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是古今中外都提倡的。见义勇为同样都是被提倡的。
但是,多年以前的南京一个法官的判决改变了厉害国的国民的思维逻辑,乐于助人,尤其是乐于助陌生人和陌生老人成为一些人唯恐避之不及的情形。
然而,一百多年前,美国的法官就把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判定如果有能力而不对施救者的困境予以回报是违法的。
案子是这样的: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1930年代在阿拉巴马州,在一家工厂的附属仓库里, 有一个工人叫韦伯在在仓库的上层楼面上工作,负责清理工厂上层的木材。韦伯的任务是把木块从楼板上的开口推下去到地面的那一层。当时也没有滑槽或梯子供使用。他的任务就是直接把木块推下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一天,鬼使神差,工厂的老板麦克高文,冒冒失失地走进了仓库,懵懵懂懂中,麦克高文老板就站在韦伯准备扔木头的正下方。他准备将一块重达75磅的木块丢到地面时,看到麦克高文正好在木块下方。如果木块落下,麦克高文将受到重伤甚至死亡
韦伯见状,吓坏了。他本可以喊一声“小心”,但那也来不及了。
韦伯做了什么?为了避免木块砸中麦克高文,韦伯选择和木块一起跳下,改变木块的方向。但是,由于韦伯的推力,木块改变了货物的落地点,擦着老板的额头结结实实的落在了地面。结果是麦克高文毫发无伤,而韦布却严重受伤,他的脚几乎被撕裂,造成终身残疾,基本丧失了体力和脑力的工作能力。一个令人痛心的见义勇为的故事就这样不情愿的发生了。
麦克高文明白,这个人表现得非常英勇,救了他的命。为了表达感谢,他承诺每两周支付韦伯15美元作为补偿,并确保他的公司将履行了这一承诺。麦克高文持续支付了八年,直至去世。
麦克高文去世了。而剩下的公司对韦布不再怀有感激之情。公司的继任者咨询律师,律师说:“这很不错,你们可以付,但没有义务付。”于是公司停止了支付给韦伯的养老金。
没有了生活来源的韦布提起诉讼。
法院对此做出了有利于韦伯的裁决:
法官认为:生命的保护和身体的保全具有可用金钱衡量的实质性价值(material, pecuniary values)。许诺人麦克高文 从 韦伯 的行为中获得了实质性利益。该案不同于仅以道德义务为基础的情况,因为这里存在明确的物质利益交换。所以,法院的结论是:道德义务因涉及实质性利益而具有法律约束力。韦布所做的出于道义而非法律约束,而麦克高文的行为是出于感激。
这个故事的结果是,阿拉巴马州的法院在Webb v. McGowan案件中认为,公司对韦伯有一种“道德义务”,这种义务足以让一个原本不是交易的事情变成交易。他们认为,公司的道德义务可以构成麦克高文承诺的对价。所以,法院无法接受公司停止支付韦伯的行为,于是强制执行了这个承诺。
对比轰动南京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彭宇案”一案的判决,法官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判定彭宇负责赔偿40%的费用显然与阿拉巴马州对韦伯一案所确立的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尽管两国国情不同,但是,善与恶的标准应该基本一致。无论彭宇当时是否是“肇事”的一方,他当时参与救助老太太的行为就应当予以肯定。至少彭宇没有肇事逃逸就足以彰显了良好道德的应有的本意。
遗憾的是南京这个法官的判决使得中国的道德水准倒退N年而难以修复。。。。。。。。
希望能有一天,见义勇为的受益者能够从内心里对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心存感激而不是“碰瓷”行为或者“救命稻草”的捞取者。至少,如果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对实施救助的实施者该回报但是没有回报没有法律的约束,但至少应该有道德上的愧疚感。
彭宇案的链接:
https://news.sina.cn/sa/2007-09-06/detail-ikkntiam9488491.d.html