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这个题目
这个帖子之所以叫应用之○是因为我本来不想写这个帖子,但是碰上了这么好的案例实在是必须跟大家分享分享,案例我最后跟大家分享,不过呢,我以为这个帖子对网站和论坛秩序也有好处,大家就见仁见智吧。
“宣传无用论”应用之○:打口水仗“九不要”
“宣传无用论”:信则灵,不信则等于零。
首先,我极其严重特别正式声明:请大家跟我一起重温老子和毛主席的话。
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
毛主席教导我们:“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也就是说啥事都有正反两方面,唉,就是干啥也别绝对化,非黑即白,好人坏人,那是小人书世界,请长大成人吧,网上的虚拟世界还是要比小人书世界复杂一些滴。
所以,为了大家在网上玩儿好,这里,我给大家说说打口水仗的“不要”。
为什么我要说“不要”呢?
请参考我的《“宣传无用论”应用之四:美国对中国舆论战的优劣势》里引的《孙子兵法》第四篇【军形】,孙子说:“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
因为“不可胜者,守也”,孙子说“先为不可胜”的意思就是你首先防守,使你自己不可被对方战胜,简单的说就是别犯错误或少犯错误,至少也别犯致命的错误。
最后我给大家分享几个真实的案例,嘿嘿
现在,开始:
打口水仗“九不要”
一,不要以为有用;
“宣传无用论”嘛,宣传都无用,打口水仗可能有用吗?
其实呢,网站、电视台、期刊和报纸等等宣传也是打口水仗,只不过人家花的钱多一点,用的人和设备贵一点,等等。
当然了,啥事都有正反两方面,干啥也别绝对化,如果你真心认为宣传有用的话,我以为最好你还是去英文网站宣传,请参考我的《给大家几个上英文网站评论钓鱼岛的建议》,在文学城也可以去“我的中国”、“时事述评”、“几曾回首”和“品茶小轩”等等论坛。
二,不要以为能说服人;
这个“不要”差不多就是重复第一个“不要”,只是这个“不要”实在是太重要了,所以重复一下,因为没有目的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了,也就是说“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还是毛主席的那句老话“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如果偶尔能说服几个人就是喜事一件了。
三,不要骂人;
这个很简单,因为你骂人就说明你不高兴了,网上打口水仗又不是打架更不是打仗,伤不了生理的肉体,只能伤心理的感觉。
还是老子的那句老话“道可道,非常道”,如果你碰上在意别人骂的心理不成和熟神经脆弱的傻孩子,你就可以骂他,“嬉笑怒骂,皆成文章”嘛。
与这个“不要”相对应的是
四,不要告诉对方你难受了;
而骂人有告诉对方你难受了的效果,网上大家天各一方,“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也不过如此了,还有“隔山打人”等等,所以,不要告诉对方你难受了。
五,不要怕被骂;
这个应该不需要解释了吧?
如果是在战场上你杀或伤了敌人,敌人是什么反应?
如果是打架你伤了对手,对手是什么反应?
网上打口水仗也是一样,嘿嘿,你被骂了就是对方在喊疼,他告诉你他难受了,祝贺你,你“隔山打人”成功。
六,不要记败仗;
也就是说不要记难受,反正不要记不良感觉,要忘掉不良感觉,因为记了就是慢性病,就是后遗症啦!
毛主席教导我们:“要奋斗就会有牺牲。”再说啦,“胜败乃兵家常事”嘛。
我想大家都打过球,除了技术上总结经验和教训之外,输了球就要马上忘掉,可不能让失败影响以后的比赛啊,因为那就是后遗症了。
被打伤了就要很快恢复,尤其是网上虚拟空间打口水仗,又不伤筋不动骨的,“脑袋掉了碗大个疤,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嘛,打口水仗被打伤了可不要留下心理阴影落下后遗症啊,因为那就是慢性病啦,很可能会跟你一辈子,你一辈子都忘不了那个让你难受的人的爱第!
当然了,让人家给整难受了,败了,你不舒服也是自然而然的,但是,要有“牙齿打掉和血吞”的精神,这好象是曾国藩的话啊。
西方人也有“don't get mad get even”的说法,也就是说这次输了,下次扳回来嘛。
与这个“不要”相对应的是
七,不要告诉对方你记败仗了;
也就是说不要告诉对方你记难受了,反正不要告诉对方你记住人家给你造成的不良感觉了,因为记了就是慢性病,就是后遗症啦!
我前面已经说了不要有告诉对方你难受了,因为,网上大家天各一方,“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也不过如此了,还有“隔山打人”等等,所以,不要告诉对方你难受了。
可是呢,如果你告诉对方你记住人家给你造成的不良感觉了,那就是你告诉对方人家给你造成慢性病了,也就是你告诉对方人家给你造成后遗症啦。
你想想吧,人家得笑成什么样子呢。
八,不要把网友给你的难受告状到版主或网管那里
这个应该不需要解释了吧?
看看自己还是个爷们儿吗?
九,不要把网友给你的难受转移到版主或网管那里
这个应该不需要解释了吧?
因为你到了这个地步的话,那你就是已经走火入魔了。
啊哈,打口水仗“九不要”完!
现在是最后啦,我给大家分享几个真实的案例,嘿嘿
显而易见,大家知道这九个“不要”一个比一个严重,所以
首先是最严重的违反第九个“不要”的案例,昨天就在兵坛这里发生了,我就不点名了,嘿嘿。
其次是次严重的违反第八个“不要”的案例,兵坛这里就有很多这样的,我就不点名了,嘿嘿。
再者是三严重的违反第七个“不要”的案例,兵坛这里就有一个这样的,我就不点名了,嘿嘿。
请看这个案例是说我的:
这个案例说:“哈哈哈,,我让他感觉一下跟他那样的人斗嘴有啥意思。让他自作自受,自扇耳光。”
1,显然,这个案例告诉我他难受了,也就是说我给他造成的不良感觉了,因为他要让我感觉我给他造成的不良感觉,嘿嘿。
2,而且,由于这个案例告诉我让他难受的是我“跟他(我)那样的人斗嘴”,因此不是对某一次斗嘴,所以,他告诉我他记住我给他造成的不良感觉了,那就是他告诉我给他造成慢性病了,也就是他告诉我给他造成后遗症啦。
3,特别好玩儿的是这个案例的做法是把我以前跟别人斗嘴的话搜出来拷贝给我,用他自己的话是的“让他(我)自作自受,自扇耳光。”
可是,这怎么是让我自作自受呢?
如果,把别人的话拷贝回去就是让别人自作自受的话,那让别人自作自受也太容易了吧?
可是,这又怎么是让我自扇耳光呢?
如果,把别人的话拷贝回去就是让别人自扇耳光的话,那让别人自扇耳光也太容易了吧?
所以嘛,这个案例往好听了说最多也就是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但是很可惜,这个案例是鹦鹉学舌、东施效颦、邯郸学步、班门弄斧,结果只能是自取其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唉,没办法,现实如此,谁也改变不了,就跟东西有好坏一样,人的能力有高低,也就是说人的DNA也有好坏,所以人们常说“货比货得扔,人比人得死”嘛。
所以,最最后,这几句对话也很有意思:
我说: 狗跟狗有不同,人也有傻人,不要以为你跟别人都一样
案例: 人傻不要紧,就怕自做聪明
我说: 嗯,真为你高兴!你肯定不要紧,因为你不是自做聪明,对吧?
案例: 每帖必复的人,无论做人处世看问题都缺乏大气,说有自知之明,我不信。
我说: 你没听说过“来而不往非礼也”,不过没关系,你不要紧,嘿嘿
大家看见没有?
案例说“我不信”!
“宣传无用论”:信则灵,不信则等于零。
我这可是上着班哪,老板的时间不给老板干活,玩儿这个,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