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A,1993年因为离婚以及在国内成立公司,将卖掉国外房产、专利等的全部财产从国外转到国内,其中有现金、有物品当时价值共计约六百万人民币,寄放在国内亲属G(我公司的中国代理人)处。而G被其女儿蛊惑,利用其代理人的身份,偷偷将这笔财产全部占为己有,在北京买了四处房产,在东京用其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处房产。其中只有北京两处房产是用的G名义,另外两套是其家人的名义。其间本人一直在讨要这笔财产,后期也有通过律师等法律渠道。但鉴于G早在5、6年前就开始转移财产到国外。而本人也因多年通过律师讨要这笔财产,证据链基本完整。本人就于去年10月、和今年3月在国外和国内提起了诉讼(避开了不可以一案两诉的法规),两国法院都知道另外一国提起诉讼的存在,而且已经接受诉讼请求并开始审理。在国外的审理正常进行。现在是国内的诉讼,由于G托了法院的关系,在两次庭审中都做了手脚,并且买通我的律师,与他们配合。但是这些都被我发现了。目前就是我将发现的事实,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正庭审记录和要求书记员回避的的请求,并且解聘了我的律师(其也被对方收买),并且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下面附我的举报)
但是由于我人在国外,无法在短时间内聘用到可以信任的下一届律师。只好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自己处理这件事。所以我目前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并且我知道本案的法官也是和他们有勾结的,但是苦于没有证据,无法举报她。
在这里我想求助于大家,帮我出出主意,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下一步我应该怎么走?
下面是举报信
举报人:A
被举报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书记员孟盼盼
理由:
贵院书记员孟盼盼是举报人A与被告G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的庭审书记员,孟盼盼在两次庭审记录中恶意遗漏、再三擅自删改对本案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法庭证据内容,拒绝更正,利用职权公然挑衅司法公正,干扰法庭秩序,执法犯法以专业技能和知识,协助、配合、帮助、偏袒被告,致使庭审记录严重偏离事实基础,使案件向有利于被告倾斜。
事实
一、6月18日第一次开庭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由于对庭审笔录重要性不理解,并出于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当时没有注意。后经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严重。鉴于该内容涉及到对本案被告追索债务的存在与否、存在时间、及时效等的被告自認关键证据,至关重要。就在8月7日庭审中,针对该问题向法官说明情况,并要求法官核对6月18日法庭录像。但在此时,孟盼盼突然站起来训斥我,说我逻辑不清,所以她拒绝给我记录,法官也附和了她,多次打断不让我说话,我仍然坚持说完。但在8月7日庭审记录签字前,发现孟盼盼不仅未将我的要求记录,而且被告当庭再次说了的,与前次被孟盼盼删除的重要内容相同的内容仍然没有记录在案。我向她询问时,她说你不相信我可以要求撤换,之后佛袖而去。
二、在8月7日法庭上,我方正式指出了孟盼盼的问题并要求修正。但孟盼盼仍然再次将被告的与6月18日同样的证词不记录在案。之后在庭审笔录签字前,我方再次提出质疑,并拒绝签字。但是唐盈盈法官说我们必须签字,递给我们一张白纸让我们将问题记录在白纸上。无奈我们签了字。
三,8月7日在法官未到庭的时,孟盼盼拿出预先按被告意思改成有利于被告并打印好看不出痕迹的6月18日庭审记录,要求我方重新签字,我们拒绝签署,向法官询问,法官制止了其企图篡改成有利于被告庭审记录的行为。
庭审笔录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案件下判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对案件事实确认、自认的认证,对案件至关重要。孟盼盼在两次庭审中,利用职权,多次擅自删改、添加法庭上对举报人有利的陈述内容和被告陈述对举报人有利的自认案件事实内容,扰乱法庭,致使庭审记录严重偏离事实基础,妨碍了司法公正,对举报人维护财产权、诉讼权造成严重干扰和阻碍。
举报人就孟盼盼上述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知法执法犯法、公然在法庭偏袒被告,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侵害举报人的财产权益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特此向纪检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