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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长老制基本原则与实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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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教会的堂会之工

 

“堂会”是什么?堂会是由地方教会的长老组成的(治理和教导的长老,就是长老和牧师)。虽然教导的长老/牧师主要责任是向教会传讲上帝的话,他仍是长老,所以他有责任治理教会(提前517–18),因此他是堂会的重要一员。既然堂会是由教会长老组成的,教会会员必须尊重堂会的事工与决定。(帖前512–13,来13717,林前1615–18;腓2[19–]29)。既然圣经教导:这些人是应当被敬重与顺服的,很清楚,是上帝赐给他们在教会的权柄。

即使是翻一下圣经经文汇编,也能显示出在旧约时期,长老在信徒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新约时期,这些教导或治理长老在犹太社区和会堂中,也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太152;可52273;路841;约3172648;徒188 17;等等)。因此新约论到长老时,“长老”的意义与角色已很明确,因为旧约圣经和犹太社会都提供过例子。旧约经文当时(甚至今日)详细说明了长老在教会中应该作的事工。长老在旧约时期有五项基本功能。第一,他们是作百姓的代表。他们必须“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在他们的监督下,使上帝的子民作为一个团体得蒙上帝的祝福”(利413–21;撒上3026–31;撒下53[1]。第二,他们是在百姓中作审判官,“作出有关生活中各具体方面的决定,”并要“为社区中的人们秉公行义” (申1911-122213–15257;书201–4;得41–2;王下632;斯105–8)。[2] 第三,他们负有百姓属灵健康的责任,若他们失职则遭受上帝的审判(民111–17;申3128–29;士84–16;撒上161–5)。第四,他们有责任在君王或上帝面前作为百姓的代表(出241;利415;民1116;王下191–5;结81 141201-2)。在新约时期,这意思就是为子民代祷与寻求他们的福益。第五,至少有时,他们参与教导的工作(民1124–25),虽然当时教导的职责,主要是属于先知和祭司。然而,在新约时期,在先知和祭司的角色已经终结之后,现在此职责主要是在长老的肩头上(徒62;提前32517–18;多19)。

新约也论到长老是上帝群羊的牧者(彼前51–3;徒2028)。新旧约圣经都有许多例子来说明其真实意义。从《以西结书》341–10节“失职的牧者”以及《约翰福音》101–21节“主耶稣是好牧人”的榜样,圣经教导我们:长老必须爱(因此认识)他们的群羊,引导、照顾、保护、喂养他们,寻找失丧的,甚至愿意为他们舍命。这表示:长老必须牺牲许多自己的时间,花时间与群羊在一起,为了更认识他们,指导教会的事工,为要造就众人(林前142640),用上帝的话喂养他们教导他们,并为他们祷告(徒64),在自己生活中为教会作好榜样(来137),向失丧的人传福音(太2819–20),谴责教会中闹事者(多19–16),改正会友中的错误教义和行为,辅导忧伤者,赢回偏离信仰的会友(太1812–18;路15) [3]

牧养教会的主题牵连甚广,本书的目的并非要解释其各方面的细节。本章后面将讨论“堂会”工作较为正式的层面。这些较为正式层面的工作,是牧养事工其他层面的框架。第一方面就是教会纪律与管教

 

教会纪律与管教

首先教会纪律是为了维护基督的荣耀和教会的圣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长老必须藉着圣经的教导,来鼓励信徒过圣洁的生活,在教会中激励信徒彼此劝勉,探访会友并祷告。然而,教会纪律也涉及到:谴责、纠正和挽回那些陷在罪中的会友。有些情况,这也可能包括令人不悦的惩戒行动,来管教那些顽固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教会纪律的最基本的方面是教会会员制度。教会必须知道她的会员是谁,教会会员需要知道他们的领袖是谁。从上面的经文,我们清楚知道教会会员必须尊重他们的领袖,但是要求每一基督徒去顺从全世界每一教会的所有领袖,这是不可能的;就连顺从他们自己城市的每一教会领袖,也不可能。长老们有特别的责任去牧养他们的羊群,但他们不能牧养每一地方的每一信徒。因此每个地方教会必须明确地表示:谁属于哪个地方教会。耶稣,是好牧人,按着他们的名字认识他们(约103);长老们,就是教会的牧者,在大牧长主耶稣带领之下牧养群羊, 他们也应该知道群羊(教会成员)的名字。[4]

关于教会纪律,圣经中有几节重要经文。首先在《约翰福音》2023节耶稣对祂的门徒说:“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然后在《马太福音》1619节耶稣对彼得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最后在《马太福音》1817–20节,耶稣解释了应如何对待那不愿悔改的罪人之后,说: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不过,教会领袖就如使徒一样,能赦罪、捆绑与释放人,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天国的钥匙?除了上帝以外,肯定没有人能赦罪吧?(可27–10;路521–24)了解这节经文的关键,在于认清“谁的罪就赦免了,”“谁的罪就留下了,”“在天上也要捆绑,”和“在天上也要释放”这些句子,可以恰当翻译成“谁的罪就已经赦免了,”“谁的罪就已经留下了,”“在天上也已经捆绑了,”和“在天上也已经释放了” [5] 换句话说,这些经文教导:上帝给予教会领袖责任,藉着圣灵的引导和上帝的话语,宣告谁已经得了赦免或没有、得了释放或没有。“天国的钥匙”不是像天主教有些人士所说的权柄,任意允许人或禁止人进入天堂;它乃是那真实的权柄宣告谁具有或谁不具有基督身体(即有形的教会)的会员资格。

按照《罗马书》109–11节所说,凡是“口里认耶稣为主”的就必得救;因此,堂会有责任通过面谈来判定,这人是否了解“承认耶稣是主”的意义,是否真诚的告白信仰。当堂会认定他的信仰告白可靠之后,就应该公开宣告他是会友;如果他尚未受洗,就给他和他的孩子们施洗(例如:使徒行传1614–15)。[6] 藉着公开认信和洗礼,新信徒加入教会,并且受邀领受圣餐。[7] 因此,若某人想成为教会会员和领受圣餐,则这人不能只参加教会聚会,或只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会员名册里。

然而,教会保存“会友名册记录”是很重要的。新约时期使徒肯定有办法能分得出来谁是他们从教会中剪除的(太1817),谁是他们添加的(徒241)。在现今社会中,使用书写文册或电脑来记录资料,都是很方便、很容易的;所以堂会应写下正式会员名册,确保长老没有忘记任何会员。规模较大教会人多,易于疏忽未固定参加敬拜的人;若堂会经常查阅教会会员名册,并为名册上的人代祷,则有助于保证疏忽之事不会发生。若某人被教会开除教籍(“开除会籍”;请参下面),或某人离开地方教会参加别的教会,长老应该将这人的名字从会员名册删除。这本教会会员名册反映出那本包含基督教会成员的生命册(出3233;路1020;腓43;来1223;启35)。甚至当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古代时期,以色列领袖为了行政原因,保存很长的名单,记录归回耶路撒冷的上帝的子民(斯282–141018–44;米76–63101-27114–1226)。关于这件事,《以斯拉记》1018–44节特别重要;在这段经文中,那些娶了拜偶象的外邦妻子而后来悔改了的人名,以斯拉记录了他们的名字,提供了很清楚的记录,说明上帝子民的领袖怎样记载了公开惩戒的事件。当然,这显示:教会必要保存一本准确的教会会员名册;如果不将已经死亡的、不参加敬拜的、或离开加入其他教会的人,从会员名册上除名,则是非常严重的疏忽;因为这会造成会员人数“有增无减”的假像,而常常导致教会的自满,夸口教会的会员人数“很多”。

如果某人因搬家或其他正当的理由,转至其他地方教会,教会应该写一封转介信(转会籍信)给那间教会。[8] 这封信的目的,是将此信徒的属灵状况告知新的教会。如果这信徒有犯罪问题或有特别需要,则如此沟通可以帮助新的教会,知道如何以最佳方法照顾此新会员。整卷《腓利门书》看来似乎就是这样的书信,因为阿尼西母(原是腓利门逃跑的奴仆)需要特别的关心。《提摩太后书》414节提到亚历山大,保罗在信中警告要防备他,这就是沟通的例证,也就是劝阻教会不可接纳某人为会员。某信徒要转到其他教会,如果没有什么特别事情,则转介信可以简单地推荐他给新教会。这个例子可以在《罗马书》161–2节看到,保罗在此对罗马教会举荐非比,请他们“为主接待她,合乎圣徒的体统。她在何事上,要你们帮助,你们就帮助她。因她素来帮助许多人。”其他可能的例子,是保罗在《歌罗西书》47–9节和《提多书》312–13节中所写的推荐。

当然,名字在或不在教会会员名册上,或推荐信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特别属灵的能力。这些只是有用的行政工具。可是,因为这些代表教会正式纪律的行动、天国钥匙的使用,教会和她的会员必须严肃地对待,不可忽视。

有些情况,有些人受洗成为会员,但之后却陷在严重的罪[9]里,或他们并不是基督身体的真会员(约一219;犹4);他们被接纳为会友之后,离弃真道(提前41–3),或过邪恶的生活,显示出自己是假冒伪善的人。教会长老们必须告诉这样的人要悔改,正如彼得告诉行邪术的西门,吩咐他当当为他的罪恶悔改(徒89–23)。

在罪人不愿意悔改的情况下,圣经说明劝诫的过程,目的是为了试图说服罪人悔改。如果罪人最终还是不悔改,堂会必须用天国的钥匙“捆绑”这样的人,把他从教会中赶出去。[10] 《马太福音》1815–17节说明了这个过程: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如果一基督徒得罪其他基督徒,他们二人和教会必须遵行这些步骤。劝惩过程中任何时候,犯罪的弟兄若悔改了,所有涉及的人,都应该赦免他,即使这不是他第一次犯这罪,也当赦免(太1821–22);此时正式劝惩过程就告结束,不用完成所有步骤。然而,在有些案例,如果堂会认定当事人罪况十分严重,他们可以继续用某些正式的劝惩,向众人表明这罪行的严重性。从下面的第一步开始,如果犯罪的弟兄一直不悔改,有关的人应该执行以下步骤:[11]

            1)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在私下告诉得罪他的弟兄,应该悔改。只要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知道此事,则得罪人的弟兄,就不会因他人知晓此事而没面子。

            2)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仅能一两人,所以这件事可以尽可能的保密)。所以至少有两个的见证人(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约817;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如果被得罪的弟兄找不着任何人愿意陪他去,这可能是因为这件事并不严重,没有必要追究下去。

            3)被得罪的弟兄应该告知教会的堂会。[12] 如果堂会相信被告的弟兄真的犯了罪,长老们必须明确指出他在什么事上犯了什么罪。

            4)堂会应该对地方教会的成员宣告此人所犯的罪,公开地指责他(提前520)。若当时或之后犯罪的弟兄悔改,他应该公开地承认他的罪,表示他为己罪忧伤懊悔;因为地方教会众会员都知道他犯罪,而应该看到此悔罪之人的回应。当此人公开认罪之时,地方教会有责任去赦免这罪人,而且这样公开认罪,使得教会可以公开赦免他 

            5)若被告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教会应该给他机会公开证明他是无罪的。在大部分长老会教会中,堂会在此时会正式开庭审理。不论如何,最终,若堂会决定被告有罪,堂会应告诉他不可领受圣餐(通常在判决后,有时在审理终结前),使他不致于“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以免干犯主的身、主的血”(林前1127;太76)。

            6)若以上所有步骤都不能使犯罪者悔改归正和复原,堂会必须把他从教会“中间赶出去”(林前52)。[13] 这步骤叫“开除会籍”(又称为“除教”、“绝罚”或“除籍”;英文单词是“ex[断绝]-communication[相交]”)。当某个人被“开除会籍”的时候,堂会应公开宣佈这件事,并把这罪人的名字从教会会员名册中删除。

“开除会籍”的意思是:长老们宣布这个罪人不再是基督教会的会员,“把这个人交给撒旦,好让他的罪恶自我得到毁灭而使他的灵在主再来的那天得救”(林前55,普通话译本;也请看提前120)。这是件很严重的事,因为这罪人应该看出:上帝为基督教会所拣选的领袖,宣告他是非信徒,正走向地狱的途中。这等人不能指望在他心里能找到平安,只会沉重地感到撒旦的折磨。这不表示他不能到教会聚会;其实,到教会来聚会对他是最好的,因为他需要听牧师传讲福音。这也不表示其他会友应该回避他,若是遇见或打招呼时,也不能视之不理,正如有些人误解如下的经文:《哥林多前书》59节;《帖撒罗尼迦后书》36节、14–15节;《提多书》310–11节。若教会如此行,就是把他当作仇敌对待,但保罗说:教会“不要以他为仇人”(帖后315)。然而这些经文的确教导:其他基督徒不应继续与他团契交往,好像他没有犯什么错。但是为了“劝他如弟兄”(帖下315),教会至少应该和他保持一些联系。

若某人犯了公开的罪,从一开始就有很多人知道这人所犯的罪,就应该略过第一到第三的步骤。若犯罪者主动来到堂会前,自我控诉,承认他的罪,公开的指责就没有必要;但在很多情况下,依照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悔改的罪人需要向会友承认他的罪,表达他对罪的悲哀和悔改的心。这样的公开认罪,可以帮助清除教会里的罪;使堕落的罪人完全地重建;给教会机会原谅与不再记念这过犯;防止任何人以为教会隐瞒或宽容严重的罪;作为对教会的警惕,避免进一步犯罪。这种公开犯罪的例子如下(下列并非是完整的清单):通奸和淫乱(林前5,弗55)、不合圣经的离婚和再婚(太191–10;林前7)、离弃配偶(包括夫妻为了到其他的国家追求赚钱而分开几年;林前72–710;罗72上;太624)、和非信徒结婚(拉9–10;林前739;林后614–18)、堕胎(出2013;雅210–11)、酗酒混乱(弗518;箴201)、不愿意工作(帖后36–14),在外邦人法庭对其他信徒提起诉讼,或者寻求请宗教事务局裁决教会内部事情(林前61–11)、敬拜偶像、祖宗或者其他灵界的东西,例如献祭(出203–4;太410;西218)、找人算命(申189–14;撒上28;赛26)、传异端(提前118–20;提后216–18414–15;彼后2章)、没有正当理由而长时间停止聚会(来1025),等等。最终堂会应决定哪些是公开且十分严重的罪,并采取正式惩戒行动。

本文作者必须一再强调:这个惩戒过程,其目的不是藉着惩罚或羞辱犯罪的弟兄姊妹,来报复或伸张正义。教会的长老们有权惩戒,但这权柄是上帝赐的,“是要造就[],并不是要败坏[]”(林后108)。这惩戒的过程,即使导致开除会籍,其目的是带来悔改与重建,“得回你的弟兄”(太1815)。若这罪人悔改,教会必须“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林后27–8;犹22–23节)。[14] 因此,所有涉及此事的人,都必须记住我们主的命令,要彼此相爱、彼此饶恕,祷告求主帮助,以致没有人会将这重建过程,视为发泄自己的怒气的机会。[15]

 

正式堂会之工的其他方面

既然堂会是地方教会的领袖组成的,他们当然具有决策的最高权威和责任,管理地方教会的所有事务,领导和组织教会的敬拜,促进教会的属灵成长和传福音见证事工,维护惩戒纪律、对教导长老的讲道和教导给予回应,对教会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任命长老参加长老区会(见下面第四章)。堂会应该委任工作给个人或委员会,但堂会仍负有监督这些事工的责任。

为了使堂会监督地方教会,彼此帮助造就,为教会作决定,所有长老们必须定期经常、按规矩开会(徒2017)。多久开会一次,是依各教会实际情况决定;然而,大多数堂会认定每月至少开一次正式会议是必要的。堂会应尽可能提前排定会议时间,做好计划,使每位长老都可以参加。

在正常情况下,在每位长老都能出席时,才可以开“堂会”。有些情况,特别是堂会成员很多的时候,不可能每次都到齐。因此堂会必须知道它的“法定开会人数”是多少。“法定人数”是指能够开会且为教会作正式决定所必须的最低到会人数。在宗派教会[16]的治会章程中,通常制定“堂会”的法定开会人数(请看下面的第四章)。例如,有一个长老会宗派的治会章程说

 

堂会必须要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两位(如果治理的长老人数有三位或以上)或一位治理长老(如果治理长老人数少于三位),以及牧师或牧师代表(如果牧师多于一位)。无论如何,有权投票者若少于两位出席,就不能进行堂会的会议。[17]

 

长老会议的召开(特别在堂会人数较多时),会前应由一人准备好“议程”,以致会议讨论时能专注目标,也以免遗漏重要事项。若堂会人数较多,如超过十二位成员,就可能必须以更正式的规则来开会,例如《罗伯特议事规则》(林前1440)。[18]

为了避免遗忘所作的决定和讨论的主题,堂会应该有正式的会议记录。这有助于堂会记得委托给他们的责任,以助堂会中新的成员了解教会从前的议题和解决方案,供给长老区会考察有关堂会行事的记录(参第四章)。堂会也应记录众长老的工作报告,以及堂会收到与发出的正式文件。

大多数教会都有多种事工、项目和委员会。堂会有责任监督所有这些活动,确定它们按照圣经和教会的方针而行。通常而言,最佳策略是:关于每项事工,项目或委员会,堂会都委派一位长老来特别负责监督。这也包括监督执事的工作;既然执事们也应有会议记录(请看下面第三章),堂会就应该考核和批准他们的会议记录。

堂会应该栽培、认证、按立治理的长老和执事。耶稣栽培使徒,使徒栽培其他人如提摩太成为教会长老,然后他们同样地栽培、考察(提前310),按立其他人(多15),所以今天的教会也应照他们的榜样行(提后22)。虽然地方教会成员可以选择他们的领袖,推荐弟兄给堂会作候选人,堂会有责任经常考虑教会中是否有合格的弟兄,可以长老或执事的身份来事奉。当堂会认为有好的候选人时,他们要和这个人面谈,鼓励他考虑成为教会领袖。如果他愿意(提前31),长老们有责任栽培他,最后决定这人是否适合成为治理的长老或执事。堂会必须确认这些长老和执事人选,明白且坚守教会的教义准则,和有敬虔的生活。在会员大会中,堂会应推荐已认可合格的弟兄,给地方教会成员。堂会应尽早按立,经会员通过认可的候选人,并视实际情况,尽早举行按立典礼。在这过程中,不应容许任何人靠关系、亲戚或政府机构参与在内,因为这没有任何圣经根据。

堂会也应召集教会会员开会,决定此次会员大会是否达到开会法定人数,监督他们进行开会,正如记载于《使徒行传》112–26节使徒监督开会一样。会员大会中,记录良好的领圣餐会员,可以投票来通过或要求免去同工之职,通过或修改地方教会的章程(例如地方教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向堂会提出建议,报告与评估教会的活动。从历史上来说,长老教会视传道人的谢礼,是选择与召请弟兄来事奉教会的考虑项目之一;因为传道人的谢礼是召请他的地方教会之责任,会员应讨论、表决他应得的谢礼及福利,并且按照牧师的需要和教会的情况定期地评估调整之。[19] 堂会应委任一位长老作会员大会会议主席,以使会议有秩序地进行,以及委任一人作记录,使地方教会的行动和决议有正式记录。

堂会也必须监督圣礼的施行,就是洗礼和圣餐。从上面可见,洗礼和圣餐与教会纪律有关;长老们有责任认定谁可以领圣餐和洗礼。长老教会根据下列的原因,几乎总是把施行圣礼的责任,委任给教导的长老:1)圣礼是对于圣经中真理的具体的可见的提示(罗63–4;林前10161125–26;西书212;加327),而且在教会里教导这些真理的职责,主要是落在教导长老身上。2)利未人监督了旧约礼仪的施行,他们也有教导的职责(申1718;历下153;尼87–8;来54)。3)耶稣本来把执行圣礼的责任,赐给使徒们(太2819–20;林前112023),他们最重要的角色是教导。4)新约圣经在教会里所设立的,首先是教导职分(使徒,先知,教师),对照那些只是具有治理的恩赐的人(林前1228)。

另外,堂会成员一起聚集开会,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他们一起祷告与敬拜、寻求建议,讨论教会的教义和实行;有的时候,他们要设立委员会来解决困难问题。如果堂会全体觉得需要建议,或者应该给其他的教会建议,他们可以向长老区会提出要求帮助,或向区会提案建议(请看下面第四章)。如果在其他地方教会出现罪恶或异端教训,堂会可能需要针对犯罪的人,向长老区会提出控诉。



[1] T. M. Moore, Shepherding God’s Flock (Linthicum Heights, MD: Chesapeake Publications, 1997) 5 页。在这段和下一段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来自此书第一和第二章。

[2] 出处同上,6页。

[3] 关于牧养的主题,另有一好书是《新牧人》,巴克斯特著,张澄道译者。请查阅网址:http://www.china-truth.com/jingdianzhuzuo/xinmuren/xmr.htm

[4]在此提出了很重要的问题:一个地方教会必须有多少长老。地方教会至少应该有足够的长老人数,亲自照管在其属下每一个教会成员、知道他们孩子的名字、了解每个家庭属灵的健康状况。如果将长老平均分开来承担责任,每30-100人(包括孩子)就需要有一个治理或教导的长老;这大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每个地方的情形都大不相同。可是像在很多大的地方教会,若一个长老需要照管1000个教会成员,那简直是太少了。

[5]例如:在其书《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马太福音》(沈允译;台北:校园,1996)十六章十九节的注释,法兰士(R. T. France)说:

这并不是彼得可以擅自作出决定,然后取得上天的许可;决定是神在天上作的,由彼得传达而已。也要捆绑和也要释放原本是未来完成式(直译是:[将要被捆绑][将要被释放了]-译注)无论希腊语也好,英语也好,未来完成式的语气都有造作感,所以此处用这语式,可见是特意的。

[6]为了更多地理解为什么应该给信徒的孩子们施洗,请看《基督徒的父母们应该知道些什么婴儿施洗》,约翰·撒尔桃(John P. Sartelle)著;《基督教要义》,约翰加尔文著,第四卷,第16章;《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布雷克博士著,第二册,第五卷,第三十九章;《基督教要道初阶》,黄汉森(G. I. Williamson)著,二十一课。这些汉语版的大部分内容在网上: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长老们应该把他们施洗的那些孩子的名字加入教会会员名册,可是还不能让这些孩子领圣餐,直到他们长大可以在全教会与众长老面前,公开地告白自己的信仰。如果他们长大以后,到了可以告白信仰的时候却硬着心不肯,长老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名字从教会员名册除名。

[7]论到圣餐,在《哥林多前书》1127–29节保罗警告说:“所以无论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这三节经文清楚地教导:只有基督徒,即那些能“分辨主的身体”的人,可以领受圣餐。因为教会有权柄宣告谁是或者不是有形的教会成员(请看《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章),领受圣餐以前,信徒必须来到堂会的面前,受洗成为教会会员。同样,旧约时期除非人受割礼(割礼和洗礼有很紧密的关系)则不能领受逾越节晚餐(逾越节和圣餐有很紧密的关系);请看出1243–49;书52–12;太2617–29;林前57–8;西211–12

[8]其实,教会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交流,例如电子邮件或者通电话;但是既然书信可以提供给教会,关于转会所需的持久记录,一般而言,采用书信的形式更好。

[9] “问:罪是什么?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违背上帝任何一条律法,律法是上帝赐给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标准(约一34;加31012)。”《威斯敏斯德大要理问答》。毫无疑问,教会在爱里应该在爱中宽恕一些罪(箴1910),但是,她必须惩戒任何严重的罪:分裂教会团契之罪,或其他使基督圣名受辱之罪。

[10]本文作者理解“捆绑”的意思是从教会中赶出,“释放”的意思是允许进入教会(例如:《圣经新辞典》,J. D. Douglas英文编辑,中国神学研究院译,吴罗瑜中文总编辑,上册,“Binding and Loosing”“捆绑与释放”,142页)。但是这词的含义可能有相反的意思;“捆绑”的意思有可能是“与基督绑在一起”,“释放”的意思有可能是“灭亡”(在希腊文有时是这个意思),所以就是从教会中赶出去。然而,不论采取哪一种解释,其结论在应用上是一样的。

[11]关于此过程的进一步解释,请参考杰伊亚当斯(Jay Adams):《教会劝诫手册——信徒得天独厚的权益》魏孝娥译,(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07年)。

[12]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至少在执行第二步的时候,见证人中有一位长老是明智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长老不需要向堂会作详细情况的汇报,除非那冒犯人的弟兄不肯悔改。

[13]有些人辩论在圣经里没有“教会会员”此事。可是,如果教会没有会员的话,又怎能使任何人从教会中间被“赶出去”呢?

[14]哥林多后书25-11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例子:通过教会的惩戒而使某人悔改并恢复。保罗的态度也是饶恕的例证:虽然在哥林多教会里的某人得罪了保罗,可是当此罪人悔改了的时候,保罗乐意原谅了他。

[15]惩戒教会领袖比较复杂。虽然教会肯定可以重建犯罪堕落的教会领袖,恢复其会员的正式身份;可是在有些状况下,因其犯罪的严重性,教会可能无法恢复此人以前所处的领袖位置。

[16]很多人觉得“宗派”此词具有“教会分裂”的负面含意。不过,因为并非所有教会的信仰和实行是一样的,所以要所有宣告跟随耶稣的人,完全联合在一起同工,是不可能的,这是令人难过的,但这是事实(林前1118-19)。因此,虽然我们承认上帝作工有许多方式,藉着许多教会,甚至藉着和我们对圣经的认识不同的人;但是为了众地方教会能在一起同工、告白共同的信仰,“宗派”是必须有的。其实,“宗派”能且的确促进教会中的合一,而不是带来分裂。

[17]请查阅网址: http://www.opc.org/BCO/FG_XII-XX.html#Chapter_XIII 13章,5段。

[19]假如由堂会决定牧师的薪水,他会拥有太多影响力决定他自己的薪水,因为他是堂会的成员,可以很容易影响堂会。既然许多牧师会受到试探,给他自己太高或者太低的薪水,所以由其他人来决定此事是合适的。如果他觉得他的薪水不适合,可以在开会员大会时告知会众,而且如果他不能解决此事,又觉得很严重,最终他可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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