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漫漫遣返路(续7)
四 土兵射杀中国兵事件
本来亚包中国军民的遣返就一波三折,即便是有了船只,还是无法将船期确定下来,期间因各种因素交织,诸多阻碍。而就在中国官兵与平民紧锣密鼓准备就绪,即将登船遣返之际,又有一件不幸事故发生。1946年11月23日晚,当等待遣返的中国官兵派队协助澳军装载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华救济物资时,一名中国士兵被当地土著士兵开枪伤毙,另一人负伤。眼见就要返回祖国与家人团聚了,却如此悲惨地将生命丢在了新不列颠岛上。这一惨案的发生,对澳、中双方都是很大的震动。
关于这次事件,中国档案中除了事发次日吴棪中校发给中国驻澳公使馆的简短电文之外,[1]只有一份较详细的记录,即吴棪于11月30日发给中国国防部的陷电。这是在事发的次日,吴棪在当事人中取证后,根据材料而发出的报告。这个报告全文并不长,但对该事件的始末有清晰的记述。下面是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前七月间,应当地澳司令部少将毛尔斯及现任准将司令之商求,协助整理运往中国救济粮秣时,棪权允义务协助,曾经电陈在案。溯当工作时,澳方军人及黑人兵俨然以工人相待,欺骂随加,然吾人以国交有关,暂时容忍。工竣后,提出声言,澳准将答复下次装运入船时,协助与否任汝之便云。无如此次运送吾人回国之Reynella轮,于十一月一日抵埠后,当地澳方准将司令复请派人协助装载该项救济粮秣,经拒绝无效,不得已再允协助。于是月十一日起,每日夜各派工40名前往该船埠工作,其对我侮辱欺压依然如故。忽于昨(二十三)日限派日工50名、夜工50名,我以归留人数及病者勤务种种原因,只能派以40名为限,彼以所求未遂,老羞成怒,并阻派翻译到场协助传达。孰料是日工场黑人兵凶恶异常,随口詈骂不止,忍让至17时,因言语不通,又无翻译,我工作人员亦以用手势代表语言,该黑兵即持枪动武示威,我工作人员仓皇奔避,而该仓库负责之澳军中尉不问情由,即指挥黑人兵用枪杆殴打,继即弹射五发,时全场异常紊乱。事后经查有我上等兵唐云清左侧颚骨部至右颈部贯通弹创毙命,上等兵罗金生左后肩胛盲管枪伤,另有棒伤,及忙于奔避碰伤者数名。如此横遭屠杀,国际道义已不存在。凡我华人谁不痛恨,当经急电驻澳公使馆核转交涉,顷复电已向澳外部提出严重交涉。当地澳准将司令对该案颇感歉疚,现正在调查审理中。
对于这件惨案的发生,吴棪中校作为中国军营的总领队,非常重视。他经过调查,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导致了这次惨案:
一、缺少翻译,误会难免。
二、工作者去后,两次要求仍以苏东防担任最后一次翻译,均被中尉毛法脱阻止。
三、仓库澳军官出事前未在场,无人制止黑兵横暴动作(打骂)。
四、如中国兵对黑兵有误会事情不听处理时,应以电话通知双方主管官到场,即可解决。如夜间不便,第二天亦可谈判。
五、仓库有一澳军官性情残暴,素无友谊,表示(明)任意令黑兵开枪,事前定有计划。
为了向中国驻澳公使馆提供证据,以便交涉,吴棪由在场目击证人朱云山、赖少泉和苏顺水三人将唐云清死案经过写出,作为与澳方交涉及审判时的证词。
一、 人员:计41名
二、 出发时间:二十三日16时
三、 到达时间:约在16时30分
四、 开始工作时间:约在17时
五、 黑兵开始打骂中国兵约在 17时40分
起事原因及死伤经过:当货车开出后有短时可以休息,有2中国兵在角比手力,黑兵看见开口大骂,用枪打人,当时告车上记账者,黑兵即去,过10余分钟又回,以枪把向我(朱云山)、赖少泉乱冲。当时有二黑兵到场看他情形,因无翻译在场,立即回去,当时我(朱云山)因无能说英语,苦痛万分。正在考虑中,其余人员忙于送货上车。谁料仓库中来一中尉带黑兵约10名,先1、2分钟用枪乱打后,即以手示意黑兵向后方散开,用跪下姿势连发来福枪五响,当时工作场中秩序已乱,在车上工作者下车奔命,有的伏地,有的以货物箱抱身避弹。事后该中尉即率黑兵回去,约过10分钟左右,该中尉又来工场查看死者后,立即回去,约经过20分钟,有一少校率宪兵7、8名到场,先看死者后,令我们集合检查人数,又有伤者1名,计31人。因言语不通,约费20分钟左右才得明白,即用车将我们运回。当时宪兵2人同来,他对我长官说,若无他们到场,恐中国兵死者更多。
六、 当开枪时,我(苏顺水)一人近于黑兵无法逃避,即紧随仓库中尉之后不离一尺,知黑兵看到中尉绝不瞄准,故未受死伤。对于该中尉之指使黑兵情形,较其他人员明瞭,因其他多数人均在各自逃躲中,多不明白。我(赖少泉)因离黑人兵□□,躲避不及,只好伏在地上,故对中尉及黑人兵之举动看得相当明瞭。
共同口述人 朱云山
赖少泉
苏顺水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8时
附记:当宪兵少校到达时,我(朱云山)看见地上有来福枪一支拾起,交给少校。[2]
此案发生在恰好Reynella轮停泊亚包准备载运中国官兵与平民回国之际,当时除了中国驻澳公使馆关注此事,向外交部提出严正交涉之外,亚包中国官兵心理上应该是受到极大影响。但也许是因遣返之前,事务繁多,反而未有再留下与此相关的文字。此事随后就进入到中、澳两国之间的外交司法交涉,澳大利亚的媒体亦未见有报道。但检视澳大利亚档案,澳方最终并未有处置上述二位当事的中尉和土兵,原因在于该惨案调查组所得到的证据,明显与上述中国士兵所述不同。换言之,中国兵的证词属一面之词。调查由第8地方军区的主任军法官负责,于12月4日完成,他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的叙述,复原当时的情景如下。
中国官兵当晚去的是澳军第107兵站的码头仓库,土著黑人兵属于新几内亚步兵团第3营的A连所派之奉命守卫该仓库的卫队,他们的任务是守卫仓库,以防止有人入内抢劫或偷窃,并非这批由41人组成的中国兵工作队的监工。该队卫兵皆持来福枪,每枪配发子弹10粒。正如吴棪后来指出的,当时没有翻译在场,而中国人不懂英语及新几内亚语,土著士兵也不懂中国话,导致双方产生误解也是在情理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在此之前,土著士兵与中国兵之间就已经有了摩擦。尤其是在事发的前一晚,这些土著士兵已经与那队来码头工作的中国官兵有了一些摩擦,双方之间已起了些冲突。但问题是,事发当晚的这一队中国兵并非前一晚的那一队人员,因为他们是轮换进行工作。事发时,这些中国兵有一半人在2号库搬运东西,另一半人在3号库工作。
当晚天很黑(经查是农历10月30日),下大雨,正巧码头此时供电中断,2号库的照明只依赖一辆面对门口停在库房的卡车车灯,另有一辆车停在库外30尺处,也开着车灯,为2号库提供照明。18:30左右,在2号库里做工的中国兵认为土著大兵艾仁(Eron)的言语具有挑衅性,但为后者否认,坚称其言语被中国兵误解。此事经投诉到在场记账检查搬运进度的第107兵站澳兵乔伊思(Joyce)下士处,但他的调处并未见效。18:35-40左右,中国兵因无法沟通而变得情绪激动,与艾仁动起手来。中国兵声称艾仁将枪刺取下后用枪托打人,但后者再次否认。在动手过程中,中国兵把艾仁的枪给下了。
在双方动手时,乔伊思下士看情形不对,赶紧叫一土著兵带队士官去A连驻地向守卫队队长夏克思(Shakespear)中尉和A连代理连长柯尔(Kear)中尉报告。该驻地距仓库约400码,接到报告的时间约在18:45,二位军官立刻乘坐吉普车,2-3分钟后便赶到现场。就在这段间隙时间里,守卫队里其他的土著兵纷纷向2号库涌来,有的还带着枪,想要帮艾仁打架,但此时他们都还在库房外面。两位军官一冲进库房,柯尔中尉就插入到土著兵和中国兵之间,试图劝阻双方;而夏克思中尉则迅即把艾仁拉出并送回驻地禁闭起来,然后再返回2号库,拟协助柯尔中尉处理事故。
在夏克思中尉刚刚要回到库房的当口,约在18:45-50分之间,柯尔中尉也正在试图向中国兵要回艾仁的枪以及被卸下的刺刀,但此举遭到中国兵的拒绝。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些中国兵开始拿起库房内的粮秣菜箱包及罐头向两位靠近库房门口的澳人军官扔过去,那些守卫队的土著兵赶紧聚集到库房门口,组成人墙以保护他们的长官。当中国兵开始扔货物箱包和罐头时,乔伊思下士看势头不对,已经跑了出去,立即叫一位正在107兵站码头仓库门口警戒岗亭值勤的士兵,拨打电话到第8地方军区宪兵队报警。因恐怕电话一时打不通,他自己也同时立即驾车前往宪兵队。幸好,电话打通了,此时大约是18:45-50左右。接到报告后,一级准尉郭若东(Croydon)就迅即带领一队宪兵,跳上吉普,风驰电挚般地驶向现场,约在20分钟后抵达。
就在乔伊思刚刚离开不久,从此时黑灯瞎火距离2号库约50码左右的1号库方位,忽地传来4到5声枪响,是从一支来福枪中射出的,其间隔时间大约为3秒钟。这一判断是从库内的卡车上留下二个弹洞的方位指向而得出的,开枪时间大约是在18:50-55之间。中国兵曾指证澳军官指挥土著兵在库内向中国兵瞄准齐射,但上述证据显然使这一说法不攻自破。枪响后发现,中国兵唐云清死亡,其枪伤创口如前所述。从其倒下的位置是在卡车边来判断,当枪响时,他一定是站在那里,被穿过卡车槽的子弹直接击中。大约在前述中国兵扔货物箱包和罐头到开枪的这几分钟时间里,另一批A连的土著兵正从距离600码左右的驻地向事故现场涌来,这群土著兵没有携带枪支,但持有警棍和砍刀。正好这时谢克思中尉带着艾仁去禁闭室,他碰上了这些土著兵,立即命令他们回去,他们只得遵令回去。因此,这群人显然不可能是开枪者。当时二位军官也没带枪,他们也不可能是开枪者。
大兵艾仁的那支枪后来由中国兵交给了赶来维持秩序的澳大利亚宪兵。从其枪身上满是泥泞来看,极有可能当时是被扔到了沟里,事后再捞出来的。经柯尔中尉检查,该枪并未有射击过的痕迹。也就是说,虽然这支枪曾在中国兵手中呆过一段时间,但也不可能是中国人开的枪。
如果上述诸群体皆排除在可能开枪者之列,那唯一可能开枪的人,就只能是前述仓库守卫队中的某一位土著兵。他在2号库中国兵与土著兵动手打架混乱之际,只身离开了现场,或者是直接从当时守卫队的岗棚,来到1号库区域,然后开了枪。
枪响之后,中国兵都已四散奔避。大约19:00-19:05左右,当宪兵队抵达时,四周一片寂静。宪兵队立即将奔避四周的中国兵收拢,清点人数后发现,有9人失踪,但天黑无法再行搜索,便迅即将找到的这些中国兵运回军营。后来,那失踪的9人摸黑步行回到营地。到中国军营后,郭若东准尉通过营中的翻译,立即检查各人是否受伤,除一名腿擦破皮之外,罗金生报告肩胛疼痛,经检查才确认他肩胛盲管枪伤,而当时罗金生自己还不知道受的是枪伤。但问题是,枪响时,罗金生是在3号库做工,而非2号库的动乱现场。这一证据也再次显示,前述中国兵指证的土著兵用枪托和刺刀动武伤人的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因天气原因以及当时在土著士兵中出现的紧张局面,当晚并没有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和审问,也没有搜索事故现场检视弹药情况。直到次日晨7:30,才开始在守卫队中进行审查,但所有人都否认开过枪。而检视所有的枪支,也没发现有曾经发射过的迹象,弹药也没有缺少。郭若东准尉早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一次搜索,也没有发现弹壳,但捡到了一粒子弹,这显然是在当时双方冲突混乱中从士兵皮带上掉下来的。
对此,军法官的意见是,既然上述人士皆没有开枪的证据,而所发生的4-5声枪响及唐云清的枪伤死亡,只能归咎于当时的场面混乱及不明枪手照着灯光胡乱射击所致。因证据不足,就不能说是有意为之,也非故意杀人,只能算是个不幸事故。至于大兵艾仁之行为,显然是因言语不通误会所致,不能由此诉诸军纪;而两位军官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应对措施并无不妥,甚至还表现甚佳,极力维持局面,没有可指责之处。[3]
上述调查结果,虽然在许多方面澄清了中国兵证词中对大兵艾仁及澳军中尉的指控,但澳方军法官袒护土著士兵之意亦比较明显,其不愿深究到底是谁开的枪,以及当时开枪射击的子弹从何而来,就是证明。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可能他也有苦衷。因为此时新不列颠岛的整个防务,只能依靠新几内亚步兵营担任,该营士兵皆来自新几内亚的土著,而训练当地土著遵守军纪,本来也不是一件短期内能见效的事情。另外,战后的亚包,是澳大利亚处理战争设备与物资以及销毁武器的主要场所,但因管理不善,许多军用物资常常被偷盗,其中也包括了一些武器弹药。[4]前述吴坤上尉之死,也是起因于一粒路上捡到的子弹,就颇能说明一点问题。如果深究起来,所有他们这些澳军军官都有可能因对这类物资看管不严而受到处分。因此,能将事情模糊过去也许是最佳选择。再者,如果能由政府部门出面对死者予以抚恤赔偿,则双方面子上都可以过得去,[5]此事也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会被淡忘。何况,上述的一些证据也反驳了中国兵的一些指控,至少是在他们忙于处理遣返之际,难以认真对待此事,从而也可使事情慢慢地处理,得到最终的解决。
不过,据协助上述军法官调查此次枪杀案的调查官布罗汉(A. A. Blokham)少校的看法,中国士兵唐云清之死,肯定是仓库守卫队中的一位或者多位土著兵所为。布罗汉在新几内亚已居住了16年,是当地澳人警务官员,长期与当地土著打交道,颇有心得,经验丰富。他认为,在上述调查过程中,中国兵和土著兵的许多证词都不可靠;相比较而言,那几个澳籍军官的证词更能反映或接近事实。
首先,他相信,如果没有理由,中国兵不会无缘无故地对一个守卫仓库的卫兵动手。尽管大兵艾仁极力否认他曾有对中国兵任何不敬的语言,但问题的关键是,土著兵的任务是守卫仓库,以防物资被盗窃,而没有责任去监视中国人的工作,何况也没有任何迹象或证据表明这些中国兵会去偷东西。[6]因而,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跟中国兵说三道四,引起冲突。实际上,这其中有一个明显的事实,即中国人从来也没有将这些土著当人看,故而相互间的敌意实际上早已存在。以往的一些事故已经表明,中国兵在此工作期间常常与土著兵发生争执与冲突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兵否认曾经解除了艾仁的武装,但朱云山在回答审问时,还是承认了事发枪响时艾仁的那支枪是在他的手中。
其次,中国兵指证澳军官指挥土著兵排成一行跪地向他们瞄准射击,但无论是澳军官还是土著兵都否认这一点。最后的事实也证明,实际上并没有瞄准齐射事件,澳军官也没有下令开枪。只是土著兵当时群情激愤,其后的开枪显系自由行动之结果,因为事后检视所有唐云清和罗金生创伤里的弹头,型号相同,显示都是由土著兵所持来福枪中射出。问题是,土著兵很明显都在审问前就消除了痕迹,并统一了口径,一律否认开枪,相互间也不检举任何人。此种行为与中国兵之口供一致如出一辙,都意在指责对方,实质上是一样的,皆不可信。但因无法找出到底是谁开枪的证据,也就无法对肇事者实施军法制裁。
最后,中国兵证词不可信的另一个证据是,所有的中国兵都否认当时曾对澳军官和土著兵有扔货物箱、罐头和粮秣包等行为。但次日上午,宪兵队的郭若东准尉去现场检视时,发现2号库房里到处都是这些凌乱的箱子和罐头,足以证明这些中国兵的证词有问题,与事实不符。[7]
上述布罗汉少校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中国官兵与土著之的争执与冲突也实在是源于一种说不清道不明、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优越感及大汉族主义情结,在与土著尤其是文明开化程度较之自己落后的民族面对面的交往中,常常会自然或不自然地流露出来,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事件和事故发生,历史和现实中这类例子很多。加上此时正好是确定遣返回国的关键时刻,大家心气浮躁,而又没有得到较好的引导以及在工作场所缺乏良好管理与沟通,以致事故发生,造成死亡。中国兵在此次事件的工作场所是否真如澳方最初的报告那样有偷窃行为,难以最终证明,但因言语不通引起的误解甚而导致冲突,确非一朝一夕所能达成;而工作期间缺乏有效管理与沟通,以及中国官兵在亚包期间的某些行为所给人造成的感观印象,应该也是值得深思的。此外,在亚包的中国兵常常因偷窃物品而与当地土著警察和政府人员发生冲突,在当地土著和澳人中印象不佳,也颇有值得检讨之处。例如,1947年4月,亚包海关和土著警察就因在中国军营厨房里发现失窃的蒸馏器,中国官兵不愿归还,导致双方大打出手,影响极坏。[8]
也许是中国官兵们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后吴棪就向当地军政当局表示,要配合处理好此事。在以后的此类行动中,他们都比较谨慎从事,以免再出现不必要的结果。事故发生后,中国驻澳公使郑康祺甚至为此致电澳外交部,要求澳方此后到下一批中国官兵遣返之前,不要再派遣中国官兵担负任何此类工作,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而澳大利亚外交部和军部也对此极为关心,从一开始就积极推动事件的调查以明真相,并希望不要因此影响澳、中关系,特别是中国军民的遣返工作。[9]
[1]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关于留澳国军遭土人枪杀案》(民国35年11月27日)页。
[2] 《国防部电外交部为据报澳国黑人兵枪杀我国上等兵唐云清案请核办》(民国36年2月13日)。
[3]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4] Butlin, S.J.; Schedvin, C.B, War Economy, 1842-1945,
[5] Claim for Compensation - Advice re whether Commonwealth Liable to Compensate relatives of Chinese Soldier Tong Wun Ching who was shot and killed during disturbance at Rabaul on 23 November 1946, A6078, PO11175。实际上,郑康祺公使当时就向澳方提出严重交涉,并提出惩凶及担保不再有同样事件发生之最低限度要求,同时声明保留要求赔偿之权。见《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关于留澳国军遭土人枪杀案》(民国35年11月27日)。
[6] 在事件刚刚发生后,第8地方军区紧急报告澳军部,该事件是因为澳军码头仓库守卫队发现在此做工的中国人偷窃食物,土著兵前往制止,引起中国兵夺枪,其余守卫队士兵随即开枪射杀了中国兵。另外一封电报则说是因前一晚(即11月22日)做工的中国兵因偷窃食品被土著兵制止,曾引起纠纷,后因澳军官赶到,才平息事端。但到23日晚来做工的这队中国兵,仍被守卫仓库的土著兵视之与前一晚做工者为同一批人,致发生冲突,导致惨案。种种传言,不一而足,但显见皆涉及中国兵之不端行为,对中国兵不利。详见: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Territory of Papua and New Guinea, A518, MX112/1。
[7]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8] Chinese army to be repatriated from
[9]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