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国南海:美国为啥主张自由航行?

美国主张海洋自由航行原则由来已久,其主张原因在不同时期侧重面不同,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既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中立权,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分享权, 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导权。从其发展历史看,应该是海洋自由主义与海洋现实主义的结合。这对理解美国当今推行的海洋《自由航行计划》会有帮助。

第一阶段为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的自由航行主要是通过捍卫“中立权”,得以在海洋大国(如,英,法,西等国)间的夹缝中求生存,以确保本国的海洋通商自由。这时的自由航行主张主要是从物流和贸易角度考虑。正如当时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说那样, 贸易与生活必需品的持续交换,越是自由和不受限制,与之相关的所有国家就会越加繁荣和幸福。 约翰·亚当斯也认为,美国一直在向欧洲国家推行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观念。换句话说,美国早期主张的海洋自由原则的实质是传统的商业自由原则。在战时,如果处在交战的双方之外的话,自由航行的原则就成为中立国不受攻击的“中立权利”。因此,美国早期维护其海洋自由原则就是为了保卫自己中立国地位和权利。有意思的是,美国为了保卫其中立国地位反而多次卷入战争。如1798~1800年间,美国与独立战争中的盟友法国因中立权利打了第一场战争。1812年,美国又为了维护航行自由和中立权与当时的海洋首强英国进行了第二场战争。为了推行海洋自由主张,于1824年至1850年间,先后与十个拉美国家签属有关自由航海原则的条约。1856年4月的《巴黎和约》中包括了美国的自由船舶和所载货物自由的主张和其他一些条款(如必须是有效封锁和不得抢夺敌对国船上的非违禁品)。 但由于美国未能获得拥有武装私船的权利和拥有增加违禁品除外私人财产自由的两项条款,而导致最终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总之,这时的美国还不是海洋大国,对海洋“中立权”的诉求的背后的实质是海洋通商自由,可以确保在当时海洋强国之间求得生存和发展。

第二阶段是向当时海洋强权挑战,主张国际海洋通航自由权,建立新的海洋秩序。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宣布中立。但是当时美国的中立权经常受到英国和德国海洋强国的侵犯。特别是德国的潜艇战对美国海上通航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巨大,以致于威尔逊咬牙切齿地说,如果英国人是盗贼,那德国人就是杀人犯。这盗贼被抓住后可以通过战后赔偿找回损失,可被杀人犯谋害的性命却无法挽回。威尔逊在1917年1月22日致国会咨文中还指出,海洋自由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拥有自由利用世界贸易之开放通道的权利。他进一步谈到,海洋通道必须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是自由的,而且海洋自由是平等和合作的必要条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威尔逊在推动世界和平的“十四点”计划中再次强调公海自由。他认为无论平时或战时,各国领海以外的海洋上应有绝对的航行自由,除非因执行国际公约时才可以封锁海洋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马汉的海权论的影响下构建美国海军,并在建军理念中注入海洋自由原则。当时的美国仍然不是海洋强国,威尔逊的海洋自由主张或者海洋理想主义实际上是在向当时的老牌的海洋列强发起挑战,要求分享公海自由权。无独有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初,美国试图保持中立,后来通过租借法案卷入二战。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样,大量来自北美“中立国”的商务船队在奔赴英国的大西洋途中同样遭到德国潜艇“狼群”攻击而葬身海底,船只,货物和人员损失惨重。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重申威尔逊海洋自由观并强调,所有的自由 (包括生存的自由) 都取决于海洋上航行的自由,为了保卫海洋上航行的自由而战,不仅为了一切国家使用世界贸易通道的权利,也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海军迅速崛起,特别是与日本海军在中途岛海战之后一跃成为世界海洋军事大国。

第三阶段时,作为世界海洋大国要确保国际海洋自由航行主导权,以及美国全球海洋经济和军事利益, 遏制对其海洋利益有威胁的“过度的海洋主张”。如在前文《中国南海:美国为何不签海洋公约?》中曾提到,1945年《杜鲁门公告》发表后引起国际海洋蓝色圈地运动,以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要求200海里的领海的“过度海洋主张”。显然,这是杜鲁门当初始料未及的, 因为“过度海洋主张”导致公海面积锐减,这显然不符合当时的美苏等海洋大国的利益。60-70年代,那些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在内等海洋弱国,加上刚脱离殖民统治的国家逐渐在海洋政治方面形成多数,并且通过帕多提案来限制海洋大国的利益范围。客观地讲,这一挑战和当年美国向世界海洋列强挑战并无二致。尽管许多沿海弱国国家并没有对其领海主张的实际控制能力,可一旦形成法律条约就会对海洋强国产生约束而直接影响其海洋利益,如前文中的提到的海洋和海底资源分配等。

对此,卡特在1979年制定推出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既《航行自由计划》秘密计划,旨在防止沿海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对美国海洋主导权的挑战,以确保美国海洋利益。现代海洋大国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贸易、捕鱼,资源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等)和国家安全与军事利益(全球机动,兵力投送、情报搜集、水道水文测量,海难救灾等)两方面。卡特之后的美国历届政府都出台新文件以加强《航行自由计划》。如1982年里根政府的《美国行使海上航行和飞越权利计划>,1990年老布什政府的《国家安全指针49号》文件,1995年克林顿政府的总统决策指针/国家安全委员会32号和33号文件以及2003年小布什政府时期出台的《美国航行自由计划和敏感区域报告》等等。显然,《航行自由计划》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美国全球利益服务。与此同时,客观上讲美国也为国际社会赖以生存(占90%)的国际海洋贸易提供了安全保证(如局部战争或者海盗猖獗引起国际重要海峡要道被封锁,如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等)。

据美国92年发表的报告显示,《自由航行计划》开始实施(1970-1992)的22年里,大约美方对30几个国家每年进行约35次军事宣示行动,到了(2000-2011)的10年中军事宣示行动一下激增到几百次。通常美国执行军事宣示行动时保持低调以降低其威胁性,并且事先通知受到挑战国的政府,故而一般没有引起世界舆论对军事宣示行动的过多关注。但是有两次例外。一次是美国海军在锡德拉湾对利比亚和另一次在黑海对前苏联执行军事宣示行动后,引起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美国认为锡德拉湾是国际水域,而卡扎菲不认同。于是,美军方于1981年、1986年和1989年攻击与利比亚并重创卡扎菲的军事实力。国际舆论(包括西方盟国,前苏联和阿拉伯国家)对此次冲突事件持批评态度,认为是美国利用《自由航行》有意挑逗以便对利比亚进行报复乘机摧毁利比亚的导弹基地。1988年2月那次对苏联的军事宣示行动,美国海军第六舰队奉命驶入黑海的苏联领海,以挑战苏联领海内“无害通过”的主张。当美国军舰进入苏联12海里领海水域后,苏方黑海舰队派出护卫舰和警戒舰前去拦截。美方置之不理继续深入苏联领海,之后苏方军舰采取撞船的方式捍卫主权,于是发生那著名的“我舰奉命撞击你舰”一幕,并造成美方军舰受损。比较两次军事宣示活动,一般认为对利比亚的那次军事上是成功的,但是因”动机不纯“在政治上是失败的,遭到国际社会谴责。而对苏联的那次则相反,虽然美军舰受损但在政治上却达到了目的,因为经过谈判,苏美双方1989年发表共同声明,实际上承认了美方军舰可在苏联领海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

中国是美国执行《自由航行计划》针对的主要对象之一。美国军事对中国的宣示行大约始于1986且次数不多,到了2007以后每年多次实施军事宣示。这种挑战源于中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的4点主要分歧:(1)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定义;(2)军舰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权限;(3)领海基线划定范围;(4)军事测量和海洋科学研究的属性。中国方面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明确自己的权利(如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 96年的领海基线的声明;02年测绘法等)。而美国认为中国对以上4点的主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不一致,而有违背国际法。可见,建立国际海洋法或者公约并不难,难的是对海洋法细节的定义,属性,范围和权限具体理解和解释以及解释权的权威性。

由于中国视南海主权为“核心利益“, 而美国声称南海自由航行是“最高利益”,加上中美两国对国际海洋法的解释不同,以及双方都有贯彻自己海洋法立场的军事与外交的意志和能力,这就大大增强了两国冲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如1994年,美国航母“小鹰号”在黄海与中国潜艇“不期而遇"。2001年3月的东海“波第其号”事件,2009年3月的“无瑕”号间谍船对峙事件。另外,美方每年几百次的空中抵近侦察,使得中国沿海空中摩擦也愈发频繁。如2001年4月南海撞机事件,2014年8月,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发生的空中拦截事件。2012年以来,美国的“回归亚洲”战略以维护南海航行自由为由介入南海地区,包括最近的双航母战斗群进入中国南海展现军事实力,南海形势骤然升温。尽管双方已经建立避免擦枪走火的磋商机制, 但仍然具有发生局部战争的危险。不难看出,美国的《自由航行计划》是确保美国全球海洋利益的重要工具。美国没有签署国际海洋公约, 因此在执行该计划时试图保持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致性,以获得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军事宣示的某种合法性。美国解释和运用海洋自由原则和国际海洋法时,皆以其国家利益为准则。

总之,美国的海洋自由航行原则伴随着美国从海洋弱国到海洋强国的发展史,在三个不同阶段突出不同的侧面。美国的海洋自由航行原则早期服务于中立权求生存,中期服务于海洋分享权挑战海洋列强,而后期服务于确保本国对国际海洋主导权。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全球性海洋大国。维护这种海洋主导地位成为美国最高利益之一,自然推行《自由航行计划》就变得至关重要了。推行基于国内法制定的国际《自由航行计划》是一种游离于国际海洋法之外的计划。显然,这种基于单边主义的特权计划靠的是国家实力。目前中国还不具备这种实力,中国海军也还不是像美,英,法等国海军那样的”蓝水海军“, 但是可以预测这种情况会很快发生改变。

中国南海:美国为何不签海洋公约?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要搞清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的由来。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质问题就离不开《杜鲁门公告》和《帕多提案》。

UNCLOS实际上最初是由于海底划界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国际海洋公约起始于国际海底地界划分而非领海和岛礁的定义和划分。人所共知,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矿物资源和生物资源。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各国并没有对其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对海底划界就谈不上什么主张了。不过这种状况持续到1945年因美国《杜鲁门公告》而发生根本性改变。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发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并宣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底的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该公告也使美国作为一个沿海的国家首次对其领海范围之外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表明主权国家可以占有原先属于无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如果用现在通俗的话说是就打响了国际“海底圈地运动的第一枪”。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海底政治历史的转折点。既然“有人做初一“,当然会”有人做十五”。果不其然,随后几年其他大约30几个国家纷纷效仿以求获取相同的权利,那些没有跟进的沿海国家出于种种原因也未加以反对,这也给予美国的单方面圈地行动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和认可。这种状况持续到直到1958年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公约由美,苏主导和制订了海洋渔业和海底资源分配的技术开发标准,从而确立了发达国家在海底资源分配中的支配权。此后,虽然联合国1960年召开过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但是没有产生任何新的决议,直到1973年纽约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大陆架)公约才发生实质性改变。

与其说始于1973年的海洋法会议,倒不如说那是一次历时九年(1973-1982)的漫长的条约整合和谈判而最终形成现在的国际海洋公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值得提及的是著名的《帕多提案》,亦称《马耳他提案》。自《杜鲁门公告》之后, 其后果和产生的影响使得从海底划界迅速演变为海面划界的纷争。国际社会随即出现利用扩大领海管辖权地方法来增大海底面积的趋势且变得激烈起来。一些南美国家甚至提出200海里领海的要求。这在40年代是相当激进的,因为几个世纪以来当时传统领海范围通常只有3海里。当然,没有军事实力和法律上话语权,所谓“主张“ 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对于那些没有实力的沿海国家来说没有实际意义。然而到了1960年代,国际上兴起非殖民化运动,许多国家脱离殖民统治而独立,于是 世界上一下出现了几十个新的国家。这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拒绝以前未曾参与海底划界秩序和规则。他们认为这些旧规则确保了发达国家在海底资源分配中的特权,主张建立和参与制定国际海底资源新的分配制度。 换句话说,就是想通过投票权和参与,以期望改变了原有的国际海底划界的游戏规则。《帕多提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Avid Pardo)在第22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一项建议:“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和洋底应专门用于和平目的,其资源应宣布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帕多认为,如果将这一区域宣布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可以防止发达国家以武力抢占国际海底资源。联大会议据《帕多提案》发表的宣言:”任何国家都不得私自占有海底资源;海底区域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反对在海底建立各种军事化设施;海底收益应该主要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对这一区域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1970年第25届联大会议的”原则宣言“和相关议案进一步确立和接受了”帕多提案“的基本原则,既:国际海底区域被宣布为共同遗产,任何国家不得私自占有;海底收益用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对海底资源分配进行统一管理等。随后,以这一原则形成了国际海洋公约中的重要部分和基本蓝本。其实想想看,可能不只是海洋。这个近半个世纪前提出的”帕多原则“或理念或许会影响和应用到其他诸如北极圈和月球的资源分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25届联大的《原则宣言》以108票赞成,0票反对和14票弃权通过。显然不难想象,投弃权票的国家多为对海洋开发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另外,中国大陆是1971年才恢复联合国席位, 也就是说,此前中国并未参与联大重大提案,决议和宣言等(如25届联大的2750A,2750B和2750C的三项与海洋法有关的重要决议)。中国积极的参与国际海洋公约的制定应该是1971年以后的事了。

毋庸置疑, 国际海洋公约的建立是不符合海洋大国(MARITIME STATES)或者发达的沿海国家的利益。当初《杜鲁门公告》提出领土延伸获取临近海域的海底资源时,没有想到大家随之效仿而最终产生自己不希望的后果。其实美国直到70年代初还是支持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也提供大量人力,物力和技术的支持, 但是最终经过权衡利弊在1982年国际海洋公约形成之后而放弃。

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海权意识的觉醒与参与,发达国家在海洋政治方面逐渐成为少数,这也意味着丧失对海洋资源分配的主导权。为此, 美国采取了我行我素的态度和自成一体的做法。 1982年 9 月 2 日,里根总统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随即与英、法和德三个发达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深海底多金属结核矿暂时安排的协定》的“四国协定”。协定主要目的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之前,在4个发达西方国家内部先形成一种有效的互惠安排和相互授权机制,已达到在海底开发中掌握控制权。例如,82 年英国政府利用该协议,从法、德和美国三国手中得到海底矿区资源开发的授权许可。显然“四国协定”将拥有海底先进开发技术的发达国家绑定在一起,形成一个游离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一个独立体系。《暂时协定》之后,由于海底资源分布和商业勘探信息保密的因素而出现海底矿区重叠问题,对于该问题美国虽然不受国际海洋公约约束, 但其利益也无法受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保护。于是,美国又与法,英,德,意,日, 比,荷等八个发达国家之间签署了《关于深海底问题的临时谅解》的协议,已保证签署国之间的采矿,勘探和管理等公司获得海底勘探许可证,达到互通机密信息避免矿区重叠问题。

美国签署《暂时协定》和《临时谅解》以求在发达国家之间达成“互惠国协议”,达到从事深海底矿产开发活动的目的,其理念认为国内立法高于国际法,其行为既可不受国际海洋公约的束缚又可获取实际利益。好处不言而喻。美国认为发达国家达成“互惠国协议”从事深海底矿产开发活动具有合法性,只要其他国家接受这种协议,也就为双边和多边的海底开发活动的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达到规避国际海洋公约目的。从地理角度看美国也是得天独厚,虽然东西两海面临浩瀚的印度洋和太平洋,海岸绵长却邻里关系简单且没有什么领海,岛礁和领土冲突和渔业纷争。美国认为得到的都已得到了,加入国际海洋公约没什么好处反而会受到约束,自然是不加入更符合自身利益。

当然,美国国内对国际海洋公约也有不同态度。其主要的一点是指责他人因“过分的海洋主张”而违反国际海洋公约时显得底气不足,没有说服力。这就像一位不承认“红停,绿行“交通规则的人,指责另外一位闯红灯的人。有意思的是,一直以来美国海军倾向于推动美国国会签署国际海洋公约。当然,这是为其推行的自由航行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创造方便条件。军方认为,签署公约可以确保美国海军和空军在国际海域航行自由和领空飞越自由。09年时任海军作战部长的JON GREENERT海军上将在写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的信中也提到,不加入海洋法公约会导致对航行自由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削弱美国在发展海洋法中的国际影响力和打破维持沿海国家的利益与海洋自由保证人角色之间的平衡。另外,也可以看到美国军方学者(如战争学院,海军军事学院等)经常发表有关签署还是不签署海洋公约的辩论文章。例如:

1. Why to Forget UNCLOS, by Dan Blumenthal & Michael Mazza

http://thediplomat.com/2012/02/why-to-forget-unclos/

2. China's War on Maritime Law,  by James R. Holmes

http://thediplomat.com/2014/09/chinas-war-on-maritime-law/#/disqus_thread

总之,美国拒绝国际海洋公约是利益使然。而这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单边主义选择和话语权靠的是强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一般来讲,国内政治是有法律基础可言,而国际政治则大多服从于国家利益诉求,并且往往会超越意识形态(IDEOLOGY),法律(LAWS),宗教(RELIGION)和原则(PRINCIPLES)。对于一个实力强大的超级大国,往往还可以看到的是将其国内法律向国际外延以支持在国际上对国家利益的诉求。

 

Yz_river回复悄悄话回复 '沈成涵' 的评论 : 谢谢你的讨论。理解你对东西方国家在民族和国家层次上的“内与外”区别。不过,俺认为过于“模式”化了。譬如: 
1. 在中国较大的5各朝代中(唐,宋,元,明,清),“内与外”或国家和民族是一成不变的吗? 
2. 中国在工业革命前是经济,技术,国力领先西方的,那会儿需要媚外吗?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软弱是文化使然,还是落后所致? 
3. 国际社会也需要秩序。可以一味诉求本国利益而游离于二战以来建立的国际秩序吗? 

在西方国家住得越久越发现,出于人类的共性相同,其文化差异并无实质差别。例如,古代中国强盛时期君王也是国家利益优先,对周边国家的“恩威并举”与现代西方国家的“胡萝卜加大棒”异曲同工。由于东方文化圈还没主导过制定国际社会游戏规则,因此还不能断言“东不如西”。俺认为东亚的儒家文化理念(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会有机会证明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是有其优越性。
 
沈成涵回复悄悄话Yz_river 发表评论于 2016-07-19 07:30:07回复 '沈成涵' 的评论 : 谢谢来访。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国与国的关系与当地社区的人与人的邻里关系并无两样。在一个有序的社区里,每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做出最佳决定和选择(如, 割草,砍树,养宠物,维修。。),但人们的行为方式是遵循的某种规范和约束。这些规则或许来自HOA和当地政府,而约束或许来自道德伦理与个人修养。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中国传统文化盛产腐儒,所谓腐儒就是把各人道德理念上升到国家、民族的层次,把人与人的交往原则用于国家和民族之间。内王外圣,对内残酷统治,对外卑躬屈膝,就是一种典型的腐儒治国理念。美国所代表的西方治国理念则是外王内圣,对内依法治国、自由民主,对外利益至上,不能吃亏。东西方的现代历史已经证明那种治国方式对自己的国家更为有利,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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