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

中國古代,忌諱特多,其一爲名諱。帝王名字當然要避之,爲免撓民太重,皇室取名多用僻字。涉父母名字時也有講究,比如書冩時遇到則要少冩一筆或多加一點,這在《紅樓夢》里也有描述,由此漢語亦生變化。更有甚者不但字有諱,發音亦得避之。後人觀此皆不以爲然,認爲有害無益,統言之愚腐。

馮夢龍曾記一例:“田登作郡,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舉州皆謂燈爲火。值上元放燈,吏揭榜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古今譚槪》

因而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一語。從語義上體會,因言及雙重標准,當爲消極類。

一直以來以爲這個故事是馮夢龍原創,直到讀陆游《老學庵筆記》才知緣索。該事録於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因田登爲宋人,以此推之陆游之作當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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