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建军股价操纵案:集合竞价蓄势盘中推高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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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建军股价操纵案:集合竞价蓄势 盘中推高出货

www.eastmoney.com   2009-11-26 03:33   于海涛   21世纪经济报道


某只股票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有大量涨停价买单,而在开盘后又屡现多笔高价买单,你会不会奋不顾身地“杀”进去?相信很多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莫建军正是利用人们这种“跟大资金动向操作”的心理,用自己的“大资金”频繁申报高价买单,待其他人跟风推高股价后,便迅速撤下已挂的买单,如此反复,待股价达到一定高位时,抛出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利。

  本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显示,莫建军在2007年的9个交易日中,通过频繁高价买入申报和撤单行为,共交易7只股票,其中有5只股票盈利176.24万元;2只股票亏损98.76万元,合计盈利77.48万元。

  证监会认定,莫建军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近日送达。这是截至目前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第四例以虚假申报方式短线操纵市场案。

  集合竞价“蓄势”

  “莫建军这个人非常聪明,也非常专业,在证券市场上做了很多年。”一位接近莫建军的人士说。本报记者看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最终认定莫建军9日内操纵7只股票。

  一位接近该案调查组的人士介绍,与此前的周建明案等不同的是,莫进行操纵不是集中在某个时间段,而是“全天候”进行,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盘中、盘尾均有操作,甚至各时段互相作用达成推高股价并“出货”的目的。

  从证监会认定的莫建军操纵行为看,其习惯在每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段开始“蓄势”。2007年3月9日,9∶15∶12,莫建军分两笔以综艺股份当日涨停价位17.15元申报买入117,300股,但分别在9∶18∶43和9∶18∶31撤单。但在9∶24∶21,莫账户又以15.65元申报卖出该股票13,200股。

  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集合竞价阶段该只股票的市场买入总申报量为379,000股、总撤单137,100股,莫的账户买入申报量占市场总申报量的65.20%,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85.56%。

  在大量“假高价买单”的干扰下,当天综艺股份以15.62元开盘,并迅速摸高至当日最高价16.19元。

  前述接近调查人员人士表示,“按照市场常态,买入前五档上的申报量大多比较均衡,且总量不会很大,假定共有一百万股的申报买入量。但此时如有人申报一千万股进去,结果就像一块石头扔进水里,会引起其它投资者跟风,从而增加虚假推动量。”

  在最终认定的莫建军操纵的7只股票中,有6只股票均在集合竞价阶段进行过大量虚假申报和撤单。在2007年5月9日操纵高鸿股份股票过程中,莫建军也是先在集合竞价阶段大量申报买入并撤单。

  9∶15∶07,以当日涨停价格15.79元申报买入63,100股;9∶18∶30,以15.00元申报买入66,500股,上述两笔申报分别在9∶18∶08和9∶19∶06撤单。9∶23∶45,莫以14.10元申报买入70,700股,随后以委托价全部成交。

  “从这个申买价来看,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不虚报买单,这只股票应该是什么价位。”前述人士说。

  从操作手法上看,莫建军明显是在利用目前的交易机制上的便利:9∶15到9∶25之间,此时能申报也能撤单,即以涨停价申报买单,把集合竞价推高,9∶25以后就只能申报不能撤单,故在此时间之前把涨停板申报价格撤掉,但较高的集合竞价已经形成;9∶25之后或9∶30开盘时突然卖出股票并获利。

  盘中推高出货

  集合竞价阶段的蓄势,为盘中出货打开了一定的股价空间。

  来自交易所的交易数据显示,2007年3月9日,莫建军在集合竞价阶段频繁对综艺股份申报、撤单、未成交1股之后,在盘中开始了“六指琴魔”般的操纵表演。

  9∶37∶29至9∶59∶48,莫的账户连续8笔申报买入,共计1,552,000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5.5元提高到第8笔的15.96元,之后全部撤单,撤单距申报时间平均1分03秒,最短仅10秒。在此期间,该股票的成交价格从莫申报前的15.57元上升到申报后的16.02元。

  与此同时,9∶41∶18至10∶16∶43,莫以均价15.96元卖出10笔,共计145,889股。至此,一波“申报——推高——撤单——卖出”的完美操纵暂告一段落。

  当然,表演远未结束。10∶17∶54至10∶43∶56,莫连续5笔申报买入,共计1,766,000股,申报价格从15.70元至15.95元不等,后全部撤单。在股价上升过程中,10∶22∶31至10∶46∶59,莫以均价15.92元卖出15笔,共计158,050股。如此反复操作。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莫用自己实名账户申报买入综艺股份股票29笔,共计10,730,100股,但全部成功撤单。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7.07%。

  更有甚者,2007年6月11日,莫申买长城电工股票37笔,撤单34笔,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65.39%。次日,莫又申报买入5笔长城电工,并全部撤单。其间,莫屡次在股价推高后将持有股票卖出获利。

  “调查范围一般是在第一档跟第十档之间,(莫建军)的买单一般是挂在三档以后,(因为)成交机会比较小。这样做的结果是形成虚拟买盘汹涌的假象,从而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达到维持股价或意图抬高股价的目的。”前述人员说,在连续进行申买和撤单操作以后,一般都会有一个反向操作,即抛卖单出来。

  操纵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莫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莫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在莫看来,在2007年用此种手法操作股票“非常普遍”,是一种交易技巧,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从审理来看,最终认定的行为只是(莫操作股票)行为的一部分。从2006年开户以来,他就一直采取这种行为,但最终只对能查实认定、比较典型的交易作了处罚。”前述人士说。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莫建军即申请了听证。在10月20日的听证会上,莫建军的代理律师提出三点疑问,其中之一是认为莫的行为不是“操纵证券市场”。对此,处罚委相关人士表示,该律师对法条理解有误。

  从莫建军的股票交易记录来看,多次申报买入,但均在短时间内全部撤单,成交量为零或者占比非常小,但相关股票的价格均随其频繁申报买入而上涨。

  “操纵市场最本质的特征是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一位上交所人士说,操纵行为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证券市场供求假象,破坏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至于操纵手法,随着市场发展已经是花样翻新,在《证券法》里适应的法条是“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莫的代理律师提的第二个疑问是时效性,即莫的行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期,不应再予追究。

  “证监会是以发现时间来算的。以违法行为结束为时点,到发现的时间点之间只要不超过两年都是可以的,而该案是2008年4月20日正式立案,发现的时间点就更早,因此与2007年3月相距没超过两年。”一位参与了听证会人士说。

  莫律师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提出了质疑,认为莫的建仓行为与卖出行为可能有一定时间差,有一只股票间隔了十几天,故认定违法所得应只计算当天拉抬股价所造成的差额即可。

  监管部门的大致计算标准是,卖出(或持有)时点的市值减去买入时的金额。“计算违法所得或采取罚没处罚措施的惯例是,只要认定行为的一部分违法,整个行为视作违法。比如对会计师处罚,通常是没收全年费用。因此,最终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前述人士说。

  警惕“连环”操纵

  从监管部门公布的情况来看,以虚假申报、特定时段操纵等为主的短线操纵正风靡市场。

  仔细分析已处罚的四例虚假申报操纵案会发现,短线操纵的手段正在不断变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下称《认定指引》)中列举的多种操纵形式,从最初的单一使用,逐步发展到多种手法套用,相互作用,连环操纵。

  第一例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案——周建明的手法较单纯。即在正常交易时段,利用他人账户,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挂出多笔大额买单,申报价格也逐笔提高,待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后,迅速撤单,随即以当时高价卖出手中早已持有的股票,顺利获利。

  卢道军的手法相对复杂些,是用两个以上的账户组来进行操纵。当然,这些联动账户是较容易被交易所的“电子眼”侦察到的。

  张建雄操纵市场案也是归为虚假申报类操纵,所不同的是,张比周更有“气魄”,其最惯用的手段是把某只股票从跌停直接拉到涨停,再出货。2008年7月3日, ST源药由跌停板被拉到涨停板,就是张建雄的“杰作”。

  除了在正常交易时段频繁挂单-撤单-卖出外,张建雄还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玩花活儿”。

  2008年7月4日,也就是ST源药涨停次日,9时18分22秒,正值开盘集合竞价时,张以涨停价5.7元挂出99万股买单,继续制造无量涨停的格局,40秒后撤单。9时24分53秒,张建雄将180万股ST源药股票以5.68元、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全部卖出。

  路数已经出来了:头天拉涨停,制造对次日继续涨停的幻象,并在次日集合竞价阶段继续“忽悠”,待其他投资者以涨停价冲进来,其在第一时间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挂出卖单,保证成交。

  到莫建军,几乎是全时段操作,从集合竞价到连续竞价,从盘中到盘尾,不放过任何一个时机。本报记者从参与该案调查的人员处得知,莫在尾盘也有多次操作行为,只是最终未予认定。“在快收市的时候挂高价买单,让人预期有大资金进入,次日该股票会继续上涨,这样投资者就会在次日跟进,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操作股票的手法。”一位在市场上混迹十年之久的“资深股民”如是说。

  这里引出的问题是,对这类将几种操纵手法混在一起的操纵,到底适用哪种罪名?《认定指引》是否需要修订?或许是监管层要考虑的。



证监会严打新型股价操纵手法

  在市场操纵案件查处方面,随着证监会持续多年的高压打击,一直为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传统坐庄方式目前已基本消失。然而近年来,短线操纵、“抢帽子”等新型操纵手法开始浮现,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其中,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方式拉抬股价,并借机高位出货的新型股价操纵手法尤为活跃。

  近期,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与交易所合作,查处了卢道军、莫建军等四起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操纵股价的案件。

  “快枪手”莫建军操纵七只股票

  莫建军,70年代生人,家住上海宝山区,职业股民。2006年7月4日,莫建军开立资金账户,包括开户手续、账户操作、业务开通及相关资金存取均为莫建军本人。

  经调查,从2007年2月16日起,莫建军通过频繁申报和撤单行为操纵七只股票。提前建仓、虚假申报、拉高股价、迅速撤单、顺利出货,这就是莫建军短线操纵股价的基本套路。

  一般来说,在集合竞价阶段,莫建军利用前五分钟可以申报也可以撤单的特点,以涨停价挂出大单,造成市场“疯抢”股票的假象。在停止撤单前的最后一刻,将买单撤出。而在连续竞价阶段,则往往将大单挂在3-5档,然后在几秒内迅速撤单,最快一次仅用时三秒。在拉升完成后,莫建军逐步将头一天建仓的股票卖出,最后顺利完成出货的过程。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调查中发现,莫建军短线操纵的几只股票中,在集合竞价阶段的操纵尤为凶悍。而股市中的很多老股民,一般都会根据集合竞价时的价格变化,来判断这只股票当日的走势,这种虚假申报将直接导致股民对股价的误判。

  以“泰豪科技”为例,在当时的集合竞价阶段,莫建军以当日涨停板价格申报买了七万多股“泰豪科技”股票,随后全部成功撤单,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总申报量的36.44%,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98.73%。

  在连续竞价阶段,莫建军也多次反复申买撤单,无一次失手。其中在10:12到10:41的时间段中,莫建军连续四笔申报买入,申买价格逐步提高,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31.33%,而股票市场成交价格从申报前的15.58元上升到15.72元。

  从13:06开始,莫建军在边拉变卖的过程中逐渐出货,最终完成了出货过程。据统计,当日账户买入泰豪科技股票26笔,共计1000多万股,全部申报撤单,并成功撤单,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4%。

  中国证监会认定,莫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决定对莫建军没收违法所得77.48万元,并处以罚款77.48万元。

  铁证面前卢道军心理防线崩溃

  对于稽查执法部门和交易所来说,新型股价操纵行为不仅造成证券市场价值的严重扭曲,伤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的取证和查处工作也尤为困难。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认定账户实际控制人;二是鉴定违法行为情况。如果账户所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则前期工作会相当困难,必须到营业部、银行去寻找相关证据。而第二步鉴定行为也非常复杂,要找出其行为与股价异动的证据联系,要证明其行为系主观以资金优势操纵股价获取非法收益。发生在莫道军案前的卢道军案调查取证工作就是很好的例子。

  由于卢道军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稽查执法部门起初在立案时并没有将其列入调查对象中,其是在执法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中才浮出水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从营业部浩繁的材料中发现一张显示实际控制人为卢道军的存款单,执法人员随后顺藤摸瓜,接触到案情的本来面目。

  卢道军本人极不配合调查工作,调查人员经调查得知其每天9:45要到营业部看盘的习惯后,才将卢道军“逮”个正着。当时,卢道军矢口否认他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诈称女儿生病,扬言只给调查人员一个小时的时间,否则后果由调查人员负责。在调查人员拿出铁证后,卢道军的心理防线顿时崩溃,再不谎称女儿生病了。有意思的是,据调查人员介绍,在查处莫建军的案子中,莫建军当即拿出一个药瓶,表示自己有心脏病,如果因为调查而受到刺激,调查人员要对他的生命安全负责。

  卢道军在操作手法上和莫建军也有所不同。莫建军是各个出击,卢道军则是毕其功于一役。经查明,2008年1月23日,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在多个时间段内交易“四维控股”股票过程中,通过逐步拉升价格,短时间内进行频繁虚假买入申报,致使“四维控股”股票申买委托量短期内迅速放大,制造买盘汹涌的假象,申买价格始终低于前一秒的市场平均成本价。在推高价格和不断申撤过程中,卢道军趁机挂出卖单陆续卖出所持股票,实现卖出收益34.96万元。

  证监会根据卢道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卢道军没收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严查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决不手软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短线操纵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首先,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证券市场的价格与其价值相背离,造成证券市场供求假象,形成资源错配,破坏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其次,侵蚀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投资功能,影响投资者信心,动摇市场发展的基础。再者,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割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正常关系,严重的可引发市场动荡和金融风波。

  此外,这种短线操纵往往利用不大的资金就可以对一只小盘股形成操纵,尤其是创业板推出后,会面临更大的操纵风险。

  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此类短线操纵案件,一般都是交易所先行发现。交易所在发现账户交易出现异动情况后,马上展开初步分析调查,如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操纵,则上报给证监会。证监会稽查局根据上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如立案则交与稽查总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再交与行政处罚委,进行审理查处。

  这其中,稽查总队这只默默无闻的执法队伍承担着重要而特殊的责任。稽查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半数的工作日都在外地办案。虽然出差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但执法的高效率却屡屡得到有关部门的嘉奖。此外,有些地方部门不熟悉稽查总队的调查权,也给调查取证过程造成了很大难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任何误导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希望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广大投资者自觉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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