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律师行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会考量以下相关因素。
文/格瑞利律师行 Lucy Lu 诉讼经理
- 绿色过马路准则(Green cross code)
The Highway Code (道路交通准则)同样也适用于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使用者。请参看行人过马路准则包括如何使用人行路面,如何做为行人穿适当荧光色的衣服以便自己更加在道路上易见。如果做为行人违反以上规则,那么法庭会认这些事实对责任方的划分会有相关性,但是一般的规则是机动车辆会比行人有可能产生更多的风险。(请参看上诉法院的案例Baker V Willoughby [1970] A.C. 467)
- Negligence (疏忽)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律师需要证明对方对此次事故有疏忽或过失。在经典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它创立现代过失或疏忽的概念,同时大法官(Lord Atkin)也提出了‘人们必须保证采取合理地注意义务不去伤害其他人并且他们在可预见地情况下不被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所影响。’所以当律师需要证明对方有一定的过失或疏忽,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首先阐述当事人和被告人在此次意外事故之间的所有的关系,并且证明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里又列举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主路上正常行进而对方从支路上主路,当发生碰撞上时,律师需要证明被告方和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关联,并且说明一方作为道路交通使用者是被告方负有一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律师接下来需要证明其中一方违反此项注意义务。
违反注意义务(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律师可以依赖英国Highway Code和当事人提供的事故陈述和被告方争辩对方违反了注意义务。
-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共同过失)
第一节法律改革法1945年 是如下阐述:
‘如果任何个人遭受到伤害由于他个人的疏忽或者一部分是由其他人或人们的疏忽造成的伤害;那么法庭就该损害索赔不得因遭受损害的人的过错而没有索赔,但损害赔偿就该应减少到相应的程度,因为法院认为公正与公平而考虑到索赔方的份额赔偿责任。’即如果法院判定行人也有一定共同过失,那么对于行人所得赔偿金也会相应地减少反应出他或她所承担的过失的比例。
4. 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
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人身伤害赔偿。这类赔偿包括在“索赔方”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Pain),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Suffering)和“索赔方”享受生活质量上的负面影响(Loss
of Amenity)。
对索赔方身体上所遭受的疼痛(Pain)和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赔偿:
这种赔偿是以“索赔方”在事故中所遭受的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的轻重程度以及恢复的时间长短为基础的。通过取得专家验伤报告,相关医学专家会对索赔方所受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症状的恢复期作出时间长短医学评估。
对于“索赔方”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赔偿是与身体伤害的赔偿区别开的。它主要指的是“索赔方”因在事故中受到的身体上的伤害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紧张,害怕,忧虑和尴尬等症状。
对“索赔方”享受生活的质量而产生的负面影响(Loss of Amenity)的赔偿
这种赔偿是指“索赔方” 因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而影响到他/她从事其喜欢的娱乐活动和爱好等情形进行的赔偿。
证据方面的支持(Burden of Proof)
(1)“索赔方”的陈述 (witness statement)
“索赔方”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前后其身体,精神和生活质量各方面的陈述将对这项索赔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事故前后“索赔方”各种能力和生活质量方面所作的比较有助于向法官提供一个真实的画面来说明该事故对“索赔方”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这种陈述必须要包括“索赔方”在医院接受的治疗和将来可能需要接受的进一步治疗的情况(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以及接受这些治疗对于“索赔方”现在和将来的生活已经产生的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的全面陈述。如果“索赔方”不能充分陈述这些情况,那么他/她所获得的赔偿将可能不能完全体现“索赔方”所遭受的身体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2)“索赔方”家人或朋友的证词
“索赔方”家人或朋友提供的证词将会从侧面帮助证明“索赔方”所遭受的伤害和痛苦以及生活质量上的影响。有时侯“索赔方”可能不愿意向医院或家庭注册医生透露这方面的情况,那么这时候“索赔方”家人和朋友的证词将会帮助证明“索赔方”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3)医疗方面的证据 (Medical Report)
绝大部分情况下,有关方面的专家将会对“索赔方”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生活上的影响出具相应的报告。这些报告将成为确定对“索赔方”的伤害和痛苦进行赔偿时的专家证据。
(4)照片(Photographs)
如果“索赔方”在事故中受伤而留下伤疤,那么他/她最好能对该伤疤拍照,而且应该是越早越好。这不仅将有助于证明“索赔方”身体上受伤害的程度而且也可能帮助证明其精神上的痛苦。
(5)医院和家庭注册医生的记录(GP record and Hospital Record)
“索赔方”去医院和看注册医生的记录也将有助于证明他/她身体伤害和精神压力的程度,并且有关专家就“索赔方”的伤害和痛苦出具报告时会将这些记录作为参考并将其包括在其报告之中。
5. Special damages (特别损害赔偿)
· 工资收入损失
工资收入损失的索赔在很多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中是相当大的一笔损害赔偿。这项赔偿是为了使“索赔方”的状况回复到事故没有发生前的情况。其赔偿的基本计算方法是“索赔方”自事故发生之日其至其返回工作岗位之日期间的所损失的工资收入。
“索赔方”所提起的工资收入损失的索赔,其前提条件是该项工资收入必须是合法收入。
· 失去从事某一职业的机会(Loss of Chance)
如果“索赔方”因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而失去了现在或将来从事某一职业的机会,那么“索赔方”有可能对此失去的机会获得赔偿。
· 交通费用(Travelling Expenses)
“索赔方”有权索赔因该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如出租车费,巴士费,地铁费等。如果“索赔方”的亲朋好友开车送“索赔方”就医而有汽油费等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索赔方”也有权要求赔偿。
- 事故中损坏的个人物品(Damaged Items)
“索赔方”有权对在事故损坏的个人物品如衣物,钱包,手表和手机等提起赔偿。这些物品可能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直接被损坏或之后“索赔方”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衣服被医生剪破。
· 处方费(Prescription) 医药费(Medication),治疗费(Treatment)以及其他辅助设备费(Aids Equipments)
处方费和医疗费用的概念非常简单但“索赔方”必须要保留相应的收据。治疗费通常情况下是指“索赔方”接受的如针灸物理治疗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治疗。辅助设备费是指“索赔方”因其所受的伤而在生活上和工作中需要的特别辅助工具,如轮椅或助听设备等。
· 个人护理和家务帮助(Gratuitous Care & Housework Assistance)
“索赔方”因所受的伤而在穿衣洗澡等生活方面需要的护理或因不能从事事故前所做的如洗衣做翻打扫清洁等家庭事务而从其配偶, 和/或同屋,和/或其他家庭成员接受的帮助(这种帮助是就“索赔方”事故前一直做的但因事故的发生而需要他人提供帮助的家务活)。其所接受的护理和帮助程度的合理性是根据“索赔方”受伤的情况来判断的。
请注意每个个案的特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行会根据案例法具体评估。以上仅供一般性参考。
6. 索赔的有效期Limitation period
任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般应在其上受伤遭受的日期(第三个周年日之前开始虽然因受到的伤害提出索赔,法院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延长该期限) 。
以上资料由Graham M Riley & Co (格·瑞利律师事务所)的陆京萍(Lucy Lu)诉讼经理参照其他资料并在结合该律师事务所处理事故索赔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提供的。如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意见,请联系Lucy Lu 免费电话:0800 0730 868 或01704 532 229.电子邮箱:lucy@grahamriley.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