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张超群在《巴陵鬼话》发《请君少奏赵红霞的歌颂曲》后,刘东辉发表了不同意见。我把小刘的意见转告老张。今天张超群发来《程序正义,手段合法是自由民主主义者不懈的追求》。
对张、刘的分歧,老汉认为:
张刘二位的观点都没有错,理由是;张的是民主社会的高要求标准,属于理想型。刘的是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观念,属于现实性。二位是理想和现实的距离关系,还是一条线上的两个层次,不是对立和岔道的矛盾。
如果中国是民主法治社会,老张的观点当然正确,但现实是;中国式典型的人治社会,人治社会的努力标准就是争取对官员的法治要求,但老张这里却是对平民的赵红霞进行法治要求,故此,窃以为貌似公民君的观点现实、管用,对赵红霞辈的法治标准,应该是以官员、上层社会、中层社会都有法治要求以后的事情。
老殷认为:
评价赵红霞,一种观点:赵的动机是为钱,手段卑劣,所以有罪;另一种观点是多名贪官落马,赵是反腐英雄。
从道理上讲,是要看动机与效果,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但实际上,在社会现实中,有时动机与效果不仅不能统一,而旦是相反:所谓“好心办坏事”与“歪打正着”(坏心办好事)。
秦始皇统一六国,书同文,车同轨,出发点是什么?毛泽东的大跃进,祸国殃民,饿死几千万人,其主观动机也是坏?
评价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客观上对当时社起了什么作用:进步?倒退?只要客观效果好,就应当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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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
程序正义,手段合法是自由民主主义者不懈的追求
昨天晚上与老殷通电话,他告诉我,我的《请君少奏赵红霞的歌颂曲》贴在《巴陵鬼话》后,有貌似公民的网友跟帖不太赞成我的观点。
首先申明,对我的帖子有不同见解,一正常,二欢迎,三愿意相互切磋。
因我未上网,详情不了解。按殷先生转述,貌似公民先生似乎认为赵红霞的动机虽是捞钱,但效果却暴露了贪官污吏。在纪检等反腐败机构不太作为的情势下,赵红霞这样的人的还是功不可没。
如果貌似公民先生如是说,我不敢苟同。
作为逻辑概念,动机与效果相对应;目的与手段相对应。实际上,这两对逻辑概念可解构为动机或目的、手段、效果。
在纷繁复杂的生活中,动机或目的、手段、效果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有善的或恶的动机(目的)、善的或恶的手段、善的或恶的效果;有善的动机(目的)、善的手段、恶的效果;有恶的动机(目的)、恶的手段、善的效果,等等。
如果说赵红霞因拍与官员淫乱的不雅照而暴露了贪官污吏的话,那她就属于在恶的动机(目的)下,用恶的手段,取得了善的效果。
问题在于,在一个正常社会里,这种做法正常吗?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这种合法吗?显然,这种在恶的动机(目的)下,用恶的手段,取得了善的效果的做法既不正常,也不合法。在法治社会,既要求实体正义,也要求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就是办事的过程、手续、手段是依法、合法。不依法办事,只问善的效果,不问动机或目的、也不问手段的善恶,那么其结局是无法无天,恶人当道,天下大乱。
对赵红霞唱赞歌的且胸怀正义的人们认为,面对当前不正常社会、法律虚设和官场腐败,老百姓只能以善的动机(目的),用恶的手段,达到善的效果。如对反抗强制拆迁的自焚者,除了应该同情外,是一边倒的称赞;如对邓玉姣刺杀企图强迫自己卖淫官员的行为赞赏有余,而对她的防卫过当却关注不足;即使对那些有恶的动机(目的),用恶的手段,能达到善的效果的做法,也为之拍手叫好。如对乱杀警察的杨佳捧为侠义英雄。
试问用杨佳、邓玉姣、赵红霞和反抗强制拆迁而自焚者们这种手段和行为能除恶务尽吗?他们的这种手段和行为能广为复制、发扬光大、延续传承吗?显然,回答是否!以恶制恶,恶恶相报何时了?
以追求自由民主为己任的人们,应该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应该抛弃传统思维、世俗恶习,保持清醒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不为现象所迷惑,不为一边倒的舆论所误导,坚守用善的动机(目的)、善的手段,取得善的效果这样一种理性认识和合法行动。即使有善的动机(目的)、善的手段而达到恶的效果,也要对自己采用善的动机(目的)、善的手段而不后悔。诚如此,中国才能实现良治,走上法治社会的良性循环轨道。(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