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遭遇滑铁卢

集百家之长, 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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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来到美国, 其目的是学习分子生物学。

最先,在
M博士领导的一个实验室做补体基因方面的研究工作。 这个实验室在补体研究领域里可算得上世界领先水平。 我在那里工作了13 个年头, 发表了21篇文章,打下了基因研究的坚实基础, 包括了实验手段和基础理论。13年后, 老板退休,去国外一个研究所任所长, 要我跟他一起去。 我考虑到我的家庭和孩子, 留在美国, 没有跟去。 在其他实验室转了一圈后, 58岁, 进入基因治疗中心(Gene Therapy Center) 做这方面的基础研究。

这个中心当时是世界最大的一个基因治疗中心,
中心主任A博士,在基因治疗领域可算是个领军人物。 中心 60个工作人员除了主任外,还有一个副教授(Associate Prof)和8个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 都是博士水平。 在鼎盛时期, 这个中心每年可发表50-60篇文章。 A博士给我的第一个任务是要我构建一个条件复制型腺病毒载体(Conditionally Replicative Adenoviruses), 简称 (CRAds) 这种载体借助一个启动子(Promoter) 的调控, 使得腺病毒在肿瘤中得以大量复制, 在其他正常细胞中复制被抑制。 大量复制的腺病毒可将肿瘤细胞破坏而正常细胞未受损害。 因而, 肿瘤得以治疗。

开始,
A博士要我把一个趋化因子受体(CXCR4) 的启动子组装到腺病毒的调节部位, 以控制腺病毒的复制,但我感到这个启动子对肿瘤细胞的特异性不高。 在我搜索论文时, 发现了一个崭新的基因, 叫凋亡抑制蛋白基因(Survivin gene) 它有高度的肿瘤特异性, 只表达于肿瘤和胚胎组织, 而正常组织细胞表达几乎为零。很快, 我从一个同行手里拿到了这个基因的启动子全序列(DNA sequence ). 驾轻就熟, 在我的实验员的帮助下, 不到一年的功夫, 第一个在世界上构建成了一个新型的Survivin-CRAd载体。 实验证明, 在肿瘤细胞中腺病毒复制十分活跃,尤其在神经胶质瘤细胞, 在正常细胞的对照组中腺病毒复制活性极低。 文章发表后引起同行的关注,芝加哥大学的一位神经外科主任, Doctor J., 主动要求和我合作, 进行神经胶质瘤细胞方面的基础研究。 我们在动物实验上得到证实, 这种载体确实可以杀死神经胶质瘤细胞, 从而肿瘤生长受到抑制。 Doctor J。对此结果满意, 兴趣极高, 准备向NIHFDA申请临床试验。

有一天,
NIH的一个小组到基因治疗中心讲述如何申请专利。 第二天, 我征求A博士的意见,想申报Survivin-CRAd载体的专利。 他大力支持, 他说:“你把资料整理好, 要图文并茂, 尽快上报!“ 我很快把发表的文章收集起来, 制好图表, 配上文字, 重点说明该载体在肿瘤, 尤其在神尤其在神经胶质瘤上的特异性, 以及临床应用的潜在可能性。 申报就在学院进化, 向专利局申报专利的费用, 约十万左右(当时的价), 由学院支付。 在这过程中, 有一张表格要填写, 上面写明一旦有人购买此专利, 买方要付一笔款给卖方, 一般根据应用的广泛程度, 款项大约在几十万到几个米左右,学院将提取款项中的75% 另外25%归实验室所有。 我就此征求A博士的意见, 他十分爽快地说:“你是主导构建载体者, 我是实验室主任, 我们平分这25% 一半一半。“ 我就按照他的意见, 对开这25% 填写到报表上。 三个月以后, 学院专利主管单位要求我们开个会, 包括我的老板, A博士,和我。 会上,学院专利主管肯定了上报的材料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准备上报,唯一不足 的是动物实验的数量不足, 希望能增加实验动物的数量。 A博士一看上报有望,没有等我开口, 连连赞同, 并说:“我们增加动物数量,明年再报”。当时, 我很奇怪, 学院专利主管并没有撤销这个专利, 只是要求增加动物数量, A博士却自行撤销申请, 我久久不能理解。

不到半年,
我们中心的一个博士生, 到我办公室请教如何填写专利申请表,是A博士要求他协助填写的,申报Survivin-CRAd载体的专利。 我一看, 就是我上报的材料,连实验动物数量也没有增加, 只是改头换面, 将其中主导构建载体者改成A博士, 当然一旦有人购买此专利, 学院将提取75% 另外25 % 全归A博士。噢! 我懂了, 他为何急忙撤销第一次申请!

我没有和老板抗争,只淡淡一笑,按照中国老祖宗的教诲,“退一步,
海阔天空!”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bdbd' 的评论 : 也是见仁见智的。 谢谢!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Californian' 的评论 : 谢谢你的关心! 我已退休多年了。
bdbd 发表评论于
老祖宗的教诲有时害人害己不浅。

You should know that inventorship is often challenged after a patent issues. If the challenger is successful, the patent will not be enforced. It can be a loss to you and your organization.
Californian 发表评论于
如果你以前的申请材料齐全,你就有相当把握的赢面。可先礼后兵。你已快退休,应无所顾忌。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greencardwaiting' 的评论 : Thanks ! I understand!
greencardwaiting 发表评论于
回复 'Alabama' 的评论 :

I did not mean at all that you are a student or postdoc. I simply use an example in the academical setting as I think it is most illustrative of who the inventor is.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greencardwaiting' 的评论 : Thanks for your comments. In that time, I was not a student or postdoc, I was an associate prof.
greencardwaiting 发表评论于
Theoretically speaking, the inventor named in a patent/application is the person who initiates the idea, not the person that does most of the legwork. That is why sometime only boss's name is on the patent instead of the students/postdocs who demonstrate the workability of the idea. If you indeed initiated the idea, you are duty-bound to point out at this time, because any potential competitors can challenge the inventorship of the patent -- if the application issues as a patent or the technology is licensed to the third party -- and cause great damage to NIH.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过路人路过' 的评论 : 谢谢你指点!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greekepic' 的评论 : 谢谢你的关注! 1)其实这个过程, 还在学院申查阶段, 还未上报呢。 假如通过专利, 我说的是假如, 有人希望买断这个专利, 那是要用于临床的, 在这之前要通过, PhaseI, PahseII and PhaseIII 试验, 一定由FDA参与的。 2)关于这个结构, 倒是我自己的Idea。 我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实验室, 但附属于这个中心的。 再次感谢!
greekepic 发表评论于
1。专利本身通不通过,只和美国专利局有关,和FDA 无关。专利通不通过,和临床不临床也没关系。产品能不能上市,或能不能用于临床试验,才需FDA批准。如果专利通过,但后来FDA不批准临床或上市,专利本身也有可能有人买,因为可能其他人的专利(比如改进专利)和你的交叉,需要买断你的,他的产品才能合法上市。
2。你的工作如果是在Dr。A的指导之下进行的,他可以是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with you) if he proposes ideas.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ONCOCIDIA' 的评论 : 1) 专利保留的期限我也不十分清楚, 但不会只有一年期限;
2)这不属人类基因, 而是用于治疗的一个病毒载体。 谢谢!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ONCOCIDIA' 的评论 : 这个专利要用于临床的, FDA一定要参与的。谢谢!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ONCOCIDIA' 的评论 : 谢谢你关心!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昧名' 的评论 : 谢谢你的中肯建议, 我已退休多年, 这已是过去之事了。 再谢!
ONCOCIDI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Alabama' 的评论 :
好像FDA不管专利通过。
ONCOCIDIA 发表评论于
佩服楼主的淡定。A博士这样卑鄙之人,西方大学中很常见。几个疑问:1)一旦发表了(美国是超过一年)就没有新颖性,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2)人类基因好像不能申请专利。
我们一个很好的抗癌专利已获批准,但因付不起20万欧元的专利费,很可能要放弃。
昧名 发表评论于
赞同engineeringdude,这不是海阔天空的问题,这是为帮助美国弘扬诚信的好习惯作贡献。美国从上到下已经太多的诚信问题,但科学领域不容沦陷。engineeringdude提醒得很关键中肯,楼主把所有资料证据收集准确完整,高高兴兴继续踏实地做好自己的科研,然后坐等他们那些心术不正的家伙们把专利办好。再把你的重磅炸弹亮出来。我就曾经做过类似的事儿。我当时只是把炸弹放在了那种坏家伙中间,一笑离开了,是否引爆由他们自己决定。毕竟正义的人还是大多数,尽管这样的大多数人都在做学问而不在官位,手中无权。但没关系,咱们只是伸张正义,毫无私心。所以我走后,我的同事们及所有相关部门的人,掀起了悍然大波。。。。。。结局是:成果归公司,本事在咱手,那个打算欺世盗名者,一世英名尽毁。后来我俩一次偶遇,他特地跑过来打招呼寒暄,我也礼貌相与。哈哈,相逢一笑泯恩仇。他毕竟在心底是服气咱的,我也为把他搞得灰头土脸而于心不忍,因为大家后来对他以往的成果都产生了怀疑。
Alabam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engineeringdude' 的评论 : 谢谢兄台建议, 我无意于老板去抢什么专利。 其实, 我和老板都很清楚, 这项专利FDA通不过的, 因为所用载体含有不完整的腺病毒, 用到病人体内还是有一定危险的。 我想申请, 只是让我的专业背景(backgroud)亮丽一点而已。 再谢你关心!
engineeringdude 发表评论于
A兄,根据米国的专利法,专利必须包含真正的发明人。Joint Invention 必须包含所有的发明人,否则专利无效。建议您保留所有的证据,包括您的 email, lab note book, and anything that can substantiate the claim that you are the tru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You will be able to either negotiate with him if you like. He should know better once he consult a patent attorney. Of course, your evidence needs to be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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