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
--------摘编自网络百科
一.逻辑思维的规律:
同一律
内容: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反映同一个对象的思想是确定的,必须始终保持同一个含义,不能偸换它的含义。
要求:同一律要求思维必须具有确定性。
违反同一律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 混淆词项,又叫作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如在《韩非子》中有这样一则故事:郑县有一位姓卜的,他常常在外鬼混。一天他的裤子弄出了一个洞。他买了新布,回家让妻子为他作一条新的裤子。妻子问他如何做,他说“照原样”。于是他妻子把裤子照原来的样式做好后,照样在裤子原来的地方剪了一个洞。这当然是一个笑话。但从逻辑的角度来说,他的妻子是有意或无意地违反同一律。“原样”在丈夫的那里指的是原来样式的、尺寸,绝不是有破洞的原样。
在使用语词表达词项、指称对象时,如果是无意地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所犯的错误就称为“混淆词项”或者“混淆概念”。如果是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以达到某种目的,就称为“偷换词项”或者“偷换概念”。两者的区别只在违反同一律的动机上而并不在形式上。
2、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在没有语境限制的情况下,同一语句可以陈述不同的内容,即它表达的涵义有可能是不相同的,这就是语句的歧义性。这就使“混淆论题”逻辑错误的产生成为可能。我们把那些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一个似是而非的论题来代替原来的论题的现象称作“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例如,鲁迅在其杂文里曾经谈论到一位不懂逻辑的排长。他写道:“这排长天真。…他以为不抵抗将军下台,‘不抵抗’就一定跟着下台了。这是不懂逻辑:将军是一个人,而不抵抗是一种主义,人可以下台,主义却可以仍旧留在台上的。”(《鲁迅全集》第5卷第116页)鲁迅提到的这位天真的排长所以错误,就在于他把“不抵抗将军下台”和“不抵抗主义下台”混为一谈,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犯了“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不自觉地或者无意地以一个似是而非的论题来代替原论题的,称为混淆论题。但如果别有所图而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混淆论题的称为“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从形式上说,只是关于逻辑形式表述思维时应当遵守的规律。只有遵守同一律的要求,才能使思维在表述上具有确定性。因此可以说,遵守同一律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我们在表述思维的同一过程中,任何一个词项都要前后一致地保持含义即内涵的相同,并且使指称对象即外延也相同,否则,我们在词项的理解上就要发生混乱;任何一个命题都要前后一致地保持意义即内容上的相同和在真假断定上的相同, 否则,我们在命题的理解上就要发生混乱。 词项或命题在理解上的混乱,都将导致思维本身的混乱,从而不可能去正确地进行思维以真实地认识客观世界。不能准确无误地去表达、交流思想,也就不可能在思想交流的过程中及时地发现、揭露和反驳谬论或诡辩。
说遵守同一律是正确地表达思维的必要条件,是说违反了同一律,对思维的表达必定是错误的,但遵守了同一律,对思维的表达也未必一定是正确的。
矛盾律
矛盾律也称为不矛盾律。
它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对象的思想必须始终保持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矛盾律要求:思维必须具有一致性。
由此,矛盾律要求: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可能都真,必有一个是假的。
排中律
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事物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必有一个为真。因此,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必须肯定其中之一为真。
要注意,根据排中律的内容,排中律适用于“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这与矛盾律适用“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有所不同。排中律所适用的一般来说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具有下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 由于它们不可能都假,因此也必须断定其中一个为真。
例如命题“这个报告提供的数据有些是真实的”与“该报告提供的数据有些不是真实的”,这两个命题不可能都是假的,必有一个为真。我们否定其中的一个真,就必须肯定另一个为真。
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对表述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两个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既不肯定这个,又不肯定那个就要违反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而产生的逻辑错误,称为“模棱两可”或“模棱两不可”。
排中律的作用
排中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表述的明确性。排中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排中律同逻辑形式的其它基本规律一样,都是在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影响的。固然每一条基本规律都有自己特殊的条件,但决不可以此忽略它们的共有前提,即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同一关系、同一对象等等这些反映同一思维过程的因素。
排中律反映的是思维表述的方法而不是世界观,因此,排中律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状态的多样性。排中律所要排除的,只是人们在思维表述上的居中骑墙,模棱两可,使我们关于对象某一方面的思想表述成为明确的表述。
排中律在其实际应用中,对那些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尚不成熟,因而不能断定的问题,并不排除采取“二不择一”的表述方式。所谓客观条件不成熟,是指认识对象还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人们从某一角度对其认识因此还不可能有定论。例如对“非典”的预防,我们对命题“非典的预防有特效药或者没有特效药”的任何一支,都不能如排中律所要求那样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此时的“二不选一”的回答是并不违反排中律的。 所谓主观条件不成熟,是指认识对象的发展变化虽然已处于相对静止的阶段,事物本身的属性、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已经是可以确定的了,但人们本身的认识水平并没有跟上事物的发展,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还处于不能断定的状态。例如,对“火星上有生命还是无生命?”的回答,它实际上涉及到对命题“火星上有生命或者无生命”支命题的选择,当然是一个涉及排中律的问题。但这里的回答却不能简单地是“有”或者“没有”,因为从主观来说,火星的情况虽说是处于相对稳定的阶段,但人们的认识水平则因科学技术的限制尚不能达到对火星真实情况的认识,所以在上述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只能“二不选一”
排中律在复杂问语的处理上是没有制约作用的。所谓复杂问语,是在疑问句中隐含了某种假设的问句,如“你杀了他是不是心里特高兴?”此时,无论是回答“是”还是“不是”,你都实际上承认了那个隐含的假设即“你杀了他”。。对这样的问句,我们避开问题的肯定和否定,而针对问题中的假设予以说明,就不能说是违反了排中律。
二.逻辑推理
什么是推理
推理是指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
推理的思维形式不是先天具有的,也不是人们相互之间随意约定的,而是客观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人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推理的种类
按照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性质,可将推理分成了必然性推理与或然性推理两个大类:
1.凡前提与结论有必然性联系,即前提蕴涵结论、前提真结论一定真的推理,叫必然性推理;
2.凡前提与结论无必然性联系,即前提不能蕴涵结论、前提真结论未必真的推理,叫或然性推理。
如果根据推理方向的不同,即推理中从前提到结论的思维进程的不同,也可以把推理分成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三种:
- 凡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叫演绎推理;
- 凡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叫归纳推理;
- 凡从个别到个别(或从一般到一般)的推理,叫类比推理。
这三种推理中,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中的完全归纳推理属必然性推理,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中的不完全归纳推理属或然性推理。
推理的形式
推理形式可以简称为论式。它体现推理的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联系。每种推理形式都有自己的具体要求,即推理规则。任何推理过程都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把前提和结论排列成一定的推理形式;否则,就不能算是推理。
所谓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是指推理形式能否保证从真前提必然得出真结论。凡是能从真前提必然得出真结论的推理形式,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只有内容真实(符合逻辑思维)并且形式有效(推理形式)的推理,才是正确的推理,否则,就是错误的推理。
推理形式有效性的判定,是逻辑学的中心课题,也是普通逻辑推理部分的核心问题。那么,一个推理形式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怎么去具体认定呢? 普通逻辑在分析推理种类与结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规则来识别推理的有效性。如果一个推理形式有效,它就不会违反这些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推理形式,必然错误、无效。当然,要想在推理中获得真实的结论,光形式有效是不够的,还需要前提真实。但这一问题不如形式有效重要。
三段论规则
人们根据三段论公理,总结出三段论的一般推理规则,使之成为判定三段论是否有效的标准。 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共有七条,其中前五条是基本规则,后两条是导出规则。在这七条规则中,前三条是关于词项的规则;后四条是关于前提与结论的规则。
一般规则如下:
-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
三段论的实质就是借助于一个共同项即中项作为媒介,使大小项发生逻辑关系,从而导出结论的。如果一个三段论只有两个词项或四个词项,那么大小项就找不到一个联系的共同项,因而无从确定大小项之间的关系。因此,一个正确的三段论仅允许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 三段论的中项在大小前提里至少要周延一次。
中项是联系大小前提的媒介。如果中项在前提中一次也没有周延,那么,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将会出现部分外延与大项相联系,并且部分外延与小项相联系,这样大小项的关系就无法确定。
例如:
某系同学都是共青团员,某班同学也都是共青团员,所以,某班同学都是某系的学生。
上面的中项两次不周延的推理显然无法得出结论,因为某班同学也可能是某系的学生,也可能不是。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要两个前提不都是否定的),它的中项至少应周延一次。
- 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本条规则与性质判断直接换位推理的规则相同。如果前提中的大项或小项是不周延的,那么它们的大项或小项的外延就没有被全部断定,若结论中的大项或小项变为周延的,那么就等于断定了大项或小项的全部外延。这样,造成了前后不一致,所推出的结论当然是不可靠的,其结论也不是由前提必然推出的。违反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称为“大项不当扩大”或“小项不当扩大”。
例如:
①先进工作者都是工作有成绩的人,老王不是先进工作者,所以老王不是工作有成绩的人。
②金属都是导电体,橡胶不是金属,所以橡胶不是导电体。
③金属都是导电体,金属都不是绝缘体,所以,所有绝缘体都不是导电体。
④某人是教授,某人是北京大学的,所以,北京大学的都是教授。
上面的例子①②③所犯的逻辑错误都是“大项不当扩大”。例④所犯的逻辑错误是“小项不当扩大”。从上面的例子来看,结论有假有真,这说明违反本条规则所推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也就是说,从前提推出的结论不是必然得出的,而是或然的。我们不能因为有例②例③这种能够推出真实结论的推理,就认为例②例③是有效性推理。能够偶然推出真实结论的推理形式并非是有效的,凡是有效推理的逻辑形式,代入任何推理内容,只要前提真实,就一定能够推出真实的结论。
- 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中项同大小项发生排斥。这样,中项就无法起到联结大小前提的作用,小项同大项的关系也就无法确定,因而推不出结论。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该规则。
①铜都不是绝缘体,而铁不是铜,所以铁不是绝缘体。
②羊不是肉食动物,而虎不是羊,所以虎不是肉食动物。
上面两例,前提都是真实的,但由于形式无效,所以推出的结论有或然性。
- 前提有一个是否定的,其结论必是否定的;若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 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 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结论必须也是特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