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迎面对撞,差点就没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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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13是一个倒霉或不吉利的数,在英国这个数不讨人喜欢。印证的办法是发现不好是生活实例。

去年12月13日遇见一件奇事。我遭遇了两辆自行车迎面对撞,当即倒在地上。轰隆一声,我顿觉眼冒金星,颈子疼的要命。躺在地上好几分钟,也爬不起来。还好,由于伤势不太严重,没有出现神智不清的场景。过了10几分钟,我爬起来,走了几步到了那个人的面前,发现他是我自己的一个学生,真倒霉。发现左眼睛好疼,眼外侧还在流血。

对撞的学生是大高个儿,他人高马大,躲过了我的攻击,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伤。而我可怜极了,是那个倒在地上的小个子。头和颈子均受到了严重冲击伤害,除了捂着眼睛。颈子疼的要命,说不定也是受了内伤呢,不过写微博太忙,至今还没有到医院去作检查。

我愿意写下这个奇遇。人们一生不知亲身看见或经历多少汽车车祸或火车车祸,但自行车撞上的事,恐怕是十年,百年难遇到的怪事,还是被我遇到了。我还发现其实那个大个子是不对的。因为黄昏时分已经看不清路。而且我是在路的右侧,他是反向前进。尽管两人都慌忙的前进,不注意前面的目标。即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但是他的责任为主,对方怎么也不会想到骑着如此快车的人逆向而来。而且他的力量大个头也大,搞得我这个小个子受害不浅。但是事到临头,已经没有什么是非曲直,双方各负其责。不过自行车已经严重变形,胎坏了,轮子圈子已经不行了。接着,我说了再见,坚持着自己走回家去(骑车上班说明,一般离家不远)。

遇到这样的事,这时已经没有什么必要责备谁的对错,后悔还是应该的,处处小心,小心翼翼地行车(不管什么车)还真是对地。事已如此以后,尽量避免发生才是正道。还好我的撞伤只是一过性,不伤重要器官也没有留下残疾。眼睛肿大了,变成了熊猫眼,大家都问给谁打架了(冤枉啊)。尽管有伤大雅,过几个星期也就没啥。我还充好人(老师不好意思要学生的钱呐),没有追究大汉的责任和医疗保险费用。

此次撞车我想来后怕,如果当时撞的角度偏一点,我的头部撞上车龙头或什么身体的其他尖利部位而不是他的胸部和肩头。有可能死于非命了。看来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啊。至少与朋友们一起写文章共勉。我发誓不再骑车,而且开车要小心谨慎为佳。

尽管在美国骑车撞伤人事件是小概率,在中国极为常见。甚至还有死人的事。

以下是网上的资料,编缉后作为参考。2005年8月8日上午10时20分,一小伙骑着破旧的加重自行车,从兰州九洲开发区甘南干休所的下坡路段飞速驶下,至坡下的什字时,将一猝不及防的老太太撞倒,老太太惨叫一声后昏迷过去,血从老人的鼻子、耳朵里流了出来。小伙连人带车滑行了两三米后才停下。自行车前轴严重变形,内胎爆裂,骑车小伙的手、胳膊被划伤。

事发时老人的女儿在附近买菜,听到惨叫声,才发现自己的老母亲倒在血泊中,她快步跑过去,抱着受伤的母亲不知所措。几位目击者迅速打120求救。救护车迅速赶到,将老太太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老太太颅底骨折、颅脑损伤,伤势严重。医生回天乏术,老太太经救治无效死亡。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被撞老太太姓赵,66岁,退休在家。肇事小伙家住九洲,没有稳定的职业,家境贫寒,以打零工维持生计。

自行车撞死人的事件本来就少见,所以要分析具体原因。如果骑车者在主观上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而客观上却造成了撞伤甚至撞死人的后果,因自行车不是机动车,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一般来说,不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追究肇事者的事故责任,即刑事责任,而是侧重于民事部分的赔偿。

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告诉记者,在兰州(大概适合中国各个城市),自行车撞伤人的事经常发生,但撞死人的事十分罕见。大约十年前(1995年),两辆自行车迎面相撞,双方受伤,其中一人因救治无效死亡。

蒼鷹 发表评论于
也談騎單車意外,去年在紐約市皇后區一名男子騎單車時不小心碰到路坑(紐約市街道上有很大路坑),結果人就從單車上掉下來,然後他自己站起來,但不知何故,未站穩當,一頭又朝路旁邊的鐵籬笆栽過去,他的脖子被鐵籬笆上的一根鐵柱刺穿,後來消防員把男子脖子下面的那部分鐵籬笆鋸斷,那位男子帶著上面的幾根鐵柱前往醫院治療。慘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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