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不但是人类社会经常发生的事件,更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基本形态,却也是人们对之最缺乏哲学认识的一个问题。中文里“自杀”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就是“自己杀掉自己”。英文中表示自杀的Suicid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sui caedere[1],也是“(自己)杀死自己”(to kill oneself)的意思。既然是自己想不开杀了自己,那么在行为责任上就没有太多可以再继续追究的了,既然没有太多可以再追究的了,大家似乎也就没有太大的兴趣对自杀文化背后的一般哲理进行研究了,最多也就是心理学或社会文化学的课题了。
但是,在关于自杀问题的认识上人们常常有一个含糊点,那就是那个“自己杀了自己”的“自己”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可能没有比“自己”的意思显得更加基本平常的了,而且它也是古今中外的哲学著说中所涉及的一个基本概念。可是,如果我们每个人对自己平时认为是没有任何疑义的“自己”的概念进行解构的话,恐怕会赫然发现自己并不了解“自己”。
首先,说到自己人们可能首先会想到自己的肉体,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把自己区别于他人他物的,除了做切除手术之外不用担心会不属于自己的恐怕就是自己的肉体了。但是,人的肉体本身又是一个包括了心智器官在内的复杂肌体,除了有四肢,内脏,还有口舌,耳目,排泄及性爱器官等等,人们日常的活动都是为了要使心智及各个肌体部分得到满足。可是很显然一个人的肌体的不同部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比如保养眼睛与拥有健康高效的心脏所需的条件不同;不同的部位还又扮演着满足不同的心理需要的传感器的角色,并且所有这些需要之间又是可以是相互矛盾的,比如,满足口舌快感的可能会伤着脾胃甚至心血管,满足性爱器官的可能会伤着肾或染上传染病,满足肢体运动快感的也可能使得肌体的某个部位受到伤害。所以说,“自己”与自己的肌体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
那么让自己杀了自己的意愿是否就是真正的自己呢?毕竟一个人的行为是在自己的意愿支配之下进行的呀。也不是。因为所谓的意愿其实通常是在欲望的驱使之下产生的,而前面已经提到的为了满足不同器官的快感有可能会对身体的某些部位产生伤害这一点本身就表明了一个人的“自己”并不能简单地由意愿来代表。另外,就“自己杀掉自己”这句话的逻辑来说,它也涵盖了并没有考虑良久或有着明确的意愿的自杀,很多时候就是由于无知和一时的冲动而导致的。比如半夜喝醉酒了之后比赛飙车而出车祸。
相比起一个人的一般意愿来说,人们或许会认为一个人的理性思维更能代表这个人的“自己”,因此一个人的“自己”应该是这个人在理性思维指导下的意愿。答案仍然是否定的。这不但是因为人的理性依赖于正确的知识,平和的心态等很多特殊的条件,更是由于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非理性的,怎么能把只有少数情况下才存在的特质作为一个人的每时每刻都存在着的“自己”呢?
那么是否应该把自己归于一种超出了表面的物质性存在的超然的存在,比如灵魂呢?尽管灵魂听起来可能更符合“自己”的定义,但是至少根据大多数人的经验,如果没有了肉体以及与之相伴的头脑的话,灵魂到底是什么样的没有人知道,所以用灵魂来作为“自己”,不但很难说服只相信科学的人,就是对于相信有灵魂存在的人也很难直接从灵魂的角度用来指导日常的生活实践中的每一件事。比如,当一个人口袋里只够买一顿饭或者看一场电影的钱的时候,恐怕很难从灵魂的角度出发来决定到底应该吃一顿饭还是应该看一场电影或者两者都不干。
所以,如果我们深究一下到底什么是“自己”的话,我们会发现“自己”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元素,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元素。既然“自己”是复杂的综合元素,那么那个“自己杀掉自己”的意义就变得复杂了,因为这句话中的两个“自己”不再是如人们自古以来认为的那样是同一回事。“自己杀掉自己”这句话中的第二个“自己”肯定是从世界的任何意义上来讲的“自己”,因为当“自己杀掉自己”这件事发生之后,原来的那个“自己”---不论如何看待或定义---都一定不再存在于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物质世界上了。但是,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也可以知道,“自己杀掉自己”这句话中的第一个“自己”并非真正的“自己”,只不过是“自己”的一部分,而且是犯了糊涂的“自己”。所以说,在严格的意义上,自杀不是真正的“自己杀掉自己”,而是自己的犯了糊涂的一部分在未征得其它部分的允许的情况作了彻底伤害其它部分的蠢事,应该属于是他杀或谋杀的一种特例。
但是读者朋友可能会觉得我这里说了半天不就是得出个自杀不对的结论嘛,何必要费这么大的劲呢?其实不然,之所以有必要对自杀背后的逻辑进行稍微详细些的哲学讨论是因为当我们对个人的自杀的哲学意义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我们会发现它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人类社会的自杀性的一个很有效的模板,因为人类社会就不断在上演着一部分人的愚蠢贪婪而导致整个社会受到伤害甚至可能出现毁灭的悲剧。更为严重的是,人社会的自杀性并非个别极端事件的堆积结果,而是渗透在人类文明的基本层面上,也可以说是由人类文明的一些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当我们对人类文明的方方面面中所表现出来的自杀性有了比较多的认识之后,我们甚至可以发现如果说人类文明是一种自杀的文明也不是很过分的。
在对人类社会的自杀特性进行讨论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上面所讨论的个人自杀有哪些基本的要素。
首先,最基本的一点是人通常具有自杀的能力。不能是服毒自杀还是高速飙车或大量酗酒吞吸毒品以及淫欲无度甚至绝食自杀都是因为一个人有能力在意志力的自配下或无明确意识地进行相应的活动。根据我们上面对于自杀的本质的讨论我们又可以知道,个人的这种自杀能力的存在本身又意味着一个人的不同部分不但不一定都是互利的,而且还可以彼此伤害的。
第二,自私是自杀的另一要素。有目的的自杀通常是因为抵抗不住某种心理压力,是“自己”的某一部分因为想要摆脱痛苦而指使另一部分来结束了整体的生命,属于是自私的行为;而无目的的自杀通常是为了逞一时之能或满足某种快感而导致整个生命的结束,仍然是自私的表现。另外,我们从电影里还可以看到有些人的自杀属于是有组织的被迫行为,比如间谍被要求在被俘时自杀。这里不仅涉及到自杀者个人的自私而且还涉及到了要求他人自杀的组织的社会性的自私。
第三,无知也是导致自杀的基本要素之一。这里最基本的无知是没有认识到人是由上帝创造的而上帝没有给与任何人以自杀的权力。具体到人生中各种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来说,中国有句古话叫作“退一步海阔天空”,而进行有目的的自杀的人通常并没有看到退一步之后的其它更好的选择(包括违背那出于自私而要求他自杀的组织命令),属于无知;而无目的自杀更是因为缺乏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认识一定是无知的结果。
同上面讨论的个人自杀一样,导致人类的社会性自杀的基本要素也主要是:彼此伤害的力量,自私,以及无知这三点。而这三点显然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各个层面,只不过与个人相比社会的彼此伤害和无知以及自私的力量都要强大和严重的多,因而也就使得自杀性的行为成为了人类文明的一个基本特点。
下面我们从一些具体例子中来体会一下人类社会的自杀特性。大家所熟悉的社会性的自杀例子很多,比如工厂为了老板们的盈利而直接向河流里排有毒废水,比如大家为了交通的便利而驾驶排放污染空气的废气(所有的内燃汽车都有这个问题),比如过分砍伐森林破坏地球的消化工业污染和二氧化碳的能力以及造成土地风沙化,比如战争中指挥官为了抢攻而冒险结果葬送所有人的性命,比如有人或是为了复仇或是被某些社会势力所支配而与他人同归于尽等等。不过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社会性自杀的例子,虽然大家也都可以从中明显地看到无知自私以及破坏力的作用,但是大多数人恐怕不太会将这些社会性的自杀行为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尤其是自己的日常行为联系起来。
实际上人类文明的自杀性并不是局限于这些明显的自杀性现象中,比较能说明这一点的是一些大家平时可能不太会与“自杀”二字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能认为是好事的例子中所表现出的自杀性。我们就以大家所熟悉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一被认为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为例。尽管从一般的逻辑上来说“少数服从多数”比“多数服从少数”更加合理,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存在一个基本的逻辑缺陷,那就是它的一个前提是多数人了解什么是对他们自己最有利的。而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多数人并不象他们想象的那样总是知道什么是对他们自己最有利的,很多时候恰恰是一些不被认为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包括生存的利益。对多数正确的偏信所导致的盲目骄傲不但常导致多数人仗势欺压少数人而且会因此而失去了接受少数人所提出的能够帮助多数人更好地生活甚至更长地生存的机会。这样的状况数不胜数,在中国的文革期间多少人因为提出有利于生产的正确意见而被多数人视为不具备作为正常人的资格的黑几类,而多少站在多数一方的人为了多数人的愚昧而浪费了青春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少数服从多数”的另一个逻辑上的缺陷是忽略了多数与少数的相对性。实际上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很多作恶的人都比一般的普通人更懂得帮派的重要,如中国近代史上的各种帮派及美国西部历史上著名匪帮。这些帮派之所以厉害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在对付他人时通常是以多胜少。那么如果“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天然的正确的话,那些黑帮在作恶时就不但占有了打击力上的优势,还要占有道德上的优势了。如果人们觉得匪帮或黑社会的例子过于极端,那么我们来考虑一下在和平的普通人的社会中是否一群结社结帮的人就比其他没有联合起来的普通人更高贵因而他们的利益就天经地义地应该得到优先的照顾呢?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会给出个否定的回答。可事实上我们又可以从民主社会的活生生的游戏现实中可以看到结社结帮的人确实可以主导游戏的规则。但是,这样的游戏现状本身实际上会因为前面提到的多数人并不一定了解什么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使得那些原本看来是最有利于他们的游戏安排成为他们排斥最有利于他们的选择而具有了自杀的特性。
实际上人类文明的自杀特性与人类文化逻辑密切相关。以“少数服从多数”来说,尽管这不但是一个拼拳头大小的道理而且也是人类自古以来在没有绝对权威的时候所公认的游戏规则,但是如上所述这种规则的表述本身所具有的逻辑上的漏洞便可使之为运用这一规则的人们的社会活动带来自杀性。再比如,与多数人占主导的文化类似地,人们也常把权势地位作为真理的替代物,而这种做法本身并非仅仅是中国人俗称的“狗眼看人低”而是也有着它的逻辑依据,那就是西方商业社会流行的观点:芸芸众生缺乏可信性(credit)所以相信有权势地位的人可减少风险。但是这种社会逻辑本身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权势地位并不等于真理,所以这样的替代本身其实就具有产生社会性自杀的风险。
对于社会的自杀性人们常会有一种错觉,以为只要能把利害关系和大家讲清楚了,社会大众就会趋利避恶。电影中我们常看到这样的情景:众人受到少数人的蒙骗而将要集体葬送性命,一个百折不挠的英雄人物拼着性命将真相告诉了大家,大家一下子恍然大悟奔走相告群情激奋联合起来打败了坏人而避免的灾难。那是电影。在现实中,社会性的自杀行为要比个人的自杀行为难以克服得多,这是因为社会性的自杀性根植于人类集体的自私无知和强大的伤害力之中,而人类的无知又会因为人类的骄傲而得到加强。人类的无知与骄傲结合在一起又会导致人们盲目崇拜权势地位而不是真理(因而导致了现实社会中一幕幕的皇帝新衣的闹剧),所以即便是有少数人看到了某种潜在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也很难克服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自杀力,而只有无奈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与他人一起因为众人的无知骄傲和自私而走向危险的境地。。。。。。
相关链接:
解析自杀之逻辑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