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广西省因灾造成农民大量逃荒和死亡事件给予有关党员干部处分的决定
广西省于1956年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当时广西省委和有关地、县党委由于解放以来工作中获得一些成绩,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取得胜利,因而滋长 严重骄傲自满情绪,不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不虚心听取下级干部的意见,以致对上述灾害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特别由于他们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放松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在灾荒发生的时候,没有能够及时地采取有力的措施,使灾荒的发展迅速制止,而造成平乐、荔浦、横县等地区农民大批逃荒和死亡的严重事件。此后,省委虽然根据中央指示,在救灾工作中有了改进,制止了1957年的春荒,但是没有能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干部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对于应该负有责任的有关干部,又长期不作严肃处理。这种严重地脱离人民群众,漠视人民生命的思想作风,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已经严重地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了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全党同志,中共中央在听了和讨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检查报告以后,决定对于广两省委、平乐地委和平乐、荔浦、横县县委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了如下处分:
(一)中共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陈漫远同志,因为该省的工作成就,严重地发展了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主义作风,忽视政治思想领导,从而影响到某些地区的领导干部也产生骄傲自满情绪,漠视群众疾苦,报喜不报忧。这种情况,使他对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加重视,没有及时地加强救灾工作的领导,终于造成群众大批逃荒和死亡的严重事件。决定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中共广西省委书记郝中士同志,在发生灾荒期问,代理省长(省长韦国清同志因公离职)。他由于关心群众疾苦不够,忽视灾情的严重性,因而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没有使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署、县人民委员会做好救灾工作。决定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三)中共广西省委书记肖一舟同志,负责领导财粮工作。他由于工作不深入,不了解下情,不认识灾情的严重性,因而没有领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中粮食的供应工作,致使灾情严重化。决定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四)中共平乐地委书记杨林同志,自恃工作中有过一些成绩,平素骄傲自满,对他所领导的地区的工作,盲目乐观,对严重的灾情,既不认真进行了解,又不相信下面干部的反映。在1956年3月以前,从未派人检查过灾情,并且在干部会议上批评反映减产和灾情的干部为“右倾”。因此使下面干部不敢报告灾荒真实情况。当灾情已经发展的时候,杨林同志也亲自向干部和灾民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一些饿死人和逃荒的严重情况,但是仍没有引起他对灾情的足够重视,错误地认为只是“部分地区,少数乡和个别户”的问题,因而就没有及时地向省委报告,对省委关于救灾的指示也没有贯彻执行。因此杨林同志对平乐地区因灾死人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消工作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五)中共平乐地委副书记何庶民同志,不重视该区有些地方因灾减产的情况,并且批评反映因灾减产的干部。当灾荒已经发生,恭城县的干部向他反映平乐的灾民逃到该县的情况时,仍不警惕,因而也就没有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灾荒的发展。决定给予撤消地委副书记职务的处分。
(六)中共平乐县委书记矫志周同志,批评压制报告减产、报告灾情的干部,发现饿死人的情况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下面的干部拖延了粮食的供应和救济款的发放,对造成该县饿死人的严重情况,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消县委书记职务的处分。
(七)中共荔浦县委书记王文陆同志,1955年向地委反映粮食减产受到杨林同志批评以后,不坚持党的原则,效法杨林,批评区乡干部,使区乡干部不敢报告灾荒真实情况。1956年灾荒出现后,又不重视,既不调查了解,设法解决,也不向上级报告。对于灾荒日益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消县委书记职务的处分。
(八)中共荔浦县委副书记艾治国同志,在1955年粮食征购工作中犯有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1956年春荒发生后又对灾情采取不负责任态度。决定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九)中共横县县委书记薛秋水同志,在灾荒严重发展后,不但不积极领导该县做好救灾工作,反而对反映灾情的县区干部批评压制,并且令人追回县长何华锦签发向州地委的灾情报告。对该县饿死人的严重事件应负责任。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新华社北京17日电) (《广西日报》,1957年6月18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