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5相关法律之科普:AA主张良性歧视才是达到平等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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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反歧视之相关法律立法与行政。(等了许久,还是没有华人专家写文章科普SCA5相关法律,只好我这个业余的来试一下)

一:平等,反歧视:
(1。1)反歧视立法:美国宪法,保证人人平等。
(1。2)反歧视行政斗争:1964年,民主党詹森总统签署平权法案(Equal Opportunity Act),法案=总统行政命令,补充宪法指出平等包括就业,教育,何种权利等等,敕令联邦政府,受联邦政府资助,受联邦管辖之各单位,一体执行,不得有误。

二:AA=良性歧视:
(2)良性歧视行政:1965年民主党詹森总统签署AA法案,又称“良性歧视法案“,AA=Affirmative Action,又称Positive Descrimination(良性歧视),敕令对于弱势族群,进行”良性歧视“性质的保护。我们现在都知道,这就是黑人等机会比率低于人口比例的弱势族群,就业教育等等机会,受到保护,受到良性歧视性质的保护。
说法是:黑人等受到历史恶性歧视,亏欠太多,要用良性歧视补回来,良性歧视才是达到平等的正确道路。

三:反AA
(3。1)反AA司法斗争:共和党随即有人抗争,把AA法案告到高等法院,请求高院解释宪法,AA是否违反宪法平等条文。高院释宪判决:AA良性歧视不违宪,但是”过分“的手段例如种族配额,其他配额等等,是违宪。
(3.2)反AA立法斗争:1996年加州公投修宪,在加州范围内废止AA。说法是:加州反歧视AA执行空前胜利,平等已经成功,不再需要AA。

四:反反AA 反反AA立法斗争:SCA5修宪案:诉求在加州范围,部分恢复AA,恢复教育机会这部分的AA。说法是教育机会平等没有成功,还需要恢复教育方面的AA良性歧视。

澄清:我个人是支持反SCA5运动的,能够提高华人政治意识认知参与。好事!所以才写这个科普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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