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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中外条约之“不平等”(一)
芦笛
如今所有的不平等条约的全文都贴上了网,谁都可以调出来。然而没有多少人会去琢磨“不平等”到底是什么意思,就是把条约背得烂熟,也未必能看到以下问题:
1)特别强调两国之间的平等关系
在国际条约史上,大概再没有比清朝和英、美、法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更强调缔约双方的平等关系了。几乎所有的条约都花了大量篇幅,对双方对等礼仪作了明细规定,而且不厌其详地重复,以英国与中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为例:
《穿鼻条约》:
第三条:“两国交往应基于平等地位。”(据1841年1月20日义律发布的公告,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306页)
《南京条约》:
第十一条:“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天津条约》:
第三条:“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
第四条:“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
第五条:“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条:“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条:“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美国、法国与中国签订的各次条约也类此。《中法天津条约》甚至具体规定了外交文件的措辞:
第三条: “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
第四条:“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法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法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
外交条约竟然会不厌其详地作这些对等礼仪规定,甚至强调日后所有的外交照会都必须使用“大清国”和“大法国”字样,堪称今古奇观。这种特别强调关系对等的条款,竟然会构成“不平等条约”的重要内容,若让不知底细的读者来看,定会以为那是英法从中国独立出去后,与原来的中央政府签订的条约。
历史的讽刺在于,中国人正是从这些不平等条约中首次接触到“平等”概念的。传统文化里从无这个概念。虽然佛家有空泛的“众生平等”之说,但因国人在现实生活中从未发展出“权利”的概念,所以它从未落实为政治概念。无论是国际关系还是人际关系,国人知道的就只是无条件服从暴力。它是鬼子用坚船利炮强行打入中国人脑袋的第一个西式价值观。遗憾的是,远不是所有的现代国人都知道这点,因为教科书从来不告诉咱们。
对当时的人来说,这当然是对天朝不可容忍的侮辱。邓廷桢当年就训斥过义律:“大班(芦注:这是当时中方对英国商务总监的称呼)竟免去‘天朝’尊称,混用‘贵国’字样,妄自尊大。……着其不得再冒渎帝国威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179页)如今蛮夷竟然用武力强迫天朝接受与它们平等的地位,甚至把这写在条款里,当然是对帝国威严的不可容忍的冒渎。就是这种基于“民族尊严”的强烈义愤,以及不惜后果推翻这些“不平等条款”的强烈冲动,构成了此后中外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
那个时代的人坐井观天,这种历史局限毋庸深责,但今天官方教科书还不把全部真相告诉学生,那就说不过去了。当然这也情有可原,盖这悖论确实难得钻出来:用武力胁迫他人平等对待自己,这种行为本身算不算平等?
2)取消公行垄断制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
“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这说的是当时清朝实行的社会主义垄断。战前外贸不但只有广州一个窗口,而且由官府垄断,通过所谓的“公行”进行。亦即由户部特准的一批商人(称为 “行商”)一手把持。他们是外商唯一允许接触的中转商,所有涉外交易都必须通过他们中转。公行于是成了专职腐败机构,官商勾结,上下其手,不但盘剥外商,更盘剥本国商人,唯一受益者只是行商和与之勾结的贪官污吏们。
南京条约取消了行商垄断制,允许外商直接与中国商人交易。这新规定刺激活跃了外贸,其受益对象不但是外商,也是本国商人,就连朝廷也因为去除了中饱贪污环节增加了税入,唯一的受害人只是行商以及靠陋规层层盘剥商人的贪官污吏们。
现代国人应该怎么看待这条不平等规定?从客观效果来看,它无疑有利于中国。但从国家平等的角度来看,它又是用武力干涉中国内政,当然是不平等行为。于是我们又一次碰上了悖论:用暴力胁迫别人接受“自由贸易”的平等观念,这种行为本身到底算不算平等?
3)协定关税
《南京条约》第十条规定:
“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这是说,在通商口岸进行的中英贸易,应该交纳多少进出口税和劳务费,应该由中英双方秉公议定,再由户部发布公告,使得英商有章可循。英国货物交纳了进口税后,中国政府就必须允许中国商人运到各地去贩卖。内地税关不能再层层盘剥,只可征收不超过原价的十分之一的过境税或入境税。
这当然是不平等规定:关税乃是本国主权,岂容他国与本国“秉公议定”,甚至具体规定内地的税率?此所以国产史学家都要把这当成帝国主义压迫剥削中国人民的铁证,加以严厉谴责。
然而英国所以提出此要求,乃是因为中国烂污到了极点,海关从不公布明确税则税率,而是按陋规(亦即潜规则)加以不可预知、无从定量的敲诈勒索。货物运入内地后又要遇到重重关卡,每一道都得再被敲诈勒索。这样当然就提高了商品价格,使得英国货物失去了市场,对英商不利,所以他们的民选政府要动用武力胁迫中方取消这种贪腐作法。
但讽刺在于,这规定对中国也有利。原来的作法只有利于贪官污吏,却坑害了消费者和国家。最典型的就是漕运。自明代以降,北方特别是北京没有粮食自给能力,须得靠南方通过大运河运粮食去养活。这可以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朝廷向南方收粮,并由官府负责运到北京;另一种则是由朝廷向南方收钱,再在北京采买粮食,则民间商人自然会把粮食运到北京去卖。明朝生怕刺激起民间贸易来,于是便采用了第一种作法,由国家承包到底。这作法被清朝沿袭下来,到后来漕运就成了官员们趋之若鹜的“肥缺”。运去的粮食经过层层敲诈后,价格高到荒唐的地步。早就有人建议革除这弊政,采用上述第二种作法,然而就是没人理睬。直到晚清海运开通后,漕运才自然没落了。
大清海关也就是这种专职敲诈机构,敲诈来的钱除了被海关官员中饱外,还要广送各级关系户,根本进不了国库。鬼子动用武力强迫中方公布统一的税率税则,堵死了官员的贪污渠道。此后英国人赫德做了海关总税务司,将海关建成中国从未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的廉洁高效机构。在他的组织、领导、管理下,贪污杜绝,白银滚滚流入国库。到后来关税收入竟然高达全国岁入三分之一,构成了洋务运动的雄厚经济基础。中国之所以能建成居世界第六、亚洲第一的北洋水师,全靠《南京条约》破除了原有陋规,又由赫德那位职业道德一流的好同志当上了海关领导。
这构成了又一个悖论:鬼子用武力干预中国内政,代咱们反腐倡廉,破除陋规,建立财经纪律,这到底应该肯定还是否定?所谓反贪,无非是“制止用权力侵害权利掠夺财富”,它的认识来源,仍然是鬼子发明的权利平等观。所以说到底,它仍然是鬼子用暴力强加到国人头上的西式价值观,这种作法本身算不算平等?
4)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英虎门条约》第八条规定: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这是说:以前中国只许外商在广州贸易,但去年在谈判南京条约时,英国就表明过自己的立场:若中国政府同意西洋其他国家到福州、厦门、宁波和上海贸易,英国绝不反对。但既然各国与英国享受同等待遇,那么将来中国政府若给予其他国家某种优惠待遇,英国也该享有,以体现公平原则。但英国人和其他国家不能以此条规定为借口,任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这也是备受吾国历史学家强烈谴责的不平等条款之一,其理由乃是“片面”,亦即英国单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但我认为这理由似乎不足:当时中国毫无愿望去英国做生意,中国政府从不提倡商业,遑论保护本国商人以及其他侨民(鄙视商人、痛恨侨民乃是悠久的民族传统),中外关系具有强烈的“单向施恩”的性质,这是天朝心态决定的。既然并无给予彼此对等优惠的必要,谈判双方自然不会想到这问题。如果中方想到了并且提出来(虚拟语气,根本不可能),那英方也不可能拒绝,否则就将违反他们一再重申的对等公平原则,何况当时中国根本也不会到英国去,此类允诺根本就是口惠而实不至,他们又何乐不为?
不仅如此,官方宣传还彻底忽略、甚至曲解了英国提出这一条款的动机,其实这已经在条文中讲明了:他们之所以要提这要求,乃是基于费厄泼赖原则,并不想独霸中国市场,而是想与别国实行公平竞争。所以,他们虽然动用武力强迫中国开放了四个通商新口岸,但他们并不反对别国趁机沾光,到那些口岸去做生意。但根据同一原则,如果中国将来给予别国什么优惠待遇,他们也应一体均沾。
此乃英国早就宣布了的对华方针,早在1841年1月20日,义律公布《穿鼻条约》的内容时,就宣布了英国对华政策的基本原则:
“全权公使利用这个最早的机会来宣布,女王政府并不在中国寻求单独有利于英商和英船的特权,他不过尽他的责任贡献出英国的国旗来保护那些愿意来到女王陛下属地的其他列强的臣民、公民和船只。在女王陛下另作决定以前,英国政府不收港口税和其他捐税。”(ibid,306页)
英国政府还真的兑现了这一诺言,为了表示他们割取香港不是为了谋求在华特权和私利,接任义律的璞鼎查在组建港府之时,就宣布香港是自由港,不征收关税,这政策一直保持到香港回归。
这也是美国人的态度,第一任美国特使顾盛下车伊始,发给耆英的照会上就说明:
“我们并无任何企图要瓜分帝国的领土。我们的公民在中国一向保持公正与谨严的态度。美国的地位和政策使我们能够做中国的最不偏私和最宝贵的友人。”(ibid,366页)
他发给耆英的《中美望厦条约》的约稿第二条再度重申这原则:
“合众国并不希求中国领土的任何部分,也不希望有任何对中国以及对合众国不公正和不荣誉的条件和条款。” (ibid,371页)
我觉得美国确实言行如一,从未试图在华掠取领土和特殊利益。我细看了《中美望厦条约》与《中美天津条约》,除了领事裁判权之外,实在看不出有什么对不起中国的地方。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望厦条约》表明了美国对鸦片贸易的反对:
“合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门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而《天津条约》则在公使入京问题上充分体谅了中方的特殊心理障碍:
“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其中特地说明不乘兵船入京,与英法蛮不讲理的炮舰外交形成鲜明对照。在历史上,美国从来是中国的朋友而非仇敌。听长辈讲,抗战期间人民对来华美军深怀感激之心,教孩子们见了美国大兵就竖起大拇指夸:“老美顶好!”当时的人民还不像今天这样忘恩负义,不知好歹。的确,在列强中,老美果然顶好,艾奇逊的白皮书不是吹的。
扯远了,我要说的还是,英美与日俄对中国的态度有着重大区别。英国虽然不及美国远甚,但毕竟同样信奉费厄泼赖,与俄国日本那俩野蛮国家完全是两回事。他们奉行“门户开放,利益均沾”的政策,本身不在中国谋求特殊利益,也反对其他国家这么做,在一定程度上阻遏了俄国日本对中国的领土野心。若英美也像日俄那样,则中国早就被瓜分了。以中国当时之虚弱,根本就毫无抵抗能力。
这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从道义上来说,这又一次进入了那个怪圈:英国以武力强迫中国接受西方费厄泼赖、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本身是不是费厄泼赖?当然这问题只限于英国,老美并未动用暴力,是通过和平谈判让中国接受这一原则的。
(未完待续)
作者:芦笛 在 芦笛自治区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12-04 周四, 上午10:55修改,总共修改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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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小笔误“。。。他不过尽他的责任贡献出英国的国旗来保护那些愿意赖到女王陛下属地的其他列强的臣民、公民和船只。” -- fatfatbear - (256 Byte) 2008-11-11 周二, 下午1:23 (44 reads)
o 多谢指正,关于赫德的事,我准备在《白求恩》系列里讲一下。 -- 芦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