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权神法与存有秩序
——宣自王志勇《福音、国度与文化:三化异象与基督徒侍奉的天国战略》
正常的存有秩序是“神权神法”,即万有都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神权制”(theocracy)强调上帝的主权,“神法论”(theonomy)强调上帝的约法,“神权神法”强调受造物都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当我们顺服上帝的主权和约法时,就会过着与上帝相亲相爱的美好生活。一旦我们背叛上帝的主权和约法,就会陷入自高自大、无法无天、与上帝隔绝的悲惨生活之中,更不要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了。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承认上帝的主权和约法,把自己视为“自法性的自由性的成年人”(autonomous, free, adult)。[1] 最终我们就陷入各种形式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之中,所造成的只能是心灵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混乱,此类混乱最终导致的就是暴力革命与专制统治。[2] 一旦人不愿意降服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就没有任何权力和律法能够约束人。
2023年3月27日,中国大陆保守主义政治学家刘军宁博士在推特上发文,谈及1889年美国南达科特州州徽上的铭文“Under God,the people rule!”:“这是我见过的对民主政治最好的定义。一直对各种关于民主的定义都不太满意,包括对我自己提出的定义。希腊式民主的根本缺陷,就是这种民主,无法无天,不在耶和华的主权与律法之下。”强调上帝主权与律法之下的宪政民主,乃是美国乃至当今所有欧美民主国家民主实践的共识。真正的民主绝不是毫无原则和底线的多数人的统治,而是人民在上帝及其约法之下的自治。一旦人民丧失了对于上帝的敬畏,一旦人民中间的大多数人不再以上帝的律法为高级法,民主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只能把社会拖到暴政与混乱的恶性循环之中。
我们在本书中阐明的就是“神权制”的政制体系、“神法论”的法制体系。施特劳斯强调:“每个社会,或如人们如今所说的每个文明之所以能够有其统一性,正是因为他们所珍爱的东西、他们的价值和他们所尊敬的东西都有某种特定的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并且唯一个人高高在上的东西,就不会有一个统一体。这个高高在上的东西赋予社会以其特性。亚里士多德补充说,一个社会崇尚的东西与这个社会的首要部分之间必定会有某种和谐,社会的首要部分为社会定基调,亦即政制。”[3] 基督徒所崇尚的就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基督教社会的首要部分就是那些真正敬畏上帝、守约守法的人。在基督教文明中,不管是政制还是法制,其终极性的决定者都是上帝。政制上的神权制高举的是上帝的主权,法制上的神法论高举的是上帝的律法,高举上帝的主权和律法乃是贯彻圣经的最明确、最朴素也最重要的教训,正如所罗门所总结的那样:“总意就是敬畏上帝,谨守他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作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14)。
与“神权神法”相对立的就是“自主自法”,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卡尔·弗里德里希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在分析“自主制”(autocracy)政权时强调:“在统治史上有许多类型的自主制。若干种形式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特征常常是把统治者神化,还有希腊城邦中的暴政及其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复制品,还有近代欧洲绝对君主制,这些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自主制统治形式。在所有这些制度中,唯一真正的分别性特征就是统治者在其行动上不向他个人之外的任何人负责;他就是autos——自己做主,他自己大权独揽;这就是说,他自己做出决定并收获如此行的结果。因此,在逻辑上与自主制相对立的就是他主制(heteros),这种统治在事实上统治者要向他人或他们负责,因此与他人分享统治权。在当代西方,这种他主制已经成为习惯上所说的责任政府或立宪政府。”[4] 这样的自主制也必然导致自法论,自法论的精义就是:“皇帝的意志就是终极性的一切法律的本源。”[5] 自主制最终必然导向暴政专制,罪人的自主自法最终导致的必然是暴政恶法。我们之所以如此强调神权神法,目的就在于破除各种形式的自主自法,是所有人在上帝及其律法之下得享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基督教哲学家瓦特金用专章论述“罪与自法论”,强调“罪是不法,罪是叛逆,罪是以受造物代替上帝,罪是超越界限……罪是自法论(sin is autonomy)。”他特别分析《创世纪》第三章所记载的亚当与夏娃的堕落:“亚当和夏娃选择按照他们自己的律法生活,就是在可行与不可行上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典行事,而不是按照上帝的律法做出选择。他们本来是上帝所创造和维系的受造物,却选择在上帝所创造和维系的世界中如此行。”[6] 后来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强调:“启蒙是人脱离自己招致的不成熟状态。所谓不成熟,是指人在无他人指导时便无法运用自己的理智。而这种不成熟,其根源不在缺乏理智,而在于无他人指引便缺乏决心和勇气来运用自身的理智。因此启蒙的箴言便是:勇敢地运用你自己的理智(Sapere aude!)。”康德把人类理性的这种“自法论”视为是成熟的标记,而接纳任何他者的引领都是幼稚、愚顽与荒谬。因此,黑格尔也认识到,康德的一切矛盾都是由于没有把上帝当作自己论证的根据而导致的。他最终把“神圣立法者”上帝排除在外,使这种未完成的道德意识逃回到主观性的“良心”之中,这不过说明它把一个自己实际上已经看出是假冒的真理继续混充真理而已。[7] 这实际上是一种可怕的“伪善”。[8] 其实,真正的心灵的勇敢在于排除一切疑惑,相信上帝及其启示的真理。始终以上帝为万有的根本,始终以上帝所启示的真理为真理,这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前提。不信上帝,不信上帝启示的真理,所谓的勇敢不过是毫无底线的鲁莽而已。
我们对于上帝的约法的顺服基于我们对于上帝的主权和统治的接受。犹太拉比谈及顺服上帝的律法时讲到一个寓言:“一位人间君王进入一块领地,他的仆人对他说:请给百姓颁布法令。他回答说:不!一旦他们接受我的统治,我才颁布法令。如果他们不接受我的统治,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接受我的法令呢?”[9] 因此,关键不是我们是否顺服上帝的律法,而是我们是否接受上帝的统治!那些赤裸裸的反律主义者,在本质上就是地地道道的无神论者!我们对于上帝的主权的顺服也体现在对于上帝的约法的顺服上。正如范泰尔所提醒的那样,只要我们接受上帝为我们最高的权威,我们当然就是接受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乃是我们顺服上帝的标准,这是在逻辑和哲学上最自然不过的事。[10] 哪怕我们自认为是基督徒,如果我们不愿意降服在上帝的约法之下,就是仅仅承认上帝是造物主,而不是立法者,我们所谓的信仰就是大有问题的。严格讲来,我们不相信上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我们所信的上帝就不是圣经中启示的上帝;我们不愿遵守上帝的律法,我们在本质上帝就是不信上帝。
可惜,这种大有问题的信仰在今日基督教教会中非常盛行。正如王建芹教授所分析的那样,此类的主张“事实上将上帝置于一个超脱的地位;类似于之后的自然神论者的上帝观,虽然承认上帝的造物主地位,但上帝在创造了这个世界之后就不再‘插手’人类的事务,而是交由人的理性来主掌”。[11] 我们必须承认上帝设定的律法和秩序,这是必须面对的基本现实,正如柯克所总结的那样:人类之所以应当顺服上帝的约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上帝命定了这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大大有利于人类。如果有人违背这一秩序,那他就变成不完全人。他与赋予他生命并赐予他永恒机会的上帝隔绝。失序是对上帝智慧、公义和爱的拒斥。因此,为了维系这一秩序,也为了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相信律法和先知的人会舍弃世间的一切。一个人及时地死掉比一个民族与永恒无缘要好。”[12] 其实,若不认罪悔改,暴君对人类的最大贡献就是上吊自杀:“摆脱僭政并不可能。因为,一个僭主怎么能清偿他抢掠的那么多人的财产呢?他怎么能反过来遭受他对那么多人的囚禁呢?他又怎么能提供那么多条命来低唱他杀死的那些人呢?不过,如果上吊自尽对什么人有益的话,……这么做对僭政主最有利。”[13]
因此,柯克指出:上帝——历史的主宰者、永恒的那一位——在西乃山为人所知。他的律法依旧是秩序的源泉,即便这一律法的形式已经被世俗化,我们经过一定的研究仍然能够找到律法的本源。[14] 沃格林如此描述赫拉克利特:“在一个腐败的社会,或许只有这样一个人,在他身上,灵魂燃起宇宙之火,他活在对神法(divine nomos)的热爱中。”[15] 只有那些心中由圣灵点燃了神圣火焰的人才会真心热爱上帝的律法,那些深陷在罪恶的污秽之中的人是不会热爱上帝的律法的,保罗甚至强调:“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32)。神权神法乃是最重要的生存的真理,沃格林在以色列的语境中表达了这一原则:“再多的实际背叛,也无法触动存在宪章(constitution,或构成),因为它是在启示之光中展开的。对这光,人可以关闭灵魂的眼睛;他可以从事徒劳的悖逆;但他不能取消秩序。连他的行为也要据此秩序来审判。”[16] 毫无疑问,沃格林在此处所强调的“秩序”就是上帝在其律法中所显明的秩序,上帝“据此秩序来审判”就是根据他的律法施行审判,正如雅各所强调的那样:“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