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趁女子酒醉与男友发生关系后熟睡之机,潜入与其发生关系

臭豆腐钓 鱼=海 畔有 逐臭之鱼
(杂说有趣,来来来,姑且听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谈谈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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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警可以,两小时内给我300万!”浙江杭州,男子趁女子酒醉与男友发生关系后熟睡之机,潜入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惊醒后欲报警,男子苦苦哀求,女子同意不报警,但男子必须在两小时内拿出300万。

事发当天,高女士与朋友相约在KTV唱歌喝酒,直到凌晨。在此期间,高女士与丁先生互有好感,二人相谈甚欢。之后,高女士她们在某酒店开了几个房间休息。高女士和丁先生去了528房间,二人自愿发生了关系,之后高女士沉沉睡去,丁先生则去了另一个房间睡觉。林某趁丁先生不在,进入了528房间与高女士发生关系,高女士以为压在她身上的是丁先生,在迷糊中加以配合。但时间长了,高女士惊醒,遂厉声斥责林某,并将林某推开准备报警。林某抢过高女士手机,并苦苦哀求高女士不要报警,高女士情绪激动,坚决不依,林某只好将丁先生叫来帮着求情,高女士看在丁先生的面子上,答应不报警,但林某必须在两小时内拿300万给她。林某同意后四处筹款,一无所获。高女士愤而报警。

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林某,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构成强奸罪,但因其有自首以及悔罪表现,从轻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这个案子公之于众后,许多网友觉得丁先生的行为有些违反常理,好像没有把高女士当做自己的女友,甚至有网友怀疑他是同丁某串通好的。怀疑终归是怀疑,警方并没有发现这方面的证据。但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却是无疑的。《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明知道丁先生没有在528房间,明知高女士喝醉了酒一个人睡,还从其他人手中拿到钥匙,还买了避孕套进入房间,可见其有冒充丁先生与高女士发生关系的故意,高女士之所以加以配合,是因为她以为压在她身上的是丁先生。从高女士清醒过来后,立即将丁某推开并大声斥责的情形看,高女士也没有同林某发生关系的意愿。因此林某构成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对于高女士向林某索要300万的补偿金的行为,该怎样评价呢?有网友认为高女士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实大错特错。对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受到侵害后,高女士向林某主张赔偿,这是高女士的权利,即使300万的赔偿金额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有些高,但法律并不禁止。所以高女士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丁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警方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高女士也没有指控丁先生,丁先生和高女士应认定为情侣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妇女的性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特别是在妇女酒醉、吸毒、生病等情况下,意识不清时发生的性行为,很可能因为女士清醒后报警,而使男子受到刑法追究。

色字头上一把刀。作为男人,要时刻以事业为重,以自己的家庭为重。千万要管住自己的“第三条腿”。否则,祸不远矣!(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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