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鲁大学资深政治经济学教授Charles Edward Lindblom主张“摸着石头过河”(Muddling Through)的政治经济改革【1】。他认为历史上大部分的政治经济变革都是渐进式变革而不是革命式的变革。他因此主张政治制度的进化论而不主张革命。Ijthad和Shura就是伊斯兰政治制度进化的演变机制。Lindblom最著名的也是最具争议的著作是《Politics and Markets: The World's Political-Economic Systems》。他在这部著作中批评西方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赞美铁托的南斯拉夫经济。他在这部著作中把政治经济体系的控制机制分为三类:权威控制、市场控制和道德劝说。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依赖仅仅一种控制机制。冷战时期东方阵营使用权威控制多,西方阵营使用市场控制多。越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东西两大阵营中出现了两个独立于两大阵营的政治经济体系: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系和伊斯兰政治经济体系,这两个体系都不是简单的权威控制体系或市场控制体系,而是三种控制机制复杂组合的体系。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应该在意识形态、传统文化和现实需要中取得某种平衡,合理地将三种控制机制有机地组合起来的政治制度,不求一步到位的完善的政治制度的乌托邦,而求有一个具备进化机制能迅速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变化的政治制度。
Ijtihad和Shura是伊斯兰圣法(Sharia)进化的种机制。伊斯兰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伊斯兰圣法(Sharia)。圣法有两个来源:其一是《可兰经》(Qu’ran),《可兰经》关于戒律的条文大概有80个左右;其二是默罕默德的模范行为思想(Sunnah),因为《可兰经》3:32说:“服从真主和他的使者”,《可兰经》是真主的话,而真主的使者就是默罕默德。Sunnah虽说是默罕默德树立的模范行为,但在编入伊斯兰法律的过程中,不但借鉴了记录的默罕默德的生平事迹(Hadith ),而且夹杂了Rashidun朝代四个哈里发(Caliph )的文件,以及默罕默德得意门徒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决策。
无神论者和新教徒当然反对伊斯兰法律成为国家法律,他们认为政教就应该分离。伊斯兰教徒中间也分两派:正统派和现代派。正统派认为伊斯兰法律就应该是国家法律,现代派认为伊斯兰法律是道德准则而不是法律。现代派和正统派对待伊斯兰法包括什么内容也有分歧,有些现代派只认伊斯兰法律中源于《可兰经》的部分,而不承认源于Sunnah的部分,因为他们对Hadith的真实性有疑问。
逊尼派穆斯林将默罕默德去世后的第一个哈里发朝代称为Rashidun朝代(公元632-660年),Rashidun朝代一共有四个哈里发,在这期间伊斯兰教统治的领土扩张到阿拉伯半岛周围,从阿拉伯半岛扩张到北非,扩张到大叙利亚地区,从大叙利亚地区扩张到高加索山脉,伊斯兰教也从阿拉伯人扩展到巴比伦人、波斯人和土耳其人。Rashidun的意思是“正道的哈里发们”。这个朝代的伊斯兰政治理论基于两个契约:真主与伊斯兰世界的契约(即圣法)和哈里发与伊斯兰世界的契约。哈里发是伊斯兰世界宗教领袖,也是伊斯兰政权政治首领。哈里发可以由元老公推产生,也可以由前任哈里发指定,但其合法性在于哈里发与穆斯林的契约,要经过穆斯林宣誓效忠后才使得哈里发政权产生合法性。哈里发的责任,就是按照圣法行使政权。哈里发有维护伊斯兰教义正统排除异端的责任,因此与伊斯兰教神学权威(Ulema)经常有冲突乃至残酷斗争,四个伊斯兰法律元老大法官中,有三个受到过哈里发酷刑迫害。
自632年默罕默德去世后,哈里发就是伊斯兰世界的精神领袖和政治首领。1258年成吉思汗攻陷巴格达并处死了Abassid末代的哈里发,从那以后,哈里发就成为伊斯兰宗教仪式的花瓶,在宗教和政治领域中都失去了实权。第一次世界大战消灭了奥斯曼帝国,也结束了哈里发制度。
圣法(Sharia)来源于《可兰经》和Hadith。要对《可兰经》和Hadith进行解释并筛选才能勘定为圣法,如果这个过程如果参杂了世俗权力和思想,那么这个过程就叫作Ijtihad 。Shura是默罕默德和伊斯兰教政治家与非穆斯林利益相关者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制。《可兰经》三次提到Shura,提倡Shura,是伊斯兰民主形式之一。波斯语中“苏维埃”就是Shura。
早期的哈里发都参与了圣法的制定,而哈里发又是政治首领,所以,在10世纪以前Ijtihad一直起作用。到了11世纪,伊斯兰教就禁止了Ijtihad,圣法是真主给人类的法律,不许世俗权力干预圣法制定。禁止了Ijtihad以后,伊斯兰教义就成为封闭难以进化的理论体系。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崛起,理性自由的思想也融入了穆斯林社会,穆斯林国家制定宪法时虽说是按照圣法,但在制宪过程中也对《可兰经》和Hadith有了开放的辩论和解释,这就是现代Ijtihad的复苏,自由派现代派的穆斯林主张对《可兰经》和Hatith要有理性的解释,不主张教条主义地刻板地按照《可兰经》字面意思解释,而主张考虑古代阿拉伯沙漠的时代性习俗,从中找出圣贤的思想,这就是现代的Ijtihad。
巴基斯坦立宪可算作现代Ijtihad和实践Shura的案例之一。经过二战洗礼后,英国殖民地纷纷独立。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也于1947年独立。独立伊始,巴基斯坦就于1947年8月11日成立了立宪议会,议会的代表由开始的69人增加到后来的79人,议会代表包括穆斯林议员,印度教议员和非穆斯林非印度教议员,这种包括非穆斯林议员的议会就是Shura之一种。1949年Liaquat Ali Khan在立宪议会上提出了《宪法的目的和目标议案》,提议巴基斯坦宪法的基础是伊斯兰信仰和意识形态的民主宪法。这个目标议案在立宪议会中进行了五天的辩论,于1949年3月12日通过。巴基斯坦《宪法目的决议》宣告了巴基斯坦宪法基本原则:
1、主权属于真主
2、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3、坚持伊斯兰的自由、平等、宽容和社会正义等民主原则
4、保障穆斯林按照《可兰经》和Sunnah生活的权利
5、保障少数民族宗教自由和按照传统文化生活的权利
6、实行联邦制
7、保障基本人权
8、司法独立
1956年,这个立宪议会产生了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
上述第一和第二条原则恰恰是哈里发时期的双契约政治结构。巴基斯坦1956年的宪法,是立宪议会9年的Ijtihad和Shura过程。
现代Ijtihad的第二个例子是埃及宪法。2012年1月25日,埃及发生茉莉花革命,2012年12月埃及公投通过新宪法。埃及新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圣法(Sharia)为立法主要依据,基督教和犹太教是他们自己私人领域的事情,政府不干涉并给予宗教自由的保障。埃及新宪法规定开罗Azhar大学为伊斯兰大学,宪法保障其学术不受外界干预,该大学资深学者为圣法的解释提供咨询。埃及新政体是基于Shura的与非穆斯林利益相关者政治协商的民主政治。
开罗Azhar大学资深学者就是现代的伊斯兰教神学权威(Ulema),他们对圣法两个来源《可兰经》和Sunnah的解释,引人了现代人类学和科学的理性思考,引入了开放的思维,可以借鉴《可兰经》以外的知识对圣法进行新的解释,使得伊斯兰神学称为一个开放的理论,这就是现代的Ijthad。 现代的Ijthad使得伊斯兰国家宪法有了一个演变的机制,使得伊斯兰国家宪法得以与时俱进。可惜,埃及的Shura不成功,据说议会中非穆斯林议员抵制议会,退出了宪法讨论。
【1】http://www.archonfung.net/docs/temp/LindlblomStillMuddling1979.pdf
http://www.emerginghealthleaders.ca/resources/Lindblom-Muddli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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