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劫后余生 (续4)
二 澳军解放亚包及解救战俘(续3)
3、国军制服与日本人的阴谋
从上面澳军解救出来的中国军人照片中,可以发现,有相当的一部分人都还穿着中国军队的制服,尤其是大部分中国军人都戴有国军的制式军帽。实际上,根据1946年吴棪中校在亚包战争罪行审判庭上提供的证词,他们这些因衢州战役被俘的中国官兵在1943年初从上海前来新不列颠岛时,一直都是身穿自己的军装,但抵达亚包二到三个月之后,日本人就将他们的中国军队制服收缴上去,代之以日本人的旧军衣等。[1]陈国樑少校当时亦证实,日本人也同样提供了一些日军的旧军衣给他们这些从南京来的战俘,同时也收缴了他们原先随身带来的衣服。只是他们大多是游击队或地方团队的官兵,而非来自正规部队的人员,因而很多人原先并没有军装,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的服装。[2]李维恂少校在出席战后另一场审讯的证词中也声明,在抵达亚包后,日本人提供给他们的衣服都是破旧的日军废弃军服。这一说法与陈国樑少校一致。[3]李维恂少校后来在接受访谈时也说,刚刚被解救时,他们没有军装,只有澳洲人发的衬衣,以及自己改制的裤子。[4]由此可以推测,战争结束后,亦即中国战俘获悉日本投降消息之后,有可能是以吴棪中校为首的这批战俘,曾经去与日本人交涉,部分地要回了他们以前被收缴上去的军装。照片中身着中国军队军装的,显然应该是来自正规部队的国军官兵,因为从浙江转道上海被押运到亚包的中国战俘,是清一色被俘的中国正规军,而且还是中央军。因此,照片中的大部分中国官兵,也可能是以吴棪所带来的那些衢州战役中的被俘官兵为主。其他的人,则基本上穿的是日本人所发的日军旧制服,但大多都戴有一顶国军的制式军帽。
战时日本人在亚包收缴中国战俘的军队制服,代之以日本人的旧军装作为工作服等行为,显然也是含有深意的。
如前所述,日本人对待亚裔战俘是与盟军的白人战俘有区别的。在日本人提供战俘名单给澳军时,就曾经强调,所有的亚裔战俘,都被视之为战时日本军队的服务队人员,只是根据需要不同编组,为日军的作战部队和其它不同单位服务。日本人之所以这么强调,这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战俘和服务人员之间的区别很大,甚至涉及到他们身份的法律地位。作为战俘,理论上,日本必须按照国际条约中有关战俘条款予以对待;而作为服务队人员,则可用适用于日本的战争法予以处置。[5]也就是说,后者以契约劳工的待遇,须遵守日军所定的各项规章和纪律,亦即日军的军法可适用于他们,从而摆脱国际公约中有关战俘条款的约束。
靠着大东亚共荣圈的宣传,以及迎合东南亚地区民众从西方殖民者统治下寻求民族解放的思潮,日本人在印度人和印度尼西亚人战俘里使用上述这一招较为成功。许多印度兵战俘实际上就参加了在日本人卵翼下的“印度国民军”,效忠日本,配合着日本的大东亚共荣圈政策,准备解放印度;还有一部分印度兵战俘,则在其本人自愿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保证书之后,有条件地获得日军的假释,像上述荷属东印度爪哇兵战俘那样,被编组成不同的服务队,成为日军的辅助部队成员;剩下的那部分印度兵战俘,则因仍然效忠其殖民地宗主国大英帝国,而仍然被关押在战俘营中,强制做苦工。实际上,这后两部分印度兵战俘最终都被编入第二种类型,名义上享受第二种类型的待遇,但实际上却是做第三种类型苦工的工作。其结果,显而易见,印度兵战俘遭受的残酷虐待,导致了他们在新几内亚和新不列颠岛的高死亡率。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印度兵战俘至少有2500人死在了新不列颠岛。[6]
上述日本人的做法,显然也计划施之于中国战俘身上。前述收缴中国战俘军装一事,可能就是日本人上述计划的一种具体表现。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日本人也像对待印度兵和爪哇兵战俘那样,曾经对这些中国战俘进行了假释,但他们同样也被编入了各种劳工服务队,如前引田际钿所说的,他到亚包之后,就被编入由160名中国战俘组成的“中国军人勤劳队”。确实,在日本人的文件里,将这些由印度兵、爪哇兵、马来兵和中国兵战俘的编组,通称之为“勤务部队”。[7]即便是当时中国外交部的公文中,也根据报告不加区分地将他们与那些台湾日本兵一样,列为“随军服务员”。[8]而据日本第8方面军司令官今村均大将战后接受战争罪行审判时提供的证词称,中国战俘是由南京的汪精卫政权从战俘中招募而来的劳工,交由日本在华机构而运送到新不列颠岛,是自愿为日军服务的随军人员,而非战俘。[9]显然,日本人是计划将中国战俘划入到契约劳工或日军服务队人员类别之中的。如此一来,在法律的层面上,这些中国官兵的战俘身份就会受到质疑。但上述今村均的证词只是单方面的说法。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被俘的中国军人事先知道日本人的上述“计划”;在离开上海时,他们中也没有任何人曾获知会被运往何处,去做什么;更没有任何一个人,曾像部分印度兵战俘那样,跟日本人签署过保证书。换言之,自始至终,他们一直都视自己为战俘,因不能自由,而被迫在日本人的监督下做苦工,服苦役。[10]可能也正因为上述原因,战后这些中国官兵还能与日本人交涉,找回自己以前的中国军队制服。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官兵能保持着对中国国民政府的信仰与忠诚的结果。
[1]“吴棪中校1946年5月18日证词”, [War Crimes and Trials -Affidavits and Sworn Statements:] Treatment of Chinese Prisoners of War -statements by Lt Col Woo Yien of Chinese Army - Major Chen Kwok Leong andChinese Civilians, 1946, AWM 54, 1010/4/153。
[2]“陈国樑少校1946年11月5日证词”, 同上。
[3][War Crimes - Military Tribunal - HIROTA Akira (Major-General) AWC 2120: Unit -8th Army Group, Japanese Forces : Place and date of Tribunal - Rabaul, 19-21,24-29 and 31 March, 3 April 1947], A471, 81653 Part D。
[4]李维恂先生访谈,2009年8月7-8日,台湾高雄。
[5]Hank Nelson, The Return to Rabaul 1945, TheJournal of Pacific History, Vol. 30, No. 2 (Dec., 1995), pp. 142-143。
[6]Maekawa Kaori, Forgotten soldiers in theJapanese army: Asian personnel in Papua New Guinea。
[7][Captured Japanese Documents:] Essential points for the local negotiationpreparation between us and them, Special order no. 2 [File in Japanese] AJRPSub-Series name: Post-surrender Rabaul material received from HQ 8 MilitaryDistrict. This item outlines the procedure for ceasefire. It states that it isnecessary to maintain self-sufficiency in the area. It is necessary totransport food to the Japanese forces in New Guinea and Bougainville,due to their critical condi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repare detailed materialregarding the POWs and third country citizens. AWM 82, 2/48。
[8]《外交部电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被日军强征至澳国服务的1397名华人遣送事》(民国34年10月2日)。
[9]Dramatic development in trial of Japanese general at Rabaul, The Canberra Times, 29 March 1947, p. 3。
[10]详见“陈国樑少校1946年11月5日证词”,及“吴棪中校1946年11月5日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