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现货、ETF,与股票及其他大宗商品无不同,不再详述。虽然大家很熟悉,但实际上并非黄金投资的主流。真的黄金投资,是延期交收。
说是主流,容易引起反弹。这么说也许容易点儿:黄金定价权在伦敦,黄金交易中心在伦敦,伦敦主流黄金交易模式是延期交收。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虽然在国内尚属探索阶段,但在国际上已经历史悠久,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几乎与黄金大规模生产同时出现并发展。
19世纪初最大的黄金生产地是南非,最大的黄金交易场所在伦敦。南非生产的黄金,运到英国后,由伦敦的各大金行、黄金银行(商业银行)转卖到世界各地。和其他商品一样,黄金生产商和黄金银行及金行签订购销合同,然后组织生产、物流、交货,完成交易。
和其他商品不一样的,是黄金价值高昂,价格波动剧烈。不能按时交货对各大金行和黄金银行的利润有显著影响。而在19世纪初,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探矿、采矿、精炼、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无法按时交货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完全避免,因此用一般商品课以高额罚金的办法不能为黄金企业所接受。
黄金企业和黄金银行在按时交货这一条款博弈的最终结果,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合同的“黄金购销递延合同”。递延合同规定,黄金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后,就可以在约定好的一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割。企业没有在特定到期日立即交割的义务。黄金银行允许交割延期的期限取决于矿床的有效开采期、企业的生产作业表现以及物流安保。但在递延期内要按合同到期当日的黄金租借利率连续计息。这种合同对生产企业来说,交割承诺比较灵活。特别是矿山投产的最初几个月对产出没有把握时,企业比较偏向于签订此种合同。同时,由于黄金企业支付了黄金租借利息,黄金银行并不会因为延迟交货而蒙受损失(具体原因另文详述,与黄金银行可以从中央银行租借黄金紧密相连)。因此这种“黄金购销递延合同”在18世纪末开始流行开来。这种“黄金购销递延合同”,就是当今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前身。
“黄金购销递延合同”解决了“不能按时”的矛盾,但是“交货”的承诺并未改变。90年代初,黄金迎来了大牛市。黄金生产企业经过“递延”之后,发现市场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的合同价格,按照合同价格交货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此希望在合同中取消“交货”这一承诺。双方博弈的结果,是“黄金可延期交易”的诞生。可延期交易规定:远期交易到期日,黄金企业可以选择履行该合同,按合同价格交出黄金;也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现货市场上销售,未履行的远期交易合同经双方修订后延期履行。修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黄金交易价格在原合同价格(最初的合同价格为黄金远期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新修订的合同到期日时再按此程序操作。这种可不断修订、滚动的远期销售方式,就叫做“黄金可延期交易”。当然,这种合同并不能无限期的滚动下去。黄金银行和企业签订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时要视企业的资源、可开采年限和信誉等规定滚动合同的最长期限,通常情况下为15年左右。因为每次修订时价格都要重新厘定,且时间跨度很长,基本上和免除“交货”这一承诺的初衷类似。通过“黄金可延期交易”,黄金企业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可以随时交货,也可以一直不交货。从“交货”及“按时”这两个19世纪初一直讨论的矛盾焦点来看,黄金企业掌握完全的主动。
通过“黄金可延期交易”,黄金银行虽然貌似被动,实际上不但不亏,反而获得了更大的利润。因为他们可以用黄金企业缴纳的租借利息向中央银行租借黄金出售。这一点,是黄金与普通商品最具本质的区别。具体的盈利办法令文详述。
国内对“黄金可延期交易”比较陌生,是由我国的历史条件决定的。2001 年前,黄金在我国实行“统销统配”政策,于市场无关。直至2010 年8 月3 日《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黄金在中国才真正进入了市场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