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秘西藏: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之涅盘(下)
1986 年 1 月,笔者利用放寒假的机会,让拉萨师范八八( 1 )藏族班的学生回乡调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状。
他 们调查了 7 个县的 42 个乡,有 30 个乡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占总调查数的 71% 。其中以多兄弟共一妻、多姐妹共一夫现象更为突出。这些材料有相当的可靠性,我要求藏族学生每人调查十户藏族家庭,并写出十个户主的姓名,以调查的认真和正确与否来评定 “ 社会心理学 ” 的实习成绩。
另外,我的友人胡春华和扎西顿珠亲身在日喀则地区 7 县 16 个乡所做的调查也说,一妻多夫现象占调查总数的 69% 。在白朗县篷果公社(六、七、八三个生产队), 30 岁以下的已婚青年中,只有一个独生子是一妻一夫,其余十八户都是一妻多夫;江塘公社已婚青年一百九十多人,其中 130 多人是一妻多夫, 60 多个独生子是一妻一夫;温泉公社已婚青年 30 人,一妻一夫的 19 人,一妻多夫的 11 人。
西藏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具有悠久的历史。《后汉书 · 西羌传》(卷一一七)曾描写过藏族先祖羌人的这种现象,其俗 “ 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史亡则纳嫠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 ”
还有,《四川通志 · 西城志》也记载过四川藏族的一妻多夫现象: “ 以一女嫁一男者鄙,合昆季三四而联床焉,如称和气於不衰。 ”
民主改革前的 1952 年,有人曾对四川阿坝自治州几个县的几个村庄作过调查,一妻多夫占总户数的 15% 。
解释西藏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现象,我想到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里的说法:人类祖先共同生活的最初形式是大家庭,这种大家庭由一个沉缅肉欲的老年男子和纵欲的女人及孩子们组成,年轻的男性被赶出了这个大家庭。在一个美好的日子里,被赶走的兄弟们联合起来,杀死并吃掉了这个老年男子即父亲。之後, 他们对这种罪恶又表示悔过,为了禁止再度发生类似行为,为了消除敌视父亲和相互嫉妒的心理,他们确立了一条戒律:禁止同本氏族女性发生婚姻性交联系,即实行外婚制。
不难看出,弗洛伊德的说法带有较大的主观臆测性,他那伟大的心理学理论一旦用在解释人类婚姻进化的模式上,就显得苍白无力,幼稚可笑,我们还是打发他回到精神病人身边去吧。
现 在我们请摩尔根先生来阐述他的人类婚姻和家庭进化模式,以便给西藏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现象找个归属。摩尔根把处在乱婚状态的人群作为发展的起点,然后是血缘婚姻取代了乱婚。所谓的血缘婚姻,是指人的性关系开始局限在同辈人之间,只有直系或旁系的兄弟姐妹之间才能性交。
摩尔根亲眼看到这种 “ 血缘婚姻 ” 了吗?没有,他是根据夏威夷存在的 “ 伙婚(普那路亚婚姻) ” 推测出来的。下一个阶段自然是伙婚了,一群直系、旁系的兄弟,同寻一群不是姐妹关 系的女子为妻,反之亦然。接下去就是对偶婚,伙婚与对偶婚的衔接又是摩尔根根据易洛魁人亲属称谓的某些现象推测出来的。对偶婚还不是单偶婚(一夫一妻),中间还要经过父权制婚姻,归纳成以下图式:
实例 | 夏威夷人,易洛魁人 |
婚式变化 | 乱婚 — 血缘婚 — 伙婚 — 对偶婚 — 父权制婚 — 单偶婚 |
逻辑推测 | …… |
西藏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肯定不是 “ 乱婚 ” 、 “ 血缘婚 ” ,也不是 “ 单偶婚 ” ,那么,有可能是摩尔根婚姻进化模式中的其他三种了。我的友人胡春华说它 “ 源於 ” 伙婚,是这种伙婚制的 “ 残余 ” ;汤涛在《婚姻心理学》中说它是对偶婚中的一种 “ 畸型 ” ,我自己原先以为它有点象父权制婚姻;欧潮泉在《论藏族的一 妻多夫》中干脆援引了恩格斯的话,说它是家庭发展史中的 “ 一个例外 ” 。
明明白白、响当当存在的西藏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竟是个没有归属、无足轻重的 “ 四不象 ” !?
看 来要改变一下我们的思维方式,敢於在理论上向摩尔根问鼎,起码要注意到各种婚姻形式在西藏的交叉存在:笔者在本文中引述的藏人将妻待友的实例,带有夏威夷 “ 亲密伙伴(普那路亚)婚 ” 的意味;索南饶登说的父亲同娶两妻的故事,是父权制婚姻的对偶婚化;父子同妻、母女同夫,甚至留有乱婚的痕迹。普遍存在的一妻 多夫,兼有伙婚、对偶婚、父权制婚姻三者的因素,同时还可能有母权制婚姻的因素。
难道我们不可把西藏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归入人类婚姻发展史的 “ 例内 ” ( “ 例外 ” 的反语),而谋求平起平坐的地位吗?
交 叉,交叉意味着把摩尔根的三段进化链: “ …… 伙婚 — 对偶婚 — 父权制婚姻 …… ” 统统敲断、拉平,它们或许根本不是什么进化关系,而仅仅是繁琐哲学和形式主义的产物?一旦有了这种大胆的质疑,就不妨从迷瘴里穿过去。摩尔根自己说,父权制婚姻的链条不断自断了。对偶婚的前身是伙婚,这是摩尔根逻辑的而且往往就是历史的推测。但正如列宁或黑格尔所说,逻辑有时会和历史的特殊性相悖,如果 伙婚家庭仅仅是以群婚为基础的家庭形式的一种特殊形态,而非一个普遍存在的阶段呢?那么,可以断定,摩尔根当年要是来西藏作一番游历,或者了解古希腊斯巴达的一妻多夫家庭,而不是局限於他的夏威夷,他的婚姻进化模式也就不至於显得单薄了 —— 不过,这种苛求前人的话还是不说为好。
记得当代人类学家列维 —— 布留尔在考察人类思维发展史时曾指出,世界上并行存在着两种逻辑思维,一种叫 “ 前逻辑思维 ” ,一种叫 “ 逻辑思维 ” ,多么出色的二元论的思想!它给我以极大的思想启迪进而成为坚强的精神支柱,我把摩尔根的进化模式简化成:
| 伙婚 对偶婚 父权制婚 一夫多妻婚 一妻多夫婚 父子共妻婚 母女共夫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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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浅尝辄止,让我们继续作些冒险性探索。我们还向 “ 血缘婚 ” 的概念提出挑战!这也是摩尔根主观推测出来的,何其奇妙的一个存在物啊。假如它根本不存 在;或者它是乱婚状态中人们时有时无的一种冲动;或许,它竟可以归到那些交叉、平行的婚姻形式中去。这三种假设都可以引出一大段有趣的论证来,但以第一种设想更能诱惑人心。
不难看出,乱婚後的任何一种婚姻,都是严格禁忌血缘间的婚姻的。以西藏的情况来考察,一妻多夫,这个妻和多个夫之间绝对没有血缘关系,尽管丈夫们是纯血缘的兄弟;一夫多妻,这个夫和多个妻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虽然妻子们是纯血缘的亲姐妹;父子共妻,这个妻绝非父的亲生女 儿或子的生母,而是其他非血缘关系的女子(要是父亲同亲生女儿或母亲同亲生儿子发生性关系,藏族人也照样说: “ 不合法,乱伦 ” );母女共夫亦然。
不 仅如此,笔者听西藏阿里地区的学生说,他们那里,全村人不许嫁娶本村人为夫、为妻,必须出村寻找配偶;日喀则的学生强巴告诉我说,他们那里,从前替农奴主干活的人都是亲戚,不能互相嫁娶。看来,所有约定俗成的事实都在禁忌一件事:血缘婚姻。这件事肯定是极恐怖且极有害於人类繁衍的,所以才会深深地铭刻在人 们的思想意识中,代代积淀,世世相传。
确实,血亲杂交、近亲婚姻具有生物学上的有害後果,这种後果迟早会被人类自身发现并加以最严厉的禁止的。说到这里,我们和弗洛伊德 “ 殊途同归 ” 了 —— 必须实行外婚制。
现在可以这样说,人类在乱婚的祸害中醒悟过来後,逐渐裂变为多种组合,多种形式的非血缘婚,而并没有什么 “ 血缘婚 ” ,作为 “ 伙婚 ” 的逻辑过渡,摩尔根 “ 血缘婚 ” 休矣!我们最後简化人类婚姻进化模式如下:
乱婚 —— 多种形式的非血缘婚 —— 单偶婚 ……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第一版完全接受了摩尔根的模式,但在第四版了解了新的研究成果後,就作了一系列的修改。他曾怀疑血缘婚和伙婚的可靠性,他曾注意到西藏一妻多夫的事实 ……
历史地、立体地看待人类的婚姻问题,离不开马克思和恩格斯。马、恩第一次把经济观念和婚姻观念勾连起来,他们指出,人类在原始社会愚味时代中、高级阶段丧失了集体所有制,转而走向私有制後,一夫一妻制也就出现了。
民主改革後,西藏农村普遍实行了集体所有制,一妻多夫制逐渐丧失了;现在的一妻多夫现象重新出现,竟和西藏落实 “ 生产责任制 ” 联结在一起,如果这种 “ 生产责任制 ” 是某种形式的财产和生产资料(除土地公有外)的私有化,那么,婚姻和经济的勾连就变得极其奥妙了。
我 们甚至可以说:私有制不仅产生一妻一夫,也产生一妻多夫。据研究,西藏的 “ 生产责任制 ” 下的一妻多夫有以下三个优点: ⑴ 有利於集中劳力和生产资金; ⑵ 有利 於提高家庭经济活动人口比例,脱贫致富; ⑶ 有利於维持最佳的家庭经济结构(注:见胡春华、扎西顿珠:《略论一夫多妻》;本文写到的尼木县县长班增大体也这样看)。
难道婚姻仅仅是经济的附庸物吗?
我们该不该谈些藏族人的婚姻文化 —— 心理结构以结束本文的探索呢?
作为人类的婚姻,肯定存在着嫉妒心理,藏族人的嫉妒心理分明是存在的,八大藏戏,有四种是由於国王的妃子们嫉妒新妇而引起纷争。
作为人的婚姻,必定存在排他性、冲动性、直觉性和隐曲性,更不用说追求爱情的种种层次了。西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排他性微弱,却有一定的隐曲性、直觉性和冲动性, “ 爱情 ” 却很难说。
难道藏族人没有 “ 爱情 ” 这种普天共存的情感体验吗?决不,我手头就有厚厚一本《藏族情歌选》,伟大的藏族诗人兼喇嘛仓央加措就大力讴歌过爱情。
但 “ 爱情 ” 本来就不如经济基础来得实惠,一个能使兄弟们享受到均等的性满足,从而维持家庭和睦的妻子就是好妻子。或许这个妻子正是把同时 “ 爱 ” 几个人看作是 “ 爱情 ”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