,这十条只不过是美国性学界一些持性肯定观的前沿人物的理想而已。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政府,没有一个宗教,没有一个社会,现在可以接受所有条文,也没有一条,在世界上不引起强烈争议。例如,第10条"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毫无问题的,在这里,控制生育已经不仅是权利,而是义务,法定的义务了;但在美国,即便在今天,控制生育的手段,例如人工堕胎,仍然受到许多民衆,许多宗教力量,许多政治力量的反对,强烈到屡用暴力,枪杀人工堕胎门诊医生,控制生育仍然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人身权利。更不用说像第2条、第5条等等,在不少国家是直接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惩罚的。
同年,著名性学家莱斯特•克肯多(Lester Kirkendall)发表《新性权利与性责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1976)。 Kirkendall是美国奥列冈州立大学“家庭生活”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家庭生活研究”的伟大先驱者之一,著有不少关於性和家庭生活的书和论文,是“美国性资讯和性教育理事会”(SIECUS)的联名创立者,他被选为一九八三年人道主义者,在一九八五年被授予美国性的科学研究学会(SSSS)年度奖。他曾在美国、日本、以色列、英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演讲。1984年, Kirkendall在《人道主义者》(The Humanist),发表「性革命方兴未艾」,反驳保守的社会评论家和高级作家John Leo在《时代》杂志发表的文章「性革命已成过去」。
《新性权利与性责任法案》(摘要)
在人类(以往)的行为中,性的适当位置被否定了太长太长的时间。肉欲或者被神秘与禁忌所遮蔽、所包围,或者受到远远超过其对生活完满性贡献的欢呼。人类的性的满意度在渐次增长,以至於生活本身也变得更有意义。通过强调性对有意义的生活的贡献而提高性的品质,这样的时代到来了。
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这样的愿望∶只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就不必担心不想要的怀孕或性传播疾病。只要生殖仍然是一项重大选择,只要女性仍然臣服于男人,将性表达限制在夫妇之间或单偶制婚姻中就是有意义的。在婚姻切实可行的地方,虽然我们将之视为珍贵的人际关系,但我们相信其他的性关系同样富有意义。在任何情况下,人类都应当有权表达其性欲,也有权进入在他/她们看起来是适宜的(性)关系,只要他/她们没有伤害他/她人或干涉他/她人的性表达权。不过,这种新的自由,应当有一种伦理责任相伴随。
幸运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对性在人类经验中的适当位置的重新检验正在进行著。我们认为,性的人性化已经足够进步,这使得制定一项个人对社会以及社会对个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声明是有益的。因此,我们希望提出下列各点以供思考∶
1、人类之性的范围需要扩展。
2、发展两性平等是合理道德的实质。
3、压抑性的禁忌应当被更平实、更客观的性观念所取代,这种更平实、更客观的性观念以对人类性行为与性需要的敏锐认识为基础。
4、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与权利被告知人类之性的各种市民的、群体的特徵。
5、在考虑社会需要与个人欲望的情况下,未来的父母有权利和责任就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制定计划。
6、性道德应当来自对他/她人的关怀与尊重;它不应当被立法。
7、肉体快感具有道德价值。
8、在人的一生中,个人能够对性作出积极的、肯定的回应;这是必须承认和接受的。
9、所有的性结合必须遵从人道和人本价值。
这份声明中的观念之实现取决於个人的特定品质。一个人需要自治,能够控制他或她的性功能。一个人需要在生活中发现合理的满足,接受和享受身体的快乐。更进一步,一个人需要尊重他/她人等量的权利。当一个人生活於其中的社会提出要求时,它也应当与个人的需要及个人的自由相适应。只有当这些条件实现後,充满爱意的、无罪的性才是可能的。
在我们历史的这一时刻,我们人类正在从事著惊人的冒险。我们第一次认识到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直到现在,我们的身体还是被教会或国家束缚著,它们命令我们应当如何表现我们的性。我们还没有被允许最全面地经验人类身体的快感与官能的愉悦。
为了实施我们欢快的性表达的潜能,我们需要通过这样的教义∶只要它们同责任与相互性相联系,实现快乐就属於最高的道德之善。
对性的一种互惠的、创造性的态度,无论就个人而言还是就社会而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当我们经验著与他/她人的精神成长和自我提升时,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它在个人方面的意义。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对另一个人说∶“我因为具有这样的经验而富足,也因为对你拥有这样的经验做出了贡献而富足。”
这种社会意义能够来自於个人的那种充满生机活力的感觉,这样的个人在经验著无罪的、互惠的快乐。我们从自由的性表达中所能够经验到的那种身心俱足的感觉,那种自我实现的感觉,是可以扩展到所有的人性方面的。如果对其他/她人漠不关心或冷漠无情,那就根本不可能过一种有意义的、令人著迷的性生活与世俗生活。
我们相信∶如果我们要达到完满人性的顶点,那麽解放我们的性自我是非常重要的。但与此同时,我们相信我们需要启动与培育对他/她人的责任。[3]
後来, 世界性学会(W.A.S.)发出 西班牙瓦伦西亚“性人权宣言”,进一步提出全面的性权力诉求,并和性健康权紧密连在一起.
世界性学大会性权利宣言
性是人类富变化及动力的一个层面。是经由个体和社会之互动所建构。透过一个和谐 的人生历程,性表现在营造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关联。
性满足,包含自我愉悦,是人类身体、心理、智慧及灵魂健全的源头。性满足与性当中矛盾冲突及焦虑的解除相关,爲社会中个人的发展所需。
有鉴於此,我们极力主张社会应营造出能满足个体全然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并尊重下列性的权利∶
1、自由的权利∶需排除在生活中不管任何时间及地点,所有对性强迫、剥削及虐待的形式。对抗性暴力的努力,是社会的先决条件。
2、对身体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权利∶在戒绝任何类型的折磨、损毁及暴力的情形下,有对自我身体的支配及享乐的权利。
3、性平等的权利∶免除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不论在性、性别、年龄、种族、社会阶层、宗教或性取向等方面,均应对性的的差异性给予合理的尊重。
4、性健康的权利∶确保发展、研究及必备知识所需要的资源不至於匮乏。在防治爱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方面,需要开发更多的研究和诊断与治疗的资源。
5、有获得充足、客观、正确的人类性资讯的权利,提供有关性生活中决择的指引。
6、完整性教育的权利(从出生至整个人生历程)∶所有社会制度与机构必须参与此一过程。
7、自由结合的权利∶有选择结婚、单身、离婚或建立其他形式性结合的权利。
8、做出自由及负责任的选择权利(关於生育史方面)∶对生孩子的数目、时间间隔及控制生育力方式均有选择的权利。所有的孩子都必须处在被爱与期待中。
9、隐私的权利∶在个人背景与社会道德规范下,对性生活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合理与满意的性经验,对人类的发展乃属必要。
人类的性,是人们彼此间最深切联结的起源,亦是个体、伴侣、家庭与社会健全的要素。因此,对性的人权的尊重,必须透过一切的方法来确保与发扬。[4]
1999年,第十四届世界性学会在香港召开。这是世界性学会第一次在华人社会举办大会,香港大学精神医学系教授吴敏伦学医学博士担任该届世界性学会议会长,他是香港性教育促进会及亚洲性学联会创办人及首届会长。第十四届世界性学大会,对西班牙瓦伦西亚“性人权宣言”进一步加以扩充,提出更为全面的性权力诉求(由9条增为11条), 通过了正式的最後文本。中译全文如下∶
世界性学大会性权宣言 (1999,香港)
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於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於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
1.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於何种情况。
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3.性私权。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
4.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5.性快乐权。性快乐,(包括自体性行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於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7.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著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10.全面性教育权。该过程始於出生,终於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 [5]
《性权宣言》的译者小李飞砖对《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和《性权宣言》做了对比和分析,引用如下∶
《性权宣言》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 内容上也许有所不同,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麽,由於人是一种“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权宣言》将“性”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根据自然法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大体而言,前8项属於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後3项属於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於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著“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於性倾向—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性权宣言》的发表,昭示著自由主义的胜利,因为《宣言》本身就充分体现著自由主义精神。
性自由主义的兴起与繁盛,也女权主义与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女权主义强调妇女的性权利,对性自由—特别是女性的性自由—有著非同寻常的贡献。应该说,女权主义学说中实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权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凯特· 米利特的观点,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为“性革命”的第一阶段。 “性革命”的目标就是性自由。25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在某些方面极端对立,但女权主义主张、强调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与自由主义实有许多暗合之处;况且,女权主义内部派系纷呈,其中自由女权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女权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派别。
性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麽?性自由主义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她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对性关系所做的道德判断不是因为有一套统一的性道德,而是因为有适用於性也适用於其他问题的道德。例如,强奸的非道德性不在於它是性的,而在於它不公正地伤害了他人。
性自由主义是与性保守主义与性稳健温和主义相比较而言的。性保守主义只将婚姻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温和主义则将发生在合意的双方之间、无害於他人、附带有爱情的所有性行为都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并不以婚姻为性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与这两者相比,自由主义,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爱情作为评价性行为的标准。它所强调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只要具备了合意或同意,则一切形式的性行为都具有合理性。
事实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成人之间一切合意性行为的合法化而奋斗。自由主义认为所有人具有大体相同的理性。基於这样的预设,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治,将人的活划分为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两大领域,反对国家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由於“性生活是人类最大的私事”,《性权宣言》中强调了性自治权与性私权,将两者分别列为第二性权利和第三性权利,仅居性自由权之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将性私权(sexual right to privacy)译为“性隐私权”,似乎不太恰当,因为从後面的释义来看,该权利指的是在亲密关系方面的自我做主,反对外在的干涉,强调亲密关系是一种不容别人干涉的“私人事物”而非强调“隐私”。 “隐私”在中文中有见不得人”之类的贬义。
《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将性健康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性权利加以列举;《性权宣言》虽未将性健康权列为具体的性权利,却在《宣言》的概括性文字中将性健康推崇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并比《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多列举了性保健权。性健康不仅包括免於疾病、伤害、暴力等的性生活,也包括消除性罪恶感、耻辱感与错误认识的健康性态度,以及经验和把握自己的性的能力。因此,性健康—特别是健康的性态度—也直接体现了性自由主义。因为性自由主义原本主张性行为的道德中立,是不需要羞耻感、罪恶感的。
这一点,也可以从《性权宣言》对性快乐权的规定表现出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概括性的文字里提到了性快乐,《性权宣言》则将性快乐权具体列为一种性权利。对性快乐权的张扬,也可以看作自由主义的一种得势。身体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有权对之进行享受。性是人类最大的快乐源泉,这一点在古今中外是没有疑义的,但性快乐在传统道德中又是一种受到贬损的价值。不是因为别的什麽,而是因为快乐自身就被视为一种“罪恶”。性快乐权的张扬与女权主义运动有密切的关系。强调个人选择与性快乐而非制度化的性压迫与性危险,是女权主义的一种走向。在对性的看法上,女权主义内部存在著两种对立的派别∶激进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前者强调性快乐—特别是异性爱的性快乐给女性造成的危险,反对一切不利於女性的性行为;後者则强调以性快乐为中心,打破一切传统的价值标准,只要能给女性带来性快乐,任何性行为都属合理合法。这是性自由主义的真正体现;而激进女权主义的性观念、性主张在另一种意义上,毋宁说是一种新的性强制、性压抑。也许正因为如此,激进女权主义的市场已经在逐渐衰微。
世界性学会成立於1978年。该会自创立伊始,一直致力於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推动性学研究与发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召开之前,世界性学会的成员已包括欧、亚、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组织和无数的个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团体。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是世界范围内多年性权与性自由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与结晶。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可能依此为凭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积极影响。《性权宣言》的发表,明确地显示出确认“性权乃是基本人权”的努力,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进步潮流。
[1] Fang-fu Ruan, PhD, MD, ABS, ACS, FFAACS E-Mail: ruanffster@gmail.com
美国旧金山“高级性学研究院”(IASHS)教授;“美国临床性学家院”奠基院士 (FAACS); 中国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性学会顾问;香港大学名誉教授;台湾高雄树德科技大学人类性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台湾性学会顾问;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WACS)名誉会长兼监事长。
[2]赵合俊著∶《性人权理论-作为人权的性权利研究》,阮芳赋主编“性学万有文库”NO 22,万有出版社,高雄,台湾,2007。
[3]赵合俊著∶《性人权理论-作为人权的性权利研究》,阮芳赋主编“性学万有文库”NO 22,万有出版社,高雄,台湾,2007。
[4]中译文引自∶《世界性文化图考》,刘达临,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1月第一版,北京,四卷一函,第2309-2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