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上街?

海阔天空,纳天下百川。时而狂风骤雨,惊涛骇浪;时而风平浪静,碧波荡漾。看潮起潮落,叹世事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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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上街?

 
2.20华人集会游行创造了美国华人维权的历史。有华人为此欢欣鼓舞,说华人终于团结起来了,站起来了;也有华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参加集会游行的人事非不分,上街去支持一个怯懦的、无人性的、无担当的乱杀无辜的华裔警察。孰是孰非?争论、辩论、吵架都无妨,并不意味着华人是分裂的一盘散沙。因为人的认知是有差別的,这是正常的现象。人们常说人与人之间最远的距离,不是物理空间的距离,而是思想意识的距离。自由世界不追求人的思想意识的一致与统一,那是独裁专制政权苦苦追求的东西。
 
我出差在迈阿密,也参加了当地的2.20集会游行。我不知道别的同胞是抱着什么样的政治诉求去上街的,我只知道我为什么要上街。我的政治诉求就是要求司法公正,所有口号中,我最赞同的是“EQUAL JUSTICE FOR ALL "。那些指责我们的华人同胞,说我们是去支持梁彼得。这里面有认知差距,亦或是误会。从表面上看,华人上街集会游行是起因于梁彼得,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与梁彼得非亲非故,也不认同他的所作所为。他因胆怯、紧张致使手枪走火,子弹打到墙上反弹击中正从楼梯上往下走的无辜的非裔兄弟格利的心脏。当梁彼得得知从自己的配枪射出的子弹击中了无辜的人后,不是马上为他施救,即使不会CPR,也没关系,他可以报告上司,也可以叫救护车,或者叫搭档帮忙,但是他却担心个人是否会被解雇,忙着找子弹壳、与撘档争论谁先报告,致别人的生命于不顾,只想到个人的得失,被陪审员认定漠视生命。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他做了应该做的事,格利的命也不见得能保住。他也许无力回天,但是不该如此自私自利,给陪审团留下了不重视别人的生命的印象。这是他最大的过错。他胆小、自私、对别人的生命漠不关心,我们怎么可能去支持这样一个同胞呢?我们上街,一是因为他所受到的司法不公,二是因为他与我们同属华人这个族群。
 
为什么说他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对待?这是所有华人关注的焦点。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回答华人上街集会游行有没有必要的问题。
 
这个世界上自私、自利、漠视生命的人多的是,亚裔有,非裔也有,西裔也有,白人也有。我这样说,一不是为人的过错找借口,二不是认同人可以这样做人。千万不要误会。普天之下,没有一个圣洁无暇的圣人。你们那些指责梁彼得的人,也不是什么正人君子、圣洁之徒。恕我直言,大多数情况下,是假冒伪善之人。《圣经》新约里有一个故事,众人要对一个妓女施行石刑,耶稣对他们说:“如果你们认为自己从未犯过罪、有过过错,你们尽可以用石头砸她。”结果,众人都纷纷离开了。耶稣转身对妓女说:“我也不定你的罪,你今后不要再犯了。”中国古人说得好:“人非圣贤,岂能无过。”人的过错如果不是触犯法律的罪恶,可以通过说教或自我完善来改变,不可以用法律来上纲上线,受法律的审判。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梁彼得一案。梁彼得虽然自私、自利、漠视生命,但是,他决不可能故意射杀一个无辜的人。对于梁的过失和错误,NYPD可以惩罚他,也可以解雇他;格利家属也可以寻求政府赔偿、或要求梁个人赔偿生命损失。但是,NYPD和警察工会却抛弃了梁,不让他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却让他的白人搭档兰道去作证,以交换对他的免于刑事诉讼。NYPD前警察Pandaleo在执勤时勒死埃瑞克·加纳,不但没有受到刑事指控,纽约警察工会主席林奇反而称赞他是“人们心目中的警察楷模”。梁手枪走火,误杀了人,不但被起诉,而且被陪审团认定为二级谋杀罪。显然,梁受到了不公平或区别对待。陪审团有意放大了梁在过失杀人后的自私、自利、漠视生命的行为。
 
有华人说,梁案不存在司法不公和歧视华人的问题。那我问你,美国历史上,有没有歧视过华人?有没有排华法案?美国政府有没有为此道过歉?如果你回答都是“是”,说明歧视是客观存在。如果你回答是“非”,我真的无言以对了。
 
如果仅仅是认识的问题,倒罢了。有些华人已经走到了大多数华人的对立面。竟然骂上街的华人,是法盲,是“loser"。二月二十日上街的华人有数十万,我们都是失败者,只有你们那些人是美国的华人精英,成功人士。如果你们是真正的精英,就不会那样嘲笑你们的同胞。思想认识不同,没关系,不要相互攻击、相互谩骂。
 
Momo_91 发表评论于
接下来是上诉,我们要助力同族人,争取最大程度上的公正公平,根本没必要一个一个义愤填应似的先锅里头斗。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也没必要搞什么深度分析,有本事上法庭,做什么洞里老虎啊。
Momo_91 发表评论于
写了太好了,大家可以各舒己见,用不着扮高大尚。
xiangpi 发表评论于
好文
德州土老冒 发表评论于
小贩加纳是死于锁喉促发的心脏病,他本来就有心脏病。这件事我也认为警察比较过度,警察没有必要这么做。但是当时加纳此人身高马大,有争执的情况,而警察当时是不可能知道他有心脏病的。警察的动作也只有短短的10几秒,正常情况下不应该致命。这个就像有的老师正常的批评了孩子几句,可是有的孩子受不了,跳河自杀了,你说,是怪老是,还是怪孩子?

所有事件的根源,都是警察警察过度使用暴力,而这个“过度”,在某种程度上被允许。

锁死加纳的那个警官选择了在大陪审团作证,使大陪审团相信他自己的做法是标准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梁警官为什么没这么做,但是肯定不是NYPD阻止他的。否则这个案子法律漏洞太大了,相当于剥夺了梁警官的法律权利。我不相信会发生。
德州土老冒 发表评论于
不认同。

纽约的警察工会,只有在年满2年以后,过了probation期后,才能加入。而梁当时只有18个月,尚未到2年,所以不能加入。所有入职的警察都是一样。梁并没有受到歧视。

这个就像很多公司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是没有保险,带薪休假也是限制的。

我要说,梁所有的法律权利都没有得到侵犯。他没有去大陪审团作证,也是他自己的决定,不存在谁“不让”他去大陪审团作证的问题。这是他自己的公民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这个事件上,我认为梁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判误杀也是合理的。
雪花漂飘 发表评论于
你把话说清了
十全老人 发表评论于
心脏受枪伤以后,适合进行心肺复苏,再大力压个五分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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