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风暴夹带环保腐败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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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风暴夹带环保腐败

                                     2005年2月26日

何必

银川市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污染防治方面,将重点实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五大工程。(略。)

进入今年来,人们又听到了一个新的词汇,叫做“环保风暴”,这是继“审计风暴”后刮起的又一轮风暴潮,而学习能力非常强的各级地方政府,也不失时机地在这上面打起了主意做起了文章。

2月26日《沈阳晚报》消息,为了更好地为“工业年”服务,2月25日沈阳市环保局发布了《环保审批政策服务指南》,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鼓励、支持和限制项目的清单,以备有关部门和区县在招商引资中参考,减少了招商的盲目性,也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指南”成为“向导”。目前,《指南》已经出了两期,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刚刚颁布的“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限制类项目”及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等相关环保政策。在第2期的指南中,市环保局特意将沈阳市2005-2010年重点工业项目环保审批权限,予以了明确说明。3月底绘出“红线图”。

现在,各类新闻媒体上有关环保新举措的消息几乎时时刻刻都在出现着。随着“环保风暴”风头十足,以及新一届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与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在各级政府日常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一些新的概念也纷纷出台,其中最响亮、创新而走俏的比如“绿色GDP”,要在经济增长当中扣除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影响后进行考量。而各地也立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开展了环保方面地方制度的研究,竞相产出些个形形色色的环保规章制度,借着这种政策变化而强化自身的行政实力。更是有大量舞文弄墨摇唇鼓舌的“专家”不遗余力地为此歌功颂德,并呼吁加强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以使得科学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真正树立。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最近成为各新闻媒体追逐的热点人物,而他在多个场合有关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垃圾场的言论,更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地指认了中国环境现状并以媒体人的话语风格形成了面对全社会的发聋振聩。应该说,在世界共识于环境是全球公共产品的时代里,中国却依然冥顽不灵于所谓环保方面的内政干涉论,借以掩盖内部各种环保劣迹、腐败与丑闻。而各地瞄准最高当局所出台的行政禁令,并没有给环境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改善,反而却由于地方保护色彩的加重而对环境造成了变本加厉的破坏。宁夏在未经过国家任何批准的情况下引黄河水到银川造所谓“塞上江南”,就是非常典型的例证。而该工程在当地以及全国各界的声讨里义无返顾地上马,对黄河中下游、华北平原乃至整个国家生态造成的影响简直无法设想。而现在,在那河水还在哗哗地被引入、并以高于降水量十几倍的速度和规模蒸发之际,银川方面又提出要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了!

习惯中,我们总是将某种社会现象归咎于法律的缺失。“法不在立,而在必定”。这句由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可以作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警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学者王灿发教授介绍,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82年,《宪法》增加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而与环境保护香港的资源管理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等;而各类国家环境标准364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600多部。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不是没有,而是太多了。“这些单行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即《自然资源法》。”而这些单行法律之间、或与地方法规间也存在许多冲突。比图《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是违法行为;我国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划给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做法的结果使得大量的相关法规散见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我国环境法体系结构的特点就是,法出多门,重规章而不重法。”清华大学环境资源学教授王明远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法体系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1992年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前制定的。比如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系。

这种局面,与中国金融领域里的法律现状何其相似。人们常说,中国金融领域中立法数量是全世界最多的,而中国金融领域也是全世界最腐败混乱的。

看着吧,环保必将夹带出一系列“绿色腐败”,并且在耗费了大量立法资源后,还会有着立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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