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哲理99条(第二辑)(53):惩罚或制裁是一种无能的表现

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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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或道德上,惩罚一般是指因为某种不当的言行,所受的痛苦或损失;在刑法上,惩罚则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行使的处罚、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而制裁则是国际上的一种表述,虽然平民之间或民法刑法上有时候也使用这个词。但心理学中的惩罚并没有道德含义。

 

在法制国家和国际法中,惩罚或制裁是有一定量刑标准的。但实际上,字面上的量刑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比较模糊的。政府官员或执行者有很大的权力来衡量刑的轻重,也因此产生一些贿赂或腐败等弊端。但在国际上实施制裁,量刑标准则通常是超越国际法的,因为在国家内部,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法律机构,只可能有一种量刑标准(文革的情况比较特殊);而在国际上,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的国家之间,对于量刑标准的解读可能会有较大差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联合国对于利比亚的制裁,被美国和北约滥用。

 

在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中,制裁指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基本方式有:禁运;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装性的,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反对采取武力制裁,比较多地倾向于经济制裁(Economic Sanctions),即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但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存在经济制裁,即在财政与金融管理中,是指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中,对违背经济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给予的惩罚。

 

显然,惩罚或制裁都是被迫的,被惩罚或被制裁也是被迫的。因为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做了违反道德、民法、刑法或国际法的事情而没有被制止在先,实施惩罚或制裁的行为在后。这里就有很多问题。其一,谁制定了道德、民法、刑法或国际法?什么样的道德、民法、刑法或国际法就是好的或不好的?其二,为什么不能在事件发生之前制止?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事件发生?其三,惩罚或制裁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有没有可以缓解或替代的方式?

 

    大千世界,虽然基督教有唯一的上帝,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唯一标准”。英文中一个“罪”字就有几十个,难道“法”就只有一种?显然,实施惩罚或制裁的行为也就是一种无能的行为!一种黔驴技穷的动物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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