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宪法诉讼?

人是有罪的人,社会公义只在上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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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是指享有違憲審查權(憲法解釋權)的司法機關依據憲法,適用司法程式解決憲事糾紛,製裁違憲行為,維護憲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一整套程式和制度。這一概念說明瞭憲法訴訟的管轄機關、適用的程式、目的,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憲法訴訟必須是以憲法為依據裁決案件。

宪法诉讼的对象:

第一,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部門法無力保護,從而不能獲得法律救濟的。目前不少憲法事例的出現就是因為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而使得公民權利受到侵犯後欲訴無門,因此不少學者認為必須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才能確實解決這樣的問題。

第二,公民直接提起的憲法訴願案。這種憲法訴訟對象的提出主要是參照德國違憲審查中的訴訟對象而提出來。

第三,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這種訴訟對象的提出是少部分學者的觀點,大部分學者針對國際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認為可以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加以完善。

第四,是直接違反憲法的行為,其範圍包括行政機關的违宪主體和其他主體的违宪行為,且不必以行為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為前提的。這種訴訟對象的提出針對的行政機關的暴力行政,暴力拆遷的行為。因為行政訴訟法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對行政機關此類型的行為,常常無可奈何。

第五,憲法訴訟的對象是特定法律的違憲與否。目前我國立法主體的多元化,使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以及其他的規範性文件之間的一致性難以得到貫徹。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常常遇到同一問題,不同的法律文件有不同的規定,由於我國的憲法解釋權歸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法院難以作出判決。學者認為,通過實行憲法訴訟制度,來確保法律、規範性文件与宪法之間的一致性,從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

  從以上學者們關於憲法訴訟對象的界定,可以看出學者們提出建立憲法訴訟,無非是為了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是由於法律缺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救濟的問題,

第二是由於國家机关許可權劃分存在爭議,從而嚴重影响行政效率的問題,

第三針對的是國家机关的公务人员的违宪行為,

第四針對的是我國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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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三权分立,法院对法律有解释权,对法律的解释有时会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这也是独立司法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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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三权分立,法院对法律有解释权,对法律的解释有时出忽于立法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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