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人论(1-6):魂的功能--- 意志

人饥饿非因无饼,干渴非因无水,乃因不听耶和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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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是一种面向客观的人性要素,魂则是主观的要素。通常将意志、情感、和心思(或思想)归入魂的要素。魂作为灵与体的纽带,很容易在人身上占据核心地位,所以魂也常用来指人的整个生命。虽然魂的要素仍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但与灵要素相比,它们与相应的神的形像相差更远,因为它与现象界更近。因此我们将魂要素的各种成分细分为神规定的部分以及人的主观倾向部分。

意志是一个独立位格的人的权柄和自由的表现力,是位格的决策中心。

意志对应于神的主权和自由形像。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神所是的与祂的全部属性是完全合一的。由於所有真理和道德标准都是神设立的,代表祂的权柄,与祂的意志实际上是一回事,神也就不可能有违背那些标准的意愿
[1]。因此,神是完全自由的。代表神意志、权柄的真理和道德标准是绝对的,必须为所有造物遵守,因为那是他们存在或得生命的根本。原则上,神的意志应该通过信在人生命中自然得到传承,这一点在堕落前的人身上比较明显。但由於体的要素被揉进由魂代表的独立人格中,绝对道德标准就开始变成外在于人,对其自由是一种客观的限制。所以人的自由是不完全的。人要得到真正的自由,必须在意志上归向神,借助祂的智慧,听从祂引导自己的行动。

独立人格是以神赋予人的自由意志为标志的。因此,在意志这个魂的要素中,“自由”是神的规定,是神赋予人的基本权力。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其实是尊重自己的权柄。神把祂自己的这一权柄隐藏在人的意志中,是从造人之初就命定的,也是整本圣经一再给我们看到的。意志的主观倾向成分在於,它是可以被人的欲求或外部诱惑所推动,以膨胀人的自我
(骄傲)。由于人的自由建立在对神的依靠上,当一个人自我膨胀时,他首先损失的恰恰是自己的自由;同时,他会压制别人的自由。两方面都直接干犯那个隐藏在人意志之中的神的权柄。也就是说,骄傲是个人意志的自我判决,是“必死”之因,这源于神的定规。这样的定规原则上要求每个人对自己负责,没有将一个人的灵魂交给另一个人,实际上否定了一切假神。

意志的作用在人位格中至关重要。与其它魂的成分相比,意志较单纯明确,它的表现
(意志力) 总是一种宏观的志向和一系列具体决定。意志力需要根据其它要素综合而成,但一旦形成意志力,其它要素都必须服从。鲁益士甚至认为人的每一个决定都或正面或负面地改变人的本质。从正面讲,是以意志顺服神,正如倪柝声所指出:“这样信心的生活,可说就是意志的生活”。古蛇的狡猾在於,它深知自由意志的重要性和神不违背自己的本性,为对抗神,撒旦就用膨胀的意志俘获人的“意志”以达到杀人灵魂的目的,这是意志的负面作用。当然,神也正是使用这一点,通过救赎最终让人的自由意志顺服神,使从尘土而出的人战胜狡猾的邪灵。

神的目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得回人的自由意志,这可以从属灵的律的特点看到。只有在自由意志同被满足的条件下,属灵律才算真正得到被守,神的愿望才圆满实现。所以马丁路德认为,没有任何强迫的行动能满足律法的要求,爱必须自由地、愉快地从内心流露出来。属灵的律总是通过客观基础
(神的命定)与被约束对象的主观响应两方面发生作用。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简单讨论一下教会历史上广泛争论的预定论问题。

奥古斯丁与加尔文都根据保罗书信发展出所谓双重预定论,认为得救者与被弃绝者都是预定的。这种预定很容易成为慈运理式的废除自由意志的机械决定论,与圣经是不符的。因为一部圣经,既有保罗的预定论,又有多处“神不愿一人沉沦”的宣示
(《彼得后书》3:9)。神学家们从机械的思维逻辑出发,常常在这个问题上走极端:要么认为神对人的自由意志无能为力,或任凭其随意而行;要么沦为否认自由意志的机械决定论。本文的观点是,预定首先是基於自由意志的预定,也就是说神以自由意志为工作的原材料,在不改变原料质地的前提下照样能完成祂对历史发展进程的以及救恩结局的塑造和预定。神用自由意志做工,但决不会强行剥夺祂赐给人的自由。相反,祂要确保这种自由,以保证人奉献自由意志的品质和有效性。祂在更深的层次上。以信来影响自由意志,通常的管道就是祷告。不仅一个人为自己的祷告,而且别人为他的祷告,甚至在他尚未出生前的一切祷告,都会成为一种信心的渠道,使生命真理之光照在这个人里面。所以,代祷是很重要的(《撒母耳记上》12:23)。约束人的律是属灵律,神给人自由犯罪的权利,也在客观范围内尽自己的责任,通过耶稣受难为所有人预备了救恩;但在主观范围内,人必须为自己的灭亡负责。同时,在所有超出人意志之外的范围(比如通常所说的“偶然”与不可预测之环境),人的命运也落在神的预定里面,这是指着神的全能与终极的主权来说的,是个奥秘。根据圣经,人被误杀是耶和华把他的命交在别人手里;而希伯来语的“灭绝”也有“归给神”的意思。另外,神毫无疑问地可以用各种方法,例如环境,引导人的自由意志(《箴言书》21:1),关键看神是否愿意或以什么方式,这是我们所不知道的奥秘。



[1] 由此可以理解,基督因其完全的神性是不可能犯罪的;祂受的试探乃是针对其人性,其意义在於基督受试探时具有一个平常人受试探的一样的痛苦,所以是站在人的地位上替人受试探,也是为着人受试探(《希伯来书》4:1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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