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澳洲華人之“站隊” (6)

打印 被阅读次数

让我们回顾当年庭审的情况和当年的一些法律常识。

在李益徽告陈寿案中,李益徽请的是亚迫基Mr. J·W·Abigail状师及布鸡。被告陈寿请的是窝罅士状师,然后转托间伦状师;后来仅请窝罅士小状师(东华报译作“哗刺士”)。这里要说明的是,亚迫基Mr. J·W·Abigail状师和间伦状师都是可以在法庭上作控辩的律师,而窝罅士状师则是普通的律师,没有权力在法庭上作控辩的。这样聘请律师的情况很正常,李益徽行商多年,经常有法律方面需要律师处理,或者根本就挂有法律顾问的衔头。而陈寿则刚到悉尼才两年,寄居在东华新报。可能东华新报需要避嫌,只能让陈寿自己请律师再转托。

到了李益徽告东华新报案中,李益徽请的是两位大状师:左治烈(首席)和忽,都是经免打和心臣两位小状师拜托;到后来将忽换了,改为姓屈的大状师。被告则是也是两位:一个是占士间伦Mr. J·C·Gannon(即陈寿的辩护律师),另一个是迫般(由两个父子关系的扶伦间冷的小状师拜托)。

两案的审讯法庭地点和规格也不同。

控陈寿案的法庭是在水师衙门(Water Police Court)开卑顿县官主审,没有陪审员。审结时的法庭改在先陀罗衙门。

李益徽告东华新报案则在按察衙门,法官为澳云,有陪审员四名。陪审员的数量是视乎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可增至8到16名;陪审员从案件开审到判结的过程中不能更换,每次审讯都必须到庭。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由陪审团退庭商议投票决定。按察则依所成立的罪名依据法律作判决;按察并不参与投票决定,但会在陪审团退庭前将解释案件及相关法律的评断原则告诉陪审团参考。按法律规定,陪审团中各人的意见一律不准透露给传媒;在该案中被法庭通知成为陪审员时,发觉自己与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有私人或商业往来,必须申请回避。

刚开始接触早期华人报纸时,凡遇到报导案件时都头大如斗。例如水师衙门,按国内的历史常识看,水师衙门大约属海军指挥部或司令部之类的,到了澳洲却变了级别不高的民事或刑事审判庭。民初前地方的民事或刑事审判是地方官不假,所以在澳洲也随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早期属中文资料搜集阶段,故照抄,到后来觉得不成了,只能查英文报纸核对。“广益华报”开办后不久,对民事或刑事审判的报导多是翻译英文报纸,而在翻译中对相关的常用英文词用音译,那看报的更胡里胡涂,所以将国内大约相应的称呼借用,也易于一般人理解。关于一些普通的法律常识,“广益华报”略多,一般是在报导案件时顺便解说,至于“东华报”﹑ “民国报” ﹑“爱国报”等其它中文报纸极少看到。

依据早期华人报纸的报导,附以案件对相关词语略为解释,大概更易于理解过去华人的历史。本文参阅澳洲联邦检察署“Australia’s Federal Prosecution Service”在2013年以中文所写的资料“您可能听到或看到的常用词语”。

一 法庭

1. 初级法庭

Local Court 地方法院,较低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即决犯罪)。地方法院/初级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且无陪审团。

Lower Court 初等法庭,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初级法院或者本地法院。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在较低级别的法院里审讯时无陪审团出席。

Magistrates Court治安法庭是下级法院,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所有刑事诉讼都在这里开始。一些民事事务也可以在这里处理,如家庭诉讼。治安法庭具有刑事和民事审判权。

一般来说法院裁判在其刑事司法管辖权内,处理简易程序罪行,可判处罚款、最多两年监禁、社区服务或良好行为担保。在其民事司法管辖权中,它负责审理最高可达10万澳元的一般索赔要求。南澳大利亚州地方法院还受理小额民事索赔,最高可达2.5万澳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未经特别许可不能请律师。

威廉·杨(Rev. William Young)于1868年“关于维多利亚省华人人口状况的报告”中陈述到的华人犯罪情况,大多属于上述法案的判决范围。最近南澳奶茶店打人事件同样也属上述法院管辖之内。类似的案件,原告是政府,出庭的代表会是警察。

假如案件在审讯过程中发觉其严重程度已超越了它的判决范围,案件将停审而转到上一层次的法院续审和裁决。

上述法院极少单独,往往是与上一层法院在同一建筑物内。当在双层或多层建筑物中,多是在位置较低的一层;而在单层建筑物时,则有独立的分割空间。

李益徽告陈寿案,本应属这类法庭审讯。然而李益徽是直接告到中级法院,这恐怕也是保皇党不爽的原因,但陈寿不得不应诉了。

2. 中级法院(在澳洲没有这个名词,借用国内的通行说法,但职能一样)

Country Court/ District Court县法院/区法院。

纽省地方法院是州司法体系中的中级法院。它是一个初审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此外,法院的法官主持一系列的法庭。在其刑事管辖范围内,法院可审理除谋杀、叛国罪和海盗罪外的所有严重刑事罪行。法院的民事管辖权一般限于75万澳元以下的索赔。

在李益徽告陈寿殴打案,最初就是告到这个法庭。从法庭的管辖情况来说,基本上可以令陈寿彻底破产。最后法庭仅判罚金2磅。其它连李益徽律师费用等合起来共29镑13司连,可以说是法外开恩。在判赔医药费1镑1司连,只不过是作个揖,赔个不是而已。

关于这类法庭的法官,广益华报统称为县官(或县宪)。在理解上要注意的是,国内到清末民初的体制,县官是政法一体,都得管;时到今日,表面是政法分家,却党为领导可以直接干预。澳洲则是政法彻底分离,各自管辖。

审判官或许是从律师转业而来,所以有一些会戴假发,但都不是假发到肩的那一种,换言之都不是最高级别。

三. Supreme Court 州最高法院

各个省都有州的最高法院。例如纽省最高法院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最高州法院,在国家范围内对民事案件有无限的管辖权,并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体系中新南威尔士州的最高法院,通过特别许可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事项可提交给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这两个法院均由最高法院的成员组成,在上诉法院的案件中,由那些被任命为上诉法官的人组成。

关于这类法庭的法官,广益华报统称为按察。少数法官的法官会戴直到披肩的假发。法官及大律师初期用的假发是长至及肩,1780年起审理民事案件改用小型假发。现在所用的短假发在1822年出现,以马尾毛制造。 假发可大致分4款: 典礼用长假发 (Full Bottom Wig)、法官用短假发 (Bench Wig)、资深大律师用短假发 (Frizz Top Wig)、大律师假发 (Barrister Wig)。

在1901年前,澳洲还没有成为联邦制,所以各州的最高法院已是到头了,要再打官司的话就要打到英国去了。李益徽告东华新报诽谤的案件,刚好在1901年,有点尴尬,也没有必要将官司打得那么远。其它省的华人有点待不住了,陈霞(西澳)和张卓雄(维省)都赶来悉尼,希望发挥点作用,将事情平息,以避免对澳洲华人有更大的影响。

二. 律师

不同层次的律师在早期华人的报纸上都称作状师,分大小而已。却说得并不清楚。略为说得明白的是广益华报1901年4月6日 第2页“接续和尚受告嫖舍案”,故录如下:

为大状师者身居高职可与国君或按察同场办事平肩作庆凡接生意必须从小状师拜托不得从农商工务等领接生意入门此非国例也无此风占规模也惟有一例如从农商工务等招接生意他日酬金无奉不得控告官实不理其内意包含身为贵职恃势勒索世间之财出乎情理之外也故凡欲任用大状师者必须先拜小状师从小状师恳求大状师为主此为礼也理也凡为大状师者入按察大衙装服必效按察大同小异身着乌袍﹑头戴白发夸即是装成老人能晓世事者一则帮助原告或被告二则帮助按察将事从公直办当此职者可用威势将被审者以理高声责骂﹑或用言恐吓﹑或盘问日前平生品行等事审毕则在公堂对陪审者十二人将案中枝节大诉一番求陪审者帮助原告或被告当此职之人酬金国例无定观其被控者家底轻重;富者每日酬金千镑不多贫者每日料然不下五镑当学师时必须明白洋人大学童馆中之工课天文地理﹑文墨口才各款大略必精方能准拜大状师之门;其年数无限精者早可过考愚者则多年方可成功受此职者则罕闻入县衙代诉小案如欲此为亦可为之实失其体面矣学小状师者例准小状师五年帮助方得入院考职为小状师亦可入按察大衙代诉冤情惟其势不及穿乌袍戴白发者也行行有精通者为状师无论大小如艺不精入息则不及平素为手作者也

真正来说,广益华报混乱了不同律师的各自职能而在陈说中导致混乱。

1. Counsel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提供建议并处理各种问题的人,特别是在法律事务中。这个头衔经常和律师的头衔交替使用。在现时的律师事务所中使用“法律顾问”名片的基本上算是“初级律师”。一词指的是同方律师队伍中较年轻的成员,或者是公司级别较低的律师,或者是被派去准备或审判案件较次要方面的律师;可以代表辩方或控方的出庭律师,当遇到较大或较严重的案件时。会以律师助理面目出现。

律师的情况有如医生,我们平日所就诊的多是普通科医生,遇到各种较严重的或特殊的病,普通科医生会写一封信将病人直接转往医院就诊或专科医生处医治。医院除了急诊外不会接受自行而来的病人,专科医生没有介绍信也不会随便接见病人。普通科医生类似小状师,而专科医生则近似大状师。

2.  Defenses counsel 辩护律师

在英美法系(或称普通法系)中,是在12及13世纪成形的。法官都是根据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一般常理来作出判决(因为当时有很多法律问题没有白纸黑字的法例规范)。如果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习惯上都会尊重和跟随以前法官(尤其是较高级法庭的法官)判案的原则,倒不如说法官判案的原则是遵重历史上传统的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一般常理。当历史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传统也会发生变化,法官也需要在审每一件案件时也越来越详细地解释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为支持他判案的理据(在传媒中的术语是法官借用了某案例)。

或者我们这样去理解,英美法系在理论层面来看是在法律尚未建立之前已经存在每个人的良知里,故而形成了公义、道德这些观念,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体验及确立起来。法官在陪审团退庭审议前需对陪审员说明的是历史上类似案件是如何如何的,陪审员个人的投票来源自他的成长过程中所受到改年代公义和道德观念影响,也会受到在投票前相互交流的影响,所以常有投票结果并不一致,法官便无法判决的情况;在多次无效投票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解散陪审团重审。假如律师批评法官误导陪审团,官司又得暂停,与双方律师退到后面商议了。故而没有渊源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很难胜任大法官或大律师的职责。

大状师的收费每天在10余英镑或高至20到30英镑。能有这样高的收费的,大多是擅长打某一类专门官司的律师。广益华报是这样写的:律师先收上期费用(上等状师先收工金三磅三员,若请下等状师亦要一磅至二磅)才会答应上庭。(广益华报1907年5月4日第2页“文艺酬金 应现支结”)

另有一案例也在广益华报(1898年5月20日 第2页 “票案消除”)可供参考当年的法庭如何审理案件:

雪梨埠洋人名威林姓疏者日前因买白颌票认有中式曾将所买原票携至票店交华人徐闰籍索取赔款且谓调换假票将事控告曾在县衙连审三次未经断结县尹将案押上按察衙门候英五月下旬开割审判按英国律例王家有大状师焉凡经按察之案件先经王家状师批准其事应归按察审判否然后定夺兹查王家状师已经将赌票一案批销不理料此赌博一案初由小衙门控告原告自用状师;今由县官押至大衙如再提审作王家状师控告该案讼费出之王家故状师不欲以偏门琐事破耗国帑是以销缴赌票一案

三. 陪审员Juror

在常规的审讯中陪审员酬金按例每天是5司连(据抱怨该金额仅足乘坐交通工具及午膳所用)。对持续审讯的案子,陪审员吃亏太大,可以由按察师同意将酬金提高,此案则每天酬金为1英镑。

由多名陪审员组成的是陪审团Jury。在审案期间,双方律师不能与陪审团任何人接触。

记得在香港的时候见过这样的报导,在一次审案的过程中,某辩护律师看见陪审团在同一法庭的餐厅午餐,走过去打了个招呼,导致法官解散陪审团。这样处理是否合理,见人见智,但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是没有错的。

四. 证人Witness

证人指任何到庭接受各级法院中回答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回答问题的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证人可领取规定额度的费用作为工资交通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补贴。

对在法庭上有隐瞒案件或发假誓的证人,则由政府委派状师控告,被告可请状师辩护,罪名成立与否,亦由陪审团退庭商议投票决定。

五.其它注意事项

在审李益徽告东华新报的过程中,欧阳庆声称自己不识英文,却在一次回答问题时冲口而出地用英语回答;幸而与案无关,发问者也没有追究下去。

在法庭中,假如自己认为英语水平不肯定能应付时,“不可一概认实不识。又不可将一二句英语答之。最好求英官要人传话,乃为上策”,也要注意“当英官查审时,定然有查审之话: 然否﹑是否﹑是非等语。问此事则答此事,切不多讲一言。又莫问东而答西。亦不可将自己冤情,加多告诉。英官不但不听,而且最憎恶之”。 (广益华报1895年5月3日 第3页 “官讼要诀”)。

下面是当年的另一案例:

雪梨埠有华人名亚梅者,曾在街市摆卖菜蔬已十六年昨受招至县衙,经官觅伦审判,因告犯案两宗第一次偷菓两箱是洋人和打马士布路扶之物。另一案偷罗扶云士美公司菓三箱。当审问时亚梅乃照平素说华语用传话人代达其供词。略谓前礼拜六日下午与一英差名扶冷入街市内谈论摆菜市位至礼拜一应用。据英差之言则谓亚梅之行踪似有可疑。不久见他从马士布路扶之市位负菓二箱放于自己市位。我对亚梅陈说何可如此所为。亚梅即答此是闲事我请汝饮酒则作了事。亚梅闻差对官此说即用英语驳曰我未有出此言也。但未审案以前亚梅自认不识英语必求人传话。从此引人见怪料他内意自己非多精英语故求人代达是亦合理。但未详细解明虽略识英语未能精通与全不识英语之分别耳。其差又对官说亚梅允交英金二三磅于我欲允准他将菓放回原处姑作了事我亦不为。官判罚亚梅英金十磅否则困监三月示儆。 (广益华报1911年3月11日第2页“识英语者应要直认 切勿推委俱全不识 引人多立见怪之心”)

 

(由于个人并非法律界人士,上述的法律资料是据所搜集的汇总而成,盼指正)。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