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大学不得开除三陪学生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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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大学不得开除三陪学生

                                    2005年6月

何必

 “大学是否应该成立一支捉奸队”……

笔者也就此唠叨过,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全社会道德处于一个真空状态,道德教育与训诫基本被所有社会主体都放弃了,整个社会都在成全一个道德迅速堕落流失到了体系摇摇欲坠乃至社会生活框架都岌岌可危的地步。

大学是否该成立一支捉奸队,这好像也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推测。重庆师范大学做如此一项人嫌狗不待见的所谓规定,也的确表现出如今的教书育人者自身水平之低下、智力之愚鲁、观念之陈俗、手法之古板。

于是,这才有了道德层面的判断用行政手段固定下来的指摘,并被冠之以“头脑可以当鱼缸”的美誉。

在这里,姑且不谈所谓行政手段固定道德判断,这本身就是行政发生的基础,历史上政府的产生本身就具有着将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道德以类似行政甚至法律等强制手段固化的成分;也不谈“道德只有在自身的领域才是正常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和经验上的缺陷;“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其他人”恰恰是“囚徒困境”产生的人性基础。(其实,这种说辞本身就有欠严谨的嫌疑。)只是看,说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体现,进而对重庆师范大学的规定进行指责,似乎有文不对题之感,所谓人的性权利的维护,与该校所特指“在校生被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在校生行为并不在一个讨论层面上。毕竟,卖淫、作二奶二爷、搞一夜情只是人身性权利行使的特例,并不是性权利的所有,并且也为当下社会公德(假如还有的话)所不容。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卖淫、重婚、婚外性行为等还是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大概谁也不会说,在目前中国法律氛围当中,尊重人的性权利就可以容忍卖淫重婚行为的存在。

那么,“(性权利)这部分的东西有外部法律进行管辖,学校本身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关注成年人正常的性权利。这种关注只能让人联想起明清理学的腐臭味道,还有那种愚蠢的快乐——听墙角。”作为也不时靠发点子牢骚并试图借此骗点钱花的笔者,对于后面这句讥讽的话也很赞同。可问题是这样的结论的前提还是很让人费解。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大学生除非违法犯罪,是不能开除的。那么,大学生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学校能够对其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措施呢?在如今行政许可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层次的状况下,从理论上讲,行政权力面临着收缩和处于时刻被监督的状态。于是,教育部对于大学生行政处罚极端情况的开除,也与法律处罚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这种结果,被坊间当作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胜利,是太值得歌功颂德山呼万岁的成果了。

但是,所谓法制化、宪政时代并不是凭空天降的,而必须产生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历史、伦理氛围当中的。

甘阳在一篇《走向‘政治民族’》文章中指出,“一个世纪前,韦伯对其自己的祖国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曾深感忧虑,因为他认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 (political immatuarity),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

韦伯这里的“政治成熟”,是指“这些阶级(领导阶级)能够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利’利益而且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任何其他考虑之上。”“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最严肃的莫过于自觉地意识到这个政治教育的任务并在我们自己的专业领域致力于民族的政治教育。我们政治经济学尤其必须以此作为我们学科的终极目的。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腐蚀着人的天然政治本能,如果经济科学也同样走向以腐蚀政治本能为己任,一味只知兜售一种软乎乎的幸福主义景观而全然不察,把这种景观当做独立的‘社会政治’理想乃是十足的错觉,那么不管这种景观被描述得如何像人间天堂,都只能表明经济科学已多么不幸地误人歧途。”(《民族同家与经济政策》,见《韦伯文集(下)》,第 397、403~40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可是,德国市民阶级在政治发展上的“迟到”(这是马克思和卢卡契都反复讲过的),却并没有妨碍德国与其他西方大国一道进入“技术复制”(本雅明)和“大众民主”时代。

韦伯的这种担忧,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却正在被几乎所有知识阶层以极大的热情和近乎疯狂的排他性而实践并扩张着,谁要是敢于对模仿西方宪政治理方式提出异议也照样会被骂得狗血喷头。于是,一方面,宪政成为时代的新宠,人们惊呼现在中国社会正在从经济学主导转换到法学主导的时期,法制化成了社会主流话语的新霸主,并在民主和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着党同伐异的勾当;另一方面,则成全了类似教育部把行政作为与法律(甚至是刑法)界限等同的奇观,在法制化的名义下,教育全行业的推卸责任放弃义务就有了名正言顺的法理依据。

而可悲的是,在道德教化缺乏宗教支撑、而政府的道德典范形象日益为人们所不齿的时候,道德就成为日渐荒疏的遥远而美好的古董,为我们越来越不可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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