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定第34页-35页摘录了以下证人的证言:
1.刘某的证言,明确证实其因抢劫被判刑十五年,期间与法子英相识——可见劳荣枝辩称法子英以刘军、雷鸣相威胁,确有其事,否则劳荣枝无从知道抢劫犯刘军以及雷鸣因女友逃跑将女友一家人灭门的惨案。至于刘某证言中出狱后没有法子英、劳荣枝接触过,并不影响法子英利用其恶名威胁劳荣枝。
2.陈某证言,证实“法子英在我这里干了一两年保安吧,当时劳荣枝也在我这里应聘,不过我觉得劳荣枝学历低就没用她......法子英当时在九江比较有名,他是回族人,人比较狠,是那种敢拿刀杀人的那种。......法子英人比较强势,有时候唱歌的时候劳荣枝和别的男人多看了几眼,他就会对劳荣枝拳打脚踢。而且法子英这个人在路上看上哪个小姑娘就敢直接跟着别人到家里去的。法子英比较狠,别的女的要是不跟他,他就敢直接说:你不跟我,我就杀你全家。我觉得法子英也肯定跟劳荣枝说过这样的话。”
3.劳荣枝同学孙某证实“我认识劳荣枝的时候劳荣枝人是特别好的,说话也很温柔,对我也特别好,对所有同学都很好,我都不相信她会犯罪。几个月后劳荣枝约其见面,状态很不好,很憔悴,后劳荣枝说她男朋友过来了,用手推其走,其看到法子英走过来给了劳荣枝一把糖,劳荣枝很怕法子英的样子。劳荣枝给其打过两次电话,一次是劳荣枝给其打电话说她没钱花了,钱都让法子英花没了,现在法子英要办信用卡,想让其男朋友为法子英担保办信用卡,我当时感觉劳荣枝是很不情愿给我打这个电话的,应该是法子英逼劳荣枝给我打的。后来还有一次是劳荣枝说她被强奸了,说她上厕所的时候有很多血。但没说被谁强奸。当时被强奸这种事是不光彩的,当时这种事都是不想声张的。劳荣枝刚找男朋友的时候是很开心的,后来就不怎么高兴了”。孙某的书面证言还有其本人视听资料相互佐证。
4.证人桂某证言:大概二十多年前,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敲其家门,问是不是劳荣枝家,其说劳荣枝家在一楼。几年后在报纸上看照片才知道是法子英。证实了法子英曾去劳荣枝家认门,疑似“踩点”。
5.曹某证实:“英子哥做事非常狠,眼神就能杀人,一言不合就拿刀杀人,对付不听话的女孩子,甚至以家人性命相威胁,英子哥就是法子英,我觉得被他们控制的女孩子都是被胁迫做坏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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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问:《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理解起来有争议吗?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能包括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案件吗?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独任审判案件和二审案件合议庭组成的特定情形吧!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吗?
第六问:劳荣枝案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还需要判断吗?
人民法院的判断与社会大众的判断之间的差异要不要这么本质?
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必须遵循最严格的证明责任,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司法机关基于客观公正的义务,同样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被告人的辩解,不能以被告人或辩方未能提出相关证据就予以排除,而是要考虑该辩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
就问到这里吧。并不会有回响。
劳荣枝的人生不是她自己选择的
劳荣枝生于安乐之家,容貌姣好,工作稳定,阳春白雪,本来应当享有一个美好的人生,但其命运在一个朋友婚礼上彻底发生了逆转。在这个婚礼上,法子英将黑手伸向了她。
法子英有前科,有家庭,长相凶恶。二十出头含苞待放的劳荣枝与法子英成为情人本身就不符合常情常理。是强奸,是殴打,是威胁,是致劳荣枝多次流产、在流产后也会强暴劳荣枝。劳荣枝的头骨有凹陷,也有就医证明。而世人常常拿她在KTV那张笑容灿烂的照片来印证她杀人女魔头的标签。三级法院也以她几年里跟随着法子英行凶做恶的事实来否定她时刻处于惶恐威胁的可能性、以其一次次卷入抢劫成为追逃罪犯已然被毁灭的人生来证明她就想要这样的人生。
逃亡期间,劳荣枝安分守已,有追求者,却不敢也不愿结婚。如果她是蛇蝎美人,是杀人狂魔,如果她不是被胁迫,她完全可以再找李子英张子英王子英继续搞仙人跳。
到案后,劳荣枝本来是以一心赴死的心态做笔录的;活着,对她来说并没有太多留恋。她对本案被害人的遇害和他们的家属一直在忏悔,她有责任,但罪不至死。
本案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的所有辩护意见我都看了,平心而论,除了程序问题在一审中没有提及之外,各阶段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核心问题都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论证。刘昌松律师更是在大年初八开始,携团队去最高人民法院将近半月,审查了劳荣枝的全部同录,一字一句地记录了十几万字。辩护律师们的辩护工作和责任心无可指责。
律师并不是要颠倒黑白,硬要把有罪说成无罪。本案中七个被害人遇害,七个家庭毁灭,谁能无动于衷?!辩护律师不仅有职业良知的要求,也有自己的良知和底线。
我知道本文发出后可能会受到谩骂、攻击。但对于那些闭目塞听,只用不需要代价的口水来表达观点的人,又何必在意呢。
有些人认为,一些可能影响到终审裁定的新证据没有被提交。看看终审裁定回避了哪些问题,理智地冷静地想一想吧,是不是想多了。
本案核心问题肯定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存在本身就说明问题。仅就劳荣枝在7条人命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并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劳荣枝是否被胁迫等问题,在卷宗中的证据已经比较充足了,有争议的只是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这种胁迫没有每时每刻呈现,在劳荣枝已经卷入犯罪成为逃犯之后,心理上的强迫和作为逃犯的走投无路表现为对法子英的某种依赖,等等复杂因素,使得对劳荣枝的心态的判断更加困难。而司法机关的裁判表明了自己的立场:站在一种冰冷的非当事人的道德至高点,并没有从劳荣枝的角度来思考劳荣枝的辩解是否存在合理性,更没有考虑相关证据证实的劳荣枝受胁迫的高度可能性。
本人并不赞同劳荣枝有精神疾病的观点,但也不赞同核准裁定当中的论证理由,裁定中有偷换概念之嫌。劳荣枝受到的精神控制,是附属于法子英的前科、凶狠、强奸、殴打、威胁、跟踪等行为,这些恶害虽非每天发生,但应属于足以令劳荣枝乖乖就范不敢反抗也不敢逃离的精神控制,尤其是“杀你全家”这样的威胁,法子英肯定是能做出来的。因此劳荣枝受到了精神控制、心理强制并不一定能达到精神病的程度,属于正常理性人在遭受如此对待后的正常反应。法子英的“杀你全家”等威胁,是一种随时可能发生的恶害,给劳荣枝造成的心理强制,类似于黑社会恶势力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
为了不错放一个杀人狂魔而为之,为了震慑潜在的行凶恶性案件而为之。有一千个理由杀死劳荣枝。
当前证据证实她对故意杀人的事实没有行为也没有罪过;即使在抢劫事实中,她也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认定为胁从犯。
就用两位法律人的以下对话来结束本文吧
不能呈现,你根据什么说是劳荣枝干的?法律人就干法律人干的事,没有上帝之眼,就不要冒充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