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31日 国共两党 达成并签署军队国家化协议 组图
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1946年1月31日通过)
一、总则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
(二)军队建制应依国防需要,并按照国家一般教育及科学与工业之进步,改进其素质与装备。
(三)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五)军队教育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之外。
二、整军原则
(甲)实行军党分立
(一)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军队内所有个人派系之组织与地方性质之系统,亦一并禁止。
(二)凡军队中已有党籍之现役军人,于其在职期间,不得参加其驻地之党务活动。
(三)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四)军队内部的有任何特殊组织与活动。
(乙)实行军民分治
(一)凡在军队中任职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实行划分军区,其区域之范围,应尽量使与行政区不同。
(三)严禁军队干涉政治。
三、实行以政治军办法
(一)在初步整军计划完成时,即改组军事委员会为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
(二)国防部长应不以军人为限。
(三)全国军额及军费应经行政院决议,立法院通过。
(四)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五)国防部内设一建军委员会,负建军计划及考核之责。(此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
四、实施整编办法
(一)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
(二)中央军队应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
(三)上两项整编完竣,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
(四)军事委员会内应即设置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组织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B%8D%E9%9A%8A%E5%9C%8B%E5%AE%B6%E5%8C%96
维基周边,你身边的维基百科!
军队国家化[编辑]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军队国家化,即军队不专属于特定人士拥有,无政党派系分别,属一国之全体人民所拥有的,使全国军队皆受国家的编组,尊重军令与政令的统一,此亦是维持国家安定的关键基础。[1]另一方面,军队国家化也能视为是否为民主国家的判断指标之一。而相反的情况是军队私有化或是军队党化。
军队国家化的实质是军队不得成为党派或私人干涉和影响国内政治的工具,即不得公器私用以枪杆子保卫政党或政权,军队不受政党指挥;军人的职责仅为保卫国家,服务全体国民。
目录
- 1 概述
- 2 军队国家化之标准
- 3 军队国家化与民主政治
- 4 中国军队国家化历史
- 5 争论
- 6 国家规范
- 7 参考文献
- 8 参见
概述[编辑]
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军人亦是一项身分特殊的职业,他们的言论、行事都受到严密的规范。平时,军队将坚守政治中立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干预政局[2];战时,军队需听命国家最高领导人指挥,捍卫国家领土与民众安全。因为,军队的一切作为乃是维护国家利益为优先,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与全国民众安全。所以,更不应该沦为某特定人士或政党派系所拥有,形成掌控政治局势变化的工具。
军队国家化之标准[编辑]
如何衡量军队的国家化程度,即军队国家化的外延,争议较大。例如有观点认为执政党越过国家机关直接领导军队也应属于军队国家化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就是指军队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3],效忠国家、爱护人民[4] ,更有观点认为所有军人应脱离党籍[5]。中国共产党在现今往往将军队国家化理解为“军队非党化”,并将两者同等批判[6]。但军队国家化的内涵则普遍指的是用于国防的且由全民供养的军队不得为内战和政争的工具,即不得利用枪杆子捍卫政权,以适应“公器公用”的原则[7]。周恩来在1946年1月16日曾代表中共公布军队国家化的具体标准[8]:
1.军队不属于个人。即军队不得为个人私有,成为私家军队。
2.军队不属于派系。即军队不得成为派系政争的筹码。
3.军队不属于地方。即军队不属于地方军阀,成为地方割据的资本。
4.军队不属于政党。即军队不得为党军,任何政党不得在军队中有公开或秘密之活动[9]。
5.军队属于国家。即军队应由代表国家的民主政权的机构来统帅。
军队国家化与民主政治[编辑]
由于规定政党退出军队,军人不得干政,从而防止了暴力引起的非法(即非经选举罢免等正规程序)政权更迭。因此军队国家化通常作为衡量民主国家的重要指标,并在根本上维护民主制度的和平与稳定。较为激进的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应当为国家走向民主政治的前提,而也有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是国家民主化的自然结果。
军队国家化究竟属于政治观点范畴还是属于事实确认范畴同样有争议。中共及偏左的人士认为军队国家化属于政治观点范畴,并将其视为西化分化中国的阴谋加以抵制和批驳[10],而持军队国家化为一既成事实的人则认为军队国家化即是将本由国家出资供养的军队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而国家的宪法对军队的任何规定都可以视为这种精神的体现和对军队属于国家之事实的法律确认,即任何涉及军队的宪法都只能是军队国家化的宪法。所以军队国家化并非政治观点,因此也并无反驳的意义[11]。
中国军队国家化历史[编辑]
国共两党达成的1945年双十协定明确规定了军队国家化
中国最早的军队国家化努力始于清朝末年。清末甲午战争后,清朝编练新军,全国统一番号,并仿效西方国家军队模式建立军队等级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北洋军奉袁世凯令镇压革命党人。在北洋军阀的胁迫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被迫将临时大总统职务移交袁世凯,由此开始了北洋政府时期。在这个时期,军人禁止入党,军队内部禁止党派活动。但是在此期间,各地军阀混战时断时续,出现了各地军阀相继攻入北京,控制北京政权的军人干政场面。军队国家化的努力最终以北洋军阀出现,各地军阀拥兵自重而告终。
与此相呼应的是广东的孙中山受苏联影响,建立中国国民党指挥下的党军即国民革命军。 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并于1928年统一全国,结束了全国混战的局面,但也开创了军队党化的先例。 1927年,中国共产党也创建了自己的军队。相对于国民党而言,共产党通过三湾改编,把党支部建立在连上,从而更加严密地控制军队。国共两党的军队在1927年至1936年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内战,最终以共产党将军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暂告一段落。 1937年,国共两党一同开始了抗战。
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人民不希望国家重现内战,因而军队国家化的呼声此起彼伏[12]。作为宪政的基本要素,军队国家化一直是信奉三民主义并致力于建设宪政国家的国民政府所无法回避的目标。实力尚为弱势的共产党出于统一战线的需要,也宣称支持实现军队国家化。 10月,国共两党最高领袖在重庆达成了双十协定,协定明确把军队国家化作为共同目标。 1946年1月,国共两党及民主同盟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代表周恩来作了关于军队国家化的报告[13],该报告详细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军队国家化的观点。要点如下:第一,军队国家化与政治民主化应当同时进行。第二,军队属于人民。第三,关于军队国家化实现的若干步骤,其中包括“军党分开”,“军队不应属于党,应属于国家”,“过去是党国,不必再说,今后政府改组,就应把军党分开”[14]。中国民主同盟也与此同时提出了军队国家化的议案,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军队应即脱离任何党派关系,而归属于国家”。随后国民党,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签署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决议中和平建国纲领第三条即明定“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而决议案之军事问题案更明定“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 1946年2月,国共达成整军协定,计划将中共军整编为国军,但因国共内战缘故而未能执行。
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1946年1月31日通过)
一、总则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
(二)军队建制应依国防需要,并按照国家一般教育及科学与工业之进步,改进其素质与装备。
(三)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五)军队教育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之外。
二、整军原则
(甲)实行军党分立
(一)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军队内所有个人派系之组织与地方性质之系统,亦一并禁止。
(二)凡军队中已有党籍之现役军人,于其在职期间,不得参加其驻地之党务活动。
(三)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四)军队内部的有任何特殊组织与活动。
(乙)实行军民分治
(一)凡在军队中任职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实行划分军区,其区域之范围,应尽量使与行政区不同。
(三)严禁军队干涉政治。
三、实行以政治军办法
(一)在初步整军计划完成时,即改组军事委员会为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
(二)国防部长应不以军人为限。
(三)全国军额及军费应经行政院决议,立法院通过。
(四)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五)国防部内设一建军委员会,负建军计划及考核之责。 (此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
四、实施整编办法
(一)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
(二)中央军队应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
(三)上两项整编完竣,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
(四)军事委员会内应即设置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组织之。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重复了政协决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军队国家化,军队超出政党的原则:“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八条)与“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第一百三十九条)基于此,1947年国民政府作为看守政府进行行宪准备时,依照宪法规定与政协决议之军队国家化程序,废除了抗战时期设置的国防委员会,并将国军(此时其并非国民革命军简称)移交行政院国防部指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45年国民党即已取消了国军中的党务组织,虽然国民党中央委员仍有不少军人,但虽有党籍,却不做党的活动[15]。随后由于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和台湾戒严的形势,国军在迁台后曾恢复国民党党务组织,但终在总统蒋经国解严,继任的李登辉废止动戡之后彻底实现了军队国家化。
1949年,中国共产党攻占中国大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成为不容置疑的话题,即所谓的'党'指挥'枪',军队国家化的提法成为“敌对势力全盘西化,分化中国”的手段,该说法至今仍未改变[16]。军队党化的后果之一即为六四事件。然而宪法非党法,在宪法层面上如何授权共产党越过国家机构直接占有国家供养的军队却难以入手。起初,1954年中国共产党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规定了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这样将意味着党既无法直接越过国家机关,也无法成立一个军事委员会以国家名义领导军队。因此1954年宪法版本是中共执政以来的最接近军队国家化的宪法版本,但也是将中共直接领导军队的行为最大限度置于违宪状态的版本。为解决此违宪问题,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制定宪法时,都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这种说法混淆党政,公器党有,违背宪法原则,使得宪法成为了党法。因此在1982年重新起草宪法时,规定了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在名义上完成了公器公有的宪法原则。在操作上为确保党对军队的控制,该委员会与另外一个无法律地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完全等同,使之具有了国家的名义而合乎宪法[17],两者通常对外统称中央军委回避属性,以同时适应宪法与党章[18]。因此,仅名义上,也实现了军队国家化。
Wikisource-logo.svg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政协决议
争论[编辑]
在大部分国家,军队国家化被写入宪法,并成为信条;在少数国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队国家化议题仍然属于敏感话题。对于此问题,这些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的观点存在分歧。
支持军队国家化观点[编辑]
一些国家的民主运动人士和1946年的中国共产党持有军队国家化观点[19][20],支持军队国家化观点如下[21][22][23][24]:
军队给养来自国库,而非党库。因此军队天然属于国家。
军人服兵役乃是依据宪法“公民有服兵役义务”条款之规定,乃是参加国防军而非党卫军,属于国家行为,而非党派行为。 “青年参军是基于作为公民的义务和国法的强制,并非是基于对某党主张的向往和信仰,以国家的名义征兵加入的却是党军,这是以公谋私,是非法占有。”[ 25]
军队国家化往往为宪法所明定或间接规定,例如“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或武装力量的职责在于“保卫祖国”,而并非保卫政党。因此反对军队国家化属于违宪行为。
民主社会的政党应以人民的选票来保卫执政地位,而非枪杆子。
党指挥枪在操作上往往成为枪指挥党,而酿成政变。
反对军队国家化观点[编辑]
一些国家的执政党,例如中国共产党,在1946年曾支持军队国家化,并签署了废除党军的整军协定,但在这之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均反对军队国家化,并把军队国家化与“军队非党化”同等批判,观点如下[26]: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暴力革命原则决定了党必须要有自己的军队。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军队建设发展的最高政治原则,是人民解放军永远不变的军魂。
敌对势力大肆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企图挑拨和离间党与军队的关系,使我军脱离党的领导,进而颠覆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使中国丧失自己特有的政治优势,最终变成西方的附庸。
“军队非党化”掩盖了政党与军队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其荒谬和虚伪的。
列宁认为:“军队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保持中立”
政治制度决定军事制度,政党制度的不同决定了党军关系的差异。不同的党情、国情和军情,必然会派生出不同的党军关系模式。
国家规范[编辑]
中华民国[编辑]
依中华民国宪法须超出党派之公职人员
类别
宪法规定
对应条文
法官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 §80
考试委员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88
监察委员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增§7V
国军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党派关系以外§138
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实行解严后,随着多元社会和政党政治的民主化的发展趋势,过去党军关系的运作机制逐渐调整,并开始不断要求落实军队国家化,军方的角色也在党退出军队后已从涉及政治逐渐转到国家化的军队。 [27]
《中华民国宪法》第138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中华民国宪法》第139条规定:“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国防法》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服膺宪法,效忠国家,爱护人民,克尽职责,以确保国家安全”。
《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共产党一直宣称“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军队应变为国防军,只为国防服务,不为党派服务,党则全力办政治”,并要求国民党实行军队国家化,结束一党专政。而实际上,即使在八路军和新四军中,也利用层层的共产党政治机构牢牢控制了军队,这些军队名义上属于中央政府,实际上则是绝对听命于共产党的军队不完全服从中央政府调动。军队国家化的口号在共产党夺取政权后被完全抛弃。结束一党专政、实现军队国家化从共产党的革命口号转变为一种反对国家反革命的罪行。
实际上,和中国共产党的初期宣传不同,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不听从于除共产党一党专政以外的中国中央政府(如中华民国的政府)。实际上军队被当作是一党专制的工具,并保证中国不会出现多党轮流执政的体系。 [28]党指挥枪,把军队视为捍卫社会主义江山的工具,即“用枪杆子巩固政权”[29],反对军队国家化[30][31][32]。
1975年和1978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有当时作为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之规定,故这两部宪法均明确肯定党领导军队,而排斥军队国家化。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其对军队有以下的规定[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有评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未能明确写出“军队国家化”,但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之规定从程序上已经规定了军队统帅应由国家机关而非政党选举产生,且其法律条文并未排除全国人大选举中国共产党外其他政党人员或无党派人士统帅军队之可能,故该宪法名义上具备军队国家化的形式。 [34]
德意志联邦[编辑]
鉴于纳粹德国时期,纳粹党私设冲锋队和党卫军的教训,《德国基本法》对军队归属有严格规定:
第60条 任命,赦免,豁免
1.联邦总统任免联邦法官、联邦公务员、军官和下级军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7a条 武装部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1.联邦为防御而建立武装部队。预算计划中须载明武装部队的数量及其组织规模的基本情况。
2.除用于防御外,武装部队只有在本基本法明确准许时,方能投入使用。
3.在防御状态和紧急状态下,武装部队在履行其防御任务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保护平民财产、执行交通管制。此外,在防御状态和紧急状态下,武装部队可受委托承担保护平民财产的任务,以支援警察的行动;届时,武装部队与主管机关进行合作。
4.具备第91条第2款所指的前提条件,且警察和联邦边防部队力量不足时,为抵御有关对联邦或州的生存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的紧迫危险时,联邦政府可动用武装部队支援警察和联邦边防部队以保护平民财产和平息有组织的军事武装叛乱。如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要求停止使用武装部队,则应于停止使用。
第87b条 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
1.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由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下属机构进行。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武装部队的人事任务和直接充实军需的任务。救济残废军人和营建工程的任务,只有依照联邦参议院批准的联邦法律,方可交予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此外,凡授权联邦国防军行政管理机构干涉第三人权利的法律也需经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但有关人事方面的法律除外。
2.此外,有关国防的联邦法律,包括征兵和民防的联邦法律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规定全部或部分由联邦行政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自行执行,或由联邦委托各州执行。如此项法律由联邦委托各州执行,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规定??把根据第85条属于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主管行政机关的职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联邦高级行政机关;与此同时,此类法律还可以规定,联邦高级行政机关在按照第85条第2款第1句颁布一般行政规定时,不需取得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法国[编辑]
因法国军队国家化历史悠久,故现行宪法并无特别章节规定法国军队之职权和行政管理。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二十条: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编辑]
苏俄红军创建之初即为军队单位配备政委职务以强化党对军队的领导,50年代朱可夫元帅试图让苏军更为正规化,专业化,并建议取消政委,后被苏共中央列为他的主要罪状之??一[35]。此后苏军虽未停止政党在军内的活动,但其军队国家属性较强,几乎不参与国内政治(除八一九事件)。 1977年苏联最后一部宪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全民的事业。为保卫苏联人民的社会主义成就与和平劳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可靠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经常保持战斗准备以保证立即反击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二条国家保证国家的安全和防御能力,给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装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保证国家安全和加强国家防御能力的义务,由苏联立法规定之。
第七十三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8)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捍卫主权,保卫苏联的国界和领土,组织国防,领导苏联武装力量;
第一百二十一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4)组织苏联国防委员会和确定其成员,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苏联部长会议有权解决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按照宪法不包括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职权范围之内的一切国家管理问题。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5)对苏联武装力量的建设实行总的领导,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
第一百五十一条苏联的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苏联设有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法庭。
第一百五十一条军事法庭审判员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半。
参考文献[编辑]
Wikisource-logo.svg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蒋中正关于军队国家化的讲话
引用[编辑]
1.^ 实行民主宪政提高人民生活(蒋中正主持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开幕致演讲稿)
2.^ 许智伟:中华民国军队国家化不会发生军事政变,〈台湾之音〉
3.^ 这并不意味着军人不可以入党,但却意味着不能进行政党活动,例如台湾军方:严守中立不干政
4.^ 参见: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5.^ 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实现军队国家化并大量裁兵案,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
6.^ 坚决抵制“军队国家化”思想
7.^ 例如参见08宪章,08宪章
8.^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周恩来在政协会议上关于军队国家化的发言。
9.^ 此说法也可见于经国共代表签字后的政协决议原文,参见《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10.^ 解放军上将:坚决抵制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2007-4-19 网易新闻
11.^ 郑永年:对中国军队国家化的一个体察
12.^ 例如1945年8月24日,胡适自美国发电报给王世杰,请他面交毛泽东,要求废除党军
胡适转毛泽东电报显示▼
13.^ 参见1946年1月17日 新华日报,重庆
14.^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248页,重庆出版社,1989
15.^ 历史文献社,政协文献,页 101
16.^ 曹刚川:听党指挥是建军原则警惕军队国家化中新网2007年7月16日电“今天出版的《求是》刊登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的文章说,敌对势力把解放军作为西化、分化的重点,竭力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妄图使解放军脱离党的领导。要充分认清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军魂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
17.^ 陈斯喜等: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
1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个中央军委在法律层面并无关联,因此交接手续也完全不同。在交接过渡时期,会出现两个中央军委主席,而其中的中共军委主席并非法律授权,因此其以军委主席身份活动并不合乎宪法。参见新华网
19.^
毛泽东:我们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显示▼
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第二版头条刊登,标题是《毛泽东同志答路透社记者中国需要和平建国》。 1945年10月8日,《解放日报》的头版头条以“本报重庆讯”的名义,用同样的标题全文转载这篇答问。哈尔滨东北书店1948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也收录了这篇答问。
20.^ 参见1946年1月17日新华日报,重庆,政治协商会议上周恩来关于军队国家化的讲话
21.^ 《北京之春》“精忠保国”还是“精忠保党”? --论军队国家化
22.^ 《北京之春》2006年6月号六四与中国军队,(山东)吕耿松“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
23.^ 《北京之春》是国防军还是雇佣军——三论军队国家化/吕耿松
24.^ 《北京之春》吕耿松:中共抵制军队国家化不得人心— 四论军队国家化
25.^ 《北京之春》2007.8 吕耿松:中共抵制军队国家化不得人心— 四论军队国家化
26.^ 为什么要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
27.^ 从支配到支援-1945年以来澎湖地区军方角色之转变
28.^ 新华网北京2008年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近日在军队一次重要会议上提出,要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新华网
29.^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一卷487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又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它以党的宗旨为宗旨,以党的目标为目标。”“用枪杆子巩固政权,捍卫社会主义江山。”
30.^ 可大量见诸报端,例如《江泽民文选》第一卷,《求是》2007年7月16日,或者http://www.duanzhou.gov.cn/new/news_view.asp?newsid= 2565 “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
31.^ 中国官方报纸批“军队国家化”
32.^ 建设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
33.^ 新华网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34.^ 宪法、军队国家化及毛泽东思想
35.^ 1957年苏共中央十月全会决议
网页[编辑]
军队整编与蒋介石军事力量的崩溃
陈斯喜等: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
刘建安:反对军队国家化是违宪言行
论我国军人的“政治中立”:政党轮替之检验(2000~2008年)
我国军人政治中立制度与实务之研究
军人行政中立之研究
台湾政治民主化历程中之文武关系转型
参见[编辑]
军队政治工作学、政治作战、政治委员、党指挥枪
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
整军协定
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