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场经济一例

现代商业活动中,投标竞标是最常见的行为之一。近来在阅读我国酒史材料时发现,相当成熟的投标竞标制度最早并不是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出现在我国宋代对酒业的管理中。竞争缔约性招标、投标制度大成于有宋一代,迄今已有一千年历史。

在宋代,这一制度叫做“买扑”,它萌芽于五代,成熟于北宋。从字面上看,“买”是买到,“扑”字前人释为“争到曰扑”或“手相缚曰扑”,也就是争夺、竞争,所以买扑就是一种自由竞争买卖的意思。宋代的“买扑”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都以竞争方式缔约并直接由官府管控为其共同特点。主要包括地方税物承包经营权;官营工商业承包经营权(酒业属于此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此项的买扑专称为“请射”)。

丰厚的酒课收入(酒课收入不是纯收入,而是相当于GDP中酒业收入部分)是宋代政权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支柱之一,在货币总收人中北宋初年酒课不到10%,后来高达25%,最高时竟至近39%。南宋酒课亦占货币总收入的20%左右。官府把酒作为重要税源,为了收到足够的酒税,官府对酿酒的管理,对酒税的控制,工作很细,在某些方面比现在管得都严格,所以,酒业的投标竞标最早规范化。北宋的酒政主要有三种形式:酒的专卖、曲的专卖和税酒。前两项分别叫做榷酒和榷曲,统称为官榷,官榷之外就是“买扑”制度。    

淳化五年(994)四月,宋太宗诏令官酒务募民买扑。开始时,买扑坊场的性质实际是一种包税制,这里的坊场指的是酒坊酒场。方法是先由有资产作抵押能力的包税人,与官府签定一个契约。承包期间包税人即获得酿卖权,其他人不得插足,不过包税人要按契约规定的酒课额,按期向官府交纳酒税,若不能如期交纳,将受到罚款处置。包税人经营坊场,因管理不善出现亏本或破产,则将其抵押的资产没收充公。宋代政府主要出于灾伤、政治原因和无法收回这三种情况对民间买扑课额进行蠲免。

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春,开始对酒业实行类似于现今招标投标法的实封投状法,后来逐渐推广到官田的出租、出卖和其他官有工商业经营权的转让。实封投状法的法律程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投标程式,二是监督程式。

宋代的招、投标程式和现代的招、投标合同的缔结方式完全一样,也分为估产定价、出榜晓示、实封投状、拆封定标四个步骤。价格确定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1 官府出示底价,承买人“增价”或“添价”;2 官府径以当时行价或市价直接出榜召人承买;3 官府并不公布底价而由承买人“任便着价”。官府定价之后,必须在“要闹处出榜晓示”,公诸于众。实封投状,承买人将自己所出价格密封投入官府所设密封柜的行为称为“实封投状”。实封投状期间届满,官府遵循法定程序开拆投状人密封的投标文书并藉以确定中标着,就是“拆封定标”,开标、定标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竞争。

监督程式构成宋代招标、投标契约的另一种程序,并且是为保障公平竞价而特别设立的法定程序。竞争性契约的竞标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竞争投标,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一般有三种,半个月、一个月和两个月内竞价投标。投标人递交投状后官府(招标人)在专置的簿历中载明投标的先后序位,以备查验定标,叫做置历拘籍。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担保,以维护招标之严肃性及招标契约的正常缔结,承包人除以自由家产(“家业”)提供担保外,还必须召人作保,“共通抵当”。开封唱标、定标都必须公开在官府大堂上进行,早期由负责招标的官员主持,后来规定由高一级政府负责官员(通常是州一级的通判)带领若干职官拆状唱标,确定中标者。

天圣五年(1027)八月新酒上市,当时东京最高级的酒楼-----樊楼(又叫白矾楼),承包了那一年东京中秋的酒税,所以宋仁宗给三司的一道诏书说:“白矾楼酒店如有情愿买扑出办课利,令在京脚店小户内拨三千户每日于本店取酒沽卖。”(《宋会要辑稿  食货》二十之三),这就是当时东京城内“买扑”的一个实例。

    宋代招标、投标制度行之有年,成效显著,在当时领先世界,也为后世民事经济生活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借鉴。从今天角度看来,堪称市场经济法制之典范,体现了公平和自由的价值观念,断绝了这方面暗箱操作带来吏治腐败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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