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约邪教的天敌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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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 其影响国际关系, 威胁国家安全, 危害社会稳定, 扰乱经济秩序, 破坏人权, 罪行罄竹难书。对于如何治理邪教,西班牙宗教专家罗德里格斯认为运用法律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事实证明,法律的确是邪教组织的天敌。 

  ——法律是剥掉邪教教主“神”的外衣的利器 

  形形色色的邪教教主们可都是以万能的"救世主"形象示人,均鼓吹自己"超凡脱俗",有救世济人的“神功”。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声称自己是“宇宙主佛”,具“四大神通”。华藏宗门教主吴泽衡自称“觉皇”,是“大日如来佛”的化身。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称天上并没有什么上帝,他才是人世间真正的“上帝”;大卫教教主考雷什宣扬只有他才掌握了通向“天堂"奥秘;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则称自己是“神仙”化身,他的前世是“埃及的宰相”;太阳圣殿教教主吕克·茹雷称自己是“耶稣下凡”。邪教教主的具体做法虽表现不一,但其手法相似,目的相同,均把自己塑造成无所不能的“活上帝”、“活神仙”,是法力无边的“神”。而当法律出手时,这些自自诩神通盖世的教主们纷纷折戟沉沙。 在中国,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被通缉仓皇奔逃美国,虽侥幸逃脱中国法律制裁,但也从此饱尝寄人篱下之苦;在德国,纽伦堡—菲尔特地区法院判处一邪教大师三年有期徒刑;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执法机关逮捕“耶和华见证人”邪教团伙;在美国,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军警人员、坦克和直升机攻击“大卫教”总部,使大卫教派葬身火海,包括教主考雷什在内计86人被烧死;在日本,日本政府对制造“沙林 ”恐怖事件的“奥姆真理教”依法制裁,逮捕了教主麻原彰晃和大批的骨干分子,并已对3名首恶分子判处死刑……。 

  ——法律是限制和打击邪教组织滋生的手段 

  当代世界邪教数量、种类之多、分布之广、危害之甚, 世人共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邪教数量大概有3千至1万个, 信徒多达上亿人。从地域分布来看, 邪教组织几乎遍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但大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 其次是亚洲、非洲的贫穷国家 。如中国的法轮功、呼喊派、门徒会,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大卫教、科学神教、天父的儿女, 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之华三法行, 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等等。为了遏制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各国纷纷利用法律的武器限制和打击邪教组织。德国划定800个异端, 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邪教调查委员会, 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 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1999年11月2日, 日本内阁会议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奥姆对策法案》和《团体限制法案》。《奥姆对策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中国政府也于1997 年3 月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律是维护公众不受邪教侵害的保护伞 

  邪教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根本无视法律,悍然蔑视法律权威,且将挑战法律、破坏法律作为其基本行为规范。如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就宣称,其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宇宙中最大的法,“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因此,邪教组织往往从其教义出发,对普通公众的生命、财产肆意侵害剥夺。如今年5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张立冬为着的6名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为发展组织成员,遭受害人拒绝后,竟将其残忍殴打致死,事后竟然言之凿凿声称,不害怕法律,我们相信神!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公然施放沙林毒气事件,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炮制的集体自焚事件,中国邪教“法轮功”制造的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令世人惊悚并为之颤栗的邪教恐怖事件,邪教组织邪性引发的暴戾之气一目了然!因此,只有法律才能真正制止邪教组织对普通公众实施的侵害行为。中国政府依法追究“招远案件”当事人张冬立等的法律责任,依法分别判处其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日本政府依法追究“奥姆真理教”邪教主麻原幛幌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其死刑并予执行。中国及世界各国依法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诸多鲜明事例充分表明,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公众的权益不受邪教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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