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四节经文给出的是一个基本真理。接着,约翰用六节经文对这个真理作了进一步定义。这个定义基于神的本性和人受审判的结局,引出光明与黑暗、真理与虚谎、公义与犯罪、信实与自欺、相交与无关、生命与死亡等黑白分明的范畴,将人应持守的真理标准绝对严明地表达出来。这六节经文的每一节都引出下一节,以致节与节之间首尾相连,两两互成对比。
首先,从神的本性引入光明和黑暗这样一对范畴(v.1:5):神就是光,在祂里面没有黑暗。也就是说,神的标准不是模棱两可的,根本不存在灰色区间;神的道是如此明确,如天日昭昭,以致于那些所谓的靠神秘知识得救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耶稣基督来到这个世界上,为罪人而死,成为我们的救赎,这是每一个活在肉身中的罪人伸手就可以抓住的事实,是生命的大光;不管一个人是学富五车的智者,还是目不识丁的农妇,以信心抓住这个事实,立即就会被照亮。
接着,作者以五个“我们若”引出的排比,列出人因对“道”的不同反应而要承受相应的审判后果。第一,如果我们说自己是属神的,却不能持守这个明明可知的真理,却要附加诸如神秘知识之类的人为标准作为得救的条件,就成为虚谎的了(v.1:6)。“在黑暗里行”并非指因为人的罪性而导致的一般性犯罪,而是指人在立场上立自己的标准,拒绝接受那个基本真理。第二,如果我们真的行在光明中,就是凭信心接受并持守这个基本真理,神的大光就照亮我们,我们彼此也互相联合,耶稣的宝血就在我们身上有完全的功效,罪就不能辖制我们(v.1:7)。行在光明中的人,坦然地把自己的罪暴露在光明之下,罪就必然被洗净。第三,反过来,如果我们硬要说自己没有罪,或者说人的灵与肉体的罪无关,就是自欺,也正说明那个基本的真理根本就没有进入我们心里(v.1:8);因为道所以成为肉身,就是为了对付在肉身中的人所犯的罪。第四,只有当我们承认自己是罪人,神的救赎之功才开始进入我们的生命里面,按着祂自己的信实与公义,赦免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v.1:9)。第五,说自己没有犯过罪,实际是立自己的义,不服神的义。立自己的义是最大的不义;不认罪是无法赦免的罪(v.1:9)。这样的人与神没有交集,这样的肉身不在生命之道里面,结局就是永远的死亡。
说到底,这六节经文就是要我们稳稳地站到那个根本的立足点上,放下自己,持守神的标准。
使徒约翰所使用“肉身”的概念与使徒保罗的“肉体”在原文中是一个词,中文翻译将其作了细微的区分,对于我们理解圣经有帮助。保罗的“肉体”概念借用了柏拉图思想中的合理成分,用它代指人天然的罪性,与人属灵的新生命相对立;这样的区分对阐明个人灵命的动态成长是必须的。“肉身”在约翰的著作中,代表的却是整个的人,包括灵魂体。所以,人的犯罪是全人的犯罪,人绝对不能借口肉体的罪性而对自己的罪不认帐。当保罗说“既是这样,就不是我所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马书》7:17)”的时候,他绝对不是在教导我们不认帐;因为如果(像诺斯底主义所声称的)人不必承担肉体犯罪的后果的话,保罗就不必发出这样的感慨:“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马书》7:24)”可见,使徒保罗与使徒约翰是从不同角度阐述同一个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